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修身教科書(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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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人生當盡之本務,既于上篇分别言之,是皆屬于實踐倫理學之範圍者也。
今進而推言其本務所由起之理,則為理論之倫理學。
理論倫理學之于實踐倫理學,猶生理學之于衛生學也。
本生理學之原則而應用之,以圖身體之健康,乃有衛生學;本理論倫理學所闡明之原理而應用之,以為行事之軌範,乃有實踐倫理學。
世亦有應用之學,當名之為術者,循其例,則唯理論之倫理學,始可以占倫理之名也。
理論倫理學之性質,與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學,頗有同異,以其人心之成迹或現象為對象,而闡明其因果關系之理,與自然科學同。
其闡定标準,而據以評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惡是非之名,則非自然科學之所具矣。
原理論倫理學之所由起,以人之行為,常不免有種種之疑問,而按據學理以答之,其大綱如下: 問:凡人無不有本務之觀念,如所謂某事當為者,是何由而起欤? 答:人之有本務之觀念也,由其有良心。
問: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當為,某事不當為者欤? 答:良心者,命人以當為善而不當為惡。
問:何為善,何為惡? 答:合于人之行為之理想,而近于人生之鹄者為善,否則為惡。
問:何謂人之行為之理想?何謂人生之鹄? 答:自發展其人格,而使全社會随之以發展者;人生之鹄也,即人之行為之理想也。
問:然則準理想而定行為之善惡者誰與? 答:良心也。
問:人之行為,必以責任随之,何故? 答:以其意志之自由也。
蓋人之意志作用,無論何種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問:良心之所命,或從之,或悖之,其結果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者,良心贊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呵責之。
問:倫理之極緻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以實現理想而已。
倫理學之綱領,不外此等問題,當分别說之于後。
(第二章良心論) (第一節行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别,且迫人以避惡而就善者也。
行一善也,良心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則良心之呵責随之,蓋其作用之見于行為者如此。
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論行為。
世固有以人生動作一切謂之行為者,而倫理學之所謂行為,則其義頗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為原質者也。
苟不本于意志之作用,謂之動作,而不謂之行為,如呼吸之屬是也。
而其他特别動作,苟或緣于生理之變常,無意識而為之,或迫于強權者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
凡失其意志自由選擇之權者,皆不足謂之行為也。
是故行為之原質,不在外現之舉動,而在其意志。
意志之作用既起,則雖其動作未現于外,而未嘗不可以謂之行為,蓋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論果而不求因者,如無意識之罪戾,不免處罰,而雖有惡意,苟未實行,則法吏不能過問是也。
而道德則不然,有人于此,決意欲殺一人,其後阻于他故,卒不果殺。
以法律繩之,不得謂之有罪,而繩以道德,則已與曾殺人者無異,是知道德之于法律,較有直内之性質,而其範圍亦較廣矣。
(第二節動機) 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然則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于有所欲望。
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
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
意志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于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
意志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志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于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欤。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于此。
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
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苟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
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
有人于此,惡其友之放蕩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谏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因其動機之無惡,而并寬其毆人之罪也。
是為判決善惡之準,則當于後章詳言之。
(第三節良心之體用) 人心之作用,蕃變無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
然則良心之作用,将何屬乎?在昔學者,或以良心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别之作用,其說固不可通。
有專屬之于智者,有專屬之于情者,有專屬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見也。
以餘觀之,良心者,該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
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決,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後有當行不當行之決定,是良心作用之屬于意者也。
于其未行之先,善者愛之,否者惡之,既行之後,則樂之,否則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情者也。
今進而推言其本務所由起之理,則為理論之倫理學。
理論倫理學之于實踐倫理學,猶生理學之于衛生學也。
本生理學之原則而應用之,以圖身體之健康,乃有衛生學;本理論倫理學所闡明之原理而應用之,以為行事之軌範,乃有實踐倫理學。
世亦有應用之學,當名之為術者,循其例,則唯理論之倫理學,始可以占倫理之名也。
理論倫理學之性質,與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學,頗有同異,以其人心之成迹或現象為對象,而闡明其因果關系之理,與自然科學同。
其闡定标準,而據以評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惡是非之名,則非自然科學之所具矣。
原理論倫理學之所由起,以人之行為,常不免有種種之疑問,而按據學理以答之,其大綱如下: 問:凡人無不有本務之觀念,如所謂某事當為者,是何由而起欤? 答:人之有本務之觀念也,由其有良心。
問: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當為,某事不當為者欤? 答:良心者,命人以當為善而不當為惡。
問:何為善,何為惡? 答:合于人之行為之理想,而近于人生之鹄者為善,否則為惡。
問:何謂人之行為之理想?何謂人生之鹄? 答:自發展其人格,而使全社會随之以發展者;人生之鹄也,即人之行為之理想也。
問:然則準理想而定行為之善惡者誰與? 答:良心也。
問:人之行為,必以責任随之,何故? 答:以其意志之自由也。
蓋人之意志作用,無論何種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問:良心之所命,或從之,或悖之,其結果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者,良心贊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呵責之。
問:倫理之極緻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以實現理想而已。
倫理學之綱領,不外此等問題,當分别說之于後。
(第二章良心論) (第一節行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别,且迫人以避惡而就善者也。
行一善也,良心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則良心之呵責随之,蓋其作用之見于行為者如此。
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論行為。
世固有以人生動作一切謂之行為者,而倫理學之所謂行為,則其義頗有限制,即以意志作用為原質者也。
苟不本于意志之作用,謂之動作,而不謂之行為,如呼吸之屬是也。
而其他特别動作,苟或緣于生理之變常,無意識而為之,或迫于強權者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
凡失其意志自由選擇之權者,皆不足謂之行為也。
是故行為之原質,不在外現之舉動,而在其意志。
意志之作用既起,則雖其動作未現于外,而未嘗不可以謂之行為,蓋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論果而不求因者,如無意識之罪戾,不免處罰,而雖有惡意,苟未實行,則法吏不能過問是也。
而道德則不然,有人于此,決意欲殺一人,其後阻于他故,卒不果殺。
以法律繩之,不得謂之有罪,而繩以道德,則已與曾殺人者無異,是知道德之于法律,較有直内之性質,而其範圍亦較廣矣。
(第二節動機) 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然則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于有所欲望。
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
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
意志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于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
意志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志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于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欤。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于此。
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
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苟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
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
有人于此,惡其友之放蕩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谏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因其動機之無惡,而并寬其毆人之罪也。
是為判決善惡之準,則當于後章詳言之。
(第三節良心之體用) 人心之作用,蕃變無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
然則良心之作用,将何屬乎?在昔學者,或以良心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别之作用,其說固不可通。
有專屬之于智者,有專屬之于情者,有專屬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見也。
以餘觀之,良心者,該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
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決,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後有當行不當行之決定,是良心作用之屬于意者也。
于其未行之先,善者愛之,否者惡之,既行之後,則樂之,否則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情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