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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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萌芽。

    1956年完成了高級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戶左右。

    1957年冬和58春的農田水利建設高潮,又出現了聯隊、聯社。

    毛澤東考慮到當時以大搞興修水利為特點的農業生産建設的發展需要,覺得需要辦大社。

    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會議通過了《關于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适當地合并為大社的意見》。

    意見指出:“為了适應農業生産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條件的地方,把小型的農業合作社有計劃地适當地合并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

    ”會後,各地農村開始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有的地方出現了“共産主義公社”、“集體農莊”,有的地方出現了“人民公社”。

    58年7月1日《紅旗》雜志第3期《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中,比較明确地提出“把一個合作社變成一個既有農業合作又有工業合作基層組織單位,實際上是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

    這是在報刊上第一次提“人民公社”的名字。

    8月6日,毛澤東視察河南新鄉七裡營人民公社時,說人民公社名字好。

    9日,在與山東領導談話時說:“還是辦人民公社好……”,并指出公社的特點是一大二公。

    談話在報紙上發表後,各地掀起了辦人民公社的熱潮。

    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開擴大會議,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

    《決議》下達後,全國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熱潮。

    到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産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占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全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

     由于在合作化運動的後期已出現了過急過猛的問題,所以人民公社化運動也出現了急于向共産主義過渡的情況,刮起了“一平二調三收款”的“共産風”。

    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會議(第一次鄭州會議)後,毛澤東和中共中央開始逐步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中的錯誤。

    1961年,毛澤東主持制定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确了在現階段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克服農村工作中的“左”傾錯誤,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人民公社經曆了二十多年的風風雨雨,全國農村的發展是不平衡的。

    有一些地區由于自然條件比較差,幹部力量比較薄弱,生産比較落後,集體經濟的優越性沒有得到充分地發揮,因此農民的私有觀念仍然比較頑固,這反過來又拖住了集體經濟的發展步伐,農民的生活得不到改善。

    這些落後地區的農民自然對搞集體生産不滿意。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18戶農戶簽字畫押,決定實行“大包幹”,也就是分田到戶安徽農村首先推行“聯産責任制”。

    直到1983年,黨中央下文解散人民公社,才徹底退出了曆史舞台。

     人民公社全部改為鄉鎮,生産大隊改為村,生産小隊改成了居民組,不過農村農民一時間改不了口,沿照老習慣還公社公社的喊了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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