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枝春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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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通途常例。

    必無其人,乃依他衆。

    (依成實論及大智度論,皆開自受八戒。

    靈芝濟緣記雲:成智二論,并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

    靈峰雲:受此八關齋法,須一出家人為作證明。

    不問大小兩乘五衆,但令畢世不非時食者,便可為師。

    設數裡内決無其人,或可對經像前自誓秉受耳。

    )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應于師前,一一别受。

    其有多衆并合一時受者,蓋為難緣;非是通途之制。

    有部毗柰耶雜事雲:如來大師将入涅槃,五百壯士願受皈戒,時阿難陀作如是念:“彼諸壯士,于世尊處一一别受近事學者,時既淹久,妨廢圓寂,我今宜請與彼一時受其學處”,準斯明文,若無難緣,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時,授戒者說,受者随語。

    西國法式,惟斯一途。

    唐義淨三藏雲:“準如聖教,及以相承,并悉随師說受戒語,無有師說,直問能不,戒事非輕,無容造次。

    ”(是編專宗有部,與他律論之說小有歧異,學者亦毋因是疑謗他宗;以各被一機,并契聖教也。

    ) 六、諸餘經論有雲: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

    若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謂不具受者,不得戒。

    彼雲:問曰:凡受優婆塞戒,設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

    若不得者,有經說有少分優婆塞、多分優婆塞、滿分優婆塞,此義雲何?答曰:所以作是說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

    ”靈峰亦雲:“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攝入出世福業,未可名戒學也。

    ”準斯而論,今人欲受戒者,當自量度。

    必謂力弱心怯,不堪緻遠,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爾者,應具受持,乃可名為戒學。

    豈宜畏難,失其勝利。

     七、今人乞師證明受皈依者,辄稱皈依某師。

    俗例相承,沿效莫返。

    循名核實,頗有未妥;以所皈依者為僧伽,非惟皈依某師一人故。

    靈峰雲:“皈依僧者,則一切僧皆我師也。

    今世俗士,擇一名德比丘禮事之,竊竊然矜曰:吾某知識某法師門人也。

    彼知識法師者,亦竊竊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販依于我者也。

    噫!果若此,則應曰皈依佛、皈依法、結交一大德可也,可雲皈依僧也與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衆,若賢若愚,皆當尊禮為師,自稱弟子;未可驕慢,妄事分别。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爾披五條衣,手持坐具,壞濫制儀,獲罪叵測。

    依佛律制,必出家落發已,乃授缦條衣。

    若五條衣,惟有大僧方許披服。

    今以白衣,濫同大僧,深為未可。

    (方等陀羅尼經雲:在家二衆入壇行道,着無縫三衣。

    無縫,即是缦條,非五衣也。

    又成實論雲:聽畜一禮忏衣,名曰缽吒。

    缽吒,即缦條也。

    據經論言:着缦條衣,亦可聽許;但準律部,無是明文,不着彌善。

    )若坐具者,梵言宜師但那。

    舊譯作泥師壇。

    此雲坐具,亦雲卧具。

    惟大僧用,以襯氈席,防其污穢。

    此土敷以禮拜,蓋出訛傳。

    大僧持之,猶乖聖教;況在俗衆,誖亂甚矣。

    (義淨三藏雲:尼師但那,本為襯替卧具,恐有所損,不拟餘用。

    敷地禮拜,不見有文;故違聖言,誰代當罪。

    )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忏。

    若犯中品、下品輕罪,悉屬可悔。

    宜依律制,向僧衆前,發露說罪,罪乃可滅。

    豈可妄談實相,輕視作法。

    靈峰雲:“說罪而不觀心,猶能決罪之流;倘談理而不發露,決難清罪之源。

    若必恥作法,而不肯奉行,則是顧惜體面,隐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豈名慧日!”又雲:“世人正造罪時,實是大惡,不以為恥;向人發露,善中之善,反以為羞。

    甘于惡而苦于善,遂成惡中之惡,永無出期,颠倒愚癡。

    莫此為甚。

    ”今于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說罪之文。

    若承用時,未可鋪綴儀章,增減字句。

    是為聖制,不須僭易。

     十、末世以來,受皈戒者,多宗華山三皈五戒正範。

    曲逗時機,是彼所長。

    惜其儀文,頗傷繁耨。

    靈峰受三皈五戒法,頗稱精要,承用者希,蓋可怅歎!(陳熙願謂此法惟約受者自說,而略錄之;若師前受,仍依華山。

    尋繹斯言,實出臆斷,戒事法式,宜遵聖教,若以西土常規,自為略錄,别宗異制,偏尚繁文,是非溷肴,若為安可!恐懷先惑,聊複辨陳。

    )是編集錄,悉承有部。

    (具雲根本說一切有部。

    唐義淨三藏法師留學印度二十餘年,專攻此部。

    歸國已來,譯傳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

    精确詳明,世稱新律。

    )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簡捷明了,不逾數行。

    西土相傳,并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與否,願任後賢! 謹案:此凡例據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天津刻經處刻行本錄,若文鈔所載,則與此不同。

     3.征辨學律義八則 問: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雲受戒未能如法決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證耶? 答:今先解釋不得戒義: 以上六緣,若阙一者,即不得戒。

    今則悉阙;故不得戒義,可以決定無疑。

    沙彌戒于師授前,應在僧中作單白羯磨;故前五緣皆同,亦應判為不得。

     問:既知未能得比丘戒,應有何妥善之辦法耶? 答:今據拙見,拟定辦法,分為二事: 一勸令禮占察忏儀,求得比丘戒。

    蕅益大師雲:“末世欲得淨戒,舍此占察輪相之法,更無别途。

    ”大師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

    此事易知,今不詳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

    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

    此事頗有疑問。

    後之辨釋,皆約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為根本之辦法;第二為維持現狀之辦法。

    此二事應同時并行,不可或阙。

    若唯有第二而無第一,則永遠無真實比丘出現。

    若唯有第一而無第二,則過渡時代之現狀不能維持;故須二事同時并行,乃為宜也。

     問:非比丘,學比丘律,可有聖教作證耶? 将答此問,先須解釋非比丘三字。

    非比丘三類:一約沙彌(此非問者本意所在)。

    二約已受沙彌、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

    (問者本意在此。

    以下答文,皆約此辨釋。

    文中亦有時指前後二類者,為是兼明,非正意也。

    )三約未曾受沙彌、比丘戒者。

     答:若欲覓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證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有賊住之過失。

    又可引文以證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雖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依此義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學比丘律。

    即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似無大礙也。

     問:前雲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賊住過,有何文以為證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雲:“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即賊住)?’答:‘準前後文,并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

    安有讀文而成障戒’。

    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

    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

    學者詳之。

    ”又羯磨雲:“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诃;謂若欲受大戒人。

    ”靈芝律師濟緣記釋雲:“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複重來,曉達如非。

    旁無诃者,所為不輕,聽自诃止。

    ”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證無有賊住過矣。

     問:前雲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此言尤足令人駭異。

    有何明文以為證耶? 答:羯磨雲:“三者,不得滿數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雲:“前十三難,有過障戒。

    此好白衣,受十具戒,雖并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

    ”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屬此類;雖于僧中聞作羯磨,亦僅判為不得滿數不得诃。

    決不雲成賊住難,以無詐竊心故,而雲此好白衣也。

     問: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聞僧中正式作羯磨而無賊住難者,何以說戒羯磨時遣沙彌出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雲:“說戒遣未具者,恐生輕易,不論障戒;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 問:既不得沙彌、比丘戒,不堪為人世福田,虛消信施,罪果難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鈔雲:“善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

    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

    ”靈芝律師資持記釋雲:“論約法同(沙彌),經聽形同(出家優婆塞);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

    ”故知不為解脫出家,雖是比丘,亦應雲虛消信施。

    若為解脫出家,雖優婆塞,亦堪為人世福田。

     問:當來真實比丘出現,如法傳戒,即皆成為真實比丘,不須複雲維持現狀。

    當其時,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據前例而先學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雲:“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

    因引諸文曲為證明。

    餘蓋欲于過渡時代,勉強維持,冀延一線之傳也。

    若當來皆成真實比丘,不須複立維持現狀。

    即應依通途軌則,慎重其事。

    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須令其辄學律也。

    豈唯當來,即以現在而論,若未經受戒者,亦不須學。

    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學律;若如是者,庶幾無大過乎? 4.律學要略 我出家以來,在江浙一帶并不敢随便講經或講律,更不敢赴什麼傳戒的道場,其緣故是因個人感覺着學力不足。

    三年來在閩南雖曾講過些東西,自心總覺非常慚愧的。

    這次本寺諸位長者再三地喚我來參加戒期勝會,情不可卻,故今天來與諸位談談,但因時間匆促,未能預備,參考書又缺少,兼以個人精神衰弱,拟在此共講三天。

    今天先專為求授比丘戒者講些律宗曆史,他人旁聽,雖不能解,亦是種植善根之事。

     為比丘者應先了知戒律傳入此土之因緣,及此土古今律宗盛衰之大概。

    由東漢至曹魏之初,僧人無歸戒之舉,唯剃發而已。

    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時到中土,乃立羯磨受法,是為戒律之始。

    當是時可算是真實傳授比丘戒的開始,漸漸達至繁盛時期。

     大部之廣律,最初傳來的是十誦律,翻譯斯部律者,系姚秦時的鸠摩羅什法師,廬山淨宗初祖遠公法師亦竭力勸請贊揚。

    六朝時此律最盛于南方。

    其次翻譯的是四分律,時期和十誦律相去不遠,但遲至隋朝乃有人弘揚提倡,至唐初乃大盛。

    第三部是僧祇律,東晉時翻譯的,六朝時北方稍有弘揚者。

    劉宋時繼僧祇律後,有五分律,翻譯斯律之人,即是譯六十卷華嚴經者,文精而簡,道宣律師甚贊,可惜罕有人弘揚。

    至其後有有部律,乃唐武則天時義淨法師的譯著,即是西藏一帶最通行的律。

    當初義淨法師在印度有二十餘年的曆史,博學強記,貫通律學精微,非至印度之其他僧人所能及,實空前絕後的中國大律師。

    義淨回國,翻譯終畢,他年亦老了,不久即圓寂,以後無有人弘揚,可惜!可惜!此外諸部律論甚多,不遑枚舉。

     關于有部律,我個人起初見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後因朋友勸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變化,能适合吾國僧衆之根器故。

    現在我即專就四分律之曆史大略說些。

     唐代是四分律最盛時期,以前所弘揚的是十誦律,四分律少人弘揚;至唐初四分律學者乃盛,共有三大派:一相部律,依法砺律師為主;二南山律,以道宣律師為主;三東塔律,依懷素律師為主。

    法砺律師在道宣之前,道宣曾就學于他。

    懷素律師在道宣之後,亦曾親近法砺道宣二律師。

    斯律雖有三大派之分,最盛行于世的可算南山律了。

    南山律師著作浩如淵海,其中行事鈔最負盛名,是時任何宗派之學者皆須研行事鈔;自唐至宋,解者六十餘家,唯靈芝元照律師最勝,元照律師尚有許多其他經律的注釋。

    元照後,律學漸漸趨于消沉,罕有人發心弘揚。

     南宋後禅宗益盛,律學更無人過問,所有唐宋諸家的律學撰述數千卷悉皆散失;迨至清初,惟存南山随機羯磨一卷,如是觀之,大足令人興歎不已!明末清初有蕅益見月諸大師等欲重興律宗,但最可憾者,是唐宋古書不得見。

    當時蕅益大師著述有毗尼事義集要,初講時人數已不多,以後更少;結果成績頹然。

    見月律師弘律頗有成績,撰述甚多,有解随機羯磨者,毗尼作持,與南山頗有不同之處,因不得見南山著作故!此外尚有最負盛名的傳戒正範一部,從明末至今,傳戒之書獨此一部,傳戒尚存之一線曙光,惟賴此書;雖與南山之作未能盡合,然其功甚大,不可輕視;但近代受戒儀軌,又依此稍有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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