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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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魯例第十一
隐元年:春,王正月。
注:惟王者然後改元立号。
《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魯,故因以錄即位,明王者當繼天奉元,養成萬物。
又注: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陳受命,制正月,故假以為王法。
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與後王共之。
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處,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變犧牲,異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
又注: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蟲,莫不一一系于正月。
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婁儀父盟于昧。
傳:稱字,褒之也。
因其可褒而褒之,漸進也。
注:《春秋》王魯,記隐公以為始受命王,因儀父先與隐公盟,可假以見褒賞之法。
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諸侯,有倡始先歸之者,當進而封之,以率其後,亦為所褒者法,明當積漸深知聖德灼然之後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義。
又注: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
公者,五等之爵最尊。
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故《春秋》以臣子書葬者皆稱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傳:兼之,非禮也。
注:《春秋》王魯,以魯為天下化,首明親來被王化漸漬禮義者,在可備責之域,故從内小惡舉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注:不名者,略微也。
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說,遠者來。
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譏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注:所傳聞之世,外離會不書,書内離會者,《春秋》王魯,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于人,故略外也。
又注:王者不治夷狄,錄戎,來者勿拒,去者勿追。
無駭帥師入極。
傳:展無駭也。
不氏,疾始滅也,《春秋》之始也。
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當誅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注:不傳天下異者,從王内錄可知也。
注:記諸侯卒葬者,王者亦當加之以恩禮。
又注:不言薨者,《春秋》王魯,死當有王文。
聖人之為文辭孫順,不可言崩,故貶外言卒,所以褒内也。
宋稱公者,殷後也。
王者封二王後,地方百裡,爵稱公,客待之而不臣也。
又注:錄渴隐者,王者當加恩,意憂勞其國,所以哀死闵患也。
七年:滕侯卒。
傳:不名,微國也,稱侯不嫌也。
注:所傳聞世,未可卒。
所以稱侯而卒者,《春秋》王魯,托隐公以為始受命王。
滕子先朝隐公,《春秋》褒之以禮,嗣子得以其禮祭,故稱侯見其義。
八年:辛亥,宿男卒。
注:宿本小國,不當卒。
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魯,以隐公為始受命王。
宿男先與隐公交接,故卒褒之也。
不名不書葬者,與微者盟功,薄當褒之為小國,故從小國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注:日者,見結日。
偏戰不言戰,托王于魯,不以敵辭言之,所以強王義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
傳:兼言之,微國也。
注:稱侯者,《春秋》托隐公以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隐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
傳:器從名,地從主人。
注:諸侯土地各有封疆裡數,今日取之,然後王者起,興滅國,繼絕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複追系本主。
九年:紀季姜歸于京師。
傳:天子之居,必以衆大之辭言之。
注:地方千裡,周城千雉,宮室官府制度廣大,四方各以其職來貢,無不備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謂内治其國也。
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傳:不言師敗績,内不言戰,言戰乃敗矣。
注:王者兵不與諸侯敵。
戰乃其已敗之文。
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注:莅盟、來盟例,皆時者從内為王義。
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醜,葬我君桓公。
注: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莊十年:荊敗蔡師于莘。
傳:荊者,州名也。
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
注:《春秋》假行事以見王法,因周本有奪爵稱國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備七等以進退之。
二十三年:荊人來聘。
注《春秋》王魯,因其始來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禮、受正朔者,當進之,故使稱人也。
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
注:言獻捷,系戎者。
《春秋》王魯,因見王義。
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諸侯交格而戰者,誅絕其國,獻捷于王者。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夏陽。
注:晉至此乃見者,著晉楚俱大國後,治同姓也。
以滅人見義者,比楚,先治大惡,親疏之别。
三年:公子友如齊莅盟。
注:《春秋》王魯,故言莅,以見王義,使若王者遣使臨諸侯盟,饬以法度。
言來盟,亦因魯都以見王義,使若來之京師,白事于王。
不加莅者,來就魯,魯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傳:楚,子也,稱人,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
注:古者諸侯有難,王者若方伯和平之。
後相犯複,故罪。
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
注:奔父母之喪也,不言奔喪者,尊内,猶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齊侯元卒,公如齊。
注:不言奔喪者,尊内,猶不言朝聘。
成二年傳:曹無大夫,公子手何以書?憂内也。
注:《春秋》托于王魯,因假以見王法,明諸侯有能從王者征伐不義,克勝有功,當褒之,故與大夫。
大夫敵君不貶者,随從王者,大夫得敵諸侯也。
十五年:仲嬰齊卒。
傳:孫以王父字為氏也。
注:顧興滅繼絕,故紀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
季孫意如會晉荀跞于蒨曆。
注:公出奔在外,無君命,所以書會以殊外,言來者從王魯錄。
黑弓以濫來奔。
傳:通濫也。
注:欲見天下實未有濫國,《春秋》新通之爾。
又注:主書者,在《春秋》前,見王者起,當追有功,顯有德,興滅國,繼絕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注:河陽冬言狩。
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
〔案:春言狩,下須增“不從狩郎以正月譏者”九字,乃明。
〕又注:人道浃,王道備,必止于麟者,欲見撥亂功成于麟,猶堯舜之隆鳳皇來儀。
故麟于周為異,《春秋》記以為瑞,明太平以瑞應為效也。
釋曰:王魯者,即所謂以《春秋》當新王也。
夫子受命制作,以為托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記而加乎王心焉。
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
夫制新王之法,以俟後聖,何以必乎魯?曰:因魯史之文,避制作之僭。
祖之所逮聞,惟魯為近,故據以為京師,張治本也。
聖人在位,如日之麗乎天,萬國幽隐,莫不畢照,庶物蠢蠢,鹹得系命,堯舜禹湯文武是也。
聖人不得位,如火之麗乎地,非假薪蒸之屬,不能舒其光究其用。
“天不生仲尼,萬古如長夜”,《春秋》是也。
故日歸明于西,而以火繼之,堯舜禹湯文武之沒,而以《春秋》治之,雖百世可知也。
且《春秋》之托王至廣,稱号名義,仍系于周,挫強扶弱,常系于二伯。
且魯無可觊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魯之僭,則大惡也。
就十二公論之,桓、宣之弑君宜誅,昭之出奔宜絕,定之盜國宜絕,隐之獲歸宜絕,莊之通仇外淫滅同姓宜絕,闵之見弑宜絕。
僖之僭王禮、縱季姬禍鄫子,文之逆祀喪娶不奉朔,成、襄之盜天牲,哀之獲諸侯虛中國以事強吳,雖非誅絕,而免于《春秋》之貶黜者鮮矣。
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魯與天王諸侯皆薪蒸之屬,可以宣火之明,而無與于火之德也。
彼範甯、杜預之徒,哓哓不已,猶蒙瞍之不可語于日月之明、繼照之火也。
建始例第十二 隐元年:春,王正月。
傳:元年者,君之始年也。
春者,歲之始也。
王者,謂文王也。
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大一統也。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
注:變一為元。
元者,氣也,無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
故上無所系,而使春系之也。
春者,天地開辟之端,養
注:惟王者然後改元立号。
《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魯,故因以錄即位,明王者當繼天奉元,養成萬物。
又注: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陳受命,制正月,故假以為王法。
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與後王共之。
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處,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變犧牲,異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
又注: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蟲,莫不一一系于正月。
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婁儀父盟于昧。
傳:稱字,褒之也。
因其可褒而褒之,漸進也。
注:《春秋》王魯,記隐公以為始受命王,因儀父先與隐公盟,可假以見褒賞之法。
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諸侯,有倡始先歸之者,當進而封之,以率其後,亦為所褒者法,明當積漸深知聖德灼然之後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義。
又注:魯稱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
公者,五等之爵最尊。
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稱公,故《春秋》以臣子書葬者皆稱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傳:兼之,非禮也。
注:《春秋》王魯,以魯為天下化,首明親來被王化漸漬禮義者,在可備責之域,故從内小惡舉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
注:不名者,略微也。
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說,遠者來。
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譏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會戎于潛。
注:所傳聞之世,外離會不書,書内離會者,《春秋》王魯,明當先自詳正,躬自厚而薄責于人,故略外也。
又注:王者不治夷狄,錄戎,來者勿拒,去者勿追。
無駭帥師入極。
傳:展無駭也。
不氏,疾始滅也,《春秋》之始也。
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當誅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注:不傳天下異者,從王内錄可知也。
注:記諸侯卒葬者,王者亦當加之以恩禮。
又注:不言薨者,《春秋》王魯,死當有王文。
聖人之為文辭孫順,不可言崩,故貶外言卒,所以褒内也。
宋稱公者,殷後也。
王者封二王後,地方百裡,爵稱公,客待之而不臣也。
又注:錄渴隐者,王者當加恩,意憂勞其國,所以哀死闵患也。
七年:滕侯卒。
傳:不名,微國也,稱侯不嫌也。
注:所傳聞世,未可卒。
所以稱侯而卒者,《春秋》王魯,托隐公以為始受命王。
滕子先朝隐公,《春秋》褒之以禮,嗣子得以其禮祭,故稱侯見其義。
八年:辛亥,宿男卒。
注:宿本小國,不當卒。
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魯,以隐公為始受命王。
宿男先與隐公交接,故卒褒之也。
不名不書葬者,與微者盟功,薄當褒之為小國,故從小國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
注:日者,見結日。
偏戰不言戰,托王于魯,不以敵辭言之,所以強王義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
傳:兼言之,微國也。
注:稱侯者,《春秋》托隐公以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隐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
傳:器從名,地從主人。
注:諸侯土地各有封疆裡數,今日取之,然後王者起,興滅國,繼絕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複追系本主。
九年:紀季姜歸于京師。
傳:天子之居,必以衆大之辭言之。
注:地方千裡,周城千雉,宮室官府制度廣大,四方各以其職來貢,無不備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謂内治其國也。
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
傳:不言師敗績,内不言戰,言戰乃敗矣。
注:王者兵不與諸侯敵。
戰乃其已敗之文。
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注:莅盟、來盟例,皆時者從内為王義。
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醜,葬我君桓公。
注: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莊十年:荊敗蔡師于莘。
傳:荊者,州名也。
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
注:《春秋》假行事以見王法,因周本有奪爵稱國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備七等以進退之。
二十三年:荊人來聘。
注《春秋》王魯,因其始來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禮、受正朔者,當進之,故使稱人也。
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
注:言獻捷,系戎者。
《春秋》王魯,因見王義。
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諸侯交格而戰者,誅絕其國,獻捷于王者。
僖二年:虞師晉師滅夏陽。
注:晉至此乃見者,著晉楚俱大國後,治同姓也。
以滅人見義者,比楚,先治大惡,親疏之别。
三年:公子友如齊莅盟。
注:《春秋》王魯,故言莅,以見王義,使若王者遣使臨諸侯盟,饬以法度。
言來盟,亦因魯都以見王義,使若來之京師,白事于王。
不加莅者,來就魯,魯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傳:楚,子也,稱人,為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也。
注:古者諸侯有難,王者若方伯和平之。
後相犯複,故罪。
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
注:奔父母之喪也,不言奔喪者,尊内,猶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齊侯元卒,公如齊。
注:不言奔喪者,尊内,猶不言朝聘。
成二年傳:曹無大夫,公子手何以書?憂内也。
注:《春秋》托于王魯,因假以見王法,明諸侯有能從王者征伐不義,克勝有功,當褒之,故與大夫。
大夫敵君不貶者,随從王者,大夫得敵諸侯也。
十五年:仲嬰齊卒。
傳:孫以王父字為氏也。
注:顧興滅繼絕,故紀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
季孫意如會晉荀跞于蒨曆。
注:公出奔在外,無君命,所以書會以殊外,言來者從王魯錄。
黑弓以濫來奔。
傳:通濫也。
注:欲見天下實未有濫國,《春秋》新通之爾。
又注:主書者,在《春秋》前,見王者起,當追有功,顯有德,興滅國,繼絕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注:河陽冬言狩。
獲麟春言狩者,蓋據魯,變周之春以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時。
〔案:春言狩,下須增“不從狩郎以正月譏者”九字,乃明。
〕又注:人道浃,王道備,必止于麟者,欲見撥亂功成于麟,猶堯舜之隆鳳皇來儀。
故麟于周為異,《春秋》記以為瑞,明太平以瑞應為效也。
釋曰:王魯者,即所謂以《春秋》當新王也。
夫子受命制作,以為托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記而加乎王心焉。
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
夫制新王之法,以俟後聖,何以必乎魯?曰:因魯史之文,避制作之僭。
祖之所逮聞,惟魯為近,故據以為京師,張治本也。
聖人在位,如日之麗乎天,萬國幽隐,莫不畢照,庶物蠢蠢,鹹得系命,堯舜禹湯文武是也。
聖人不得位,如火之麗乎地,非假薪蒸之屬,不能舒其光究其用。
“天不生仲尼,萬古如長夜”,《春秋》是也。
故日歸明于西,而以火繼之,堯舜禹湯文武之沒,而以《春秋》治之,雖百世可知也。
且《春秋》之托王至廣,稱号名義,仍系于周,挫強扶弱,常系于二伯。
且魯無可觊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魯之僭,則大惡也。
就十二公論之,桓、宣之弑君宜誅,昭之出奔宜絕,定之盜國宜絕,隐之獲歸宜絕,莊之通仇外淫滅同姓宜絕,闵之見弑宜絕。
僖之僭王禮、縱季姬禍鄫子,文之逆祀喪娶不奉朔,成、襄之盜天牲,哀之獲諸侯虛中國以事強吳,雖非誅絕,而免于《春秋》之貶黜者鮮矣。
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魯與天王諸侯皆薪蒸之屬,可以宣火之明,而無與于火之德也。
彼範甯、杜預之徒,哓哓不已,猶蒙瞍之不可語于日月之明、繼照之火也。
建始例第十二 隐元年:春,王正月。
傳:元年者,君之始年也。
春者,歲之始也。
王者,謂文王也。
先言王而後言正月,王正月也,大一統也。
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
注:變一為元。
元者,氣也,無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
故上無所系,而使春系之也。
春者,天地開辟之端,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