列傳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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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珪名,至是,特加平章政事,賜白金二百五十兩、隻孫衣四襲。
仁宗即位,诏元珪與十六人議時政。
皇慶元年,出拜江浙行省左丞。
江淮漕臣言:“江南殷富,蓋由多匿腴田,若再行檢覆之法,當益田畝累萬計。
”元珪曰:“江南之平,幾四十年,戶有定籍,田有定畝,一有動搖,其害不細。
”執其論固争,月餘不能止,移疾去。
延祐元年,拜甘肅行省左丞。
歲餘,召還,俾宣撫遼一陽一諸郡,複為樞密副使,召見嘉禧殿,帝曰:“卿先朝舊臣,宜在舊服。
”特加榮祿大夫,賜鈔五千缗、貂裘二襲。
元珪奏曰:“昔世祖限田四百畝,以給軍需,餘田悉貢賦稅。
今經理江淮田土,第以增金為能,加以有司頭會箕斂,俾元元之民,困苦日甚,臣恐變生不測,非國之福,惟陛下少加意焉。
”帝曰:“凡爾軍士之田,并遵舊制。
” 至治元年,英宗即位,元珪與知樞密院事帖木兒不花上軍民之政十餘事,大抵言:諸王近侍,不可幹軍政;管軍官吏,不可漁取軍戶;軍官之材者,當遷其職;有司賦役,當務均一,而軍民不可有所偏;軍官襲職,惟傳嫡嗣,而支庶不可有所亂。
帝并嘉納,即降旨施行之。
元珪以年老緻仕,至治二年,起商議中書省事。
三年卒。
泰定元年,贈光祿大夫、河南等處行省平章政事、柱國,追封趙國公,谥忠簡。
三年,複加推誠佐理功臣、光祿大夫、司徒。
○張升 張升,字伯高,其先定州人,後徙平州。
升幼警敏過人,學語時,辄能辨字音,應對異于常兒;既長,力學,工文辭。
至元二十九年,用薦者授将仕郎、翰林國史院編修官,預修《世祖實錄》。
升應奉翰林文字,尋升修撰,曆興文署令,遷太常博士。
成宗崩,大臣承中旨,議奉徽号,飨宗廟,升曰:“在故典,凡有事于宗廟,必書嗣皇帝名,今将何書?”議遂寝。
武宗即位,議躬祀禮,升據經引古,參酌時宜以對,帝嘉納之。
至大初,改太常寺為太常禮儀院,即除升為判官。
久之,外補知汝甯府。
民有告寄束書于其家者,逾三年取閱,有禁書一編,且記裡中大家姓名于上,升亟呼吏焚其書,曰:“妄言誣民,且再更赦矣,勿論。
”同列懼,皆引起。
既而事聞,廷議謂升脫一奸一軌,遣使窮問,卒無迹可指,乃诘以擅焚書狀,升對曰:“事固類一奸一軌,然升備位郡守,為民父母,今斥誣訴,免冤濫,雖重得罪不避。
”乃坐奪俸二月。
旁郡移文報吳人侯君遠者言:“歲直壬子六月朔日蝕,其占為兵寇;歲癸醜,其應在吳分野。
”同列欲召屬縣為備禦計,升曰:“此訛言,久當自息,毋用惑民聽。
”斥其無稽,衆論韪之。
部使者舉治行為諸郡最。
曆江西行省左右司郎中,除紹興路總管。
初,大德、至大間,越大饑,且疫疠,民死者殆半,賦稅鹽課責裡胥代納,吏并緣為一奸一,害富家,升為證于簿籍,白行省蠲之。
前守有為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者,争代者祿米,有隙,欲内之罪,移平江歲輸海運糧布囊三萬,俾紹興制如數,民
仁宗即位,诏元珪與十六人議時政。
皇慶元年,出拜江浙行省左丞。
江淮漕臣言:“江南殷富,蓋由多匿腴田,若再行檢覆之法,當益田畝累萬計。
”元珪曰:“江南之平,幾四十年,戶有定籍,田有定畝,一有動搖,其害不細。
”執其論固争,月餘不能止,移疾去。
延祐元年,拜甘肅行省左丞。
歲餘,召還,俾宣撫遼一陽一諸郡,複為樞密副使,召見嘉禧殿,帝曰:“卿先朝舊臣,宜在舊服。
”特加榮祿大夫,賜鈔五千缗、貂裘二襲。
元珪奏曰:“昔世祖限田四百畝,以給軍需,餘田悉貢賦稅。
今經理江淮田土,第以增金為能,加以有司頭會箕斂,俾元元之民,困苦日甚,臣恐變生不測,非國之福,惟陛下少加意焉。
”帝曰:“凡爾軍士之田,并遵舊制。
” 至治元年,英宗即位,元珪與知樞密院事帖木兒不花上軍民之政十餘事,大抵言:諸王近侍,不可幹軍政;管軍官吏,不可漁取軍戶;軍官之材者,當遷其職;有司賦役,當務均一,而軍民不可有所偏;軍官襲職,惟傳嫡嗣,而支庶不可有所亂。
帝并嘉納,即降旨施行之。
元珪以年老緻仕,至治二年,起商議中書省事。
三年卒。
泰定元年,贈光祿大夫、河南等處行省平章政事、柱國,追封趙國公,谥忠簡。
三年,複加推誠佐理功臣、光祿大夫、司徒。
○張升 張升,字伯高,其先定州人,後徙平州。
升幼警敏過人,學語時,辄能辨字音,應對異于常兒;既長,力學,工文辭。
至元二十九年,用薦者授将仕郎、翰林國史院編修官,預修《世祖實錄》。
升應奉翰林文字,尋升修撰,曆興文署令,遷太常博士。
成宗崩,大臣承中旨,議奉徽号,飨宗廟,升曰:“在故典,凡有事于宗廟,必書嗣皇帝名,今将何書?”議遂寝。
武宗即位,議躬祀禮,升據經引古,參酌時宜以對,帝嘉納之。
至大初,改太常寺為太常禮儀院,即除升為判官。
久之,外補知汝甯府。
民有告寄束書于其家者,逾三年取閱,有禁書一編,且記裡中大家姓名于上,升亟呼吏焚其書,曰:“妄言誣民,且再更赦矣,勿論。
”同列懼,皆引起。
既而事聞,廷議謂升脫一奸一軌,遣使窮問,卒無迹可指,乃诘以擅焚書狀,升對曰:“事固類一奸一軌,然升備位郡守,為民父母,今斥誣訴,免冤濫,雖重得罪不避。
”乃坐奪俸二月。
旁郡移文報吳人侯君遠者言:“歲直壬子六月朔日蝕,其占為兵寇;歲癸醜,其應在吳分野。
”同列欲召屬縣為備禦計,升曰:“此訛言,久當自息,毋用惑民聽。
”斥其無稽,衆論韪之。
部使者舉治行為諸郡最。
曆江西行省左右司郎中,除紹興路總管。
初,大德、至大間,越大饑,且疫疠,民死者殆半,賦稅鹽課責裡胥代納,吏并緣為一奸一,害富家,升為證于簿籍,白行省蠲之。
前守有為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者,争代者祿米,有隙,欲内之罪,移平江歲輸海運糧布囊三萬,俾紹興制如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