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稗疏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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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
平州
《水經》:“濟水過臨濟縣,又東北,迤為淵渚,謂之平州。
”州,古洲字。
平州,濟之淵渚名也,漢為平安縣,在濕沃側。
濕沃,今蒲台縣地。
杜雲:“在泰山牟縣西。
”未是。
崇 杜但雲“秦之與國”,不記其地。
而任公輔謂在京兆鄠縣甘亭。
按:鄠于夏為有扈氏,于殷為崇侯虎之國,文王伐而滅之,其地入周,未聞以封諸侯,去鎬京密迩,固周畿内地。
周自有周之崇,非殷之崇也。
且鄠在上林苑南,與杜陵接壤,北隔渭水。
周京故地已為秦據,趙穿豈能帥孤軍,穿秦境,南涉渭水而侵之?晉雖渡河得少梁,而去鄠猶遠,則此崇國必在渭北河湄,雖與秦而地則近晉。
杜氏阙之,猶知慎也。
黃 桓十七年,盟于黃。
杜雲“齊地”,而未詳其處。
今以公子遂如齊之途計之,齊都臨淄,魯往當迤東而北。
漢琅邪郡有橫縣,讀如黃,應是其地。
垂則應在魯近地。
故遂以辛巳卒;而壬午訃已聞,為之去籥。
杜《解》:“垂,齊地。
”非是。
舒蓼 舒蓼應是一國。
舒不一種,故曰衆舒。
漢有舒縣,又有龍舒。
大抵廬江、舒城、桐城、潛山皆群舒之境,舒蓼其一也。
故徐已取舒,而楚又滅舒蓼,杜雲“二國”,非是。
舒既折入于徐,蓼國在安豐,今霍邱地,文五年楚已滅之,豈一國而再滅乎?且《經》文亦當分别言,不應滅二國而統以一滅之文。
根牟 杜雲:“今琅邪陽都東有牟鄉。
”按:陽都乃齊人遷陽之陽,非東夷國。
東萊郡有牟平,今甯海州;又有東牟,今文登,地濱海而僻夷,根牟自應在此。
抑此連“齊侯伐萊”為文,與“莒伐杞取牟婁”同,則取之者齊也。
根牟應為萊邑,非國也。
《公羊》以為魯取,齊師方在萊,魯豈能越萊而取其東國乎?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範甯謂:“《傳》例言日不言朔,食晦日。
則此丙辰,晦之日也。
‘己巳,齊侯元卒’在晦日之下,當有閏。
”拘守《谷梁》之說既不可通,則曲為之辭,其陋甚矣。
夫丙辰為四月之晦,則四月之朔非丁亥則戊子;推而上之,前年十月朔日當為庚寅,月中不得有癸酉。
惟丙辰為四月朔,然後可推前年十月為己未朔。
“癸酉衛侯鄭卒”,其十五日而後癸巳,征舒弑君為五月八日。
範甯何此之不知邪?《春秋》紀閏凡二:一不告月,一葬齊景公,皆于歲杪。
故劉仲原言是時曆法多謬,每置閏于歲終。
左氏以閏三月為非禮,蓋周曆之魯莽,上不合于天時,下不宜于人事,不待無中氣之月,而或前或後,強謂之閏。
秦之後九月實仿于此。
則四月之後,周曆無閏可知,而安得以丙辰為四月晦哉?若日食必朔,而曆家疏謬,或前或後,故杜氏曰:“不書朔,官失之”,言曆官之失也。
孔子志行夏曆,以立萬世之法,故或言朔,或不言朔,以著其失。
範甯小儒,惡足以知之! 邲 《水經注》:“濟水合荥渎東南流,得宿須口,濟水于此又兼邲目。
”京相璠曰:“在敖北。
”敖者敖山也,在今河陰縣。
傳稱楚子“次于管”,在今鄭州。
“晉師在敖、鄗之間”,渡河而南,正在河陰,濱河之南岸。
背水而陣,于法當敗,宜其掬指舟中也。
《水經注》所雲“濟水有邺目”者,河濟于此合流,故濟有邺名,蓋鄭之北境也。
河陰去鄭州五十裡。
稅畝 稅畝之說,諸家不同。
考之于《傳》,左氏言“不過藉”,《公》《谷》皆言“什一”,以譏其不然,乃未明言其稅法之重輕,故或以為什取其二,或以為仍什一而但廢助法。
《傳》無明文,則當熟繹《經》文以求之。
《經》但言“稅畝”,則非加賦也。
故謂“于公田之外,又稅其一”,于說不立。
然魯之什二,後不經見,必自此始,則朱子“十而取二”之說自伸。
以實求之,言稅畝者,謂無畝而不稅,故曰履畝。
助法一夫百畝,非僅百畝也,唯上地不易之田為百畝。
一易中地則一夫二百畝;再易下地則一夫三百畝。
助法初定之時,民或間一歲再歲而易耕以休地力,迨其後人衆而力有餘,熟耨而糞之,皆成熟地。
先王亦明知後之必墾為肥壤,正以此寬民力而勸之耕,所謂仁之至也。
唯公田則百畝而無萊,萊猶今之荒也。
私田則以三等酌其中,蓋二百畝而名曰百畝。
今此履畝,則凡已耕之土,盡入稅額。
蓋先王雖名什一,而實二十而一,稅畝則無尺土漏于稅外,以周制較之,什而二矣。
此法李悝、宇文融師之,名為清奸弊以裕國,而殃民甚矣。
觀“履畝而稅”之文,則群疑盡釋,三《傳》之說皆可通也。
宣榭 “室有東西廂曰廟,有室曰寝,無室曰榭。
”《爾雅》既有明文。
廟以祀先,朝踐于堂,事屍于室。
無室而何以祭?胡氏謂是宣王之廟,他無考證,獨據呂與叔《考古圖》敦之文耳。
宋人風尚以畜古器為雅,歐陽永叔、趙明誠以搜輯金石文字示博聞。
于時多赝為之以求售者,莫能诘辨。
則此敦者不知出何人之手,而可據以釋《經》乎?杜氏謂“講武屋别在洛陽”者,其說甚允。
榭本與序通,有堂無室,于射為宜,今之演武廳猶其遺制。
而宣王講武于成周,《吉日》《車攻》,《詩》有明證,豈不較信于未知真僞之銅器邪?若《公》《谷》以為藏樂器之所,則以射必有樂,或于榭側有樂器之府,榭火而樂器毀,因傳聞而遂以為樂器之藏耳。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範氏《谷梁傳·注》以癸卯為六月晦日,而置後“己未盟于斷道”為閏月。
按:是年正月有庚子、丁未,若六月癸卯晦,則正月有丁未而無庚子;但六月癸卯朔,則抑有庚子而無丁未。
故杜氏以蔡侯申之卒為二月四日,斯為精确。
蓋《經》文偶脫“二月”二字,猶“壬申公朝于王所”之脫“十月”也。
唯六月朔日癸卯,則斷道之盟為十七日。
範氏巧護《谷梁》,不知曆算,與十年日食同。
成公 作邱甲 邱甲之制,胡氏援引考證詳矣。
顧增乘、增甲之疑,尤屬未安。
據搜紅之車千乘為計甸增乘之征,而以《漢書》一成核之,六十四井而旁加一裡為成,旁加一裡者加八井也,一成之田七十二井,千乘之賦為田七萬二千井,計地方二百七十裡稍弱,與《漢書·刑法志》、馬季長《論語注》、朱子《魯頌傳》所雲三百十六裡有異。
乃魯地有今平陰、泰安、兖州、曲阜、甯陽、泗水、魚台、單縣、濟甯、汶上、費縣、沂水之境,規約成方,豈但二百七十裡?搜紅之車,不待增乘而已足。
況史克所頌“公車千乘”,僖公已然,在邱甲未作之先,非昭公時始有,是增乘之一疑也。
抑據楚人二廣一乘百二十五人為增甲之征,而甲者以甲士得名,一車之中,車正禦右止于三士,雖楚二廣亦然,則一乘止于三甲。
若得臣之戰長狄、齊莊伐衛有驷乘者,偶然賈勇之事,非成法也。
一乘四甲,不贅一甲乎?倘增步卒而不增甲士,不得名增甲,是增甲之一疑也。
嘗以鄭氏《王制注》參考之,周公定天下,九州方七千裡,名山大澤去三之一,其為名田者約三千三百萬井。
以一成出七十二步卒乘之,當有三千三百萬人為兵,計唐之府兵,宋之禁軍廂軍、昭代京外衛所之兵制不足以當其百之五,即隋炀征高麗、開河之役,亦不逮其十一。
雖三代之兵不如後世死于戰争之酷,而勞民罷敝于原野,亦不忍言。
是民何不幸而生于三代之世,罹如此之荼毒,曾先王而忍于虐民如是乎?足知李靖之言,不仁之甚,非古之果爾也。
若包子良謂十井而出一乘,則八十家而七十二人為兵,天下無非兵矣。
豎儒之言,誣古以禍生民,有如此之憯者!按《詩》稱“公車千乘,公徒三萬”,則每乘止三十人。
而《司馬法》十井為通,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徒二十人。
則原無七十二井出百十二人之法,而井止三家,亦無八家
”州,古洲字。
平州,濟之淵渚名也,漢為平安縣,在濕沃側。
濕沃,今蒲台縣地。
杜雲:“在泰山牟縣西。
”未是。
崇 杜但雲“秦之與國”,不記其地。
而任公輔謂在京兆鄠縣甘亭。
按:鄠于夏為有扈氏,于殷為崇侯虎之國,文王伐而滅之,其地入周,未聞以封諸侯,去鎬京密迩,固周畿内地。
周自有周之崇,非殷之崇也。
且鄠在上林苑南,與杜陵接壤,北隔渭水。
周京故地已為秦據,趙穿豈能帥孤軍,穿秦境,南涉渭水而侵之?晉雖渡河得少梁,而去鄠猶遠,則此崇國必在渭北河湄,雖與秦而地則近晉。
杜氏阙之,猶知慎也。
黃 桓十七年,盟于黃。
杜雲“齊地”,而未詳其處。
今以公子遂如齊之途計之,齊都臨淄,魯往當迤東而北。
漢琅邪郡有橫縣,讀如黃,應是其地。
垂則應在魯近地。
故遂以辛巳卒;而壬午訃已聞,為之去籥。
杜《解》:“垂,齊地。
”非是。
舒蓼 舒蓼應是一國。
舒不一種,故曰衆舒。
漢有舒縣,又有龍舒。
大抵廬江、舒城、桐城、潛山皆群舒之境,舒蓼其一也。
故徐已取舒,而楚又滅舒蓼,杜雲“二國”,非是。
舒既折入于徐,蓼國在安豐,今霍邱地,文五年楚已滅之,豈一國而再滅乎?且《經》文亦當分别言,不應滅二國而統以一滅之文。
根牟 杜雲:“今琅邪陽都東有牟鄉。
”按:陽都乃齊人遷陽之陽,非東夷國。
東萊郡有牟平,今甯海州;又有東牟,今文登,地濱海而僻夷,根牟自應在此。
抑此連“齊侯伐萊”為文,與“莒伐杞取牟婁”同,則取之者齊也。
根牟應為萊邑,非國也。
《公羊》以為魯取,齊師方在萊,魯豈能越萊而取其東國乎?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範甯謂:“《傳》例言日不言朔,食晦日。
則此丙辰,晦之日也。
‘己巳,齊侯元卒’在晦日之下,當有閏。
”拘守《谷梁》之說既不可通,則曲為之辭,其陋甚矣。
夫丙辰為四月之晦,則四月之朔非丁亥則戊子;推而上之,前年十月朔日當為庚寅,月中不得有癸酉。
惟丙辰為四月朔,然後可推前年十月為己未朔。
“癸酉衛侯鄭卒”,其十五日而後癸巳,征舒弑君為五月八日。
範甯何此之不知邪?《春秋》紀閏凡二:一不告月,一葬齊景公,皆于歲杪。
故劉仲原言是時曆法多謬,每置閏于歲終。
左氏以閏三月為非禮,蓋周曆之魯莽,上不合于天時,下不宜于人事,不待無中氣之月,而或前或後,強謂之閏。
秦之後九月實仿于此。
則四月之後,周曆無閏可知,而安得以丙辰為四月晦哉?若日食必朔,而曆家疏謬,或前或後,故杜氏曰:“不書朔,官失之”,言曆官之失也。
孔子志行夏曆,以立萬世之法,故或言朔,或不言朔,以著其失。
範甯小儒,惡足以知之! 邲 《水經注》:“濟水合荥渎東南流,得宿須口,濟水于此又兼邲目。
”京相璠曰:“在敖北。
”敖者敖山也,在今河陰縣。
傳稱楚子“次于管”,在今鄭州。
“晉師在敖、鄗之間”,渡河而南,正在河陰,濱河之南岸。
背水而陣,于法當敗,宜其掬指舟中也。
《水經注》所雲“濟水有邺目”者,河濟于此合流,故濟有邺名,蓋鄭之北境也。
河陰去鄭州五十裡。
稅畝 稅畝之說,諸家不同。
考之于《傳》,左氏言“不過藉”,《公》《谷》皆言“什一”,以譏其不然,乃未明言其稅法之重輕,故或以為什取其二,或以為仍什一而但廢助法。
《傳》無明文,則當熟繹《經》文以求之。
《經》但言“稅畝”,則非加賦也。
故謂“于公田之外,又稅其一”,于說不立。
然魯之什二,後不經見,必自此始,則朱子“十而取二”之說自伸。
以實求之,言稅畝者,謂無畝而不稅,故曰履畝。
助法一夫百畝,非僅百畝也,唯上地不易之田為百畝。
一易中地則一夫二百畝;再易下地則一夫三百畝。
助法初定之時,民或間一歲再歲而易耕以休地力,迨其後人衆而力有餘,熟耨而糞之,皆成熟地。
先王亦明知後之必墾為肥壤,正以此寬民力而勸之耕,所謂仁之至也。
唯公田則百畝而無萊,萊猶今之荒也。
私田則以三等酌其中,蓋二百畝而名曰百畝。
今此履畝,則凡已耕之土,盡入稅額。
蓋先王雖名什一,而實二十而一,稅畝則無尺土漏于稅外,以周制較之,什而二矣。
此法李悝、宇文融師之,名為清奸弊以裕國,而殃民甚矣。
觀“履畝而稅”之文,則群疑盡釋,三《傳》之說皆可通也。
宣榭 “室有東西廂曰廟,有室曰寝,無室曰榭。
”《爾雅》既有明文。
廟以祀先,朝踐于堂,事屍于室。
無室而何以祭?胡氏謂是宣王之廟,他無考證,獨據呂與叔《考古圖》敦之文耳。
宋人風尚以畜古器為雅,歐陽永叔、趙明誠以搜輯金石文字示博聞。
于時多赝為之以求售者,莫能诘辨。
則此敦者不知出何人之手,而可據以釋《經》乎?杜氏謂“講武屋别在洛陽”者,其說甚允。
榭本與序通,有堂無室,于射為宜,今之演武廳猶其遺制。
而宣王講武于成周,《吉日》《車攻》,《詩》有明證,豈不較信于未知真僞之銅器邪?若《公》《谷》以為藏樂器之所,則以射必有樂,或于榭側有樂器之府,榭火而樂器毀,因傳聞而遂以為樂器之藏耳。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範氏《谷梁傳·注》以癸卯為六月晦日,而置後“己未盟于斷道”為閏月。
按:是年正月有庚子、丁未,若六月癸卯晦,則正月有丁未而無庚子;但六月癸卯朔,則抑有庚子而無丁未。
故杜氏以蔡侯申之卒為二月四日,斯為精确。
蓋《經》文偶脫“二月”二字,猶“壬申公朝于王所”之脫“十月”也。
唯六月朔日癸卯,則斷道之盟為十七日。
範氏巧護《谷梁》,不知曆算,與十年日食同。
成公 作邱甲 邱甲之制,胡氏援引考證詳矣。
顧增乘、增甲之疑,尤屬未安。
據搜紅之車千乘為計甸增乘之征,而以《漢書》一成核之,六十四井而旁加一裡為成,旁加一裡者加八井也,一成之田七十二井,千乘之賦為田七萬二千井,計地方二百七十裡稍弱,與《漢書·刑法志》、馬季長《論語注》、朱子《魯頌傳》所雲三百十六裡有異。
乃魯地有今平陰、泰安、兖州、曲阜、甯陽、泗水、魚台、單縣、濟甯、汶上、費縣、沂水之境,規約成方,豈但二百七十裡?搜紅之車,不待增乘而已足。
況史克所頌“公車千乘”,僖公已然,在邱甲未作之先,非昭公時始有,是增乘之一疑也。
抑據楚人二廣一乘百二十五人為增甲之征,而甲者以甲士得名,一車之中,車正禦右止于三士,雖楚二廣亦然,則一乘止于三甲。
若得臣之戰長狄、齊莊伐衛有驷乘者,偶然賈勇之事,非成法也。
一乘四甲,不贅一甲乎?倘增步卒而不增甲士,不得名增甲,是增甲之一疑也。
嘗以鄭氏《王制注》參考之,周公定天下,九州方七千裡,名山大澤去三之一,其為名田者約三千三百萬井。
以一成出七十二步卒乘之,當有三千三百萬人為兵,計唐之府兵,宋之禁軍廂軍、昭代京外衛所之兵制不足以當其百之五,即隋炀征高麗、開河之役,亦不逮其十一。
雖三代之兵不如後世死于戰争之酷,而勞民罷敝于原野,亦不忍言。
是民何不幸而生于三代之世,罹如此之荼毒,曾先王而忍于虐民如是乎?足知李靖之言,不仁之甚,非古之果爾也。
若包子良謂十井而出一乘,則八十家而七十二人為兵,天下無非兵矣。
豎儒之言,誣古以禍生民,有如此之憯者!按《詩》稱“公車千乘,公徒三萬”,則每乘止三十人。
而《司馬法》十井為通,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徒二十人。
則原無七十二井出百十二人之法,而井止三家,亦無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