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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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厥功甚大;施世骠着給與世襲頭等阿達哈哈番。

    總兵藍廷珍,曾協助施世骠;藍廷珍着給與世襲三等阿達哈哈番。

    水師營副将許雲,失陷台灣非關伊罪,奮勇前進,多殺賊衆,身又陣亡;着給與拜他拉布勒哈番。

    參将羅萬倉、遊擊遊崇功,俱系陣亡;羅萬倉、遊崇功着給與拖色拉哈番。

    歐陽凱,着追贈太子少保』。

    又,上谕兵部:『進藏及克複台灣有功人員,其現任者俱已邀恩議叙,惟已經身故者未得議叙;同為國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後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為憫恻。

    爾部着即酌加議叙,着為定例,以副朕褒錄有功之至意。

    欽此』。

    遵旨議準:将立功身故之副将、遊擊、守備、千總、把總二十一員,均準蔭一子監生,給與執照。

    其官兵陣傷者,頭等傷給銀三十兩、二等傷給銀二十五兩、三等傷給銀二十兩、四等傷給銀十五兩、五等傷給銀十兩。

    其兵丁身故者,照陣亡例給與祭葬銀兩。

     雍正二年,上谕:『前往台灣換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岩疆,糧饷在台灣支給。

    伊等所留家口,若無力養贍,則當差之兵丁必緻分心苦累;朕甚為轸恤。

    每月着戶給米一鬥,以資養贍。

    内地米少,則動支台灣所貯米石,合計船價,雇募運至廈門交與地方官躬親按戶給發,務使均沾實惠』。

     雍正五年,上谕:『台灣防汛兵丁,例由内地派往更換;而該營将弁,往往不肯将勤慎誠實營伍中得力之人派往,是以兵丁到彼不遵約束,多放肆生事。

    此乃曆來積弊,朕知之甚悉。

    嗣後台灣換班兵丁,着該管官弁将勤慎可用之人挑選派往。

    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經發覺、或被駐台官員參出,将派往之該管官一并議處。

    如此,則各營派撥兵丁不敢苟且塞責,而海疆得防汛之益矣』。

     雍正六年,上谕:『台灣總兵王郡奏稱:「台灣換班兵丁,例由内地派撥;而其中有字識、柁工、缭手、鬥手、碇手等人,向來多系雇募本地之人冒頂姓名,并非實有兵丁更換。

    至字識、柁、缭、鬥、碇等務,換班兵丁不能通曉;請照随丁之例,就地招募,給以糧饷」等語。

    此事從前總兵俱未經陳明,王郡能據實奏明,甚為可嘉。

    但朕思海洋操練水師,惟柁、缭、鬥、碇關系最為緊要。

    凡在船兵丁之身命,皆操于數十人之手;若不更換内地兵丁,而常令彼地之人執司其事,似有未便。

    朕意柁、缭、鬥、碇等務兵丁雖未能驟熟,但未嘗不可學習而能。

    應于換班之内挑選兵丁,随現今雇募之人學習。

    如雇募有三十名,即于兵丁内挑選三十名随彼學習;三年換班之時,将雇募之人裁省,留此習熟之三十名兵丁教習後班之兵丁。

    此所留兵丁至六年,然後換班;後班兵丁,皆照此例留換。

    則新舊更番疊相傳習,皆可熟知柁、缭、鬥、碇諸務矣。

    此事着史贻直會同高其倬、劉世明妥議具奏。

    又王郡奏稱:「赴台兵丁,向例俱将一營之數十人分散數處戍守,難以訓練。

    嗣後請勻撥一處」等語;所奏甚是。

    但從前何以分散防守?或有别故,亦未可定;亦着史贻直會同高其倬等查明奏聞。

    欽此』。

    遵旨議準:『嗣後台灣各水師營碇、缭、鬥三項揀選兵丁學習,更換以六年為期;着為定例。

    如各營将弁不勤加查管訓練,以緻操駕生疏及仍有隐瞞不換者,一經察出,将該管将、備、千、把照溺職例革職,總督、提督、總兵官交部嚴加議處。

    其柁工尤關緊要,各船正柁準以九年為滿,令其更換。

    再有杉闆工一項專管駕駛杉闆小船,亦照碇、缭、鬥一例教習更換。

    其字識,仍照舊例三年為滿。

    但内地各營送往更換時,令水師提督親加考驗;如各營将不能書寫之人充數,即會同總督将該管将、備參處、其舊時字識,總兵、副将衛門暫留二人,參、遊以下暫留一人;再限六個月,令将各項舊案糧冊詳細交代明白,方令各回内地。

    至台灣十一營兵丁俱從内地五十二營派撥,其更換之時,必令一營之兵丁分散防禦,不令彼此私相聯絡;立法之初,實有深意。

    應仍照舊例遵行』。

    又,上谕:『駐台兵丁軍器,誠為緊要。

    但此項軍器悉系各營自行制備,是以易于破壞;然将内地精良之器給與台軍,亦非善策。

    嗣後換台兵丁軍器,着該督、撫于存公銀内動支制造,務必堅利精良,該督、撫驗看給發。

    俟兵丁至台之日,該巡視禦史會同該鎮查驗點收;倘有不堪使用者,巡視禦史等即據實題參,将該督、撫及承辦官交部議處。

    如三年之内有應更造者,亦令該督、撫制造給送』。

     雍正七年,上谕:『福建台灣戍守之兵丁,其父母妻子留在内地,前已加恩每月給與米糧,以為養贍之資。

    聞台兵向例,每月将所領錢糧扣留五錢,于内地為養贍家口之用。

    朕思兵丁遠涉海洋,所得饷銀又複扣除以養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于駐台之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内地養贍家口之用。

    着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寬舒,而父母妻子之在内地者又得養贍,以示朕恤兵賞勞之至意』。

     乾隆五年,上谕:『福建台灣換班兵丁遠戍重洋,向蒙皇考聖心轸念,于本身應領月饷外,添賞伊家口留住内地者每月米一鬥、銀二錢八分零,以資養贍,誠為格外之恩。

    今朕聞得班兵更換之時,一切行李、衣裝不能無費,甚為拮據,每于本營私派幫貼而後啟行,是行者、居者均有未便。

    可寄信與總督德沛,令其将閩省生息銀兩查算餘剩之數,每年共計若幹?即于此項内分别班兵路途遠近,賞給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庶于内外兵丁,均有裨益』。

     乾隆九年,上谕:『外省鎮将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産業,例有明禁。

    在内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占奪民産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淩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

    朕聞台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将大員無不創立莊産,召佃開墾,以為己業。

    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産,相習以為固然者。

    其中來曆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

    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甯輯番民三道。

    着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台禦史等一一清厘。

    凡曆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産,查明并無侵占番地及與民、番并無争控之案者,無論系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産歸民、番地歸番。

    不許仍前朦混,以啟争端。

    此後,台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産、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

    倘有托名開墾者,将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議處』。

     定例:總兵官三年俸滿,請旨陛見;副将三年限滿,給咨引見;參将、遊擊、都司、守備二年限滿,咨部推補;千總、把總三年限滿,赴省候文推補。

    其兵丁,由内地三年按班抽換,不準就地推補。

    又新例:武職四十無子者,亦準搬眷,與文職同。

     雍正十一年,總督郝玉麟奏準:台屬民壯俱系無賴流寓之人,每多滋事,擾害良民。

    除原撥澎湖通判、台灣府經曆、台鳳諸彰四縣典史民壯共四十四名照舊存留供役外,其道、府、同知、知縣共民壯三百五十六名,悉行革退,編入保甲。

    将原給器械,追繳貯官。

    即于鎮标營兵内酌量撥給道員二十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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