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制度,壞制度 二、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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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新制度把封國變成了郡縣,把原本分散獨立的“許多國家”(邦國)變成了集中統一的“一個國家”(帝國)時,它無疑需要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機關。

    這個機關,錢穆先生稱之為“中央政府”;郡縣機關,則稱之為“地方政府”。

    這當然便于我們理解,但略嫌“現代化”。

    要知道,中國古代的政權機構,和現在所謂“政府”,并不一個概念。

    在嚴格的意義上,前者是不能夠叫做“政府”的,因為它根本就不具備現代政府管理和服務的職責和功能。

    它隻有一個職能,就是統治,因此也許應該叫做“衙門”,或者中央的叫“朝廷”,地方的叫“衙門”。

    但這樣也有問題。

    中央機關不僅有“朝廷”,還有“宮廷”,而所謂“宮廷事務”則既包括國家公務,也包括皇家私事,是“公私不分”的。

    正因為宮廷公私不分,所以宮廷加朝廷組成的機構,就不好叫做“中央政府”。

    “衙門”的說法也有問題。

    地方上的機關固然是衙門(比如縣衙),中央各部院府台又何嘗不是衙門?看來也隻好馬馬虎虎地分别稱之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但要說清楚,此政府非彼政府,它們和現代意義上的“政府”有着天壤之别。

    而且,能不使用這兩個概念時,就盡量不使用。

     秦漢時期中央統治機構的制度設計,應該說還是比較合理的。

    其最為合理之處,就是區分了“宮廷”與“朝廷”,或“皇權”與“相權”。

    漢制,國家最高領導人為皇帝和宰相。

    皇帝所處為“宮”(皇宮),辦事機構為“尚”(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尚書)。

    這六尚,前五個都是管生活的,隻有尚書和政治有點關系。

    宰相所處為“府”(相府),辦事機構為“曹”,曹數有說六曹的,有說十三曹的,有說十五曹的,職司則有府史署用、官吏遷除、農桑祭祀、文書奏章、民事訴訟、郵傳交通、谷倉漕運、貨币鹽鐵、盜賊刑法、兵役武裝等,全是公事。

    皇帝之尚多為私而宰相之曹全為公,可見在當時人們的心目中,以皇帝為首的宮廷是“半公半私”的(既代表國家同時又是私人),以宰相為首的朝廷才“一心為公”,除了為國家服務以外再也沒有别的作用和意義,是真正的“中央政府”。

    所以,他們的經費來源也不一樣。

    朝廷經費來源于大司農掌管的田賦收入。

    這是大頭,歸政府用,是“公款”。

    宮廷經費來源于少府掌管的工商稅收。

    這是小宗,歸皇家用,算是皇帝的“私房”。

     這樣看來,漢代制度,大體上還算“公私分明”(但也隻是“大體上”,嚴格說來并不清楚,這才造成後來的問題)。

    同時,機構的設立,也還算“職權分明”。

    皇帝是國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國家統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腦,帶領官員實際管理國家,并負政治上一切實際之責任。

    打個比方說,皇帝好比是董事長,宰相好比是總經理。

    總經理之外,還有“監事會主席”,就是禦史大夫。

    他同時也兼副總經理(副宰相),副手則為禦史中丞,此外還有侍禦史(監察中央)和部刺史(監察地方)。

    不過國家畢竟不是公司,所以除總經理(宰相)和監事會主席(禦史大夫)外,還有一個管軍事的官員,就是太尉。

    宰相管行政,太尉管軍事,禦史大夫管監察,合稱“三公”,是王朝的最高官員,共同向皇帝和國家負責。

     這種制度,應該說還是蠻合理的。

    因為在這樣一種制度下,皇帝授權而不負責,宰相負責而無主權,一旦國家有事,皇帝就能夠以授權人的名義責問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擔政治責任。

    這樣,宰相領導的政府就有可能成為“責任内閣”或“問責政府”。

    如果反過來,皇帝自己授權,同時又自己行政,則一旦國家有事,也就無人負責,無責可問。

    皇帝負責吧,無人來問(别人不是授權人,沒有資格責問);宰相負責吧,無責可負(宰相不是負責人,沒有理由責問)。

    結果大約隻能像隋炀帝,說朕的江山朕自丢,丢了拉倒。

    除此之外,也隻有三種可能:一是下罪己诏,說什麼“四方有罪,罪在朕躬”,把責任大包大攬認下來,卻并無處分,也無法處分,實際上并不負責。

    二是找替罪羊,說什麼“君非亡國之君,臣乃亡國之臣”,所有的事情,都是“群臣誤我”,然後挑幾個确有問題或看不順眼的殺掉,實際上仍是不負責任。

    第三種更糟糕,就是在國難當頭時,說什麼“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把責任推到老百姓身上,當然是更不負責。

    一個不負責任和不能負責的政權是必定要垮台的。

    所以要想政權穩定,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腦。

    用梁啟超的話說,就是“必元首無責任,然後可以責諸内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