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無例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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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月,邾子來朝」,成、定非弒君者,何為亦月乎?
無諸侯「名、不名」之例
諸侯生名不名諸侯不生名,是矣,然而孔子亦未嘗自定為例也。
何以見之?桓七年「谷伯綏來朝」、「鄧侯吳離來朝」,非生名乎!蓋以其國小而遠,又其後之卒無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
或謂「賤之」,聖人豈貴大賤小乎?或謂「失國之君」,失國當書「來奔」,不當書「來朝」矣。
或謂以桓公故,貶而書名,去年冬,「紀侯來朝」,何以不書名乎?然此猶小國也,雖大國亦有之。
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般殺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或謂以其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然則諸侯不生名之例無可知矣。
不然,當日「賢諸侯,不生名」乃可,何為不然也?楚子名說詳文下。
諸侯失國名不名諸侯失國固多名者,然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十八年「齊師滅譚,譚子奔莒」,僖五年「楚人滅弦,弦子奔黃」之類,皆不名,其無失國名之例可知矣。
或謂聖人與紀侯不争而去,然則譚弦皆不争耶?且安見他國名者之争耶?諸侯出奔名不名桓十五年「十五年」,應作「十六年」。
「衛侯朔出奔齊」,此名也;僖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此不名也,無例也。
諸侯歸名不名僖二十八年「衛侯鄭自楚複歸于衛」,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此不名也,無例也。
執而歸名不名僖二十八年「曹伯襄複歸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此不名也,無例也。
以諸侯歸名不名僖二十六年「楚人滅夔,以夔子歸」,不名,謂夔子以無罪見讨,然則蔡侯獻舞、路嬰兒、沈嘉、許斯、頓、胡豹、曹陽、邾益皆有罪邪? 無「諸侯滅同姓而名」之例 謂諸侯滅同姓名者,隻以僖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而雲。
不知此「毀」字蓋因下「衛侯毀卒」而誤連上也,不知其誤,遂妄論也。
若僖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虢、虞,晉之同姓也;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紀,齊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 無「諸侯卒名、不名」之例 諸侯卒名,其不名者阙也。
隐七年「滕侯卒」,謂「不書名,未同盟也」。
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與同盟,何為名乎?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已同盟矣,何為不名乎?若以為小國不名,如薛、杞、滕,小國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谷卒」、「耆伯?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則無小國不名之例也。
若秦,大國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書「秦伯卒」,則以其荒遠而阙之可知也。
無「魯會書葬,魯不會不書葬」之例 說者謂外諸侯葬,因魯往會而書,謬也。
凡魯往會葬則必書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宣十年「公孫歸父如齊葬齊惠公」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昭十年「叔孫婼如晉葬晉平公」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昭十二年「九月,季孫意如如晉葬晉昭公」,則凡不書「某至某國」,但書「葬某國某公」者,皆無人往會葬可知矣。
不然,何以有書者,餘皆不書乎?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豈有二月方與衛戰,而三月往會葬乎?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齊,葬齊悼公」,又豈有方伐之歸,即使人往會葬乎?又若昭八年「葬陳哀公」,是時陳已滅矣,豈猶循諸侯會葬之禮乎?尤可證其不然也。
又魯有來會葬者,襄三十一年書「滕子來會葬」,其不書者,亦可知他國無人來會葬也。
無「書外災,為魯吊」之例 說者謂書外災為魯往吊,昭九年「陳災」,于時陳已為楚滅,何吊焉? 無「諸侯書葬、不書葬」之例 諸侯卒葬,常也。
惟吳楚之君不書「葬」,以其為蠻國而外之也。
其餘書「卒」不書「葬」者,阙也。
僖九年「宋公禦說卒」,不書「葬」,謂未葬而襄公會諸侯,為襄公諱也。
若成三年宋公、衛侯伐鄭,皆未葬,何以書「葬」,不為之諱乎?且經為内諱有之,未有為外諱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茲父卒」,不書「葬」,謂失民也。
然則凡諸侯書「葬」者,皆得民乎?宣九年,晉成公、衛成公皆不書「葬」,謂魯不往會于二國,皆有故。
若衛宣公、齊悼公方伐其國見上。
,何以往會而書葬乎?君遇弒多不書「葬」,亂而不得其實,非賊不讨不書葬之謂也。
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文十四年「齊侯潘卒」,皆不書「葬」。
謂讨其賊而不葬,若蔡景公、許悼公何以書「葬」乎?别見下。
他若隐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陳侯躍卒」,莊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衛侯朔卒」之類,皆不書「葬」,無以言之,則概曰「怠于禮」,「弱其君」。
夫「怠于禮」,「弱其君」,謂小國也,何以小國多有葬者,大國亦有不葬者乎?以是這魯君冤矣。
何其荒唐謬悠之甚乎? 無「君弒,賊未讨,不書葬」之例 謂君弒,賊未讨,不書「葬」者,徒以魯隐、闵二公不書「葬」,故為此邪說耳。
不知隐、闵不書弒,故以不書「葬」見之,此春秋之取義也。
若外諸侯,知其葬則書,不知其葬則不書,安問見弒者賊讨乎?未讨乎?而以是為例也?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無以言之,乃謂「君子辭也」,又謂「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豈非遁辭之窮乎?昭十九年「五月,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葬許悼公」,無以言之,謂「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謂「不使止為弒父也」,尤可恨。
若然,亂臣賊子樂得而弒君父矣,何懼乎?以此例說春秋,萬世之罪人也。
無「王不書葬」之例 王不書葬,亦阙也。
謂王不書「葬」者謬也。
諸侯尚書「葬」,豈王反不書「葬」乎?因謂「過時書」、「不及時書」、「我有往者書」,從而為之辭,益謬也。
如我有往,則文十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師葬景王」,必書之,其它雖書「葬」而不書某往,其不往可知矣。
又有謂「凡書葬王者皆公親往」,尤謬。
大夫往諸侯且書,往王且書,況公乎!不必辨矣。
無予奪諸侯爵号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
經于杞或稱伯、或稱子,于滕或稱子,于薛或稱伯,皆降也。
其故何也?杞、滕、薛皆小國,其朝觐貢賦力不能備禮,故願降卑以從事,其來赴以是書,則史亦以是書之,孔子不複有所更易也。
其謂孔子有所進退予奪者,邪說也。
不然,何獨于數小國而屢易之乎?及其于大國或稱爵或稱人,則又以為進退予奪在是,尤謬。
「人」者,通上下之稱,稱「人」,則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而論,各因其事也。
于此不勝辨,各詳文下及後條。
若吳、楚之君本為蠻國,故恒抑之。
如楚先稱「楚」又其先稱期,從其舊号,與稱楚同。
,後稱「楚人」,後稱「楚子」,亦非是進退。
蓋其初抑
何以見之?桓七年「谷伯綏來朝」、「鄧侯吳離來朝」,非生名乎!蓋以其國小而遠,又其後之卒無由以知,故于此名之也。
或謂「賤之」,聖人豈貴大賤小乎?或謂「失國之君」,失國當書「來奔」,不當書「來朝」矣。
或謂以桓公故,貶而書名,去年冬,「紀侯來朝」,何以不書名乎?然此猶小國也,雖大國亦有之。
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般殺之于申」,楚子非生名乎?或謂以其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然則諸侯不生名之例無可知矣。
不然,當日「賢諸侯,不生名」乃可,何為不然也?楚子名說詳文下。
諸侯失國名不名諸侯失國固多名者,然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十八年「齊師滅譚,譚子奔莒」,僖五年「楚人滅弦,弦子奔黃」之類,皆不名,其無失國名之例可知矣。
或謂聖人與紀侯不争而去,然則譚弦皆不争耶?且安見他國名者之争耶?諸侯出奔名不名桓十五年「十五年」,應作「十六年」。
「衛侯朔出奔齊」,此名也;僖二十八年,「衛侯出奔楚」,此不名也,無例也。
諸侯歸名不名僖二十八年「衛侯鄭自楚複歸于衛」,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此不名也,無例也。
執而歸名不名僖二十八年「曹伯襄複歸于曹,此名也;「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此不名也,無例也。
以諸侯歸名不名僖二十六年「楚人滅夔,以夔子歸」,不名,謂夔子以無罪見讨,然則蔡侯獻舞、路嬰兒、沈嘉、許斯、頓、胡豹、曹陽、邾益皆有罪邪? 無「諸侯滅同姓而名」之例 謂諸侯滅同姓名者,隻以僖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而雲。
不知此「毀」字蓋因下「衛侯毀卒」而誤連上也,不知其誤,遂妄論也。
若僖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虢、虞,晉之同姓也;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紀,齊之同姓也,何以皆不名乎? 無「諸侯卒名、不名」之例 諸侯卒名,其不名者阙也。
隐七年「滕侯卒」,謂「不書名,未同盟也」。
按:同盟卒而不名者甚多,即以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言之,未與同盟,何為名乎?又以「宿男卒言之,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已同盟矣,何為不名乎?若以為小國不名,如薛、杞、滕,小國也,「薛伯卒」、「杞子卒」、「滕子卒」,此皆不名也;「薛伯谷卒」、「耆伯?卒」、「滕子原卒」,此名也,則無小國不名之例也。
若秦,大國也,亦不名,昭五年、定九年、哀三年皆書「秦伯卒」,則以其荒遠而阙之可知也。
無「魯會書葬,魯不會不書葬」之例 說者謂外諸侯葬,因魯往會而書,謬也。
凡魯往會葬則必書其人。
文六年「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宣十年「公孫歸父如齊葬齊惠公」昭三年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昭十年「叔孫婼如晉葬晉平公」昭十一年「叔弓如宋葬宋平公」昭十二年「九月,季孫意如如晉葬晉昭公」,則凡不書「某至某國」,但書「葬某國某公」者,皆無人往會葬可知矣。
不然,何以有書者,餘皆不書乎?且若桓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豈有二月方與衛戰,而三月往會葬乎?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齊,葬齊悼公」,又豈有方伐之歸,即使人往會葬乎?又若昭八年「葬陳哀公」,是時陳已滅矣,豈猶循諸侯會葬之禮乎?尤可證其不然也。
又魯有來會葬者,襄三十一年書「滕子來會葬」,其不書者,亦可知他國無人來會葬也。
無「書外災,為魯吊」之例 說者謂書外災為魯往吊,昭九年「陳災」,于時陳已為楚滅,何吊焉? 無「諸侯書葬、不書葬」之例 諸侯卒葬,常也。
惟吳楚之君不書「葬」,以其為蠻國而外之也。
其餘書「卒」不書「葬」者,阙也。
僖九年「宋公禦說卒」,不書「葬」,謂未葬而襄公會諸侯,為襄公諱也。
若成三年宋公、衛侯伐鄭,皆未葬,何以書「葬」,不為之諱乎?且經為内諱有之,未有為外諱者也。
僖二十三年「宋公茲父卒」,不書「葬」,謂失民也。
然則凡諸侯書「葬」者,皆得民乎?宣九年,晉成公、衛成公皆不書「葬」,謂魯不往會于二國,皆有故。
若衛宣公、齊悼公方伐其國見上。
,何以往會而書葬乎?君遇弒多不書「葬」,亂而不得其實,非賊不讨不書葬之謂也。
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文十四年「齊侯潘卒」,皆不書「葬」。
謂讨其賊而不葬,若蔡景公、許悼公何以書「葬」乎?别見下。
他若隐七年「滕侯卒」,八年「宿男卒」,桓十二年「陳侯躍卒」,莊十六年「邾子克卒」,二十五年「衛侯朔卒」之類,皆不書「葬」,無以言之,則概曰「怠于禮」,「弱其君」。
夫「怠于禮」,「弱其君」,謂小國也,何以小國多有葬者,大國亦有不葬者乎?以是這魯君冤矣。
何其荒唐謬悠之甚乎? 無「君弒,賊未讨,不書葬」之例 謂君弒,賊未讨,不書「葬」者,徒以魯隐、闵二公不書「葬」,故為此邪說耳。
不知隐、闵不書弒,故以不書「葬」見之,此春秋之取義也。
若外諸侯,知其葬則書,不知其葬則不書,安問見弒者賊讨乎?未讨乎?而以是為例也?若襄三十年「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十月,葬蔡景公」,無以言之,乃謂「君子辭也」,又謂「不忍使父失民于子也」,其晦塞不通,豈非遁辭之窮乎?昭十九年「五月,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冬,葬許悼公」,無以言之,謂「不成乎弒」,赦止之罪也,又謂「不使止為弒父也」,尤可恨。
若然,亂臣賊子樂得而弒君父矣,何懼乎?以此例說春秋,萬世之罪人也。
無「王不書葬」之例 王不書葬,亦阙也。
謂王不書「葬」者謬也。
諸侯尚書「葬」,豈王反不書「葬」乎?因謂「過時書」、「不及時書」、「我有往者書」,從而為之辭,益謬也。
如我有往,則文十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師葬景王」,必書之,其它雖書「葬」而不書某往,其不往可知矣。
又有謂「凡書葬王者皆公親往」,尤謬。
大夫往諸侯且書,往王且書,況公乎!不必辨矣。
無予奪諸侯爵号之例 春秋杞、滕皆侯爵也。
經于杞或稱伯、或稱子,于滕或稱子,于薛或稱伯,皆降也。
其故何也?杞、滕、薛皆小國,其朝觐貢賦力不能備禮,故願降卑以從事,其來赴以是書,則史亦以是書之,孔子不複有所更易也。
其謂孔子有所進退予奪者,邪說也。
不然,何獨于數小國而屢易之乎?及其于大國或稱爵或稱人,則又以為進退予奪在是,尤謬。
「人」者,通上下之稱,稱「人」,則或有君,或有大夫,不可一?而論,各因其事也。
于此不勝辨,各詳文下及後條。
若吳、楚之君本為蠻國,故恒抑之。
如楚先稱「楚」又其先稱期,從其舊号,與稱楚同。
,後稱「楚人」,後稱「楚子」,亦非是進退。
蓋其初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