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雕補注禅苑清規第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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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某。
年若幹。
本貫某州某縣某鄉某裡人事(或是郭下人事)。
在身并無雕青刑憲及諸般違礙。
今為生死事大久慕空門。
蒙父母情允。
許舍入本院出家為童行(如無父母。
即雲今欲投院出家為童行)。
伏乞堂頭和尚慈悲容納。
謹狀。
年月日具。
前位某押狀送。
如有父母。
即連狀書名。
住持人押狀付知事。
新到童行於庫司參禮訖。
将行李入童行堂。
參禮堂主訖。
堂主挂搭并指床位。
至晚參。
大衆行者巡堂立定。
堂主将新到禮參頭已下三禮或六禮。
不答禮巡堂一匝下位立。
今具規矩如後。
○夫道不孤運。
引之由人。
欲成清淨叢林。
不可遺於細行。
而況布金地上選佛場中既預出家。
宜深慶幸。
今茲教示略舉三章。
若善依行方為佛子。
立身第一。
近事大僧當持五戒。
一不殺生(有命之屬不得而殺)。
二不偷盜(不與而取皆為盜也)。
三不淫欲(遠離淫欲如避火坑)。
四不妄語(出家之人誠信為本)。
五不飲酒食肉(甯舍身命無犯此戒)。
除齋粥外并不得雜食(所謂果子并菜粥飲餅飯并不應食)。
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門。
非大緣事不得請假。
又參禅問道者收攝身心。
不得散亂。
念經求度者溫習經業。
不得懶堕。
又常念修行報答王臣荷戴之恩。
施主供給之恩。
父母養育之恩。
師長教導之恩。
又常思惟父母亡殁者恐入惡道。
應以修行濟拔。
父母見在者勸令歸依三寶發菩提心。
又着衣吃飯常知來處。
若不修行何門報答。
又行者上衣直裰為正。
自餘俗服非出家衣也。
鞋須白色不得紫皂。
須系腰條不用勒巾答膊。
又衣服常須淨潔整齊。
直裰下不得露袴口。
冬夏當打腳絣。
又聽參行益及赴茶湯須具鞋襪。
行須斂手坐必端身。
不得倚靠不得掉臂。
及不得把臂同行。
又諸處逢師僧當斂身避路問訊令過。
見官員施主同行。
先當問訊僧家。
次當祇揖官員施主。
既出家持戒着真田衣直裰。
并不得跪拜俗家。
雖見父母隻得祇揖。
又不淨之手不得捉經卷拈掇護淨之物(香爐花瓶衆僧受用飲食之器)。
又粥飯二時各念心經三卷。
報答十方施主供給。
僧行勞形喪命。
人畜微蟲端心授食。
不得說話。
每日晚參於佛殿前禮佛。
并須專心唱禮。
不得心緣他事口和音聲。
如常住作務罷。
參禅者屏處宴坐。
念經者上案誦習。
不得相聚戲笑。
又說非義之言。
若相罵相打種種違诤并非出家之人切。
宜禁戒。
晚參後無事。
不可過堂西并堂頭庫下行者寮作務處所及於屏處閑話。
有智之人遞相警察。
凡為行者須是立身孤潔作事明白。
不得事涉嫌疑點污清衆。
陪衆第二。
既已出家參陪清衆。
常念柔和善順。
不得我慢貢高。
大者為兄。
小者為弟。
徐言持正勿宣人短。
傥有诤者兩相和合。
但以慈心相向。
不得惡語傷人。
若也欺淩同列走扇是非。
如此出家全無利益。
他人财物不得擅使。
别人衣被不得自移。
不得床上立地着衣。
不得背聖僧上床。
若揭門簾常垂後手。
不得敲磕作聲。
堂中不得露頭衩衣。
打靜已後未開靜已前。
除常住事不得於堂内及近童行堂說話。
堂中不得書寫毀畫破壞牆壁。
不得懸挂書畫圖慎及
年若幹。
本貫某州某縣某鄉某裡人事(或是郭下人事)。
在身并無雕青刑憲及諸般違礙。
今為生死事大久慕空門。
蒙父母情允。
許舍入本院出家為童行(如無父母。
即雲今欲投院出家為童行)。
伏乞堂頭和尚慈悲容納。
謹狀。
年月日具。
前位某押狀送。
如有父母。
即連狀書名。
住持人押狀付知事。
新到童行於庫司參禮訖。
将行李入童行堂。
參禮堂主訖。
堂主挂搭并指床位。
至晚參。
大衆行者巡堂立定。
堂主将新到禮參頭已下三禮或六禮。
不答禮巡堂一匝下位立。
今具規矩如後。
○夫道不孤運。
引之由人。
欲成清淨叢林。
不可遺於細行。
而況布金地上選佛場中既預出家。
宜深慶幸。
今茲教示略舉三章。
若善依行方為佛子。
立身第一。
近事大僧當持五戒。
一不殺生(有命之屬不得而殺)。
二不偷盜(不與而取皆為盜也)。
三不淫欲(遠離淫欲如避火坑)。
四不妄語(出家之人誠信為本)。
五不飲酒食肉(甯舍身命無犯此戒)。
除齋粥外并不得雜食(所謂果子并菜粥飲餅飯并不應食)。
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門。
非大緣事不得請假。
又參禅問道者收攝身心。
不得散亂。
念經求度者溫習經業。
不得懶堕。
又常念修行報答王臣荷戴之恩。
施主供給之恩。
父母養育之恩。
師長教導之恩。
又常思惟父母亡殁者恐入惡道。
應以修行濟拔。
父母見在者勸令歸依三寶發菩提心。
又着衣吃飯常知來處。
若不修行何門報答。
又行者上衣直裰為正。
自餘俗服非出家衣也。
鞋須白色不得紫皂。
須系腰條不用勒巾答膊。
又衣服常須淨潔整齊。
直裰下不得露袴口。
冬夏當打腳絣。
又聽參行益及赴茶湯須具鞋襪。
行須斂手坐必端身。
不得倚靠不得掉臂。
及不得把臂同行。
又諸處逢師僧當斂身避路問訊令過。
見官員施主同行。
先當問訊僧家。
次當祇揖官員施主。
既出家持戒着真田衣直裰。
并不得跪拜俗家。
雖見父母隻得祇揖。
又不淨之手不得捉經卷拈掇護淨之物(香爐花瓶衆僧受用飲食之器)。
又粥飯二時各念心經三卷。
報答十方施主供給。
僧行勞形喪命。
人畜微蟲端心授食。
不得說話。
每日晚參於佛殿前禮佛。
并須專心唱禮。
不得心緣他事口和音聲。
如常住作務罷。
參禅者屏處宴坐。
念經者上案誦習。
不得相聚戲笑。
又說非義之言。
若相罵相打種種違诤并非出家之人切。
宜禁戒。
晚參後無事。
不可過堂西并堂頭庫下行者寮作務處所及於屏處閑話。
有智之人遞相警察。
凡為行者須是立身孤潔作事明白。
不得事涉嫌疑點污清衆。
陪衆第二。
既已出家參陪清衆。
常念柔和善順。
不得我慢貢高。
大者為兄。
小者為弟。
徐言持正勿宣人短。
傥有诤者兩相和合。
但以慈心相向。
不得惡語傷人。
若也欺淩同列走扇是非。
如此出家全無利益。
他人财物不得擅使。
别人衣被不得自移。
不得床上立地着衣。
不得背聖僧上床。
若揭門簾常垂後手。
不得敲磕作聲。
堂中不得露頭衩衣。
打靜已後未開靜已前。
除常住事不得於堂内及近童行堂說話。
堂中不得書寫毀畫破壞牆壁。
不得懸挂書畫圖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