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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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分為二釋也。
又按。
章主就立依主·依士二名。
而恐後來謬為二釋。
為是今釋主與士之言名設兩釋。
初不約喻。
二約喻釋。
初釋主言有二中。
第一不約喻義。
如雲邊主中主。
此非約喻。
約法作言主也。
第二約喻義。
如雲主人公辨真。
是約喻就人作主言也。
次釋幹言有二中。
第一不約喻約法體名為士夫用也。
第二約喻就人作士夫用之言也。
此中以一切法法體有用約法言。
如農夫耕作禾稼等名士夫用。
又以人作功用約喻言。
如作意心所有警發用雲士夫用。
由如是道理。
主與士全是一體。
同具人法義。
彰自能依他之義以立名也。
問。
主士之言具人法二義。
則何故舉依士·依主兩名耶。
答。
主謂法體。
士謂功用。
自能依他。
有依體有依用。
故立依士·依主兩名。
雖爾體用不離同一處故。
是非二個釋也。
問。
依法體之釋自可知焉。
依功用之釋如之何。
答。
如八轉聲中第三具聲。
多是依士釋也。
三十疏等。
第三啭上依釋也。
如雲由擇力所得滅名擇滅。
又雲能成之論依士釋也。
又同大疏中。
雲由旨因由。
第三啭聲攝。
皆是由功用立名故雲依士釋。
無體則無用。
故全同一釋也。
且就别言。
則應如是。
第六屬聲能依義。
第七依色能依義。
多分由法體故。
雲依主釋也二釋亦爾者。
近來神光釋曰。
二釋亦爾者。
此亦前持業釋中。
說諸論之中多多持業。
少名同依(雲雲)今雲。
此釋不爾。
二釋者。
一不約喻。
二約喻之兩釋也。
亦爾者。
例釋主言立不約喻與約喻二釋。
由上來所明道理。
依士·依主同一體義。
自可知已。
大唐清涼同師·宋永明禅師·明藕益禅師等。
以勝劣分士·主。
是為二釋。
悉皆不知西方一個别論名六合釋為如是謬而已。
【章】于論名中(至)類亦應知鈔曰。
此下四舉例示。
此中有四。
初舉攝大乘論而例。
二以成唯識例。
三以成唯識論例。
四以眼識例。
今即初也。
此初之中有二文。
初本釋相對釋。
二理教相對釋。
今所牒文有此二文。
于論名中等二句标牒。
應冠二相對釋之首解以本經中等者。
正本釋相對。
此意言。
攝大乘三字。
本經阿毗達磨經中攝大乘品。
此攝大乘品名攝大乘。
此論解彼等者。
今無著所造言論。
解彼攝大乘品。
名攝大乘論。
謂論一字在無著言論。
攝大乘三字是本經名。
此無著言論依他阿毗達磨經攝大乘品立名也義可應言等者。
已上離釋已。
已下合釋依論大乘品等者。
依望自無著言論而可言他。
所主法體攝大乘品。
立論名雲攝大乘論。
依主得名。
若雲依攝大乘品功用。
則是依士釋。
依他法體及依他功用義。
以雲依主亦雲依士也若許論亦名等者。
以攝論二字教理相對而釋。
此文甚難了。
今助文解雲。
若以許攝言不見攝大乘品之攝。
而以攝言為論中事。
論言亦有名攝。
則攝言通言論中所诠理。
論言是能诠言教。
依攝大乘(論中所诠理)之論教。
依主釋也。
文中有離釋合釋。
準例應知。
【章】唯識之成名成唯識抄曰。
二以唯識言例謂依唯識理之能成言教唯識二字所诠之理。
成之一字能成之教。
依他法體唯識之理之能成教。
名成唯識。
依主釋也。
【章】以理為成(至)亦是依主抄曰。
三以成唯識論而例。
以成唯識三字為論中所诠理。
離成唯識理外别無論中所诠理故。
論是能诠言教。
依成唯識之論。
依主得名。
謂論中成唯識理。
是為他體。
言論由是起。
則依主釋。
又以成唯識理為功用。
言論由其功用起。
則依士釋也。
【章】于識名中(至)類此應知鈔曰。
四以識名例。
識名者。
諸八識名。
此四字标如名眼識等者。
眼根他法體也。
由是之識。
依主得名。
如前已辨。
又眼根是能照之用。
由此用之識。
依士得名。
【章】有财釋(至)不及有财抄曰。
别舉示中。
第三有财釋。
此中有四文。
初牒本名。
二示不用異名。
三釋有财名。
四指示例。
今即初文也。
有财釋者四字。
舉本名也。
亦名多财等者。
二示不用異名。
今雲。
雖有财。
若少财。
世人不名有财。
故雲多财則是有财。
自可知焉。
不及有财者。
彰有财釋實義。
意言。
有财多财雖是一。
此釋名以能有為要故。
今雲不及也。
問。
何故雲不及有财耶。
答。
有者能有之義也。
能有者。
能自在之義。
若人于自居處積集無量财寶。
雖然于此金銀不能自在用是。
世人不稱有财之人。
又若雖于自居處無畜一錢。
能自在用他處财。
則人皆稱雲有财之人。
今有财言亦複如是。
如次具辨。
【章】财謂财物(至)而為名也抄曰。
三釋有财名。
财物者。
今雲功用雲财物。
若無功用物。
非财物也。
自從他财等者。
以此釋為有财釋之要也今謂他财者。
他有功用喻以名他财。
自從他财用立名。
問。
若爾。
與依主何别。
謂依主自依他體處立名故雲依主。
有财不爾。
以能有為有财。
以能依為依主之依。
以是為别。
能有以他物用為我物用也。
以他用屬己義邊立名。
他用全為己用義名為有。
譬如所驅役他人屬己為己用名我能有僮仆。
如世有财等者。
世人持财用名為有财。
持财之體不名有财也。
今亦如是。
自持他用。
從他财用而立己稱。
名為有财也。
【章】如谕名中(至)故有财釋。
抄曰。
四指示例。
此中有三。
初以阿毗達磨集例。
二以成唯識論例。
三以對法藏例。
今即初也今以彼大乘等者。
為集者。
所集用也。
謂以所集用名能集論名雲集論。
此即能集論自從他所集用而立己論稱名阿毗達磨集論也。
周記曰。
章如論名中(至)阿毗達磨集者。
問。
阿毗達磨以為所依。
依主釋亦有何過。
答。
理實亦複。
俱舍頌說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攝彼勝義者。
有财釋。
依彼者。
即依主釋。
即依主亦無妨矣(雲雲)今雲。
周記所言未了。
謂大凡六合釋随離釋别。
或有依主·有财兩釋在。
或餘釋亦得故。
不可言必有依主處定有有财。
随得名離釋别。
有無并不可決定。
縱俱舍論名雖有兩釋。
以是不可例同于一切。
如眼識等名。
豈有從他财立己名義耶。
故周記所言未穩。
又曰問。
依主·有财兩釋何别。
答。
以己依他而立自稱。
名為依主。
以他屬己用标自名。
即有财釋。
又如雲阿毗達磨集論有财全取他以标名。
依主釋者自他兩義立号(如雲眼識等)更撿俱舍雲。
以又全取他名名全分有财釋。
自他兼取名一分有财釋(如雲阿毗達磨集論。
如雲乘大性有财釋。
雲雲。
已上周記)今雲。
此中一分有财之名。
恐未穩也。
二十論疏雲乘大性有财釋。
是全分有财釋也。
乘言通能所。
所乘是所化生及教理行果之一分也。
能乘即大性。
今取為自所乘名。
此即自從他能乘即大性财物而立己稱。
有财釋。
乘大二字全他财物。
今日有其财物故。
是全分也雲阿毗達磨集論亦是全分有财也。
問。
持業·依主·有财三釋之别如何。
答。
持業一體持業用(同依二用依一體)依主以自能依他體(依士以自能依他用)有财取他用屬己。
(屬者能有。
多财雖有财。
能有之義不彰故不取) 【章】此論以唯(至)亦有财釋抄曰。
二以唯識例示此論以唯識等者。
唯識謂本經唯識之理。
成者。
三十本頌能成本經唯識之理故。
三十本頌名成唯識。
故成唯識三字他功用。
爾今取名此釋論。
故有财釋也。
【章】以阿毗達(至)義皆類然。
抄曰。
三以對法藏例示。
以阿毗達磨等者。
阿毗達磨此翻雲對法。
俱舍此雲藏。
對法是所藏。
藏言通能所。
自能藏從他對法即所藏之用而立己稱。
為能藏名。
如前阿毗達磨集應準知也。
必以俱舍光·寶二記等所雲所依·包含義而不可混交釋也。
由此軌式會得有财釋已。
而後解光·寶釋。
光師引正理非誤。
【章】相違釋者(至)是相違義鈔曰。
自下第四相違釋。
此中有三。
初明相違釋之名。
二指示例。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今即初也。
二義者。
差别雲義。
所目自體等者。
二義所目自體各殊等雲相違也。
【章】如攝決擇(至)名曰相違抄曰。
二指示例此非五識等者。
簡持業釋。
亦非五識身地等者。
簡依主。
亦非以五識等者。
簡有财也。
共立一稱等者。
以兩名為一名。
然尋其義。
體各别名相違釋也。
【章】今以義準(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如文自知。
【章】鄰近釋者(至)名鄰近釋抄曰。
自下第五鄰近釋。
此中有二。
初釋鄰近名。
二指示例。
今即初也。
俱時之法等者。
同時并起法中。
義用增勝。
自體從彼增勝而立其名。
名鄰近釋。
【章】如說有尋(至)名有尋等抄曰。
此下二指示例。
此有三文。
初舉有尋有伺。
二舉示念住名。
三舉示意業。
今即初也。
周記曰。
如說有尋及有伺等者。
問。
如言念住。
體即慧。
全隐己稱從他亦名。
今者尋伺及相應法名尋伺地鄰近可成。
全從他者。
有尋有伺名如何名鄰近釋。
答。
尋伺名為尋伺地者。
持業釋也。
今言鄰近相應法。
則具如欲界初靜慮心及心所。
總得名為有尋有伺。
無尋唯伺亦準此知(雲雲)但尋伺增等者。
有尋有伺地所起一切心心所法。
皆是有尋有伺地體也。
然尋伺增故名有尋伺。
【章】亦如念住(至)名為念住鈔曰。
二舉念住示。
念住者。
瑜伽二十八說。
念住何義。
答。
若于此住念。
若由此住念。
皆名念住。
于此念住者。
謂所緣住。
由此念住者。
謂若慧若念攝持于定。
是自性念住。
所餘相應諸心心所。
是相雜念住。
(雲雲) 【章】意業亦爾(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舉意業示。
成唯識論曰。
審·決二思。
意相應故。
作動意故。
說名意業。
疏曰。
近意之業。
意相應業。
名意業。
鄰近釋。
依意之業。
依主釋也。
今雲。
體是思。
雖然意相應故。
意增用故。
名為意業。
周記曰。
意業爾者。
思是業體。
隐思之名從相應意以立稱也餘一切法等者。
例示餘法。
【章】帶數釋者(至)準此應知鈔曰。
第六帶數釋。
如文自可知也(此中有二文。
初釋帶名。
二舉例示)。
【章】此中六釋(至)相如餘處抄曰。
别示六合中。
第四示有所傳結。
依共傳者。
西方共所相傳此六合别論如餘處者。
成唯識疏·對法疏·樞要等也。
問。
了義燈一本(二十二丁)雲。
要集雲。
三藏相傳約分為四。
一用自非他。
二用他非自。
三自他俱用。
四自他俱不用。
持業唯初句。
依主唯第三。
有财唯第二。
相違唯第四。
鄰近通二·三。
帶數初及三。
乃至帶數三句。
如四正斷。
即初句。
四即正斷故。
如四神足。
即第三句。
四屬欲等。
非神足故。
如說三藏法師。
亦是第三句。
若但言三藏。
是第二句。
三即是藏。
俱非人故(已上要集)燈主評言。
彼釋極廣。
恐煩不具。
然準此釋。
有相雜亂。
六釋簡濫。
應可思之(雲雲)此要集說。
如何雜亂耶。
答。
雲持業唯初句。
此釋無濫。
雲依主唯第三者有濫。
并自他依他體立名。
雲依主。
爾以自他俱用句為依主未穩。
次雲有财唯第二句無相濫。
以他用屬己為己名。
是有财故。
雲相違唯第四者有濫。
自他互不用。
應雲相違。
若自他俱用。
是應不相違。
如雲五識身相應地意地。
是互相違。
此中何為自為他。
互為自他。
自他俱用為名。
何雲唯第四耶。
有濫難了。
雲如說三藏法師亦是第三句。
是亦有濫。
有财亦有如是類。
如雲乘有大性有财釋。
大性之乘。
故如雲三藏之法師。
是等相濫。
問。
依主是如雲眼識。
眼根之識也。
何非自他俱用耶。
答。
雖舉自他。
自能依·他法體主。
是依主要。
鄰近釋中。
如雲意業。
是自他俱用。
有如是相濫故。
雲依主唯第三。
未盡有此等濫。
故燈主不取此四句。
【章】謂此六中(至)且指綱要鈔曰。
大文第四結略示有餘義初持業釋等者。
示六合釋必有八啭。
今章主疏中以六合八啭釋成名句義。
不遑枚舉焉。
蓋六合與八啭相攝。
必不可配以示則。
但随處可意悟已。
雖然幼學迷多岐故。
今且指示方隅。
六釋之名相違釋者。
曾無餘釋。
是非體聲則以何為相違。
而立相違釋名故。
相違釋多是體聲。
又持業釋者多在境第七及第五所因。
如說圓成實于彼。
是境第七。
依他即圓實故。
亦說由假說我法等。
此是第五所因聲。
離假施設無别我法。
假即我法故持業釋由是自知。
有持業處多境第七第五所因。
又依主者多在第三及六·依第七。
其相易知。
因明前記中雲。
三·五·七中無依主釋(雲雲)此是妄說不可取用。
違今家章疏故。
又有财釋者在業聲為聲。
其相微隐難知。
如雲大乘阿毗達磨集。
大乘阿毗達磨根本佛經。
為能集論是為所集。
取所集之業用為财即诠所作所造業。
能集之論有之。
名阿毗達磨集論。
若所集之大乘阿毗達磨不彰所作業用之财。
則如何能集之論雲有之而名有财釋。
故以所作所集所造之業用啭彰有财釋。
又為大乘阿毗達磨所集之能集論。
以與黨順助義有他财。
不順助則不可有。
亦是第四為聲。
如說刀藏。
為刀之藏故。
亦是為聲。
有财釋也。
又鄰近釋者。
亦業聲或屬聲。
如說有尋有伺。
諸相應法皆是此體。
但尋伺增名有尋有伺。
是為鄰近釋。
是取尋伺所作所造業用勝為名雲鄰近。
離尋伺體上所作所造之業用勝别無鄰近體。
此即業聲若爾。
與有财何異。
又屬有尋有伺之諸心心所法。
是名有尋有伺是第六屬聲。
又帶數釋必兼餘五釋。
準可詳已。
如是六合八啭相攝。
皆是約多分。
學者須審如焉。
廣明如漢語八啭聲學則中。
恐繁且止更有釋名等者。
未詳如宗輪疏者。
現本宗輪疏無此釋文。
(如三十論疏中雲如樞要說欤) 【章】前總科簡(至)幸留意焉抄曰。
當章大段第三文釋結勸信前總聊簡等者。
彰通一切教立此總科簡。
除此章中所叙所餘學業。
皆用此總科簡須并察一切。
若講别部等者。
欲講除唯識餘别部論疏。
則用此章文并學焉結歸自義者。
結歸今欲講各自之義也。
如對法疏·三十·二十唯識等初。
皆用是。
往可見。
此中所有等十。
勸信皆于大師等者。
彰由師傳制此章但傳之等者。
謙讓勸信。
已上總料簡章訖。
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五(尾) 安永第五(丙申)歲仲春中六日。
于平安城五條新善光寺境内雲林庵。
早早随解生義分。
不顧管見筆記之訖。
後學無憚是正而已。
回向四恩法界海回向無上大菩提應理圓實宗末學近住基辨。
(大同房生年五十九歲) 同十一年醜二月十五日。
于東都淺草延命院。
近近開演之用意校正之了
不分為二釋也。
又按。
章主就立依主·依士二名。
而恐後來謬為二釋。
為是今釋主與士之言名設兩釋。
初不約喻。
二約喻釋。
初釋主言有二中。
第一不約喻義。
如雲邊主中主。
此非約喻。
約法作言主也。
第二約喻義。
如雲主人公辨真。
是約喻就人作主言也。
次釋幹言有二中。
第一不約喻約法體名為士夫用也。
第二約喻就人作士夫用之言也。
此中以一切法法體有用約法言。
如農夫耕作禾稼等名士夫用。
又以人作功用約喻言。
如作意心所有警發用雲士夫用。
由如是道理。
主與士全是一體。
同具人法義。
彰自能依他之義以立名也。
問。
主士之言具人法二義。
則何故舉依士·依主兩名耶。
答。
主謂法體。
士謂功用。
自能依他。
有依體有依用。
故立依士·依主兩名。
雖爾體用不離同一處故。
是非二個釋也。
問。
依法體之釋自可知焉。
依功用之釋如之何。
答。
如八轉聲中第三具聲。
多是依士釋也。
三十疏等。
第三啭上依釋也。
如雲由擇力所得滅名擇滅。
又雲能成之論依士釋也。
又同大疏中。
雲由旨因由。
第三啭聲攝。
皆是由功用立名故雲依士釋。
無體則無用。
故全同一釋也。
且就别言。
則應如是。
第六屬聲能依義。
第七依色能依義。
多分由法體故。
雲依主釋也二釋亦爾者。
近來神光釋曰。
二釋亦爾者。
此亦前持業釋中。
說諸論之中多多持業。
少名同依(雲雲)今雲。
此釋不爾。
二釋者。
一不約喻。
二約喻之兩釋也。
亦爾者。
例釋主言立不約喻與約喻二釋。
由上來所明道理。
依士·依主同一體義。
自可知已。
大唐清涼同師·宋永明禅師·明藕益禅師等。
以勝劣分士·主。
是為二釋。
悉皆不知西方一個别論名六合釋為如是謬而已。
【章】于論名中(至)類亦應知鈔曰。
此下四舉例示。
此中有四。
初舉攝大乘論而例。
二以成唯識例。
三以成唯識論例。
四以眼識例。
今即初也。
此初之中有二文。
初本釋相對釋。
二理教相對釋。
今所牒文有此二文。
于論名中等二句标牒。
應冠二相對釋之首解以本經中等者。
正本釋相對。
此意言。
攝大乘三字。
本經阿毗達磨經中攝大乘品。
此攝大乘品名攝大乘。
此論解彼等者。
今無著所造言論。
解彼攝大乘品。
名攝大乘論。
謂論一字在無著言論。
攝大乘三字是本經名。
此無著言論依他阿毗達磨經攝大乘品立名也義可應言等者。
已上離釋已。
已下合釋依論大乘品等者。
依望自無著言論而可言他。
所主法體攝大乘品。
立論名雲攝大乘論。
依主得名。
若雲依攝大乘品功用。
則是依士釋。
依他法體及依他功用義。
以雲依主亦雲依士也若許論亦名等者。
以攝論二字教理相對而釋。
此文甚難了。
今助文解雲。
若以許攝言不見攝大乘品之攝。
而以攝言為論中事。
論言亦有名攝。
則攝言通言論中所诠理。
論言是能诠言教。
依攝大乘(論中所诠理)之論教。
依主釋也。
文中有離釋合釋。
準例應知。
【章】唯識之成名成唯識抄曰。
二以唯識言例謂依唯識理之能成言教唯識二字所诠之理。
成之一字能成之教。
依他法體唯識之理之能成教。
名成唯識。
依主釋也。
【章】以理為成(至)亦是依主抄曰。
三以成唯識論而例。
以成唯識三字為論中所诠理。
離成唯識理外别無論中所诠理故。
論是能诠言教。
依成唯識之論。
依主得名。
謂論中成唯識理。
是為他體。
言論由是起。
則依主釋。
又以成唯識理為功用。
言論由其功用起。
則依士釋也。
【章】于識名中(至)類此應知鈔曰。
四以識名例。
識名者。
諸八識名。
此四字标如名眼識等者。
眼根他法體也。
由是之識。
依主得名。
如前已辨。
又眼根是能照之用。
由此用之識。
依士得名。
【章】有财釋(至)不及有财抄曰。
别舉示中。
第三有财釋。
此中有四文。
初牒本名。
二示不用異名。
三釋有财名。
四指示例。
今即初文也。
有财釋者四字。
舉本名也。
亦名多财等者。
二示不用異名。
今雲。
雖有财。
若少财。
世人不名有财。
故雲多财則是有财。
自可知焉。
不及有财者。
彰有财釋實義。
意言。
有财多财雖是一。
此釋名以能有為要故。
今雲不及也。
問。
何故雲不及有财耶。
答。
有者能有之義也。
能有者。
能自在之義。
若人于自居處積集無量财寶。
雖然于此金銀不能自在用是。
世人不稱有财之人。
又若雖于自居處無畜一錢。
能自在用他處财。
則人皆稱雲有财之人。
今有财言亦複如是。
如次具辨。
【章】财謂财物(至)而為名也抄曰。
三釋有财名。
财物者。
今雲功用雲财物。
若無功用物。
非财物也。
自從他财等者。
以此釋為有财釋之要也今謂他财者。
他有功用喻以名他财。
自從他财用立名。
問。
若爾。
與依主何别。
謂依主自依他體處立名故雲依主。
有财不爾。
以能有為有财。
以能依為依主之依。
以是為别。
能有以他物用為我物用也。
以他用屬己義邊立名。
他用全為己用義名為有。
譬如所驅役他人屬己為己用名我能有僮仆。
如世有财等者。
世人持财用名為有财。
持财之體不名有财也。
今亦如是。
自持他用。
從他财用而立己稱。
名為有财也。
【章】如谕名中(至)故有财釋。
抄曰。
四指示例。
此中有三。
初以阿毗達磨集例。
二以成唯識論例。
三以對法藏例。
今即初也今以彼大乘等者。
為集者。
所集用也。
謂以所集用名能集論名雲集論。
此即能集論自從他所集用而立己論稱名阿毗達磨集論也。
周記曰。
章如論名中(至)阿毗達磨集者。
問。
阿毗達磨以為所依。
依主釋亦有何過。
答。
理實亦複。
俱舍頌說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攝彼勝義者。
有财釋。
依彼者。
即依主釋。
即依主亦無妨矣(雲雲)今雲。
周記所言未了。
謂大凡六合釋随離釋别。
或有依主·有财兩釋在。
或餘釋亦得故。
不可言必有依主處定有有财。
随得名離釋别。
有無并不可決定。
縱俱舍論名雖有兩釋。
以是不可例同于一切。
如眼識等名。
豈有從他财立己名義耶。
故周記所言未穩。
又曰問。
依主·有财兩釋何别。
答。
以己依他而立自稱。
名為依主。
以他屬己用标自名。
即有财釋。
又如雲阿毗達磨集論有财全取他以标名。
依主釋者自他兩義立号(如雲眼識等)更撿俱舍雲。
以又全取他名名全分有财釋。
自他兼取名一分有财釋(如雲阿毗達磨集論。
如雲乘大性有财釋。
雲雲。
已上周記)今雲。
此中一分有财之名。
恐未穩也。
二十論疏雲乘大性有财釋。
是全分有财釋也。
乘言通能所。
所乘是所化生及教理行果之一分也。
能乘即大性。
今取為自所乘名。
此即自從他能乘即大性财物而立己稱。
有财釋。
乘大二字全他财物。
今日有其财物故。
是全分也雲阿毗達磨集論亦是全分有财也。
問。
持業·依主·有财三釋之别如何。
答。
持業一體持業用(同依二用依一體)依主以自能依他體(依士以自能依他用)有财取他用屬己。
(屬者能有。
多财雖有财。
能有之義不彰故不取) 【章】此論以唯(至)亦有财釋抄曰。
二以唯識例示此論以唯識等者。
唯識謂本經唯識之理。
成者。
三十本頌能成本經唯識之理故。
三十本頌名成唯識。
故成唯識三字他功用。
爾今取名此釋論。
故有财釋也。
【章】以阿毗達(至)義皆類然。
抄曰。
三以對法藏例示。
以阿毗達磨等者。
阿毗達磨此翻雲對法。
俱舍此雲藏。
對法是所藏。
藏言通能所。
自能藏從他對法即所藏之用而立己稱。
為能藏名。
如前阿毗達磨集應準知也。
必以俱舍光·寶二記等所雲所依·包含義而不可混交釋也。
由此軌式會得有财釋已。
而後解光·寶釋。
光師引正理非誤。
【章】相違釋者(至)是相違義鈔曰。
自下第四相違釋。
此中有三。
初明相違釋之名。
二指示例。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今即初也。
二義者。
差别雲義。
所目自體等者。
二義所目自體各殊等雲相違也。
【章】如攝決擇(至)名曰相違抄曰。
二指示例此非五識等者。
簡持業釋。
亦非五識身地等者。
簡依主。
亦非以五識等者。
簡有财也。
共立一稱等者。
以兩名為一名。
然尋其義。
體各别名相違釋也。
【章】今以義準(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如文自知。
【章】鄰近釋者(至)名鄰近釋抄曰。
自下第五鄰近釋。
此中有二。
初釋鄰近名。
二指示例。
今即初也。
俱時之法等者。
同時并起法中。
義用增勝。
自體從彼增勝而立其名。
名鄰近釋。
【章】如說有尋(至)名有尋等抄曰。
此下二指示例。
此有三文。
初舉有尋有伺。
二舉示念住名。
三舉示意業。
今即初也。
周記曰。
如說有尋及有伺等者。
問。
如言念住。
體即慧。
全隐己稱從他亦名。
今者尋伺及相應法名尋伺地鄰近可成。
全從他者。
有尋有伺名如何名鄰近釋。
答。
尋伺名為尋伺地者。
持業釋也。
今言鄰近相應法。
則具如欲界初靜慮心及心所。
總得名為有尋有伺。
無尋唯伺亦準此知(雲雲)但尋伺增等者。
有尋有伺地所起一切心心所法。
皆是有尋有伺地體也。
然尋伺增故名有尋伺。
【章】亦如念住(至)名為念住鈔曰。
二舉念住示。
念住者。
瑜伽二十八說。
念住何義。
答。
若于此住念。
若由此住念。
皆名念住。
于此念住者。
謂所緣住。
由此念住者。
謂若慧若念攝持于定。
是自性念住。
所餘相應諸心心所。
是相雜念住。
(雲雲) 【章】意業亦爾(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舉意業示。
成唯識論曰。
審·決二思。
意相應故。
作動意故。
說名意業。
疏曰。
近意之業。
意相應業。
名意業。
鄰近釋。
依意之業。
依主釋也。
今雲。
體是思。
雖然意相應故。
意增用故。
名為意業。
周記曰。
意業爾者。
思是業體。
隐思之名從相應意以立稱也餘一切法等者。
例示餘法。
【章】帶數釋者(至)準此應知鈔曰。
第六帶數釋。
如文自可知也(此中有二文。
初釋帶名。
二舉例示)。
【章】此中六釋(至)相如餘處抄曰。
别示六合中。
第四示有所傳結。
依共傳者。
西方共所相傳此六合别論如餘處者。
成唯識疏·對法疏·樞要等也。
問。
了義燈一本(二十二丁)雲。
要集雲。
三藏相傳約分為四。
一用自非他。
二用他非自。
三自他俱用。
四自他俱不用。
持業唯初句。
依主唯第三。
有财唯第二。
相違唯第四。
鄰近通二·三。
帶數初及三。
乃至帶數三句。
如四正斷。
即初句。
四即正斷故。
如四神足。
即第三句。
四屬欲等。
非神足故。
如說三藏法師。
亦是第三句。
若但言三藏。
是第二句。
三即是藏。
俱非人故(已上要集)燈主評言。
彼釋極廣。
恐煩不具。
然準此釋。
有相雜亂。
六釋簡濫。
應可思之(雲雲)此要集說。
如何雜亂耶。
答。
雲持業唯初句。
此釋無濫。
雲依主唯第三者有濫。
并自他依他體立名。
雲依主。
爾以自他俱用句為依主未穩。
次雲有财唯第二句無相濫。
以他用屬己為己名。
是有财故。
雲相違唯第四者有濫。
自他互不用。
應雲相違。
若自他俱用。
是應不相違。
如雲五識身相應地意地。
是互相違。
此中何為自為他。
互為自他。
自他俱用為名。
何雲唯第四耶。
有濫難了。
雲如說三藏法師亦是第三句。
是亦有濫。
有财亦有如是類。
如雲乘有大性有财釋。
大性之乘。
故如雲三藏之法師。
是等相濫。
問。
依主是如雲眼識。
眼根之識也。
何非自他俱用耶。
答。
雖舉自他。
自能依·他法體主。
是依主要。
鄰近釋中。
如雲意業。
是自他俱用。
有如是相濫故。
雲依主唯第三。
未盡有此等濫。
故燈主不取此四句。
【章】謂此六中(至)且指綱要鈔曰。
大文第四結略示有餘義初持業釋等者。
示六合釋必有八啭。
今章主疏中以六合八啭釋成名句義。
不遑枚舉焉。
蓋六合與八啭相攝。
必不可配以示則。
但随處可意悟已。
雖然幼學迷多岐故。
今且指示方隅。
六釋之名相違釋者。
曾無餘釋。
是非體聲則以何為相違。
而立相違釋名故。
相違釋多是體聲。
又持業釋者多在境第七及第五所因。
如說圓成實于彼。
是境第七。
依他即圓實故。
亦說由假說我法等。
此是第五所因聲。
離假施設無别我法。
假即我法故持業釋由是自知。
有持業處多境第七第五所因。
又依主者多在第三及六·依第七。
其相易知。
因明前記中雲。
三·五·七中無依主釋(雲雲)此是妄說不可取用。
違今家章疏故。
又有财釋者在業聲為聲。
其相微隐難知。
如雲大乘阿毗達磨集。
大乘阿毗達磨根本佛經。
為能集論是為所集。
取所集之業用為财即诠所作所造業。
能集之論有之。
名阿毗達磨集論。
若所集之大乘阿毗達磨不彰所作業用之财。
則如何能集之論雲有之而名有财釋。
故以所作所集所造之業用啭彰有财釋。
又為大乘阿毗達磨所集之能集論。
以與黨順助義有他财。
不順助則不可有。
亦是第四為聲。
如說刀藏。
為刀之藏故。
亦是為聲。
有财釋也。
又鄰近釋者。
亦業聲或屬聲。
如說有尋有伺。
諸相應法皆是此體。
但尋伺增名有尋有伺。
是為鄰近釋。
是取尋伺所作所造業用勝為名雲鄰近。
離尋伺體上所作所造之業用勝别無鄰近體。
此即業聲若爾。
與有财何異。
又屬有尋有伺之諸心心所法。
是名有尋有伺是第六屬聲。
又帶數釋必兼餘五釋。
準可詳已。
如是六合八啭相攝。
皆是約多分。
學者須審如焉。
廣明如漢語八啭聲學則中。
恐繁且止更有釋名等者。
未詳如宗輪疏者。
現本宗輪疏無此釋文。
(如三十論疏中雲如樞要說欤) 【章】前總科簡(至)幸留意焉抄曰。
當章大段第三文釋結勸信前總聊簡等者。
彰通一切教立此總科簡。
除此章中所叙所餘學業。
皆用此總科簡須并察一切。
若講别部等者。
欲講除唯識餘别部論疏。
則用此章文并學焉結歸自義者。
結歸今欲講各自之義也。
如對法疏·三十·二十唯識等初。
皆用是。
往可見。
此中所有等十。
勸信皆于大師等者。
彰由師傳制此章但傳之等者。
謙讓勸信。
已上總料簡章訖。
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五(尾) 安永第五(丙申)歲仲春中六日。
于平安城五條新善光寺境内雲林庵。
早早随解生義分。
不顧管見筆記之訖。
後學無憚是正而已。
回向四恩法界海回向無上大菩提應理圓實宗末學近住基辨。
(大同房生年五十九歲) 同十一年醜二月十五日。
于東都淺草延命院。
近近開演之用意校正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