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碏大義滅親(隐公三年、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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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如果說人一性一是永恒的話,這種親情也是永恒的,否則,便是喪失了人一性一,喪失了天良,就不應當再冠之以“人”這個稱呼了。
在另一方面,人作為超越了動物本能的有思想、有理一性一的存在,又不能完全憑本一性一、天一性一、本能行一事;還得要服從社會的法則。
道德倫理的法則,理一性一的法則。
自然的法則還得要服從社會的、道德的、理一性一的法則。
如果沒有這一個方面,人也就與其他動物沒有什麼區别了。
這樣一來,天一性一和自然法則往往要同社會的、道德的、理一性一的法則發生沖突,并且經常是不可避免的;必須面對的、必須作出選擇。
所謂“大義滅親”,正是這種沖突的體現,是選擇讓天一性一服從社會、道德、理一性一法則的結果。
要做到這一點,要有很高的革命覺悟和革命自覺一性一;要有很高的道德修養和很強的理一性一力量。
大多數人都難以做到,否則,大義滅親就不是值得稱贊的一種高尚美德了。
人們大多難以割舍親情,難以脫出天一性一這條強大的紐帶,常常甯可讓社會、道德、理一性一法則屈從于天一性一和自然法則。
這樣,像石碏那樣的人,就顯出了與衆不同,顯出了偉大和高尚,讓人景仰。
不過,能夠大義滅親是一回事,固然可敬,而對那個“義”還得講究。
就是說,“義”所代表的東西,要值得人們為之付出滅親的代價。
在古時,臣軾君、子殺父、妻害夫,都是大逆不道的“大不義”。
國君是上天之子,體現了上天和神明的意志,是小民百姓最初的父母,怎麼可以随随便便冒犯甚至殺害呢?這罪過比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還要大,真稱得上是“彌天大罪”。
在這種情況下的滅親是理所當然的正義之舉,可歌可頌。
“義”本身的内容是随着時代、觀念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
過去的為合乎“義”的東西,今天未必合乎“義”。
我們總是站在今天的立場上來決定對“義”的取舍,從而在行動上作出選擇。
在另一方面,人作為超越了動物本能的有思想、有理一性一的存在,又不能完全憑本一性一、天一性一、本能行一事;還得要服從社會的法則。
道德倫理的法則,理一性一的法則。
自然的法則還得要服從社會的、道德的、理一性一的法則。
如果沒有這一個方面,人也就與其他動物沒有什麼區别了。
這樣一來,天一性一和自然法則往往要同社會的、道德的、理一性一的法則發生沖突,并且經常是不可避免的;必須面對的、必須作出選擇。
所謂“大義滅親”,正是這種沖突的體現,是選擇讓天一性一服從社會、道德、理一性一法則的結果。
要做到這一點,要有很高的革命覺悟和革命自覺一性一;要有很高的道德修養和很強的理一性一力量。
大多數人都難以做到,否則,大義滅親就不是值得稱贊的一種高尚美德了。
人們大多難以割舍親情,難以脫出天一性一這條強大的紐帶,常常甯可讓社會、道德、理一性一法則屈從于天一性一和自然法則。
這樣,像石碏那樣的人,就顯出了與衆不同,顯出了偉大和高尚,讓人景仰。
不過,能夠大義滅親是一回事,固然可敬,而對那個“義”還得講究。
就是說,“義”所代表的東西,要值得人們為之付出滅親的代價。
在古時,臣軾君、子殺父、妻害夫,都是大逆不道的“大不義”。
國君是上天之子,體現了上天和神明的意志,是小民百姓最初的父母,怎麼可以随随便便冒犯甚至殺害呢?這罪過比殺害自己的親生父母還要大,真稱得上是“彌天大罪”。
在這種情況下的滅親是理所當然的正義之舉,可歌可頌。
“義”本身的内容是随着時代、觀念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
過去的為合乎“義”的東西,今天未必合乎“義”。
我們總是站在今天的立場上來決定對“義”的取舍,從而在行動上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