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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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不能徧轉。
于異品喻仍一分轉不能徧無。
是故亦名不定過也。
蓋此中常宗必将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喻。
今此無質礙性之因。
于虛空等則有。
于極微等則無。
是同品僅一分轉矣。
又此常宗必将以瓶樂等為異品喻。
今此無質礙性之因。
于樂等仍有。
于瓶等乃無。
是異品仍一分轉矣。
上正破竟。
是故下破轉計。
謂此無質礙性之因。
設使以樂以空為同法故。
亦名不定。
今試問曰。
為如空無質礙證聲是常耶。
為如樂無質礙卻證聲是無常耶。
則于同品亦仍止一分轉而為不定過矣。
相違決定者。
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
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
故俱名不定。
無常之宗雖以所作性為因。
然不可說聲非所聞性。
則不能破妄計常者。
而立無常計常之宗。
雖以所聞性為因。
然不可說聲非所作。
則不能破無常正說而立常宗。
故雖決定相違而皆猶豫不定也。
問曰。
如何方可破彼計常而立無常。
答曰。
應翻彼量雲聲性是有法決定無常宗。
因雲許所聞故同喻如聲塵。
或雲所聞聲是有法決定無常宗。
因雲許是所聞故同喻如所見色。
二釋不定有六竟。
【(己)三釋相違二。
初列名。
二釋相。
(庚)今初】 相違有四。
謂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别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差别相違因等。
法自相即宗體之言。
陳法差别即宗體之意。
許有法自相即宗依之言。
陳有法差别即宗依之意許也。
【(庚)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聲常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
聲是有法定常為宗。
常即法之自相也。
若以所作性為因。
或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為因。
此二因者。
惟于異品無常宗中則有。
是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
如卧具等。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
如是亦能成立。
所立法差别相違。
積聚他用諸卧具等。
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外道以計我為宗。
而我有二義。
一者神我不生不滅。
即是真常之體。
二者我身積聚四大所成。
有生有滅。
即是神我之所受用。
彼謂譬如積聚卧具等物必為身用。
則積聚四大以為眼等之身。
亦必為神我所用。
若無神我何須四大積聚之身。
譬如若無四大積聚之身。
何須卧具等物。
故立量雲眼等是有法。
必為他神我所用宗。
因雲眼等是積聚性。
故同喻。
如積聚卧具必為身之所用也。
此中他之一字。
即彼所計宗體名之為法。
然約眼等則以神我為他。
若約卧具則又以眼等之積聚身為他。
是一他字法上而有二種差别之不同矣。
今故破曰此積聚性之因假如能成立眼等必為神我之他所用。
如是亦能成立。
彼自所立法中差别相違之義。
而為積聚之他所用。
何以故。
現見諸卧具等。
但為積聚他之所受用故。
既積聚卧具。
但為積聚他用。
則積聚身又豈必為神我用哉。
蓋設使果有神我。
而神我既不須卧具。
又何須身。
又積聚卧具既但為積聚身用。
則積聚身亦但當為積聚他用。
若神我亦是積聚故名為他。
則是無常亦非真我。
若神我非是積聚。
則不當用積聚眼等以積聚身。
乃須受用積聚物故。
是中所立法三字即指外道所立。
必為他用宗體。
彼欲以積聚性之因成立神我之他而為能用。
今即以彼積聚性之因。
卻成立積聚之他而為能用。
則神我不攻自破。
故名法差别相違也。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
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勝論立六句義。
一實句謂地等九種。
二德句謂色等二十四種。
三業句謂取等五種。
四大有句謂離實德業外别有一法為體。
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
蓋
于異品喻仍一分轉不能徧無。
是故亦名不定過也。
蓋此中常宗必将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喻。
今此無質礙性之因。
于虛空等則有。
于極微等則無。
是同品僅一分轉矣。
又此常宗必将以瓶樂等為異品喻。
今此無質礙性之因。
于樂等仍有。
于瓶等乃無。
是異品仍一分轉矣。
上正破竟。
是故下破轉計。
謂此無質礙性之因。
設使以樂以空為同法故。
亦名不定。
今試問曰。
為如空無質礙證聲是常耶。
為如樂無質礙卻證聲是無常耶。
則于同品亦仍止一分轉而為不定過矣。
相違決定者。
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
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
故俱名不定。
無常之宗雖以所作性為因。
然不可說聲非所聞性。
則不能破妄計常者。
而立無常計常之宗。
雖以所聞性為因。
然不可說聲非所作。
則不能破無常正說而立常宗。
故雖決定相違而皆猶豫不定也。
問曰。
如何方可破彼計常而立無常。
答曰。
應翻彼量雲聲性是有法決定無常宗。
因雲許所聞故同喻如聲塵。
或雲所聞聲是有法決定無常宗。
因雲許是所聞故同喻如所見色。
二釋不定有六竟。
【(己)三釋相違二。
初列名。
二釋相。
(庚)今初】 相違有四。
謂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别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差别相違因等。
法自相即宗體之言。
陳法差别即宗體之意。
許有法自相即宗依之言。
陳有法差别即宗依之意許也。
【(庚)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聲常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
聲是有法定常為宗。
常即法之自相也。
若以所作性為因。
或以勤勇無間所發性為因。
此二因者。
惟于異品無常宗中則有。
是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
如卧具等。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
如是亦能成立。
所立法差别相違。
積聚他用諸卧具等。
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外道以計我為宗。
而我有二義。
一者神我不生不滅。
即是真常之體。
二者我身積聚四大所成。
有生有滅。
即是神我之所受用。
彼謂譬如積聚卧具等物必為身用。
則積聚四大以為眼等之身。
亦必為神我所用。
若無神我何須四大積聚之身。
譬如若無四大積聚之身。
何須卧具等物。
故立量雲眼等是有法。
必為他神我所用宗。
因雲眼等是積聚性。
故同喻。
如積聚卧具必為身之所用也。
此中他之一字。
即彼所計宗體名之為法。
然約眼等則以神我為他。
若約卧具則又以眼等之積聚身為他。
是一他字法上而有二種差别之不同矣。
今故破曰此積聚性之因假如能成立眼等必為神我之他所用。
如是亦能成立。
彼自所立法中差别相違之義。
而為積聚之他所用。
何以故。
現見諸卧具等。
但為積聚他之所受用故。
既積聚卧具。
但為積聚他用。
則積聚身又豈必為神我用哉。
蓋設使果有神我。
而神我既不須卧具。
又何須身。
又積聚卧具既但為積聚身用。
則積聚身亦但當為積聚他用。
若神我亦是積聚故名為他。
則是無常亦非真我。
若神我非是積聚。
則不當用積聚眼等以積聚身。
乃須受用積聚物故。
是中所立法三字即指外道所立。
必為他用宗體。
彼欲以積聚性之因成立神我之他而為能用。
今即以彼積聚性之因。
卻成立積聚之他而為能用。
則神我不攻自破。
故名法差别相違也。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
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勝論立六句義。
一實句謂地等九種。
二德句謂色等二十四種。
三業句謂取等五種。
四大有句謂離實德業外别有一法為體。
由此大有乃有實德業故。
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