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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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六十年,莊民黃仕卿築。
二八水圳:橫亘施厝圳、十五莊圳中。
萬丹坑圳:在南北投保東。
萬鬥六溪圳:在縣治東北萬鬥六埔。
大甲溪圳:在岸裡、阿裡史等社。
鬼面潭:在半線山内。
水所渟潴,夏秋則益,冬春則涸。
居民土番,取其魚蝦為食。
水漣潭:在水沙連社(詳見「山川」)。
海防 台灣縣:鹿耳門港(自廈至台大商船及台屬小商船往諸、彰、淡水貿易,俱由此出入)、大港(台屬小商船往鳳山貿易由此出入)。
鳳山縣:打鼓港、東港、茄藤港(以上俱無大商船停泊。
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諸羅縣:笨港、蚊港、鹽水港、猴樹港(以上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彰化縣:鹿子港、海防港、三林港(以上三港,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淡水廳:勞施港、蓬山港、後壟港、中港、竹塹港、南嵌港(以上俱無大商船停泊。
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淡水港(自廈至港大商船十隻,名為社船,于此出入。
台屬小商船自三月東南風發,往來貿易;至八月止)。
附考 定例:海船出洋,其置船時,先赴各該縣報明購料在廠;成造竣日,仍赴縣禀請驗量梁頭長短、廣深丈尺,填明印烙,取具澳裡族鄰行保結狀給照,聽其駕駛出洋貿易。
短、廣深丈尺,填明印烙,取具澳裡族鄰行保結狀給照,聽其駕駛出洋貿易。
商船自廈來台,由泉防廳給發印單,開載舵工、水手年貌并所載貨物,于廈之大■〈山上登下〉門會同武汛照單驗放。
其自台回廈,由台防廳查明舵水年貌及貨物數目換給印單,于台之鹿耳門會同武汛點驗出口。
台、廈兩廳各于船隻入口時,照印單查驗人貨相符,準其進港。
出入之時,船内如有夾帶等弊,即行查究。
其所給印單,台、廈二廳彼此彙移查銷。
如有一船未到及印單久不移銷,即移行确查究處。
商船自台往廈,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以防偷越。
如敢違例多帶米谷,嚴加究處。
台屬之■〈舟彭〉仔、杉闆頭、一封書等小船,領給台、鳳、諸三縣船照,周年換照;三邑各設有船總管理。
惟彰化縣止有大肚溪,小船僅在該港裝載五谷貨物;系鹿子港巡檢查驗,按月造冊申報台防廳查核。
台、鳳、諸三縣各船若往南路,俱由台邑之大港汛出入;系新港司巡檢挂驗,仍報台防廳查考。
如赴北路,俱由鹿耳門挂驗出入。
其各船往南北貿易,船總、行保具結狀一紙,填明往某港字樣;同縣照送台防廳登記号簿,給與印單;以水途之遠近,定限期之遲速。
該港汛員查驗,蓋戳入口。
在港所載是何貨物及數目填明單内,查對明白蓋戳,聽其出口。
同郡到府之日,将印單呈繳鹿耳門文、武汛查驗單貨相符,蓋戳聽其駕進。
府澳各港汛員,仍将出入船隻每五日折報,聽台防廳稽查。
如違限未回,嚴比行保;并行各港汛員挨查,以防透越之弊。
淡水舊設社船四隻,向例由淡水莊民佥舉殷實之人詳明取結,赴内地漳、泉造船給照;在廈販買布帛、煙茶、器具等貨來淡發賣,即在淡買籴米粟回棹,接濟漳、泉民食。
雍正元年,增設社船六隻。
乾隆八年,定社船十隻外,不得再有增添。
每年自九月至十二月止,許其來淡一次;回棹,聽其帶米出口。
其餘月分,止令赴鹿耳門貿易。
九年,定台道軍工所辦大料,由社船配運赴廈,再配商船來台交廠。
自九月至十二月止,不限次數,聽其往淡。
商船撥運内地兵米及采買平粜米榖,俱照梁頭丈尺分派。
該船梁頭一丈七尺六寸至一丈八尺者為大船,配載三百石;梁頭一丈七尺一寸至一丈七尺五寸者為次大船,配載二百五十石;梁頭一丈六尺至一丈七尺者為大中船,配載二百石;梁頭一丈五尺六寸至一丈六尺者為次中船,配載一百五十石;梁頭一丈四尺五寸至一丈五尺五寸者為下中船,配載一百石。
其梁頭一丈四尺五寸以下之小商船,例免配載。
每石腳價,定銀六分六厘六毫五絲;自廈載往他處,水程每百裡加銀三厘。
遇奉文起運之時,将入口船隻,計梁頭之丈尺、配米谷之多寡。
至交卸處所,水程有近遠之不同;将交卸地方寫入阄内,當堂令各船戶公同拈阄。
阄值何處,即照拈配運。
若水途窵遠,如至福州府屬及南澳等處交卸者,給與免單二張;其餘興、漳、泉等屬則水途較近,給與免單一張。
俟該船下次入口,将免單呈繳,免其配運。
至台灣小船往各港運載到府交卸者,每石腳價銀三分,着船總雇撥小船運載。
流寓台民有祖父母、父母、子女以及子之妻與幼孫、幼女先在内地,有願往台及欲來台探望者,許其呈明給照渡海。
乾隆五年停止。
海洋禁止偷渡,如有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包攬、索取偷渡人銀兩,用小船載出複上大船,将為首客頭比照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例,發邊衛充軍。
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澳甲、地保及船戶、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亦照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均不準折贖。
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
乾隆元年,水師提督王郡奏準:偷渡船戶照為首客頭例,發邊衛充軍;所得贓銀,照追入官。
該地方官弁疏縱偷渡人數至十名以上者,專管官罰俸一年、兵役各責二十;至疏縱偷渡人數至數十名者,專管官降一級、兵役各責三十(以上并見行「則例」)。
北路米,由笨港販運;南路米,由打鼓港販運。
壬寅六月,台邑存倉稻谷無幾,每日減粜數百石;不敷民食,暫借鳳山倉榖支放。
自東港運至台邑進大港,不由鹿耳門;每石船價八分。
陸運每牛車止五、六石,溪漲難行,腳價數倍水運。
雍正癸卯,浙江饑,運米一萬石;甲辰,補運四萬石。
每商船載米五百石,運費每石二錢;未去之船,尚有貼費(「赤嵌筆談」)。
偷渡來台,廈門是其總路。
又有自小港偷渡上船者,如曾厝埯、白石頭、大■〈山上登下〉、南山邊、鎮海、岐尾,或由劉武店至金門料羅、金龜尾、安海、東石,每乘小漁船私上大船。
曾厝埯、白石頭、大■〈山上登下〉、南山邊、劉武店系水師提标營汛,鎮海、岐尾系海澄營汛,料羅、東石、金龜尾系金門鎮标營汛,安海系泉州城守營汛,各汛亦有文員會同稽查(同上)。
近海港口哨船可出入者,隻鹿耳門、南路打鼓港(打鼓山南岐後水中有雞心礁)、北路蚊港、笨港、淡水港、小雞籠、八尺門。
其餘如鳳山、大港、西溪、蚝港、蛲港、東港(通淡水)、茄藤港、放■〈纟索〉港(冬月沙淤,至夏秋溪漲,船始可行)、大昆麓、社寮港、後灣子(俱琅峤地)、諸羅馬沙溝、歐汪港、布袋澳、茅港尾、鐵線橋、鹽水港、井水港、八掌溪、猴樹港、虎尾溪港、海豐港、二林港、三林港(二林亦多沙線,水退,去口五、六裡)、鹿子港(潮長,大船可至内線,不能抵港。
外線水退,去口十餘裡。
不知港道,不敢出入)、水裡港、牛罵、大甲、貓盂、吞霄、房裡、後壟、中港、竹塹、甫嵌、八裡坌、蛤仔難,可通杉闆船;台灣州仔尾、西港子、灣裡、鳳山喜樹港、萬丹港、諸羅海翁堀、蓬山港,隻容■〈舟古〉仔小船。
再,鳳山岐後、枋寮、加六堂、謝必益、龜璧港、大繡房、魚房港、諸羅■〈魚逮〉仔挖、象領,今盡淤塞,惟小魚船往來耳。
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崇爻之薛坡蘭,可進杉闆(同上)。
郵傳 台灣縣鋪四:府前鋪、南路鋪、北路鋪、新港鋪。
鋪兵有四名。
鳳山縣鋪七:縣前鋪、下淡水鋪、楠子坑鋪、中沖崎鋪、鲫魚潭鋪、岡山鋪、府前鋪。
鋪兵各四名。
諸羅縣鋪一十五:新港鋪,鋪兵四名;目加溜灣鋪、麻豆鋪、佳裡興鋪、茅港尾鋪、大路邊鋪、赤山鋪、新嘓鋪、哆咯嘓鋪、諸羅山鋪、打貓鋪、他裡霧鋪、猴悶鋪、柴裡鋪、草埔鋪。
鋪兵各三名。
彰化縣鋪七:草埔鋪、西螺鋪、埔姜林鋪、小岡鋪、大武郡鋪、半線鋪、大肚鋪。
鋪兵各三名。
淡水廳鋪一十一:大甲鋪、貓盂鋪、吞霄鋪、後壟鋪、中港鋪、竹塹鋪、南嵌鋪、淡水鋪、雞柔鋪、雞籠鋪、金包裡鋪。
鋪兵各三名。
恤政 台灣縣養濟院:在鎮北坊。
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沈朝聘建。
普濟堂:在縣治城隍廟側;計二十間,内有藥王廟、栖流所。
乾隆十二年,知縣李阊權置。
計贍園二十五甲六,又租銀一兩六錢。
分 鳳山縣養濟院:在土墼埕保。
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遠建。
諸羅縣養濟院:在善化裡東保。
康熙二十三年,知縣季麒光建。
彰化縣養濟院:在縣治東,距城裡許。
乾隆元年建。
附考 直省各州、縣,并設普濟、育嬰二堂。
台郡以在海外,獨阙。
顧台地土著者少,戶口未繁,嬰孩從無棄者;惟流移孤獨,恒不免轉死溝壑。
乾隆十一年,巡使六十七、範鹹特命台灣縣知縣李阊權創建普濟堂一所,計二十間,費千餘金。
有新建普濟堂啟,其文曰:『自昔有虞氏重養老之典,而西伯發政施仁以鳏寡孤獨為先務。
蓋深念窮而無告之民,為惠鮮懷保者所尤宜加意也。
國家氣運昌隆,列聖相承,教養備舉;重以我皇上仁心仁政,繼五朝之積累,普四海之恩膏,固巳舉斯世之民,莫不措諸衽席矣。
惟是台郡僻在海隅,地本殷富;是以恤民之典,間有所缺。
比年以來,戶口既盛而地不加辟,内地流民日聚;本院檢閱四縣文移,窮黎以貧病轉溝壑者不一而足。
用是恻然心傷,與諸官寮熟籌;念國家令典,凡直省州、縣各設有普濟堂安集流移,立法至善。
東瀛一方,是典獨阙,所宜急為舉行者。
同城文武諸公,悉以為然,餘二人首先捐俸。
今擇地創建有日,但事須集腋而後成、政必圖久方可繼;是舉也,近則物料有需、工匠有費,遠則計日授糧、按月給發,其疾病醫藥、死亡赈恤之資,皆當一一籌及。
苟非合赀共襄,曷克有濟?且夫台之俗,貧難相恤、有無相濟,風土之善,載在「郡志」。
台之紳士趨善急公,固無俟餘二人之言也。
爰道餘二人補偏救弊之心,以為奉使職者分宜如是。
彼都人士,要當共悉斯意耳』(「使署閑情」)。
義冢 台灣縣義冢:一在甯南坊魁鬥山(俗呼鬼子山);曆年久遠,邱冢壘塞。
一在新昌裡;康熙五十九年,監生陳仕俊買置園地數甲,與鬼子山毗連。
一在水蛙潭;計園地八分,内葬無主棺骸二百八十具。
一在北壇前;内葬無主棺骸一百六十具。
一在海會寺前;内葬無主棺骸一百八十餘具。
俱乾隆十七年知縣魯鼎梅買置。
鳳山縣義冢:一在台灣縣魁鬥山後;久經壘塞。
一在縣治西門外蛇頭埔;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置。
諸羅縣義冢:一在諸羅山保;計七所。
一在打貓保;計六所。
一在鹽水港保;計五所。
一在他裡霧保;計四所。
一在下加冬保;計三所。
一在哆咯嘓保;計三所。
一在茅港尾保;計二所。
一在麻豆保;計二所。
一在安定裡保;計六所。
彰化縣義冢:一在快官山前;知縣蘇渭生置。
一在八卦亭山下;計園地一甲四分,知縣胡邦翰捐置。
附考 台灣古稱荒服,土著者少。
内地客民骛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松惡,其客死無依者,累累相望也。
舊棺櫘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内地眷屬,搬運為難。
乾隆二十四年,台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赀,代運至廈,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認識,一時傳為善政。
其詳文略曰:『伏查台灣遠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
其間留滞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
在台既無眷屬管顧,而内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
停積日久,累累相望,傷心慘目。
前于饬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六具,悉屬曆年停頓,搬運無期。
若不籌議歸埋,必緻抛殘海外,實堪憫恻!輾轉思維,惟将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隻召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内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争先恐後。
而客死枯骸,庶得鹹歸故土。
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擇附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端司其事。
俟船戶陸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收貯;俟親屬赴領,即将具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内,以憑查考。
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于廈門預擇無礙閑僻官山,作為義冢;至期即令該僧人雇工擡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镌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
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并将年月日期、擡埋棺柩若幹具、用過工費若幹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于每年夏杪,令赅僧人将或領、或埋總數注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木,行知台邑存案。
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緻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抛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
現将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擡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擡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價銀二錢。
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辦給。
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确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内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谕:民間如有親屬在台殁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内逐一開明并棺礶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台,一體代運。
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台地另擇義冢掩埋。
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
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恬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
但在台查辦,得以悉心區畫;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圓,以資經理。
惟是船隻系台防廳專管,應作何饬配免差;或另籌船隻,免應差使、端運棺骸之處,未由擅議。
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平之處,未便懸定。
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
伏祈憲台察核,賜移台、廈二防廳定議舉行』。
康熙六十年,莊民黃仕卿築。
二八水圳:橫亘施厝圳、十五莊圳中。
萬丹坑圳:在南北投保東。
萬鬥六溪圳:在縣治東北萬鬥六埔。
大甲溪圳:在岸裡、阿裡史等社。
鬼面潭:在半線山内。
水所渟潴,夏秋則益,冬春則涸。
居民土番,取其魚蝦為食。
水漣潭:在水沙連社(詳見「山川」)。
海防 台灣縣:鹿耳門港(自廈至台大商船及台屬小商船往諸、彰、淡水貿易,俱由此出入)、大港(台屬小商船往鳳山貿易由此出入)。
鳳山縣:打鼓港、東港、茄藤港(以上俱無大商船停泊。
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諸羅縣:笨港、蚊港、鹽水港、猴樹港(以上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彰化縣:鹿子港、海防港、三林港(以上三港,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
淡水廳:勞施港、蓬山港、後壟港、中港、竹塹港、南嵌港(以上俱無大商船停泊。
惟台屬小商船往來貿易)、淡水港(自廈至港大商船十隻,名為社船,于此出入。
台屬小商船自三月東南風發,往來貿易;至八月止)。
附考 定例:海船出洋,其置船時,先赴各該縣報明購料在廠;成造竣日,仍赴縣禀請驗量梁頭長短、廣深丈尺,填明印烙,取具澳裡族鄰行保結狀給照,聽其駕駛出洋貿易。
短、廣深丈尺,填明印烙,取具澳裡族鄰行保結狀給照,聽其駕駛出洋貿易。
商船自廈來台,由泉防廳給發印單,開載舵工、水手年貌并所載貨物,于廈之大■〈山上登下〉門會同武汛照單驗放。
其自台回廈,由台防廳查明舵水年貌及貨物數目換給印單,于台之鹿耳門會同武汛點驗出口。
台、廈兩廳各于船隻入口時,照印單查驗人貨相符,準其進港。
出入之時,船内如有夾帶等弊,即行查究。
其所給印單,台、廈二廳彼此彙移查銷。
如有一船未到及印單久不移銷,即移行确查究處。
商船自台往廈,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以防偷越。
如敢違例多帶米谷,嚴加究處。
台屬之■〈舟彭〉仔、杉闆頭、一封書等小船,領給台、鳳、諸三縣船照,周年換照;三邑各設有船總管理。
惟彰化縣止有大肚溪,小船僅在該港裝載五谷貨物;系鹿子港巡檢查驗,按月造冊申報台防廳查核。
台、鳳、諸三縣各船若往南路,俱由台邑之大港汛出入;系新港司巡檢挂驗,仍報台防廳查考。
如赴北路,俱由鹿耳門挂驗出入。
其各船往南北貿易,船總、行保具結狀一紙,填明往某港字樣;同縣照送台防廳登記号簿,給與印單;以水途之遠近,定限期之遲速。
該港汛員查驗,蓋戳入口。
在港所載是何貨物及數目填明單内,查對明白蓋戳,聽其出口。
同郡到府之日,将印單呈繳鹿耳門文、武汛查驗單貨相符,蓋戳聽其駕進。
府澳各港汛員,仍将出入船隻每五日折報,聽台防廳稽查。
如違限未回,嚴比行保;并行各港汛員挨查,以防透越之弊。
淡水舊設社船四隻,向例由淡水莊民佥舉殷實之人詳明取結,赴内地漳、泉造船給照;在廈販買布帛、煙茶、器具等貨來淡發賣,即在淡買籴米粟回棹,接濟漳、泉民食。
雍正元年,增設社船六隻。
乾隆八年,定社船十隻外,不得再有增添。
每年自九月至十二月止,許其來淡一次;回棹,聽其帶米出口。
其餘月分,止令赴鹿耳門貿易。
九年,定台道軍工所辦大料,由社船配運赴廈,再配商船來台交廠。
自九月至十二月止,不限次數,聽其往淡。
商船撥運内地兵米及采買平粜米榖,俱照梁頭丈尺分派。
該船梁頭一丈七尺六寸至一丈八尺者為大船,配載三百石;梁頭一丈七尺一寸至一丈七尺五寸者為次大船,配載二百五十石;梁頭一丈六尺至一丈七尺者為大中船,配載二百石;梁頭一丈五尺六寸至一丈六尺者為次中船,配載一百五十石;梁頭一丈四尺五寸至一丈五尺五寸者為下中船,配載一百石。
其梁頭一丈四尺五寸以下之小商船,例免配載。
每石腳價,定銀六分六厘六毫五絲;自廈載往他處,水程每百裡加銀三厘。
遇奉文起運之時,将入口船隻,計梁頭之丈尺、配米谷之多寡。
至交卸處所,水程有近遠之不同;将交卸地方寫入阄内,當堂令各船戶公同拈阄。
阄值何處,即照拈配運。
若水途窵遠,如至福州府屬及南澳等處交卸者,給與免單二張;其餘興、漳、泉等屬則水途較近,給與免單一張。
俟該船下次入口,将免單呈繳,免其配運。
至台灣小船往各港運載到府交卸者,每石腳價銀三分,着船總雇撥小船運載。
流寓台民有祖父母、父母、子女以及子之妻與幼孫、幼女先在内地,有願往台及欲來台探望者,許其呈明給照渡海。
乾隆五年停止。
海洋禁止偷渡,如有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包攬、索取偷渡人銀兩,用小船載出複上大船,将為首客頭比照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例,發邊衛充軍。
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澳甲、地保及船戶、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亦照為從例,杖一百、徒三年,均不準折贖。
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回原籍。
乾隆元年,水師提督王郡奏準:偷渡船戶照為首客頭例,發邊衛充軍;所得贓銀,照追入官。
該地方官弁疏縱偷渡人數至十名以上者,專管官罰俸一年、兵役各責二十;至疏縱偷渡人數至數十名者,專管官降一級、兵役各責三十(以上并見行「則例」)。
北路米,由笨港販運;南路米,由打鼓港販運。
壬寅六月,台邑存倉稻谷無幾,每日減粜數百石;不敷民食,暫借鳳山倉榖支放。
自東港運至台邑進大港,不由鹿耳門;每石船價八分。
陸運每牛車止五、六石,溪漲難行,腳價數倍水運。
雍正癸卯,浙江饑,運米一萬石;甲辰,補運四萬石。
每商船載米五百石,運費每石二錢;未去之船,尚有貼費(「赤嵌筆談」)。
偷渡來台,廈門是其總路。
又有自小港偷渡上船者,如曾厝埯、白石頭、大■〈山上登下〉、南山邊、鎮海、岐尾,或由劉武店至金門料羅、金龜尾、安海、東石,每乘小漁船私上大船。
曾厝埯、白石頭、大■〈山上登下〉、南山邊、劉武店系水師提标營汛,鎮海、岐尾系海澄營汛,料羅、東石、金龜尾系金門鎮标營汛,安海系泉州城守營汛,各汛亦有文員會同稽查(同上)。
近海港口哨船可出入者,隻鹿耳門、南路打鼓港(打鼓山南岐後水中有雞心礁)、北路蚊港、笨港、淡水港、小雞籠、八尺門。
其餘如鳳山、大港、西溪、蚝港、蛲港、東港(通淡水)、茄藤港、放■〈纟索〉港(冬月沙淤,至夏秋溪漲,船始可行)、大昆麓、社寮港、後灣子(俱琅峤地)、諸羅馬沙溝、歐汪港、布袋澳、茅港尾、鐵線橋、鹽水港、井水港、八掌溪、猴樹港、虎尾溪港、海豐港、二林港、三林港(二林亦多沙線,水退,去口五、六裡)、鹿子港(潮長,大船可至内線,不能抵港。
外線水退,去口十餘裡。
不知港道,不敢出入)、水裡港、牛罵、大甲、貓盂、吞霄、房裡、後壟、中港、竹塹、甫嵌、八裡坌、蛤仔難,可通杉闆船;台灣州仔尾、西港子、灣裡、鳳山喜樹港、萬丹港、諸羅海翁堀、蓬山港,隻容■〈舟古〉仔小船。
再,鳳山岐後、枋寮、加六堂、謝必益、龜璧港、大繡房、魚房港、諸羅■〈魚逮〉仔挖、象領,今盡淤塞,惟小魚船往來耳。
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崇爻之薛坡蘭,可進杉闆(同上)。
郵傳 台灣縣鋪四:府前鋪、南路鋪、北路鋪、新港鋪。
鋪兵有四名。
鳳山縣鋪七:縣前鋪、下淡水鋪、楠子坑鋪、中沖崎鋪、鲫魚潭鋪、岡山鋪、府前鋪。
鋪兵各四名。
諸羅縣鋪一十五:新港鋪,鋪兵四名;目加溜灣鋪、麻豆鋪、佳裡興鋪、茅港尾鋪、大路邊鋪、赤山鋪、新嘓鋪、哆咯嘓鋪、諸羅山鋪、打貓鋪、他裡霧鋪、猴悶鋪、柴裡鋪、草埔鋪。
鋪兵各三名。
彰化縣鋪七:草埔鋪、西螺鋪、埔姜林鋪、小岡鋪、大武郡鋪、半線鋪、大肚鋪。
鋪兵各三名。
淡水廳鋪一十一:大甲鋪、貓盂鋪、吞霄鋪、後壟鋪、中港鋪、竹塹鋪、南嵌鋪、淡水鋪、雞柔鋪、雞籠鋪、金包裡鋪。
鋪兵各三名。
恤政 台灣縣養濟院:在鎮北坊。
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沈朝聘建。
普濟堂:在縣治城隍廟側;計二十間,内有藥王廟、栖流所。
乾隆十二年,知縣李阊權置。
計贍園二十五甲六,又租銀一兩六錢。
分 鳳山縣養濟院:在土墼埕保。
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遠建。
諸羅縣養濟院:在善化裡東保。
康熙二十三年,知縣季麒光建。
彰化縣養濟院:在縣治東,距城裡許。
乾隆元年建。
附考 直省各州、縣,并設普濟、育嬰二堂。
台郡以在海外,獨阙。
顧台地土著者少,戶口未繁,嬰孩從無棄者;惟流移孤獨,恒不免轉死溝壑。
乾隆十一年,巡使六十七、範鹹特命台灣縣知縣李阊權創建普濟堂一所,計二十間,費千餘金。
有新建普濟堂啟,其文曰:『自昔有虞氏重養老之典,而西伯發政施仁以鳏寡孤獨為先務。
蓋深念窮而無告之民,為惠鮮懷保者所尤宜加意也。
國家氣運昌隆,列聖相承,教養備舉;重以我皇上仁心仁政,繼五朝之積累,普四海之恩膏,固巳舉斯世之民,莫不措諸衽席矣。
惟是台郡僻在海隅,地本殷富;是以恤民之典,間有所缺。
比年以來,戶口既盛而地不加辟,内地流民日聚;本院檢閱四縣文移,窮黎以貧病轉溝壑者不一而足。
用是恻然心傷,與諸官寮熟籌;念國家令典,凡直省州、縣各設有普濟堂安集流移,立法至善。
東瀛一方,是典獨阙,所宜急為舉行者。
同城文武諸公,悉以為然,餘二人首先捐俸。
今擇地創建有日,但事須集腋而後成、政必圖久方可繼;是舉也,近則物料有需、工匠有費,遠則計日授糧、按月給發,其疾病醫藥、死亡赈恤之資,皆當一一籌及。
苟非合赀共襄,曷克有濟?且夫台之俗,貧難相恤、有無相濟,風土之善,載在「郡志」。
台之紳士趨善急公,固無俟餘二人之言也。
爰道餘二人補偏救弊之心,以為奉使職者分宜如是。
彼都人士,要當共悉斯意耳』(「使署閑情」)。
義冢 台灣縣義冢:一在甯南坊魁鬥山(俗呼鬼子山);曆年久遠,邱冢壘塞。
一在新昌裡;康熙五十九年,監生陳仕俊買置園地數甲,與鬼子山毗連。
一在水蛙潭;計園地八分,内葬無主棺骸二百八十具。
一在北壇前;内葬無主棺骸一百六十具。
一在海會寺前;内葬無主棺骸一百八十餘具。
俱乾隆十七年知縣魯鼎梅買置。
鳳山縣義冢:一在台灣縣魁鬥山後;久經壘塞。
一在縣治西門外蛇頭埔;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置。
諸羅縣義冢:一在諸羅山保;計七所。
一在打貓保;計六所。
一在鹽水港保;計五所。
一在他裡霧保;計四所。
一在下加冬保;計三所。
一在哆咯嘓保;計三所。
一在茅港尾保;計二所。
一在麻豆保;計二所。
一在安定裡保;計六所。
彰化縣義冢:一在快官山前;知縣蘇渭生置。
一在八卦亭山下;計園地一甲四分,知縣胡邦翰捐置。
附考 台灣古稱荒服,土著者少。
内地客民骛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松惡,其客死無依者,累累相望也。
舊棺櫘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内地眷屬,搬運為難。
乾隆二十四年,台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赀,代運至廈,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認識,一時傳為善政。
其詳文略曰:『伏查台灣遠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
其間留滞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
在台既無眷屬管顧,而内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
停積日久,累累相望,傷心慘目。
前于饬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六具,悉屬曆年停頓,搬運無期。
若不籌議歸埋,必緻抛殘海外,實堪憫恻!輾轉思維,惟将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隻召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内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争先恐後。
而客死枯骸,庶得鹹歸故土。
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擇附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端司其事。
俟船戶陸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收貯;俟親屬赴領,即将具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内,以憑查考。
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于廈門預擇無礙閑僻官山,作為義冢;至期即令該僧人雇工擡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镌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
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并将年月日期、擡埋棺柩若幹具、用過工費若幹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于每年夏杪,令赅僧人将或領、或埋總數注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木,行知台邑存案。
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緻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抛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
現将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擡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擡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價銀二錢。
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辦給。
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确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内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谕:民間如有親屬在台殁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内逐一開明并棺礶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台,一體代運。
統以一年為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台地另擇義冢掩埋。
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
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恬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
但在台查辦,得以悉心區畫;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圓,以資經理。
惟是船隻系台防廳專管,應作何饬配免差;或另籌船隻,免應差使、端運棺骸之處,未由擅議。
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平之處,未便懸定。
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
伏祈憲台察核,賜移台、廈二防廳定議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