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第二個空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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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就失效,所以橋本申請護照應是10月1日起回溯六個月以内,但卻沒有發現有此記錄。
但是,出入境登記卡上留有他的名字,這是他擁有有效護照的證據。
而且,台北方面也辦理過簽證。
簽證是國外派出機構向本國官方推薦證明,這是真正的日本人,請準許入境,同時還證明這名旅客的護照是正式且有效的。
而且驗證者檢查護照,要在護照上簽名,所以得到簽證,就是有效的護照。
然而,橋本國男在10月1日以前的六個月内沒有申請過護照。
警員們都是一副困惑的表情。
“等一等!護照中應該有定期護照!”村川警部忽然揚起目光。
“定期護照?”内田對陌生的詞語皺起了眉。
他覺得這起案件中陌生的詞語實在太多了。
“對!護照分公用、外交、普通用。
我記得普通用是一次性護照,一旦回國便失效了,倘若是定期護照,一定期限内能多次出入境。
對不起,将那裡的一本《六法》拿過來。
” 村川警部等山田刑警将放在書架上的《六法全書》拿過來後,翻了好一會兒,不久面露喜色。
“看!确實沒錯,這家夥使用的準是這種。
”他指着《六法》上某頁的一個地方說道。
那裡正是護照法第十二條。
上面寫着:—— 國内需要領取護照者,因外務大臣指定的特殊任務需要在本國和一國或兩國以上的特定國家之間多次往返的人,隻有在外務大臣認為必要的時候,作為多次往返之用,才能發放定期護照。
确認警員們将這段看完以後,村川的手指又指着下一個地方—— 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期護照的名義人自發放之日起經過兩年,若在國内滿兩年以後,若在國外滿兩年以後第一次回國後,該護照失效。
“上面是這麼寫着!” 警員們都發出感歎恍然大悟。
倘若橋本領取的是定期護照,自發行之日起兩年有效,所以有可能是在10月1日以前的兩年内申請的。
盡以為是一次性護照,光盯着那六個月的時間内是迂腐的。
“刑警也要去國外走走!” 内田刑警苦笑着,大家也都一緻贊同。
“但是,外務大臣指定的特殊任務,是指什麼樣的工作呢?嘿!我覺得旅館好像很适合這一條。
” 喜歡争辯的小林刑警說道,這個問題很實在。
倘若旅館不适合那個特定任務所指的範圍,就不會給橋本發放定期護照。
“下面就核查這一點。
” 村川警部點頭稱是。
他拿起聽筒,命令接“外務省”。
總機接通了外務省的電話,警部報出自己的身份當面提問。
聽說是警視廳搜查一課,對方回答得也非常謹慎,大家都屏住氣注視着,村川接着要拿筆記本。
“那麼!旅館之類也包括在其中嗎?”村川停頓了一下問道。
“很抱歉,給你添麻煩了。
”看來得到了需要的回答,警部道謝後挂了電話。
“是不是符合?” 内田迫不及待地問。
“嗯!”村川得意地點點頭。
“他們說,定期護照的發放範圍有十六七種,其中有一項是‘進行國外經濟協作、技術協作的公司職員’。
倘若那家旅館是對發展中國家的新建旅館進行經營指導的,就當然屬于發放對象。
” “東京皇家賓館在搞這些項目嗎?” “這馬上就能弄明白。
” 警部當場向皇家賓館詢問,得知該賓館與台北的“台北飯店”業務合作,進行經營指導。
同時,還在外務省移居局護照課證實以橋本國男的名義于今年2月申請定期護照并已經發放的事實。
橋本擁有定期護照,有定期護照就等于有了月票,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屢次出入國境。
他能想到在台北折回僞造現場不在證明的主意,興許還是為公事屢次在台北之間往來時想起的。
他沒有使用化名,也是因為他已經取得了本人名義的護照。
剩下的就隻是他在新東京旅館上午11點24分這個時間了。
倘若連這都能夠作出解釋,就有了“懷疑他作案的相當充足的理由”,足以申請簽發逮捕證。
這個時間是橋本設置的最後堡壘。
但是,隻要不攻陷這個堡壘,橋本就仍然穩如泰山。
隻要沒有上午11點24分在東京旅館裡的人如何會在同一天上午10點40分出現在台北這一合理的解釋,就無法将橋本與在福岡死去的有坂冬子聯結起來。
倘若橋本否認說留在羽田-台北-福岡的出入境登記卡上的字不是自己寫的,那麼這些證據就隻能對追究公文填寫失實、護照不當使用這一違反出入境管理令和護照法有用。
出入境登記卡上的字原本就“作假”過,難以進行筆迹鑒定。
還有一步。
但是,這一步将會邁得非常沉重,将會化費以前所有的努力。
平賀感到一種鬥士的振奮,日曆已經變得很薄,沒有剩下幾張了。
但是,出入境登記卡上留有他的名字,這是他擁有有效護照的證據。
而且,台北方面也辦理過簽證。
簽證是國外派出機構向本國官方推薦證明,這是真正的日本人,請準許入境,同時還證明這名旅客的護照是正式且有效的。
而且驗證者檢查護照,要在護照上簽名,所以得到簽證,就是有效的護照。
然而,橋本國男在10月1日以前的六個月内沒有申請過護照。
警員們都是一副困惑的表情。
“等一等!護照中應該有定期護照!”村川警部忽然揚起目光。
“定期護照?”内田對陌生的詞語皺起了眉。
他覺得這起案件中陌生的詞語實在太多了。
“對!護照分公用、外交、普通用。
我記得普通用是一次性護照,一旦回國便失效了,倘若是定期護照,一定期限内能多次出入境。
對不起,将那裡的一本《六法》拿過來。
” 村川警部等山田刑警将放在書架上的《六法全書》拿過來後,翻了好一會兒,不久面露喜色。
“看!确實沒錯,這家夥使用的準是這種。
”他指着《六法》上某頁的一個地方說道。
那裡正是護照法第十二條。
上面寫着:—— 國内需要領取護照者,因外務大臣指定的特殊任務需要在本國和一國或兩國以上的特定國家之間多次往返的人,隻有在外務大臣認為必要的時候,作為多次往返之用,才能發放定期護照。
确認警員們将這段看完以後,村川的手指又指着下一個地方—— 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期護照的名義人自發放之日起經過兩年,若在國内滿兩年以後,若在國外滿兩年以後第一次回國後,該護照失效。
“上面是這麼寫着!” 警員們都發出感歎恍然大悟。
倘若橋本領取的是定期護照,自發行之日起兩年有效,所以有可能是在10月1日以前的兩年内申請的。
盡以為是一次性護照,光盯着那六個月的時間内是迂腐的。
“刑警也要去國外走走!” 内田刑警苦笑着,大家也都一緻贊同。
“但是,外務大臣指定的特殊任務,是指什麼樣的工作呢?嘿!我覺得旅館好像很适合這一條。
” 喜歡争辯的小林刑警說道,這個問題很實在。
倘若旅館不适合那個特定任務所指的範圍,就不會給橋本發放定期護照。
“下面就核查這一點。
” 村川警部點頭稱是。
他拿起聽筒,命令接“外務省”。
總機接通了外務省的電話,警部報出自己的身份當面提問。
聽說是警視廳搜查一課,對方回答得也非常謹慎,大家都屏住氣注視着,村川接着要拿筆記本。
“那麼!旅館之類也包括在其中嗎?”村川停頓了一下問道。
“很抱歉,給你添麻煩了。
”看來得到了需要的回答,警部道謝後挂了電話。
“是不是符合?” 内田迫不及待地問。
“嗯!”村川得意地點點頭。
“他們說,定期護照的發放範圍有十六七種,其中有一項是‘進行國外經濟協作、技術協作的公司職員’。
倘若那家旅館是對發展中國家的新建旅館進行經營指導的,就當然屬于發放對象。
” “東京皇家賓館在搞這些項目嗎?” “這馬上就能弄明白。
” 警部當場向皇家賓館詢問,得知該賓館與台北的“台北飯店”業務合作,進行經營指導。
同時,還在外務省移居局護照課證實以橋本國男的名義于今年2月申請定期護照并已經發放的事實。
橋本擁有定期護照,有定期護照就等于有了月票,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屢次出入國境。
他能想到在台北折回僞造現場不在證明的主意,興許還是為公事屢次在台北之間往來時想起的。
他沒有使用化名,也是因為他已經取得了本人名義的護照。
剩下的就隻是他在新東京旅館上午11點24分這個時間了。
倘若連這都能夠作出解釋,就有了“懷疑他作案的相當充足的理由”,足以申請簽發逮捕證。
這個時間是橋本設置的最後堡壘。
但是,隻要不攻陷這個堡壘,橋本就仍然穩如泰山。
隻要沒有上午11點24分在東京旅館裡的人如何會在同一天上午10點40分出現在台北這一合理的解釋,就無法将橋本與在福岡死去的有坂冬子聯結起來。
倘若橋本否認說留在羽田-台北-福岡的出入境登記卡上的字不是自己寫的,那麼這些證據就隻能對追究公文填寫失實、護照不當使用這一違反出入境管理令和護照法有用。
出入境登記卡上的字原本就“作假”過,難以進行筆迹鑒定。
還有一步。
但是,這一步将會邁得非常沉重,将會化費以前所有的努力。
平賀感到一種鬥士的振奮,日曆已經變得很薄,沒有剩下幾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