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辭上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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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系辭上第七。
[疏]正義曰:謂之“系辭”者,凡有二義,論字取系屬之義。
聖人系屬此辭于爻卦之下,故此篇第六章雲:“系辭焉以斷其吉兇。
”第十二章雲:“系辭焉以盡其言。
”是系屬其辭于爻卦之下,則上下二篇《經》辭是也。
文取系屬之義,故字體從“毄”。
又音為系者,取剛系之義。
卦之與爻,各有其辭以釋其義,則卦之與爻,各有剛系,所以音謂之系也。
夫子本作《十翼》,申說上下二篇《經》文,《系辭》條貫義理,别自為卷,總曰《系辭》。
分為上下二篇者,何氏雲:上篇明無,故曰“易有太極”,太極即無也。
又雲“聖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是其無也。
下篇明幾,從無入有,故雲“知幾其神乎”。
今謂分為上下,更無異義,有以簡編重大,是以分之。
或以上篇論易之大理,下篇論易之小理者,事必不通。
何則?案上《系》雲:“君子出其言善,則千裡之外應之。
出其言不善,則千裡之外違之。
”又雲:“藉用白茅,無咎。
”皆人言語小事,及小慎之行,豈為易之大理?又下《系》雲:“天地之道,貞觀者也。
日月之道,貞明者也。
”豈複易之小事乎?明以大小分之,義必不可。
故知聖人既無其意,若欲強釋,理必不通。
諸儒所釋上篇,所以分段次下,凡有一十二章。
周氏雲:“天尊地卑”為第一章,“聖人設卦觀象”為第二章,“彖者言乎象者”為第三章,“精氣為物”為第四章,“顯諸仁藏諸用”為第五章,“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赜”為第六章,“初六藉用白茅”為第七章,“大衍之數”為第八章,“子曰知變化之道”為第九章,“天一地二”為第十章,“是故易有太極”為第十一章,“子曰書不盡言”為第十二章。
馬季長、荀爽、姚信等又分“白茅”章後,取“負且乘”更為别章,成十三章。
案“白茅”以下,曆序諸卦,獨分“負且乘”以為别章,義無所取也。
虞翻分為十一章,合“大衍之數”并“知變化之道”,共為一章,案“大衍”一章,總明揲蓍策數,及十有八變之事,首尾相連。
其“知變化之道”己下,别明“知神”及“唯幾”之事,全與“大衍”章義不類,何得合為一章?今從先儒以十二章為定。
[疏]正義曰:“天尊地卑”至“其中矣”,此第一章,明天尊地卑,及貴賤之位,剛柔動靜寒暑往來,廣明乾坤簡易之德。
聖人法之,能見天下之理。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乾坤其易之門戶,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體。
[疏]“天尊”至“定矣”。
○正義曰:天以剛陽而尊,地以柔陰而卑,則乾坤之體安定矣。
乾健與天陽同,坤順與地陰同,故得乾坤定矣。
若天不剛陽,地不柔陰,是乾坤之體不得定也。
此《經》明天地之德也。
○注“先明”至“之體”。
○正義曰:雲:“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體”者,易含萬象,天地最大。
若天尊地卑,各得其所,則乾坤之義得定矣。
若天之不尊,降在滞溺;地之不卑,進在剛盛,則乾坤之體,何由定矣?案乾坤是天地之用,非天地之體,今雲乾坤之體者,是所用之體,乾以健為體,坤以順為體,故雲“乾坤之體”。
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天尊地卑之義既列,則涉乎萬物,貴賤之位明矣。
[疏]“卑高”至“位矣”。
○正義曰:卑,謂地體卑下;高,謂天體高上。
卑高既以陳列,則物之貴賤,得其位矣。
若卑不處卑,謂地在上,高不處高,謂天在下。
上下既亂,則萬物貴賤則不得其位矣。
此《經》明天地之體,此雖明天地之體,亦涉乎萬物之形。
此“貴賤”總兼萬物,不唯天地而已,先雲“卑”者,使文爾。
案前《經》雲“天尊地卑”,“天地”别陳。
此“卑高以陳”,不更别陳。
總雲“卑高”者,上文詳,于此略也。
○注“天尊”至“明矣”。
○正義曰:“天尊地卑之義既列”,解《經》“卑高以陳”也。
雲“則涉乎萬物貴賤之位明矣”,解《經》“貴賤位矣”。
上《經》既雲“天尊地卑”,此《經》又雲“貴賤”者,則貴非唯天地,是兼萬物之貴賤。
動靜有常,剛柔斷矣。
剛動而柔止也。
動止得其常體,則剛柔之分着矣。
[疏]正義曰:天陽為動,地陰為靜,各有常度,則剛柔斷定矣。
動而有常則成剛,靜而有常則成柔,所以剛柔可斷定矣。
若動而無常,則剛道不成;靜而無常,則柔道不立。
是剛柔雜亂,動靜無常,則剛柔不可斷定也。
此《經》論天地之性也。
此雖天地動靜,亦裛兼萬物也。
萬物禀于陽氣多而為動也,禀于陰氣多而為靜也。
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吉兇生矣。
方有類,物有群,則有同有異,有聚有分也。
順其所同,則吉;乖其所趣,則兇,故吉兇生矣。
[疏]“方以類聚”至“生矣”。
○正義曰:方,謂法術性行,以類共聚,固方者則同聚也。
物,謂物色群黨,共在一處,而與他物相分别。
若順其所同,則吉也;若乖其所趣,則兇也,故曰“吉兇生矣”。
此《經》雖因天地之性,亦廣包萬物之情也。
○注“方有類”。
○正義曰:雲“方有類”者,方,謂法術情性趣舍,故《春秋》雲“教子以義方”,《注》雲:“方,道也。
”是方謂性行法術也。
言方雖以類而聚,亦有非類而聚者。
若陰之所求者陽,陽之所求者陰,是非類聚也。
若以人比禽獸,即是非類,雖男女不同,俱是人例,亦是以類聚也。
故雲“順所同則吉,乖所趣則兇”。
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見矣。
象況日月星辰,形況山川草木也。
懸象運轉以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見矣。
[疏]正義曰:“象”謂懸象,日月星辰也。
“形”謂山川草木也。
懸象運轉而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是也。
是故剛柔相摩,相切摩也,言陰陽之交感也。
[疏]正義曰:以變化形見,即陽極變為陰,陰極變為陽,陽剛而陰柔,故剛柔共相切摩,更遞變化也。
八卦相蕩。
相推蕩也,言運化之推移。
[疏]正義曰:剛則陽爻也。
柔則陰爻也。
剛柔兩體,是陰陽二爻,相雜而成八卦,遞相推蕩。
若十一月一陽生而推去一陰,五月一陰生而推去一陽。
雖諸卦遞相推移,本從八卦而來,故雲“八卦相蕩也”。
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
日月運行,一寒一暑。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乾知大始,坤作成物。
乾以易知,坤以簡能。
天地之道,不為而善始,不勞而善成,故曰易簡。
[疏]“鼓之以雷霆”至“簡能”。
○正義曰:“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日月運行,一寒一暑”者,重明上《經》“變化見矣”及“剛柔相摩,八卦相蕩”之事。
八卦既相推蕩,各有功之所用也。
又鼓動之以震雷離電,滋潤之以巽風坎雨,或離日坎月,運動而行,一節為寒,一節為暑,直雲震、巽、離、坎,不雲乾、坤、艮、兌者,乾、坤上下備言,艮、兌非鼓動運行之物,故不言之,其實亦一焉。
雷電風雨,亦出山澤也。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者,道謂自然而生,故乾得自然而為男,坤得自然而成女。
必雲成者有故,以乾因陰而得成男,坤因陽而得成女,故雲成也。
“乾知太始”者,以乾是天陽之氣,萬物皆始在于氣,故雲知其大始也。
“坤作成物”者,坤是地陰之形,坤能造作以成物也。
初始無形,未有營作,故但雲知也。
巳成之物,事可營為,故雲作也。
“乾以易知”者,易謂易略,無所造為,以此為知,故曰“乾以易知”也。
“坤以簡能”者,簡謂簡省凝靜,不須繁勞,以此為能,故曰“坤以簡能”也。
若于物艱難,則不可以知,故以易而得知也。
若于事繁勞,則不可能也。
必簡省而後可能也。
○注“天地之道”至“易簡”。
○正義曰:雲:“天地之道,不為而善始”者,釋《經》之“乾以易知”。
“不勞而善成”者,釋《經》“坤以簡能”也。
案《經》乾易坤簡,各自别言,而《注》合雲天地者,若以坤對乾,乾為易也,坤為簡也。
《經》之所雲者是也。
若據乾坤相合皆無為,自然養物之始也,是自然成物之終也。
是乾亦有簡,坤亦有易,故《注》合而言之也。
用使聖人俱行易簡,法無為之化。
易則易知,簡則易從。
易知則有親,易從則有功。
順萬物之情,故曰有親。
通天下之志,故曰有功。
[疏]正義曰:“易則易知”者,此覆說上“乾以易知”也。
乾德既能說易,若求而行之,則易可知也。
“簡則易從”者,覆說上“坤以簡能”也。
于事簡省,若求而行之,則易可從也。
上“乾以易知,坤以簡能”,論乾坤之體性也。
“易則易知,簡則易從”者,此論乾坤既有此性,人則易可仿效也。
“易知則有親”者,性意易知,心無險難,則相和親,故雲“易知則有親”也。
“易從則有功”者,于事易從,不有繁勞,其功易就,故曰“易從則有功”。
此二句,論聖人法此乾坤易簡,則有所益也。
有親則可久,有功則可大。
有易簡之德,則能成可久可大之功。
[疏]正義曰:“有親則可久”者,物既和親,無相殘害,故可久也。
“有功則可大”者,事業有功,則積漸可大。
此二句,論人法乾坤,久而益大。
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
天地易簡,萬物各載其形。
聖人不為,群方各遂其業。
德業既成,則入于形器,故以賢人目其德業。
[疏]“可久”至“之業”。
○正義曰:“可久則賢人之德”者,使物長久,是賢人之德,能養萬物,故雲“可久則賢人之德”也。
“可大則賢人之業”者,功勞既大,則是賢人事業。
行天地之道,總天地之功,唯聖人能。
然今雲賢人者,聖人則隐迹藏用,事在無境。
今雲“可久”“可大”,則是離無入有,賢人則事在有境。
故“可久”“可大”,以賢人目之也。
○注“聖人”至“其業”。
○正義曰:雲:“聖人不為,群方各遂其業”者,聖人顯仁藏用,唯見生養之功,不見其何以生養,猶若日月見其照臨之力,不知何以照臨,是聖人用無為以及天下,是聖人不為也。
雲“德業既成,則入于形器”者,初行德業未成之時,不見其所為,是在于虛無。
若德業既成,複被于物,在于有境,是入于形器也。
賢人之分,則見其所為,見其成功始末,皆有德之與業,是所有形器,故以賢人目其德業。
然則本其虛無玄象謂之聖,據其成功事業謂之賢也。
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
天下之理,莫不由于易簡而各得順其分位也。
[疏]“易簡”至“得矣”。
○正義曰:此則贊明聖人能行天地易簡之化,則天下萬事之理,并得其宜矣。
○注“易簡”。
○正義曰:若能行說易簡靜,任物自生,則物得其性矣。
故《列子》雲:“不生而物自生,不化而物自化。
”若不行易簡,法令茲章,則物失其性也。
《老子》雲:“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又莊雲:“馬翦剔羁絆,所傷多矣。
”是天下之理未得也。
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
成位至立象也。
極易簡則能通天下之理,通天下之理,故能成象,并乎天地言其中,則并明天地也。
[疏]正義曰:成位況立象,言聖人極易簡之善,則能通天下之理,故能成立卦象于天地之中,言并天地也。
[疏]正義曰:“聖人設卦”至“不利”,此第二章也。
前章言天地成象成形,簡易之德,明乾坤之大旨。
此章明聖人設卦觀象,爻辭吉兇,悔吝之細别。
聖人設卦觀象,此總言也。
[疏]“聖人”至“觀象”。
○正義曰:謂聖人設畫其卦之時,莫不瞻觀物象,法其物象,然後設之,卦象則有吉有兇,故下文雲“吉兇者,失得之象也。
悔吝者,憂虞之象。
變化者,進退之象。
剛柔者,晝夜之象”。
是施設其卦,有此諸象也。
○注“此總言也”。
○正義曰:此設卦觀象,總為下而言,故雲“此總言也”。
系辭焉而明吉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
系辭所以明吉兇,剛柔相推所以明變化也。
吉兇者,存乎人事也。
變化者,存乎運行也。
[疏]正義曰:“系辭焉而明吉兇”者,卦象爻象,有吉有兇。
若不系辭,其理未顯。
故系屬吉兇之文辭于卦爻之下,而顯明此卦爻吉兇也。
案吉兇之外,猶有悔吝憂虞,直雲而明吉兇者,悔吝憂虞,是兇中之小,别舉吉兇,則包之可知也。
“剛柔相推而生變化”者,八純之卦,卦之與爻,其象既定,變化猶少;若剛柔二氣相推,陰爻陽爻交變,分為六十四卦,有三百八十四爻,委曲變化,事非一體,是“而生變化”也。
系辭而明吉兇,明系辭之意;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明其推引而生雜卦之意也。
是故吉兇者,失得之象也。
由有失得,故吉兇生。
[疏]正義曰:此下四句《經》,總明諸象不同之事,辭之吉者是得之象;辭之兇者是失之象,故曰“吉兇者,是失得之象也”。
初時于事有失有得,積漸成着,乃為吉兇也。
然《易》之諸卦及爻不言吉兇者,義有數等。
或吉兇據文可知,不須明言吉兇者。
若《乾》“元亨利貞”及“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之屬,尋文考義,是吉可知,故不須雲吉也。
若其《剝》“不利有攸往”,《離》之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之屬,據其文辭,其兇可見,故不言兇也。
亦有爻處吉兇之際,吉兇未定,行善則吉,行惡則兇。
是吉兇未定,亦不言吉兇,若《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若《屯》之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是吉兇未定,亦不言吉兇也。
又諸稱無咎者,若不有善應則有咎,若有善應則無咎,此亦不定言吉兇也。
諸稱吉兇者,皆嫌其吉兇不明,故言吉兇以正之,若《坤》之六五“黃裳元吉”,以陰居尊位,嫌其不吉,故言吉以明之。
推此馀可知也。
亦有于事無嫌,吉兇灼然可知,而更明言吉兇者,若《剝》之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者,此皆兇狀灼然,而言兇也。
或有一卦之内,或一爻之中,得失相形,須言吉兇。
若《大過》九三“棟桡兇”、九四“棟隆吉”,是一卦相形也;《屯》卦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是一爻相形也。
亦有一事相形,終始有異。
若《訟》卦“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之類是也。
大略如此。
原夫《易》之為書,曲明萬象,苟在釋辭,明其意,達其理,不可以一爻為例,義有變通也。
悔吝者,憂虞之象也。
失得之微者,足以緻憂虞而巳,故曰悔吝。
[疏]正義曰:《經》稱悔吝者,是得失微小,初時憂念虞度之形象也。
以憂虞不巳,未是大兇,終緻悔吝。
悔者,其事巳過,意有追悔之也。
吝者,當事之時,可輕鄙恥,故雲吝也。
吝既是小兇,則《易》之為書亦有小吉,則無咎之屬善補過是也。
此亦小吉,而不言者,下《經》備陳之也,故于此不言。
其馀元亨利貞,則是吉象之境,有四德别言,故于此不言也。
其以祉有慶有福之屬,各于爻卦别言,故不在此而說。
且《易》者戒人為惡,故于惡事備言也。
變化者,進退之象也。
往複相推,疊進退也。
[疏]正義曰:萬物之象,皆有陰陽之爻,或從始而上進,或居終而倒退,以其往複相推,或漸變而頓化,故雲“進退之象也”。
剛柔者,晝夜之象也。
晝則陽剛,夜則陰柔,始總言吉兇變化,而下别明悔吝、晝夜者,悔吝則吉兇之類,晝夜亦變化之道,吉兇之類,則同因系辭而明;變化之道,則俱由剛柔而着,故始總言之,下則明失得之輕重,辨變化之小大,故别序其義也。
[疏]“剛柔”至“象也”。
○正義曰:晝則陽日照臨,萬物生而堅剛,是晝之象也。
夜則陰潤浸被,萬物而皆柔弱,是夜之象也。
○注“始總”至“變化”。
○正義曰:雲:“始總言吉兇變化”者,謂上文雲“系辭焉而明吉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是始總言吉兇變化也。
雲“而下别明悔吝晝夜”者,謂次文雲“悔吝者,憂虞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是别明悔吝晝夜也。
言“悔吝則吉兇之類”者,案上文系辭而明吉兇,次又别序雲:“吉兇者,失得之象。
”“悔吝者,憂虞之象。
”是吉兇之外,别生悔吝,是悔吝亦吉兇之類。
大略總言吉兇,是細别之,吉兇之外,别有悔吝也,故雲“悔吝則吉兇之類”。
雲“晝夜亦變化之道”者,案上文雲“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次文别雲“變化者,進退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變化之外,别雲晝夜,總言之則變化晝夜是一,分之則變化晝夜是殊,故雲“晝夜亦變化之道”也。
雲“吉兇之類,則同因系辭而明”者,案上文雲“系辭焉而明吉兇”,次文别序雲“吉兇”“悔吝”,兩事同因上系辭而明之也,故雲“吉兇之類,則同因《系辭》而明”也。
雲“變化之道,則俱由剛柔而着”者,上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次文别序雲:“變化者,進退之象。
剛柔者,晝夜之象。
”上文則變化剛柔合為一,次文則别序變化剛柔分為二。
合之則同,分之則異,是變化從剛柔而生,故雲“變化之道,俱由剛柔而着”也。
雲“故始總言之”也。
上文“系辭焉而明吉兇”,不雲悔吝,是總言之也。
又上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不雲晝夜,是總變化言之也。
雲“下則明失得之輕重,辨變化之小大,故别序其義”者,案次文别序雲:“吉兇者,失得之象。
”是失得重也;“悔吝者,憂虞之象”。
是失得輕也。
又次《經》雲:“變化者,進退之象。
”是變化大也;“剛柔者,晝夜之象”。
是變化小也。
兩事并言,失得别明輕重,變化别明小大,是别序其義。
六爻之動,三極之道也。
三極,三材也。
兼三材之道,故能見吉兇,成變化也。
[疏]正義曰:此覆明變化進退之義,言六爻遞相推
[疏]正義曰:謂之“系辭”者,凡有二義,論字取系屬之義。
聖人系屬此辭于爻卦之下,故此篇第六章雲:“系辭焉以斷其吉兇。
”第十二章雲:“系辭焉以盡其言。
”是系屬其辭于爻卦之下,則上下二篇《經》辭是也。
文取系屬之義,故字體從“毄”。
又音為系者,取剛系之義。
卦之與爻,各有其辭以釋其義,則卦之與爻,各有剛系,所以音謂之系也。
夫子本作《十翼》,申說上下二篇《經》文,《系辭》條貫義理,别自為卷,總曰《系辭》。
分為上下二篇者,何氏雲:上篇明無,故曰“易有太極”,太極即無也。
又雲“聖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是其無也。
下篇明幾,從無入有,故雲“知幾其神乎”。
今謂分為上下,更無異義,有以簡編重大,是以分之。
或以上篇論易之大理,下篇論易之小理者,事必不通。
何則?案上《系》雲:“君子出其言善,則千裡之外應之。
出其言不善,則千裡之外違之。
”又雲:“藉用白茅,無咎。
”皆人言語小事,及小慎之行,豈為易之大理?又下《系》雲:“天地之道,貞觀者也。
日月之道,貞明者也。
”豈複易之小事乎?明以大小分之,義必不可。
故知聖人既無其意,若欲強釋,理必不通。
諸儒所釋上篇,所以分段次下,凡有一十二章。
周氏雲:“天尊地卑”為第一章,“聖人設卦觀象”為第二章,“彖者言乎象者”為第三章,“精氣為物”為第四章,“顯諸仁藏諸用”為第五章,“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赜”為第六章,“初六藉用白茅”為第七章,“大衍之數”為第八章,“子曰知變化之道”為第九章,“天一地二”為第十章,“是故易有太極”為第十一章,“子曰書不盡言”為第十二章。
馬季長、荀爽、姚信等又分“白茅”章後,取“負且乘”更為别章,成十三章。
案“白茅”以下,曆序諸卦,獨分“負且乘”以為别章,義無所取也。
虞翻分為十一章,合“大衍之數”并“知變化之道”,共為一章,案“大衍”一章,總明揲蓍策數,及十有八變之事,首尾相連。
其“知變化之道”己下,别明“知神”及“唯幾”之事,全與“大衍”章義不類,何得合為一章?今從先儒以十二章為定。
[疏]正義曰:“天尊地卑”至“其中矣”,此第一章,明天尊地卑,及貴賤之位,剛柔動靜寒暑往來,廣明乾坤簡易之德。
聖人法之,能見天下之理。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乾坤其易之門戶,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體。
[疏]“天尊”至“定矣”。
○正義曰:天以剛陽而尊,地以柔陰而卑,則乾坤之體安定矣。
乾健與天陽同,坤順與地陰同,故得乾坤定矣。
若天不剛陽,地不柔陰,是乾坤之體不得定也。
此《經》明天地之德也。
○注“先明”至“之體”。
○正義曰:雲:“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體”者,易含萬象,天地最大。
若天尊地卑,各得其所,則乾坤之義得定矣。
若天之不尊,降在滞溺;地之不卑,進在剛盛,則乾坤之體,何由定矣?案乾坤是天地之用,非天地之體,今雲乾坤之體者,是所用之體,乾以健為體,坤以順為體,故雲“乾坤之體”。
卑高以陳,貴賤位矣。
天尊地卑之義既列,則涉乎萬物,貴賤之位明矣。
[疏]“卑高”至“位矣”。
○正義曰:卑,謂地體卑下;高,謂天體高上。
卑高既以陳列,則物之貴賤,得其位矣。
若卑不處卑,謂地在上,高不處高,謂天在下。
上下既亂,則萬物貴賤則不得其位矣。
此《經》明天地之體,此雖明天地之體,亦涉乎萬物之形。
此“貴賤”總兼萬物,不唯天地而已,先雲“卑”者,使文爾。
案前《經》雲“天尊地卑”,“天地”别陳。
此“卑高以陳”,不更别陳。
總雲“卑高”者,上文詳,于此略也。
○注“天尊”至“明矣”。
○正義曰:“天尊地卑之義既列”,解《經》“卑高以陳”也。
雲“則涉乎萬物貴賤之位明矣”,解《經》“貴賤位矣”。
上《經》既雲“天尊地卑”,此《經》又雲“貴賤”者,則貴非唯天地,是兼萬物之貴賤。
動靜有常,剛柔斷矣。
剛動而柔止也。
動止得其常體,則剛柔之分着矣。
[疏]正義曰:天陽為動,地陰為靜,各有常度,則剛柔斷定矣。
動而有常則成剛,靜而有常則成柔,所以剛柔可斷定矣。
若動而無常,則剛道不成;靜而無常,則柔道不立。
是剛柔雜亂,動靜無常,則剛柔不可斷定也。
此《經》論天地之性也。
此雖天地動靜,亦裛兼萬物也。
萬物禀于陽氣多而為動也,禀于陰氣多而為靜也。
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吉兇生矣。
方有類,物有群,則有同有異,有聚有分也。
順其所同,則吉;乖其所趣,則兇,故吉兇生矣。
[疏]“方以類聚”至“生矣”。
○正義曰:方,謂法術性行,以類共聚,固方者則同聚也。
物,謂物色群黨,共在一處,而與他物相分别。
若順其所同,則吉也;若乖其所趣,則兇也,故曰“吉兇生矣”。
此《經》雖因天地之性,亦廣包萬物之情也。
○注“方有類”。
○正義曰:雲“方有類”者,方,謂法術情性趣舍,故《春秋》雲“教子以義方”,《注》雲:“方,道也。
”是方謂性行法術也。
言方雖以類而聚,亦有非類而聚者。
若陰之所求者陽,陽之所求者陰,是非類聚也。
若以人比禽獸,即是非類,雖男女不同,俱是人例,亦是以類聚也。
故雲“順所同則吉,乖所趣則兇”。
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見矣。
象況日月星辰,形況山川草木也。
懸象運轉以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見矣。
[疏]正義曰:“象”謂懸象,日月星辰也。
“形”謂山川草木也。
懸象運轉而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是也。
是故剛柔相摩,相切摩也,言陰陽之交感也。
[疏]正義曰:以變化形見,即陽極變為陰,陰極變為陽,陽剛而陰柔,故剛柔共相切摩,更遞變化也。
八卦相蕩。
相推蕩也,言運化之推移。
[疏]正義曰:剛則陽爻也。
柔則陰爻也。
剛柔兩體,是陰陽二爻,相雜而成八卦,遞相推蕩。
若十一月一陽生而推去一陰,五月一陰生而推去一陽。
雖諸卦遞相推移,本從八卦而來,故雲“八卦相蕩也”。
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
日月運行,一寒一暑。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乾知大始,坤作成物。
乾以易知,坤以簡能。
天地之道,不為而善始,不勞而善成,故曰易簡。
[疏]“鼓之以雷霆”至“簡能”。
○正義曰:“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日月運行,一寒一暑”者,重明上《經》“變化見矣”及“剛柔相摩,八卦相蕩”之事。
八卦既相推蕩,各有功之所用也。
又鼓動之以震雷離電,滋潤之以巽風坎雨,或離日坎月,運動而行,一節為寒,一節為暑,直雲震、巽、離、坎,不雲乾、坤、艮、兌者,乾、坤上下備言,艮、兌非鼓動運行之物,故不言之,其實亦一焉。
雷電風雨,亦出山澤也。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者,道謂自然而生,故乾得自然而為男,坤得自然而成女。
必雲成者有故,以乾因陰而得成男,坤因陽而得成女,故雲成也。
“乾知太始”者,以乾是天陽之氣,萬物皆始在于氣,故雲知其大始也。
“坤作成物”者,坤是地陰之形,坤能造作以成物也。
初始無形,未有營作,故但雲知也。
巳成之物,事可營為,故雲作也。
“乾以易知”者,易謂易略,無所造為,以此為知,故曰“乾以易知”也。
“坤以簡能”者,簡謂簡省凝靜,不須繁勞,以此為能,故曰“坤以簡能”也。
若于物艱難,則不可以知,故以易而得知也。
若于事繁勞,則不可能也。
必簡省而後可能也。
○注“天地之道”至“易簡”。
○正義曰:雲:“天地之道,不為而善始”者,釋《經》之“乾以易知”。
“不勞而善成”者,釋《經》“坤以簡能”也。
案《經》乾易坤簡,各自别言,而《注》合雲天地者,若以坤對乾,乾為易也,坤為簡也。
《經》之所雲者是也。
若據乾坤相合皆無為,自然養物之始也,是自然成物之終也。
是乾亦有簡,坤亦有易,故《注》合而言之也。
用使聖人俱行易簡,法無為之化。
易則易知,簡則易從。
易知則有親,易從則有功。
順萬物之情,故曰有親。
通天下之志,故曰有功。
[疏]正義曰:“易則易知”者,此覆說上“乾以易知”也。
乾德既能說易,若求而行之,則易可知也。
“簡則易從”者,覆說上“坤以簡能”也。
于事簡省,若求而行之,則易可從也。
上“乾以易知,坤以簡能”,論乾坤之體性也。
“易則易知,簡則易從”者,此論乾坤既有此性,人則易可仿效也。
“易知則有親”者,性意易知,心無險難,則相和親,故雲“易知則有親”也。
“易從則有功”者,于事易從,不有繁勞,其功易就,故曰“易從則有功”。
此二句,論聖人法此乾坤易簡,則有所益也。
有親則可久,有功則可大。
有易簡之德,則能成可久可大之功。
[疏]正義曰:“有親則可久”者,物既和親,無相殘害,故可久也。
“有功則可大”者,事業有功,則積漸可大。
此二句,論人法乾坤,久而益大。
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
天地易簡,萬物各載其形。
聖人不為,群方各遂其業。
德業既成,則入于形器,故以賢人目其德業。
[疏]“可久”至“之業”。
○正義曰:“可久則賢人之德”者,使物長久,是賢人之德,能養萬物,故雲“可久則賢人之德”也。
“可大則賢人之業”者,功勞既大,則是賢人事業。
行天地之道,總天地之功,唯聖人能。
然今雲賢人者,聖人則隐迹藏用,事在無境。
今雲“可久”“可大”,則是離無入有,賢人則事在有境。
故“可久”“可大”,以賢人目之也。
○注“聖人”至“其業”。
○正義曰:雲:“聖人不為,群方各遂其業”者,聖人顯仁藏用,唯見生養之功,不見其何以生養,猶若日月見其照臨之力,不知何以照臨,是聖人用無為以及天下,是聖人不為也。
雲“德業既成,則入于形器”者,初行德業未成之時,不見其所為,是在于虛無。
若德業既成,複被于物,在于有境,是入于形器也。
賢人之分,則見其所為,見其成功始末,皆有德之與業,是所有形器,故以賢人目其德業。
然則本其虛無玄象謂之聖,據其成功事業謂之賢也。
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
天下之理,莫不由于易簡而各得順其分位也。
[疏]“易簡”至“得矣”。
○正義曰:此則贊明聖人能行天地易簡之化,則天下萬事之理,并得其宜矣。
○注“易簡”。
○正義曰:若能行說易簡靜,任物自生,則物得其性矣。
故《列子》雲:“不生而物自生,不化而物自化。
”若不行易簡,法令茲章,則物失其性也。
《老子》雲:“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
又莊雲:“馬翦剔羁絆,所傷多矣。
”是天下之理未得也。
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
成位至立象也。
極易簡則能通天下之理,通天下之理,故能成象,并乎天地言其中,則并明天地也。
[疏]正義曰:成位況立象,言聖人極易簡之善,則能通天下之理,故能成立卦象于天地之中,言并天地也。
[疏]正義曰:“聖人設卦”至“不利”,此第二章也。
前章言天地成象成形,簡易之德,明乾坤之大旨。
此章明聖人設卦觀象,爻辭吉兇,悔吝之細别。
聖人設卦觀象,此總言也。
[疏]“聖人”至“觀象”。
○正義曰:謂聖人設畫其卦之時,莫不瞻觀物象,法其物象,然後設之,卦象則有吉有兇,故下文雲“吉兇者,失得之象也。
悔吝者,憂虞之象。
變化者,進退之象。
剛柔者,晝夜之象”。
是施設其卦,有此諸象也。
○注“此總言也”。
○正義曰:此設卦觀象,總為下而言,故雲“此總言也”。
系辭焉而明吉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
系辭所以明吉兇,剛柔相推所以明變化也。
吉兇者,存乎人事也。
變化者,存乎運行也。
[疏]正義曰:“系辭焉而明吉兇”者,卦象爻象,有吉有兇。
若不系辭,其理未顯。
故系屬吉兇之文辭于卦爻之下,而顯明此卦爻吉兇也。
案吉兇之外,猶有悔吝憂虞,直雲而明吉兇者,悔吝憂虞,是兇中之小,别舉吉兇,則包之可知也。
“剛柔相推而生變化”者,八純之卦,卦之與爻,其象既定,變化猶少;若剛柔二氣相推,陰爻陽爻交變,分為六十四卦,有三百八十四爻,委曲變化,事非一體,是“而生變化”也。
系辭而明吉兇,明系辭之意;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明其推引而生雜卦之意也。
是故吉兇者,失得之象也。
由有失得,故吉兇生。
[疏]正義曰:此下四句《經》,總明諸象不同之事,辭之吉者是得之象;辭之兇者是失之象,故曰“吉兇者,是失得之象也”。
初時于事有失有得,積漸成着,乃為吉兇也。
然《易》之諸卦及爻不言吉兇者,義有數等。
或吉兇據文可知,不須明言吉兇者。
若《乾》“元亨利貞”及“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之屬,尋文考義,是吉可知,故不須雲吉也。
若其《剝》“不利有攸往”,《離》之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之屬,據其文辭,其兇可見,故不言兇也。
亦有爻處吉兇之際,吉兇未定,行善則吉,行惡則兇。
是吉兇未定,亦不言吉兇,若《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若《屯》之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是吉兇未定,亦不言吉兇也。
又諸稱無咎者,若不有善應則有咎,若有善應則無咎,此亦不定言吉兇也。
諸稱吉兇者,皆嫌其吉兇不明,故言吉兇以正之,若《坤》之六五“黃裳元吉”,以陰居尊位,嫌其不吉,故言吉以明之。
推此馀可知也。
亦有于事無嫌,吉兇灼然可知,而更明言吉兇者,若《剝》之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者,此皆兇狀灼然,而言兇也。
或有一卦之内,或一爻之中,得失相形,須言吉兇。
若《大過》九三“棟桡兇”、九四“棟隆吉”,是一卦相形也;《屯》卦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是一爻相形也。
亦有一事相形,終始有異。
若《訟》卦“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之類是也。
大略如此。
原夫《易》之為書,曲明萬象,苟在釋辭,明其意,達其理,不可以一爻為例,義有變通也。
悔吝者,憂虞之象也。
失得之微者,足以緻憂虞而巳,故曰悔吝。
[疏]正義曰:《經》稱悔吝者,是得失微小,初時憂念虞度之形象也。
以憂虞不巳,未是大兇,終緻悔吝。
悔者,其事巳過,意有追悔之也。
吝者,當事之時,可輕鄙恥,故雲吝也。
吝既是小兇,則《易》之為書亦有小吉,則無咎之屬善補過是也。
此亦小吉,而不言者,下《經》備陳之也,故于此不言。
其馀元亨利貞,則是吉象之境,有四德别言,故于此不言也。
其以祉有慶有福之屬,各于爻卦别言,故不在此而說。
且《易》者戒人為惡,故于惡事備言也。
變化者,進退之象也。
往複相推,疊進退也。
[疏]正義曰:萬物之象,皆有陰陽之爻,或從始而上進,或居終而倒退,以其往複相推,或漸變而頓化,故雲“進退之象也”。
剛柔者,晝夜之象也。
晝則陽剛,夜則陰柔,始總言吉兇變化,而下别明悔吝、晝夜者,悔吝則吉兇之類,晝夜亦變化之道,吉兇之類,則同因系辭而明;變化之道,則俱由剛柔而着,故始總言之,下則明失得之輕重,辨變化之小大,故别序其義也。
[疏]“剛柔”至“象也”。
○正義曰:晝則陽日照臨,萬物生而堅剛,是晝之象也。
夜則陰潤浸被,萬物而皆柔弱,是夜之象也。
○注“始總”至“變化”。
○正義曰:雲:“始總言吉兇變化”者,謂上文雲“系辭焉而明吉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是始總言吉兇變化也。
雲“而下别明悔吝晝夜”者,謂次文雲“悔吝者,憂虞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是别明悔吝晝夜也。
言“悔吝則吉兇之類”者,案上文系辭而明吉兇,次又别序雲:“吉兇者,失得之象。
”“悔吝者,憂虞之象。
”是吉兇之外,别生悔吝,是悔吝亦吉兇之類。
大略總言吉兇,是細别之,吉兇之外,别有悔吝也,故雲“悔吝則吉兇之類”。
雲“晝夜亦變化之道”者,案上文雲“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次文别雲“變化者,進退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變化之外,别雲晝夜,總言之則變化晝夜是一,分之則變化晝夜是殊,故雲“晝夜亦變化之道”也。
雲“吉兇之類,則同因系辭而明”者,案上文雲“系辭焉而明吉兇”,次文别序雲“吉兇”“悔吝”,兩事同因上系辭而明之也,故雲“吉兇之類,則同因《系辭》而明”也。
雲“變化之道,則俱由剛柔而着”者,上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次文别序雲:“變化者,進退之象。
剛柔者,晝夜之象。
”上文則變化剛柔合為一,次文則别序變化剛柔分為二。
合之則同,分之則異,是變化從剛柔而生,故雲“變化之道,俱由剛柔而着”也。
雲“故始總言之”也。
上文“系辭焉而明吉兇”,不雲悔吝,是總言之也。
又上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不雲晝夜,是總變化言之也。
雲“下則明失得之輕重,辨變化之小大,故别序其義”者,案次文别序雲:“吉兇者,失得之象。
”是失得重也;“悔吝者,憂虞之象”。
是失得輕也。
又次《經》雲:“變化者,進退之象。
”是變化大也;“剛柔者,晝夜之象”。
是變化小也。
兩事并言,失得别明輕重,變化别明小大,是别序其義。
六爻之動,三極之道也。
三極,三材也。
兼三材之道,故能見吉兇,成變化也。
[疏]正義曰:此覆明變化進退之義,言六爻遞相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