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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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于是将他送進知縣衙門。

    賊贓俱在,他也分辯不清,給打了幾十闆,收進了監牢。

     本來就算是作賊,也不是甚麼大不了的罪名,但他給關了兩年多才放出來。

    在這段時期中,他父親、母親都氣死了,他的未婚妻給财主少爺娶了去做繼室。

     他從牢裡出來之後,知道這一切都是那财主少爺陷害。

    有一天在街上撞到,他取出一直藏在身邊的尖刀,在那财主少爺身上刺了幾刀。

    他也不逃走,任由差役捉了去。

    那财主少爺隻是受了重傷,卻沒有死。

    但财主家不斷賄賂縣官、師爺、獄卒,想将他在獄中害死,以免他出來後再尋仇。

     他說:“真是菩薩保佑,不到一年,老爺來做丹陽縣正堂,他老人家救了我命。

    ” 他說的老爺,是我祖父。

     我祖父文清公(他本來是“美”字輩,但進學和應考時都用“文清”的名字),字滄珊,故鄉的父老們稱他為“滄珊先生”。

     他于光緒乙酉年中舉,丙戌年中進士,随即派去丹陽做知縣,做知縣有成績,加了同知銜。

    不久就發生了著名的“丹陽教案”。

     鄧之誠先生的《中華二千年史》卷五中提到了這件事:“天津條約許外人傳教,于是教徒之足迹遍中國。

    莠民入教,辄恃外人為護符,不受官吏钤束。

    人民既憤教士之驕橫,又怪其行動詭秘,推測附會,争端遂起。

    教民或有死傷,外籍教士即借口要挾,勒索巨款,甚至歸罪官吏,脅清廷治以重罪,封疆大吏,亦須革職永不叙用。

    内政由人幹涉,國已不國矣。

    教案以千萬計,茲舉其大者:“……丹陽教案。

    光緒十七年八月……劉坤一、剛毅奏,本年……江蘇之丹陽、金匮、無錫、陽湖、江陰、如臯各屬教堂,接踵被焚毀,派員前往查辦……蘇屬案,系由丹陽首先滋事,将該縣查文清甄别參革……”(《光緒朝東華錄卷》一○五) 我祖父被參革之前,曾有一番交涉。

    上司叫他将為首燒教堂的兩人斬首示衆,以便向外國教士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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