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燈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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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廣如義燈演秘文。
餘義不用燈秘所記。
夫師資相傳也。
而不依門徒所記。
雲何立本師義耶。
因明六義。
一掌珍論有為空量有有法一分不成過。
于此義中。
餘雲。
唯于真性有有法不成過。
或雲。
唯于有為之有空義有此過(雲雲)。
階雲。
于真性有為四字。
有有法一分不成。
故疏雲。
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
有法一分不極成過(雲雲)。
既雲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不極成過。
故知真性有為無為有一分過也。
又燈雲。
如彼諸說。
宗中無有法不極成過。
以其真性不是有法。
舉此真性。
意取有為以為有法故。
以上是餘師無有法過也。
今謂是過。
彼舉真性。
真性皆空無有為法。
本意不取真性為有法。
于真性中複不可言說。
說何以為有法。
故有法過。
既雲真性皆空無有為法。
故知真性有為為一分過也。
又唐朝新度唯識佥記雲。
理和尚說。
言一分者。
護法雲。
且義谛中非空不空。
綠生有故非空。
遍計所執無故非不空。
于真性中離言絕相。
不可言其空有。
清辨雲。
勝義谛中一切皆空。
即違護法一分不空之理。
故言一分不成失。
乃至引疏文謂約我宗等文雲。
即約護法真性之中非空不空。
清辨不許護法勝義非空。
故言一分不極成也。
有抄複雲。
護法非空不空。
彼清辨言。
勝義皆空。
望于不空故言一分不成(以上記文)從此記未來以前。
既傳一分義。
況亦唐國有此傳乎。
其立者并諸師真性簡别是不有法(雲雲)今敵者意。
因明道理宗中簡别。
是不離法有法。
既有法上置此簡别。
故入有法也。
諸師雲。
真性不入有法。
故無有法一分過。
今既真性不入有法。
雲何有有法一分過。
又新羅賓記雲。
真性有為四字皆是有法(雲雲)若真性不入有法。
雲何顯有法一分過乎。
為顯他宗過而自宗既興诤論。
豈他宗立者不為笑耶。
唯識比量真故亦準此也。
一唯識比量因自許言。
餘雲。
共許自許。
階雲。
既雲共許。
雲何亦雲自許耶。
故自許言獨屬立者。
立自義故。
又雲。
共許自許。
兩俱随一可雙也。
故義纂雲。
共量因置自許言。
亦得成因。
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之言。
亦雲。
問。
因置自許言。
何自因是今共解。
且解雲。
據至極理。
他宗故違因置自許。
故得無過(雲雲)(廣如松井僧都唯識比量記)。
一唯識比量為小乘有法差别相違作不定過。
自他共不定中何不定耶。
或雲。
自他共中各異說也。
階雲。
因置自許言時。
他不作有法差别相違。
既不有法差别過故亦無不定。
故不論自他共不定。
故疏雲。
若因不言自許。
因有随一。
乃至雲不真不定(雲雲)。
一唯識比量簡别真故者。
四重真谛中何重真谛耶。
或雲。
通四重真(雲雲)。
階雲。
真第二重也(廣如松井僧都唯識比量記)。
一問。
唯識比量眼根為同喻取為異喻取耶。
答。
或雲。
是異喻取(雲雲)。
階雲。
是同喻取。
問。
何故同喻取耶。
答。
其彼同分根是異喻取。
其同分根是同喻類也。
非定離故。
根因識果故非定離。
順憬師決定相違示所立不成過。
是同喻取之證文。
又文軌師雲。
眼根于立者是同喻。
于敵者是異喻(雲雲)。
一問。
了宗智了因智之中。
正取何為智了因耶。
答。
餘雲。
取了因智為智了。
不取了宗智(雲雲)。
階雲。
取了宗智正為智了。
故義斷雲。
望了宗邊正取智了(雲雲)。
以前十六條義。
诤論如件。
唯所恐心不賢良。
解不寫瓶。
所聞缺漏乎。
然不無受承。
下和之傷。
誠在斯乎。
弘仁六年十月維摩會時記
餘義不用燈秘所記。
夫師資相傳也。
而不依門徒所記。
雲何立本師義耶。
因明六義。
一掌珍論有為空量有有法一分不成過。
于此義中。
餘雲。
唯于真性有有法不成過。
或雲。
唯于有為之有空義有此過(雲雲)。
階雲。
于真性有為四字。
有有法一分不成。
故疏雲。
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
有法一分不極成過(雲雲)。
既雲真性有為無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不極成過。
故知真性有為無為有一分過也。
又燈雲。
如彼諸說。
宗中無有法不極成過。
以其真性不是有法。
舉此真性。
意取有為以為有法故。
以上是餘師無有法過也。
今謂是過。
彼舉真性。
真性皆空無有為法。
本意不取真性為有法。
于真性中複不可言說。
說何以為有法。
故有法過。
既雲真性皆空無有為法。
故知真性有為為一分過也。
又唐朝新度唯識佥記雲。
理和尚說。
言一分者。
護法雲。
且義谛中非空不空。
綠生有故非空。
遍計所執無故非不空。
于真性中離言絕相。
不可言其空有。
清辨雲。
勝義谛中一切皆空。
即違護法一分不空之理。
故言一分不成失。
乃至引疏文謂約我宗等文雲。
即約護法真性之中非空不空。
清辨不許護法勝義非空。
故言一分不極成也。
有抄複雲。
護法非空不空。
彼清辨言。
勝義皆空。
望于不空故言一分不成(以上記文)從此記未來以前。
既傳一分義。
況亦唐國有此傳乎。
其立者并諸師真性簡别是不有法(雲雲)今敵者意。
因明道理宗中簡别。
是不離法有法。
既有法上置此簡别。
故入有法也。
諸師雲。
真性不入有法。
故無有法一分過。
今既真性不入有法。
雲何有有法一分過。
又新羅賓記雲。
真性有為四字皆是有法(雲雲)若真性不入有法。
雲何顯有法一分過乎。
為顯他宗過而自宗既興诤論。
豈他宗立者不為笑耶。
唯識比量真故亦準此也。
一唯識比量因自許言。
餘雲。
共許自許。
階雲。
既雲共許。
雲何亦雲自許耶。
故自許言獨屬立者。
立自義故。
又雲。
共許自許。
兩俱随一可雙也。
故義纂雲。
共量因置自許言。
亦得成因。
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之言。
亦雲。
問。
因置自許言。
何自因是今共解。
且解雲。
據至極理。
他宗故違因置自許。
故得無過(雲雲)(廣如松井僧都唯識比量記)。
一唯識比量為小乘有法差别相違作不定過。
自他共不定中何不定耶。
或雲。
自他共中各異說也。
階雲。
因置自許言時。
他不作有法差别相違。
既不有法差别過故亦無不定。
故不論自他共不定。
故疏雲。
若因不言自許。
因有随一。
乃至雲不真不定(雲雲)。
一唯識比量簡别真故者。
四重真谛中何重真谛耶。
或雲。
通四重真(雲雲)。
階雲。
真第二重也(廣如松井僧都唯識比量記)。
一問。
唯識比量眼根為同喻取為異喻取耶。
答。
或雲。
是異喻取(雲雲)。
階雲。
是同喻取。
問。
何故同喻取耶。
答。
其彼同分根是異喻取。
其同分根是同喻類也。
非定離故。
根因識果故非定離。
順憬師決定相違示所立不成過。
是同喻取之證文。
又文軌師雲。
眼根于立者是同喻。
于敵者是異喻(雲雲)。
一問。
了宗智了因智之中。
正取何為智了因耶。
答。
餘雲。
取了因智為智了。
不取了宗智(雲雲)。
階雲。
取了宗智正為智了。
故義斷雲。
望了宗邊正取智了(雲雲)。
以前十六條義。
诤論如件。
唯所恐心不賢良。
解不寫瓶。
所聞缺漏乎。
然不無受承。
下和之傷。
誠在斯乎。
弘仁六年十月維摩會時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