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女秘書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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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402室的鑰匙沒有交還給總服務台。

     3 調查報告書 昭和40×年9月30日 警視廳刑警部搜查第一 課司法警察員巡查 平賀高明 警視廳刑警部搜查第一課課長 司法警察員大田中國治殿下 适用罪名和條款脅從殺人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刑法第六十二條 刑法第六十三條 嫌疑人:本籍東京都練馬區貫井町256 住址同上 職業護城河旅館職員 姓名有坂冬子 關于昭和40×年7月22日淩晨1點30分左右,在東京都千代田區竹平町1-1、護城河旅館3401室,該旅館社長久住政之助被害的事件,現調查結果如下,特此報告。

     (一)嫌疑人作為被害人的秘書在被害人的身邊工作,并擁有3401室的鑰匙,每當被害人進出該房間時,代替被害人開關該房間的房門。

     (二)嫌疑人谙知自己的位置,因職務關系,當被害人在3401室被殺時必然最令人懷疑。

    本職早就傾心于嫌疑人。

    因此,嫌疑人便利用本職為其在被害人的死亡推斷時間裡作不在現場的證明。

     (三)本職懷疑嫌疑人作案的理由有以下兩點: (1)嫌疑人在被害人死亡推斷時間裡曾向本職詢問時間; (2)案發前夜,嫌疑人為了與本職約會,以十分鐘的時間從護城河旅館趕到東都飯店(據本職調查得知,要用十分鐘的時間走完該段路程,如不事先備好汽車是不可能的)。

     (四)嫌疑人沒有汽車駕駛證,也不會駕駛汽車,由此推斷有人開車将嫌疑人送到東都飯店。

    而且,據以後的調查得知,21日晚上7點50分左右,護城河旅館的警衛田代正男目睹嫌疑人上了一輛有男人駕駛的黑色中型車裡。

    司機特征不詳,車型和汽車号碼不詳。

     (五)嫌疑人因職務便利将被害人隔壁的3402室作為其專用房間。

     (六)兇手潛入處于全封閉狀态的3401室,據推測方法如下: (1)護城河旅館的客房鑰匙由鑰匙和鑰匙牌組成,鑰匙牌用白塑料制成,呈長方形,上面用黑字刻有各房間号碼。

    鑰匙和鑰匙牌用十厘米長的扁平形鍊條連接。

    鍊條兩端各有一個直徑一厘米的不連結U形圓環連接鑰匙和鑰匙牌。

    (插圖3) (2)嫌疑人因職務便利能随意接觸到被害人的房間鑰匙,她利用鉗子類工具将上述兩間客房的鑰匙牌上的不連結U形圓環拉開,使鑰匙和鑰匙牌分離以後,将3402室的鑰匙換到3401室的鑰匙牌上,将3401的鑰匙換到3402鑰匙牌上,然後将拉開的不連結U形圓環再次用鉗子恢複原狀。

     (3)嫌疑人将該兩間客房的鑰匙調換以後,在被害人要進出3401室時,用3401室鑰匙(準确地說是用接着3402室鑰匙牌的鑰匙)開關房門。

    被害人大多站在嫌疑人身後等候開門,因此看不到嫌疑人的手上動作,即便看到也看不清鑰匙牌上的号碼。

    何況用雙手開門,就能輕而易舉地用手掌将号碼遮蓋住。

     (4)為了嫌疑人的安全,鑰匙和鑰匙牌的相互調換,估計是在案發的前一天即與案件極其接近的時間裡進行的。

    根據本職的實驗,倘若有兩把鉗子,這一作業一分鐘就能做完。

     (5)因此,嫌疑人在被害人和吉野文子面前留下的3401室鑰匙,實際是連接在3401鑰匙牌上的3402室的鑰匙。

    被害人和吉野文子完全不可能從鑰匙齒輪的細微差别和鑰匙牌的号碼識破嫌疑人的花招。

     (6)嫌疑人将調換過的鑰匙留在3401室的茶幾上以後,倘若被害人還要離開房間,回房間裡就會發現鑰匙打不開銷子銷,可見嫌疑人知道被害人日常生活極有規律,晚上8點以後不會離開房間。

     (7)嫌疑人一離開3401室,便立即趕往本職等她約會的東都飯店。

    調換嫌疑人手上鑰匙的時間越接近“作案實施時間”,嫌疑人就越安全,但同時也會減少将3401室鑰匙(連接着3402鑰匙牌)交給兇手的機會。

    從這一矛盾來看,本職認為,嫌疑人接觸兇手的時間是在兩家旅館之間的路上。

    即,送嫌疑人的汽車司機作為本案的兇手有着最大的嫌疑。

     (8)兇手用嫌疑人交給的鑰匙于當天夜裡1點30分左右闖入3401室,殺害被害人後用攜帶着的鉗子像嫌疑人所作的那樣将兩把鑰匙做了手腳,重新連接上各自的鑰匙和鑰匙牌上。

     (9)内室門銷子鎖的開啟方法很複雜,估計是嫌疑人事先告訴兇手的。

     (10)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