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經豐傳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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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疏]正義曰:“志未變”者,所以得專一之吉,以志未改變,不更親于他也。
九二:鶴鳴在陰,其子和之。
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處内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于外,任其真者也。
立誠笃至,雖在闇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
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疏]正義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者,九二體剛,處于卦内,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于外,自任其真者也。
處于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于外,為同類之所應焉。
如鶴之鳴于幽遠,則為其子所和,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
“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者,靡,散也,又無偏應,是不私權利,惟德是與。
若我有好爵,吾原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中心願”者,誠信之人,願與同類相應,得誠信而應之,是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
以陰居陽,欲進者也。
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
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罷也。
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
四履于順。
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
不量其力,進退無恒,憊可知也。
[疏]正義曰:六三與四,俱是陰爻,相與為類。
然三居少陰之桑四居長陰之下,各自有應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
故曰“得敵欲進”。
礙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勝,故或罷而退敗也。
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
四履于順,不與物校,退不見害,故或歌而歡樂也,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所以或鼓或罷,進退無恒者,止為不當其位,妄進故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于五,内毗無首,外宣德化者也。
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
“馬匹亡”者,棄群類也。
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争,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絕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月幾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時,處巽應說,得位履順,上承于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陰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幾望”也。
“馬匹亡,無咎”者,三與己敵,進來攻己,己若與三校戰,則失其所盛,故棄三之類,如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與三争,乃得無咎,故曰“馬匹亡,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疏]正義曰:“絕類上”者,絕三之類,不與二争,而上承于五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攣如”者,系其信之辭也。
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攣如”,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無咎”者,攣如者,相牽系不絕之名也。
五在信時,處于尊位,為群物之主,恒須以中誠交物,孚信何可暫舍,故曰“有孚攣如”。
系信不絕,乃得無咎,故曰“有孚攣如,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無咎。
若真以陽得正位,而無有系信,則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貞兇。
翰,高飛也。
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
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笃内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于天”也。
翰音登天,正亦滅矣。
[疏]正義曰:翰,高飛也。
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
上九處信之終信終則衰也。
信衰則詐起,而忠笃内喪,華美外揚,若鳥于翰音登于天,虛聲遠聞也,故曰“翰音登于天”。
虛聲無實,正之兇也,故曰“貞兇”。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何可長也”者,虛聲無實,何可久長。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适,下則得安。
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疏]“小過亨”至“大吉”。
○正義曰:“小過,亨”者,“小過”,卦名也。
王于《大過》卦下注雲:“音相過之過”。
恐人作罪過之義,故以音之。
然則“小過”之義,亦與彼同也。
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謂是也。
褚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
”此因小人有過差,故君子為過厚之行,非即以過差釋卦名。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言因過得亨,明非罪過,故王于大過音之,明雖義兼罪過得名,上在君子為過行也。
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過釋卦名,失之遠矣。
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也。
“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故曰“利貞”也。
“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時也。
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過厚之行,有吉有兇。
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
過上則愈無所适,過下則不失其安,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厚之行,順而立之則吉,逆而忤鱗則兇,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順,類鳥之上下也。
○注“飛鳥”至“求處”。
○正義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者,遺,失也。
鳥之失聲,必是窮迫,未得安處。
《論語》曰:“鳥之将死,其鳴也哀。
”故知遺音即哀聲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于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小過之名也。
并明小過有亨德之義,過行小事謂之小過,順時矯俗,雖過而通,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
施過于恭儉,利貞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利貞之德,由為過行而得利貞。
然矯枉過正,應時所宜,不可常也,故曰“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成大事者,必在剛也。
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釋“可小事,不可大事”之義。
柔順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時,故曰“小事吉”也。
剛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時,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
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疏]正義曰:釋不取馀物為況,惟取“飛鳥”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飛鳥之象故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
施過于不順,兇莫大焉;施過于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剛,六二承九三之陽,釋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義也。
上則乘剛而逆,下則承陽而順,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疏]正義曰:雷之所出,不出于地。
今出山上,過其本所,故曰“小過”。
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平儉也。
初六:飛鳥以兇。
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兇也。
[疏]正義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于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兇”也。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疏]正義曰:“不可如何也”者,進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兇咎,欲如何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
遇其臣,無咎。
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
祖,始也,謂初也。
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
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于僣,盡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疏]正義曰:過而得之謂之遇,六二在小過而當位,是過而得之也。
祖,始也,謂初也。
妣者,母之稱。
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謂之妣。
巳過于初,故曰“過其祖”也。
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
過不至于僣,盡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疏]正義曰:“臣不可過”者,臣不可自過其位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
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複應而從焉。
其從之也,則戕之兇至矣。
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也。
[疏]正義曰:“弗過防之”者,小過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過,九三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不能先過為防,至令小者或過。
上六小人最居高顯,而複應而從焉。
其從之也,則有殘害之兇至矣,故曰“弗過防之”。
“從或戕之,兇”者,《春秋傳》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
”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
言“或”者,不必之辭也。
謂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疏]正義曰:“兇如何”者,從于小人,果緻兇禍,将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
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
以其不能過,故得合于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
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于小過不甯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
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
不交于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
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于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于永貞。
[疏]“九四無咎”至“永貞”。
○正義曰:居小過之世,小人有過差之行,須大德之人,防使無過。
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責,責不在己,故得無咎。
所以無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為過厚之行,故得遇于無咎之宜,故曰“無咎,弗過遇之”也。
既能無為自守,則無咎,有往則危厲,故曰“往厲”。
不交于物,物亦不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無所告救,故曰“必戒”。
以斯而處于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貞”也。
○注“夫宴安”至“懷也”。
○正義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勸齊侯救邢,為此辭,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鳥之毒,不可懷而安之也。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
“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釋所以弗過而遇,得免于咎者,以其位不當故也。
“終不可長”者,自身有危,無所告救,豈可任之長,以為正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小過,小者過于大也。
六得五位,陰之盛也。
故密雲不雨,至于西郊也。
夫雨者,陰在于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烝而為雨。
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
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
雖陰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
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
弋,射也。
在穴者,隐伏之物也。
“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隐伏者也。
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
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疏]“六五密雲”至“在穴”。
○正義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者,小過者,小者過于大也。
六得五位,是小過于大,陰之盛也。
陰盛于上,而艮止之,九三陽止于下,是陰陽不交,雖複至盛,密雲至于西郊,而不能為雨也。
施之于人,是柔得過而處尊,未能行其恩施,廣其風化也,故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
“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極,五極陰盛,故稱公也。
小過之時,為過猶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隐伏。
以小過之才,治小過之失,能獲小過在隐伏者,有如公之弋獵,取得在穴隐伏之獸也。
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
○注“除過”至“能雨也”。
○正義曰:“除過”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
除過差之道,在于文德,懷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雲不雨”之義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陽巳上,故止也。
[疏]正義曰:“巳上”者,釋所以“密雲不雨”也。
以艮之陽爻,巳上于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為雨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于亢也。
過至于亢,将何所遇?飛而不已,将何所讬?災自己緻,複何言哉! [疏]正義曰:上六處小過之極,是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于亢者也。
過至于亢,無所複遇,故曰“弗遇過之”也。
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飛鳥,飛而無讬,必離矰繳,故曰“飛鳥離之,兇”也。
過亢離兇,是謂自災而緻眚,複何言哉!故曰“是謂災眚”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疏]正義曰:“已亢”者,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疏]正義曰:“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者,濟者,濟渡之名,既者,皆盡之稱,萬事皆濟,故以“既濟”為名。
既萬事皆濟,若小者不通,則有所未濟,故曰“既濟,亨小”也。
小者尚亨,何況于大?則大小剛柔,各當其位,皆得其所。
當此之時,非正不利,故曰“利貞”也。
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
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脩業至于終極,則危亂及之,故曰“初吉終亂”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既濟者,以皆濟為義者也。
小者不遺,乃為皆濟,故舉小
[疏]正義曰:“志未變”者,所以得專一之吉,以志未改變,不更親于他也。
九二:鶴鳴在陰,其子和之。
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處内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于外,任其真者也。
立誠笃至,雖在闇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
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疏]正義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者,九二體剛,處于卦内,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于外,自任其真者也。
處于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于外,為同類之所應焉。
如鶴之鳴于幽遠,則為其子所和,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
“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者,靡,散也,又無偏應,是不私權利,惟德是與。
若我有好爵,吾原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中心願”者,誠信之人,願與同類相應,得誠信而應之,是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
以陰居陽,欲進者也。
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
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罷也。
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
四履于順。
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
不量其力,進退無恒,憊可知也。
[疏]正義曰:六三與四,俱是陰爻,相與為類。
然三居少陰之桑四居長陰之下,各自有應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
故曰“得敵欲進”。
礙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勝,故或罷而退敗也。
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
四履于順,不與物校,退不見害,故或歌而歡樂也,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所以或鼓或罷,進退無恒者,止為不當其位,妄進故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于五,内毗無首,外宣德化者也。
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
“馬匹亡”者,棄群類也。
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争,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絕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月幾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時,處巽應說,得位履順,上承于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陰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幾望”也。
“馬匹亡,無咎”者,三與己敵,進來攻己,己若與三校戰,則失其所盛,故棄三之類,如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與三争,乃得無咎,故曰“馬匹亡,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疏]正義曰:“絕類上”者,絕三之類,不與二争,而上承于五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攣如”者,系其信之辭也。
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攣如”,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無咎”者,攣如者,相牽系不絕之名也。
五在信時,處于尊位,為群物之主,恒須以中誠交物,孚信何可暫舍,故曰“有孚攣如”。
系信不絕,乃得無咎,故曰“有孚攣如,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無咎。
若真以陽得正位,而無有系信,則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貞兇。
翰,高飛也。
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
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笃内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于天”也。
翰音登天,正亦滅矣。
[疏]正義曰:翰,高飛也。
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
上九處信之終信終則衰也。
信衰則詐起,而忠笃内喪,華美外揚,若鳥于翰音登于天,虛聲遠聞也,故曰“翰音登于天”。
虛聲無實,正之兇也,故曰“貞兇”。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何可長也”者,虛聲無實,何可久長。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适,下則得安。
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疏]“小過亨”至“大吉”。
○正義曰:“小過,亨”者,“小過”,卦名也。
王于《大過》卦下注雲:“音相過之過”。
恐人作罪過之義,故以音之。
然則“小過”之義,亦與彼同也。
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謂是也。
褚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
”此因小人有過差,故君子為過厚之行,非即以過差釋卦名。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言因過得亨,明非罪過,故王于大過音之,明雖義兼罪過得名,上在君子為過行也。
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過釋卦名,失之遠矣。
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也。
“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故曰“利貞”也。
“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時也。
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過厚之行,有吉有兇。
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
過上則愈無所适,過下則不失其安,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厚之行,順而立之則吉,逆而忤鱗則兇,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順,類鳥之上下也。
○注“飛鳥”至“求處”。
○正義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者,遺,失也。
鳥之失聲,必是窮迫,未得安處。
《論語》曰:“鳥之将死,其鳴也哀。
”故知遺音即哀聲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于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小過之名也。
并明小過有亨德之義,過行小事謂之小過,順時矯俗,雖過而通,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
施過于恭儉,利貞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利貞之德,由為過行而得利貞。
然矯枉過正,應時所宜,不可常也,故曰“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成大事者,必在剛也。
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釋“可小事,不可大事”之義。
柔順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時,故曰“小事吉”也。
剛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時,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
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疏]正義曰:釋不取馀物為況,惟取“飛鳥”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飛鳥之象故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
施過于不順,兇莫大焉;施過于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剛,六二承九三之陽,釋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義也。
上則乘剛而逆,下則承陽而順,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疏]正義曰:雷之所出,不出于地。
今出山上,過其本所,故曰“小過”。
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平儉也。
初六:飛鳥以兇。
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兇也。
[疏]正義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于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兇”也。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疏]正義曰:“不可如何也”者,進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兇咎,欲如何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
遇其臣,無咎。
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
祖,始也,謂初也。
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
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于僣,盡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疏]正義曰:過而得之謂之遇,六二在小過而當位,是過而得之也。
祖,始也,謂初也。
妣者,母之稱。
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謂之妣。
巳過于初,故曰“過其祖”也。
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
過不至于僣,盡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疏]正義曰:“臣不可過”者,臣不可自過其位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
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複應而從焉。
其從之也,則戕之兇至矣。
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也。
[疏]正義曰:“弗過防之”者,小過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過,九三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不能先過為防,至令小者或過。
上六小人最居高顯,而複應而從焉。
其從之也,則有殘害之兇至矣,故曰“弗過防之”。
“從或戕之,兇”者,《春秋傳》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
”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
言“或”者,不必之辭也。
謂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疏]正義曰:“兇如何”者,從于小人,果緻兇禍,将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
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
以其不能過,故得合于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
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于小過不甯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
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
不交于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
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于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于永貞。
[疏]“九四無咎”至“永貞”。
○正義曰:居小過之世,小人有過差之行,須大德之人,防使無過。
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責,責不在己,故得無咎。
所以無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為過厚之行,故得遇于無咎之宜,故曰“無咎,弗過遇之”也。
既能無為自守,則無咎,有往則危厲,故曰“往厲”。
不交于物,物亦不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無所告救,故曰“必戒”。
以斯而處于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貞”也。
○注“夫宴安”至“懷也”。
○正義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勸齊侯救邢,為此辭,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鳥之毒,不可懷而安之也。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
“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釋所以弗過而遇,得免于咎者,以其位不當故也。
“終不可長”者,自身有危,無所告救,豈可任之長,以為正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小過,小者過于大也。
六得五位,陰之盛也。
故密雲不雨,至于西郊也。
夫雨者,陰在于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烝而為雨。
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
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
雖陰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
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
弋,射也。
在穴者,隐伏之物也。
“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隐伏者也。
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
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疏]“六五密雲”至“在穴”。
○正義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者,小過者,小者過于大也。
六得五位,是小過于大,陰之盛也。
陰盛于上,而艮止之,九三陽止于下,是陰陽不交,雖複至盛,密雲至于西郊,而不能為雨也。
施之于人,是柔得過而處尊,未能行其恩施,廣其風化也,故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
“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極,五極陰盛,故稱公也。
小過之時,為過猶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隐伏。
以小過之才,治小過之失,能獲小過在隐伏者,有如公之弋獵,取得在穴隐伏之獸也。
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
○注“除過”至“能雨也”。
○正義曰:“除過”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
除過差之道,在于文德,懷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雲不雨”之義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陽巳上,故止也。
[疏]正義曰:“巳上”者,釋所以“密雲不雨”也。
以艮之陽爻,巳上于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為雨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于亢也。
過至于亢,将何所遇?飛而不已,将何所讬?災自己緻,複何言哉! [疏]正義曰:上六處小過之極,是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于亢者也。
過至于亢,無所複遇,故曰“弗遇過之”也。
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飛鳥,飛而無讬,必離矰繳,故曰“飛鳥離之,兇”也。
過亢離兇,是謂自災而緻眚,複何言哉!故曰“是謂災眚”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疏]正義曰:“已亢”者,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疏]正義曰:“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者,濟者,濟渡之名,既者,皆盡之稱,萬事皆濟,故以“既濟”為名。
既萬事皆濟,若小者不通,則有所未濟,故曰“既濟,亨小”也。
小者尚亨,何況于大?則大小剛柔,各當其位,皆得其所。
當此之時,非正不利,故曰“利貞”也。
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
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脩業至于終極,則危亂及之,故曰“初吉終亂”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
既濟者,以皆濟為義者也。
小者不遺,乃為皆濟,故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