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聖第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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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史曰:“夏後氏不倍言,殷誓,周盟,德信彌衰。

    無文、武之人,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以失勢,而見奪于諸侯也。

    故衣弊而革才,法弊而更制。

    高皇帝時,天下初定,發德音,行一切之令,權也,非撥亂反正之常也。

    其後,法稍犯,不正于理。

    故奸萌而《甫刑》作,王道衰而《詩》刺彰,諸侯暴而《春秋》譏。

    夫少目之網不可以得魚,三章之法不可以為治。

    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

    唐、虞畫衣冠非阿,湯、武刻肌膚非故,時世不同,輕重之務異也。

    ” 文學曰:“民之仰法,猶魚之仰水,水清則靜,濁則擾;擾則不安其居,靜則樂其業;樂其業則富,富則仁生,贍則争止。

    是以成、康之世,賞無所施,法無所加。

    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賞而不賞,民莫不仁也。

    若斯,則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禦之禦馬也,行則頓之,止則擊之。

    身創于棰,吻傷于銜,求其無失,何可得乎?幹溪之役土崩,梁氏内潰,嚴刑不能禁,峻法不能止。

    故罷馬不畏鞭棰,罷民不畏刑法。

    雖曾而累之,其亡益乎?” 禦史曰:“嚴牆三刃,樓季難之;山高幹雲,牧豎登之。

    故峻則樓季難三刃,陵夷則牧豎易山巅。

    夫爍金在爐,莊?喬不顧;錢刀在路,匹婦掇之;非匹婦貪而莊?喬廉也,輕重之制異,而利害之分明也。

    故法令可仰而不可逾,可臨而不可入。

    《詩》雲:‘不可暴虎,不敢馮河。

    ’為其無益也。

    魯好禮而有季、孟之難,燕哙好讓而有子之之亂。

    禮讓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

    明君據法,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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