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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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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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冢
規海外千裡以為郡,凡城郭、宮室、都鄙、廬井、津梁,皆王政所必經也;旱潦豐兇有備欤?鳏寡孤獨有養欤?長民者布宣天子德意,相其緩急而先後之,毋以地為荒遠、毋以官為傳舍,必使人官各得其則、物曲各得其宜,是之謂政本;徒精心于簿書、錢榖,抑末矣。
志規制。
城池 公署 倉庫 坊裡 番社 街市 橋梁 水利 海防 郵傳 恤政 義冢 城池 台灣府城(台灣縣附郭):雍正元年,台灣縣知縣周锺瑄創建。
以木栅為城,周二千一百四十七丈;設東、西、南、北大門四,東、南、北小門三。
雍正十一年,周植刺竹。
乾隆元年,易七門,以石雉堞釘鐵皮,樓護女牆;為窩鋪十有五。
二十三年,木栅缺壤,同知攝縣事宋清源重修。
二十四年,知縣夏瑚于莿竹外更植綠珊瑚,環護木栅。
台灣鎮城:即台鎮營。
乾隆五年,總鎮何勉築土堡,内外砌以灰磚;高一丈一尺,周三百三十丈。
台灣縣:附郭。
鳳山縣城:在興隆莊。
康熙六十一年,署縣劉光泗始築土城。
周八百一十丈、高一丈三尺,東、西、南、北設四門。
左倚龜山、右聯蛇山,外浚濠溝。
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環植刺竹。
乾隆二十五年,知縣王瑛曾就四門上增建大炮台四座。
諸羅縣城:在諸羅山。
康熙四十三年,署縣宋永清始建木栅,周圍廣袤六百八十丈,設四門。
雍正元年,知縣孫魯改建土城。
周圍七百九十五丈二尺、基闊二丈四尺,城上馬道廣一丈四尺。
浚溝,離城四丈,周圍八百三十五丈五尺、深各一丈四尺、廣各二丈四尺,水涵五。
雍正五年,知縣劉良璧重建門樓、砌水涵;東曰襟山、西曰帶海、南曰崇陽、北曰拱辰,各安炮二位。
雍正十二年,知縣陸鶴于土城外環植刺竹。
彰化縣城:在半線保。
雍正十二年,知縣秦士望環植刺竹。
周圍七百七十九丈三尺,設東、西、南、北四門。
窩鋪一十三座。
乾隆十三年,知縣陸廣霖重修。
淡水廳城:在竹塹。
雍正十一年,同知徐治民環植刺竹。
周圍四百四十丈,設東、西、南、北四門,俱建門樓。
乾隆二十四年,同知楊愚奉文四城門上各增建炮台一所。
淡水炮城:在淡水八裡坌山北腳下。
紅毛時建,鄭氏葺之,尋複圯。
雍正二年,同知王汧重修,設東、西大門二,南、北小門二焉。
澎湖城:康熙五十六年,總督覺羅滿保、巡撫陳璸、布政使沙木哈建。
附考 台灣府無城;别有城在其西南,曰紅毛城。
鄭氏僭竊時,宮殿在焉。
今設副将一員,統兵三千駐之。
距台灣二十裡(「居易錄」)。
台地初辟,原蔔築城于永康裡,後不行。
鳳、諸二縣各築土堡,郡治居民亦欲仿而行之。
西南臨海,議自南下林子、土墼埕、鬼子山、春牛埔、上帝廟坑、中營埔、萬壽亭、中樓子、北教場直至北海尾,将南北東三面圍築堡牆,約高一丈,底寬一丈八尺、上寬一丈。
每丈用土十四方;牆頂高三尺、寬一尺五寸,用土半方,共土十四方半。
每丈八層,每層用茅竿草四擔,共三十二擔。
牆長一千七百八十丈,每丈約費銀六兩八錢零,計共需銀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六兩有奇(「赤嵌筆談」)。
雍正十一年,上谕:『從前鄂彌達條奏:台灣地方僻處海中,向無城池;宜建築城垣、炮台,以資保障;經大學士等議覆,令福建督、撫妥議具奏。
今據郝玉麟等奏稱:「台灣建城,工費浩繁,臣等再四思維,或可因地制宜,先于見定城基之外,買備刺竹,栽植數層,根深蟠結,可資捍衛;再于刺竹圍内,建造城垣,工作亦易興舉」等語。
朕覽郝玉麟等所奏,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土疏沙淤,工費浩繁,城工非易,故有茨竹藩籬之議。
殊不知城垣之設。
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台灣變亂,率皆自内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
台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号稱天險。
港容三舟,旁皆巨石,峰棱如劍戟,舟行失尺寸,頃刻沉沒;内設炮台,可恃以為固,其法最善。
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衆艘奔赴,無所阻礙;大兵一入,即獲安平港之巨舟,賊無去路,而撫其府市人民。
南北路商賈一聞官軍至,絡繹捆載而來,相依以自保。
物力既充,軍民自倍;賊進不能勝、退無可守,各鳥獸散,終無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
向使賊衆有城可據,收府市人民财物以自固,大兵雖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
蓋重洋形勢,與内地異;此即明效大驗,固未可更議建制也。
若謂台灣築城,即以禦台灣外寇,是又不然。
從前兩征台灣,皆先整兵泊舟于澎湖之南風澳,以候風潮之便;歲不過一時,時不過數日。
若盜賊竊發或外番窺伺,泊舟澎湖,則夕至而朝捕之。
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雖多,然如南路之蛲港、北路之八掌溪、海豐港、鹿子港、大甲、二林、三林、中港、竹塹、蓬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過南路之打鼓、東港、北路之上淡水。
其次,則北路之笨港、鹹水港去府治較遠,縱有外寇,亦不取道于此;備設炮台、派撥汛兵朝夕巡視,自足以資控禦。
今郝玉麟等請于見定城基之外,栽種刺竹,藉為籓籬;實因地制宜,甚有裨益。
其淡水等處炮台,務須建造;各屬并應增修,不可惜費省工,或緻潦草。
應如何舉行之處?着郝玉麟、趙國麟妥協定議具奏。
欽此』。
續據該督郝玉麟等題準:台灣府治自小北門起、至南水門止,俱屬沙土,堪以栽種刺竹;其西面一帶迫臨海濱,潮汐往來,難以種竹,應建大炮台兩座,設立敵台、城門、望樓等項。
至府治西北一方,見有鎮營駐劄營盤,惟東南一處并未設立;議于大東門内設立營盤一處、小南門邊設立營盤一處,仍與各營盤一體圍植刺竹。
并南路之茄藤港等處,建炮台十座;府治西面一帶炮台空隙處所,設立木栅,以資捍蔽(咨稿)。
公署 滿、漢兩察院:在府治東安坊鳳山縣公館舊址,南向。
大堂、川堂各一座,左右建滿、漢察院住宅各二進,旁列廂房各十餘間。
大堂前為儀門,又前為大門。
門外為木栅、照牆、東西轅門;兩旁建鼓亭,外為挂号房、為官廳。
雍正元年建。
乾隆元年,滿察院白起圖辟左旁曠地為射圃,構草亭三間。
十五年,漢察院楊開鼎辟右旁曠地為射圃,未就;+六年,漢察院錢琦成之。
校士院:在東安坊縣學之左,今廢。
乾隆二十七年,改建海東書院、三十年,改建祝聖宮。
分巡道:在府治西定坊,西向。
凡三座,每座三進。
由大門、儀門入而廳事,顔曰「敬事堂」。
堂之右為齋閣、為住宅,堂左則掾吏處之,堂下左右廨舍輿隸居之。
大門内,左為福德祠、右有官廳。
其外為照牆、為鼓亭、為轅門;照牆外為巡捕廳。
署後有台曰「澄台」、亭曰「斐亭」,巡道高拱幹建。
雍正三年,巡道吳昌祚于署之東南隅建關帝廟、觀音堂、魁星閣、媽祖廟。
雍正十二年,巡道張嗣昌添建官廳。
乾隆五年,巡道劉良璧建豐亭于署後東南隅。
十年,巡道莊年建媽祖廟于澄台側。
二十七年,巡道覺羅四明重修。
台灣府:在東安坊,南向。
舊系僞宅。
兩座毗連;後左畔一署傾圯,惟存右署,規制稍隘。
雍正七年,知府倪象恺即左畔基址恢廓重建,大堂、川堂、二堂、東西齋閣、廂房以及大門、儀門悉具。
大門之内,左為土地祠、右為官廳。
大堂下兩旁為六房,外環以木栅;前列照牆,規模軒敞。
貢生黃國英董其事,五十餘日落成。
雍正九年,知府王士任建三堂一座,又置四層住屋一所,為東甯新署。
署右側舊有榕梁、四合亭遺址,地甚寬敞。
乾隆三十年,知府蔣允焄改建官廳二間,曲檻回廊,重樓複閣,池台亭沼,各色悉備;又編竹為籬,雜莳花木,備極勝概。
海防廳:一在西定坊,西向;乾隆二十七年,同知何恺建「内省軒」。
一在鹿耳門。
經曆司:在府署東南,南向。
儒學:教授,在府學明倫堂後。
訓導,舊在學宮左。
乾隆十五年,移建奎光閣後。
台灣縣:在鎮北坊,西向。
前為新民堂,後為愛堂;堂後為齋閣、為住宅、為射圃。
築亭曰「潤餘亭」。
左為天後宮,右為庖廪堂,前為儀門。
儀門外,左為福德祠、右為獄。
乾隆十五年,知縣魯鼎梅新建。
舊縣署在東安坊,開辟時建。
雍正五年,知縣冷岐晖重修。
移建後改為海東書院,今廢。
縣丞:原在府署之東,雍正九年移駐羅漢門。
幹降二十七年奉文建署,未就。
典史:在郡署左。
新港巡檢司:在府署東,即縣丞舊署。
乾隆二十六年巡檢裁署,移建鬥六門。
儒學:教谕,在縣學明倫堂後。
訓導,在明倫堂左。
乾隆十五年,移建崇聖祠後。
鳳山縣:在城内興隆莊東,南向。
康熙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建;五十七年,知縣李丕煜重修。
大堂、川堂、後堂、公廨,悉如制。
乾隆五年,知縣程芳建六房。
十二年,知縣呂锺琇建露台。
十七年,知縣吳士元建天後宮。
二十一年,知縣丁居信建花廳。
二十七年,知縣王瑛曾重修。
縣丞:原在萬丹。
乾隆二十六年,移駐阿裡港。
典史:在縣東。
原在縣西偏,康熙二十三年建,後廢。
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移建。
淡水巡檢司:在大昆麓。
雍正九年建,今賃公館在港東裡嵌頂街。
儒學:教谕,在崇聖祠右、明倫堂側。
訓導,在明倫堂後;乾隆十年,知縣呂锺琇建。
公館:在府治甯南坊。
諸羅縣:在城内。
原在佳裡興裡,康熙四十三年移駐今所。
四十五年,攝縣篆同知孫元衡始建大堂、川堂、儀門。
五十五年,知縣周锺瑄增建後堂及内廨、左右兩廊;庫在大堂右、獄在儀門右。
五十九年,署縣事通判孫魯重修。
雍正六年,知縣劉良璧再葺。
乾隆五年,知縣何衢重建六房;又于縣左,添置社番納饷公所一座。
十六年,知縣周芬鬥增建天後宮。
二十一年,署縣稽璇改建天後宮。
二十七年,知縣衛克堉鼎新重建。
縣丞:在笨港街坂頭厝;原在笨港街磚仔窯,雍正十二年移建今所。
典史:在縣署右,雍正二年建,乾隆二十六年典史周兆新重修。
佳裡興巡檢司:在鹽水港,雍正十年建,地低有水患,曆任巡檢增修。
鬥六門巡檢司:在鬥六門,乾隆二十六年發帑新建。
儒學:教谕,在明倫堂左側。
訓導,在明倫堂。
公館:在府治東安坊。
彰化縣:在縣城北,雍正六年,知縣湯啟聲建。
前為大堂,後為川堂、為後堂、為庫房、為廂房;左側廚房,右側小軒。
乾隆五年,知縣許廷璠重建六房。
八年,知縣劉靖建幕廳。
十三年,知縣陸廣霖、十四年知縣蘇渭生相繼修監獄。
十八年,知縣劉辰駿建天後宮。
二十五年,知縣張世珍建官廳。
縣丞:在貓羅保南投街,乾隆二十四年發帑新建。
典史:在縣署南。
乾隆十二年,典史朱江重建。
二十六年,典史仇作霖修。
鹿子港巡檢司:在鹿子港。
雍正十年建。
乾隆二十年,巡檢沈明禹重修。
貓霧捒巡檢司:在貓霧捒。
雍正十年建。
儒學:教谕,在縣學。
訓導,在縣學。
公館:在府治鎮北坊。
淡水廳:在竹塹士林莊廳治内。
舊公館在彰化縣治,雍正二年同知王汧建。
乾隆七年,同知莊年重建;大門、儀門、大堂、二堂悉具。
二十一年,同知王錫缙改建今所。
二十八年,監生何長興捐修。
竹塹巡檢司:在竹塹城内。
乾隆二十一年建。
八裡坌巡檢司:在八裡坌莊。
雍正十一年建。
乾隆十五年風災圯,今移駐新莊公館。
淡水公館:在廳署左。
乾隆二十八年,同知夏瑚建。
澎湖廳:在大山嶼西澳原巡檢舊署。
倉庫 台灣府庫:在府署右。
倉廒二所:一在鎮北坊縣治左,七十六間。
一在東安坊舊縣治右,三十七間。
台灣縣倉廒四所:一在舊縣治左,計五十七間;一在紅毛樓縣治右,計一十四間;一在安平鎮,計二間;一在羅漠門,計三間。
監倉一所:在縣治左,共二十間。
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新建。
社倉一所:舊在鎮北坊。
計四間。
康熙五十年,台廈道陳璸建。
乾隆十五年,知縣魯鼎梅改建縣署,因就縣倉以貯社榖。
又二所:一在大傑巅社,一在新港社。
鳳山縣倉廒五所:一在府治錢局,計三十八間;一在府治東安坊,計二十一間;一在府治大埔,計二十間;一在安平鎮,計二十五間;一在興隆莊,計三十八間。
監倉一所:在縣治舊倉後,計五間。
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新建。
社倉一所:在萬丹街,計二間。
番社社倉八所:一在放■〈纟索〉社、一在茄藤社、一在力力社、一在下淡水社、一在上淡水社、一在搭樓社、一在武洛社、一在阿猴社,各定額二間。
諸羅縣倉廒四所:一在府治東安坊,原一百三十六間;遞年倒壞四十六間,實存九十間。
乾隆十二年歸府掌管七十間,今實二十間。
一在笨港,計一百零九間。
一在縣治,計八十間。
一在鬥六門,計九間。
社倉七所:一在諸羅山,一在安定裡、一在鬥六門、一在茅港尾、一在善化裡、一在新化裡、一在打貓莊,各建一間。
番社社倉一十二所:在諸羅山社、一在打貓社、一在他裡霧社、一在柴裡社、一在蕭壟社、一在大武壟加麥社、一在大武壟頭社、一在大武壟芒仔芒社、一在哆咯嘓社、一在阿裡山社、一在麻豆社、一在灣裡社。
監倉未建,監榖寄貯各番社。
彰化縣倉廒三所:一在縣治半線保,計一十五間;康熙五十二年,諸羅知縣周锺瑄建。
一在鹿子港,計一十六間;一在貓霧捒,計三間:并雍正年間奉文建。
一在林泛埔,計二十一間,乾隆十六年莊民合建。
社倉未建,社榖寄貯半線縣倉。
淡水廳倉廒四所:一在竹塹城,計一十二間。
一在八裡坌,計一十二間。
一在後壟社,計一間。
一在南嵌社,計一間。
監倉二所:一在竹塹城,計五間。
一在廳署内,計六間。
社倉未
志規制。
城池 公署 倉庫 坊裡 番社 街市 橋梁 水利 海防 郵傳 恤政 義冢 城池 台灣府城(台灣縣附郭):雍正元年,台灣縣知縣周锺瑄創建。
以木栅為城,周二千一百四十七丈;設東、西、南、北大門四,東、南、北小門三。
雍正十一年,周植刺竹。
乾隆元年,易七門,以石雉堞釘鐵皮,樓護女牆;為窩鋪十有五。
二十三年,木栅缺壤,同知攝縣事宋清源重修。
二十四年,知縣夏瑚于莿竹外更植綠珊瑚,環護木栅。
台灣鎮城:即台鎮營。
乾隆五年,總鎮何勉築土堡,内外砌以灰磚;高一丈一尺,周三百三十丈。
台灣縣:附郭。
鳳山縣城:在興隆莊。
康熙六十一年,署縣劉光泗始築土城。
周八百一十丈、高一丈三尺,東、西、南、北設四門。
左倚龜山、右聯蛇山,外浚濠溝。
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環植刺竹。
乾隆二十五年,知縣王瑛曾就四門上增建大炮台四座。
諸羅縣城:在諸羅山。
康熙四十三年,署縣宋永清始建木栅,周圍廣袤六百八十丈,設四門。
雍正元年,知縣孫魯改建土城。
周圍七百九十五丈二尺、基闊二丈四尺,城上馬道廣一丈四尺。
浚溝,離城四丈,周圍八百三十五丈五尺、深各一丈四尺、廣各二丈四尺,水涵五。
雍正五年,知縣劉良璧重建門樓、砌水涵;東曰襟山、西曰帶海、南曰崇陽、北曰拱辰,各安炮二位。
雍正十二年,知縣陸鶴于土城外環植刺竹。
彰化縣城:在半線保。
雍正十二年,知縣秦士望環植刺竹。
周圍七百七十九丈三尺,設東、西、南、北四門。
窩鋪一十三座。
乾隆十三年,知縣陸廣霖重修。
淡水廳城:在竹塹。
雍正十一年,同知徐治民環植刺竹。
周圍四百四十丈,設東、西、南、北四門,俱建門樓。
乾隆二十四年,同知楊愚奉文四城門上各增建炮台一所。
淡水炮城:在淡水八裡坌山北腳下。
紅毛時建,鄭氏葺之,尋複圯。
雍正二年,同知王汧重修,設東、西大門二,南、北小門二焉。
澎湖城:康熙五十六年,總督覺羅滿保、巡撫陳璸、布政使沙木哈建。
附考 台灣府無城;别有城在其西南,曰紅毛城。
鄭氏僭竊時,宮殿在焉。
今設副将一員,統兵三千駐之。
距台灣二十裡(「居易錄」)。
台地初辟,原蔔築城于永康裡,後不行。
鳳、諸二縣各築土堡,郡治居民亦欲仿而行之。
西南臨海,議自南下林子、土墼埕、鬼子山、春牛埔、上帝廟坑、中營埔、萬壽亭、中樓子、北教場直至北海尾,将南北東三面圍築堡牆,約高一丈,底寬一丈八尺、上寬一丈。
每丈用土十四方;牆頂高三尺、寬一尺五寸,用土半方,共土十四方半。
每丈八層,每層用茅竿草四擔,共三十二擔。
牆長一千七百八十丈,每丈約費銀六兩八錢零,計共需銀一萬二千二百四十六兩有奇(「赤嵌筆談」)。
雍正十一年,上谕:『從前鄂彌達條奏:台灣地方僻處海中,向無城池;宜建築城垣、炮台,以資保障;經大學士等議覆,令福建督、撫妥議具奏。
今據郝玉麟等奏稱:「台灣建城,工費浩繁,臣等再四思維,或可因地制宜,先于見定城基之外,買備刺竹,栽植數層,根深蟠結,可資捍衛;再于刺竹圍内,建造城垣,工作亦易興舉」等語。
朕覽郝玉麟等所奏,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土疏沙淤,工費浩繁,城工非易,故有茨竹藩籬之議。
殊不知城垣之設。
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台灣變亂,率皆自内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
台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号稱天險。
港容三舟,旁皆巨石,峰棱如劍戟,舟行失尺寸,頃刻沉沒;内設炮台,可恃以為固,其法最善。
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衆艘奔赴,無所阻礙;大兵一入,即獲安平港之巨舟,賊無去路,而撫其府市人民。
南北路商賈一聞官軍至,絡繹捆載而來,相依以自保。
物力既充,軍民自倍;賊進不能勝、退無可守,各鳥獸散,終無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
向使賊衆有城可據,收府市人民财物以自固,大兵雖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
蓋重洋形勢,與内地異;此即明效大驗,固未可更議建制也。
若謂台灣築城,即以禦台灣外寇,是又不然。
從前兩征台灣,皆先整兵泊舟于澎湖之南風澳,以候風潮之便;歲不過一時,時不過數日。
若盜賊竊發或外番窺伺,泊舟澎湖,則夕至而朝捕之。
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雖多,然如南路之蛲港、北路之八掌溪、海豐港、鹿子港、大甲、二林、三林、中港、竹塹、蓬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過南路之打鼓、東港、北路之上淡水。
其次,則北路之笨港、鹹水港去府治較遠,縱有外寇,亦不取道于此;備設炮台、派撥汛兵朝夕巡視,自足以資控禦。
今郝玉麟等請于見定城基之外,栽種刺竹,藉為籓籬;實因地制宜,甚有裨益。
其淡水等處炮台,務須建造;各屬并應增修,不可惜費省工,或緻潦草。
應如何舉行之處?着郝玉麟、趙國麟妥協定議具奏。
欽此』。
續據該督郝玉麟等題準:台灣府治自小北門起、至南水門止,俱屬沙土,堪以栽種刺竹;其西面一帶迫臨海濱,潮汐往來,難以種竹,應建大炮台兩座,設立敵台、城門、望樓等項。
至府治西北一方,見有鎮營駐劄營盤,惟東南一處并未設立;議于大東門内設立營盤一處、小南門邊設立營盤一處,仍與各營盤一體圍植刺竹。
并南路之茄藤港等處,建炮台十座;府治西面一帶炮台空隙處所,設立木栅,以資捍蔽(咨稿)。
公署 滿、漢兩察院:在府治東安坊鳳山縣公館舊址,南向。
大堂、川堂各一座,左右建滿、漢察院住宅各二進,旁列廂房各十餘間。
大堂前為儀門,又前為大門。
門外為木栅、照牆、東西轅門;兩旁建鼓亭,外為挂号房、為官廳。
雍正元年建。
乾隆元年,滿察院白起圖辟左旁曠地為射圃,構草亭三間。
十五年,漢察院楊開鼎辟右旁曠地為射圃,未就;+六年,漢察院錢琦成之。
校士院:在東安坊縣學之左,今廢。
乾隆二十七年,改建海東書院、三十年,改建祝聖宮。
分巡道:在府治西定坊,西向。
凡三座,每座三進。
由大門、儀門入而廳事,顔曰「敬事堂」。
堂之右為齋閣、為住宅,堂左則掾吏處之,堂下左右廨舍輿隸居之。
大門内,左為福德祠、右有官廳。
其外為照牆、為鼓亭、為轅門;照牆外為巡捕廳。
署後有台曰「澄台」、亭曰「斐亭」,巡道高拱幹建。
雍正三年,巡道吳昌祚于署之東南隅建關帝廟、觀音堂、魁星閣、媽祖廟。
雍正十二年,巡道張嗣昌添建官廳。
乾隆五年,巡道劉良璧建豐亭于署後東南隅。
十年,巡道莊年建媽祖廟于澄台側。
二十七年,巡道覺羅四明重修。
台灣府:在東安坊,南向。
舊系僞宅。
兩座毗連;後左畔一署傾圯,惟存右署,規制稍隘。
雍正七年,知府倪象恺即左畔基址恢廓重建,大堂、川堂、二堂、東西齋閣、廂房以及大門、儀門悉具。
大門之内,左為土地祠、右為官廳。
大堂下兩旁為六房,外環以木栅;前列照牆,規模軒敞。
貢生黃國英董其事,五十餘日落成。
雍正九年,知府王士任建三堂一座,又置四層住屋一所,為東甯新署。
署右側舊有榕梁、四合亭遺址,地甚寬敞。
乾隆三十年,知府蔣允焄改建官廳二間,曲檻回廊,重樓複閣,池台亭沼,各色悉備;又編竹為籬,雜莳花木,備極勝概。
海防廳:一在西定坊,西向;乾隆二十七年,同知何恺建「内省軒」。
一在鹿耳門。
經曆司:在府署東南,南向。
儒學:教授,在府學明倫堂後。
訓導,舊在學宮左。
乾隆十五年,移建奎光閣後。
台灣縣:在鎮北坊,西向。
前為新民堂,後為愛堂;堂後為齋閣、為住宅、為射圃。
築亭曰「潤餘亭」。
左為天後宮,右為庖廪堂,前為儀門。
儀門外,左為福德祠、右為獄。
乾隆十五年,知縣魯鼎梅新建。
舊縣署在東安坊,開辟時建。
雍正五年,知縣冷岐晖重修。
移建後改為海東書院,今廢。
縣丞:原在府署之東,雍正九年移駐羅漢門。
幹降二十七年奉文建署,未就。
典史:在郡署左。
新港巡檢司:在府署東,即縣丞舊署。
乾隆二十六年巡檢裁署,移建鬥六門。
儒學:教谕,在縣學明倫堂後。
訓導,在明倫堂左。
乾隆十五年,移建崇聖祠後。
鳳山縣:在城内興隆莊東,南向。
康熙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建;五十七年,知縣李丕煜重修。
大堂、川堂、後堂、公廨,悉如制。
乾隆五年,知縣程芳建六房。
十二年,知縣呂锺琇建露台。
十七年,知縣吳士元建天後宮。
二十一年,知縣丁居信建花廳。
二十七年,知縣王瑛曾重修。
縣丞:原在萬丹。
乾隆二十六年,移駐阿裡港。
典史:在縣東。
原在縣西偏,康熙二十三年建,後廢。
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洙移建。
淡水巡檢司:在大昆麓。
雍正九年建,今賃公館在港東裡嵌頂街。
儒學:教谕,在崇聖祠右、明倫堂側。
訓導,在明倫堂後;乾隆十年,知縣呂锺琇建。
公館:在府治甯南坊。
諸羅縣:在城内。
原在佳裡興裡,康熙四十三年移駐今所。
四十五年,攝縣篆同知孫元衡始建大堂、川堂、儀門。
五十五年,知縣周锺瑄增建後堂及内廨、左右兩廊;庫在大堂右、獄在儀門右。
五十九年,署縣事通判孫魯重修。
雍正六年,知縣劉良璧再葺。
乾隆五年,知縣何衢重建六房;又于縣左,添置社番納饷公所一座。
十六年,知縣周芬鬥增建天後宮。
二十一年,署縣稽璇改建天後宮。
二十七年,知縣衛克堉鼎新重建。
縣丞:在笨港街坂頭厝;原在笨港街磚仔窯,雍正十二年移建今所。
典史:在縣署右,雍正二年建,乾隆二十六年典史周兆新重修。
佳裡興巡檢司:在鹽水港,雍正十年建,地低有水患,曆任巡檢增修。
鬥六門巡檢司:在鬥六門,乾隆二十六年發帑新建。
儒學:教谕,在明倫堂左側。
訓導,在明倫堂。
公館:在府治東安坊。
彰化縣:在縣城北,雍正六年,知縣湯啟聲建。
前為大堂,後為川堂、為後堂、為庫房、為廂房;左側廚房,右側小軒。
乾隆五年,知縣許廷璠重建六房。
八年,知縣劉靖建幕廳。
十三年,知縣陸廣霖、十四年知縣蘇渭生相繼修監獄。
十八年,知縣劉辰駿建天後宮。
二十五年,知縣張世珍建官廳。
縣丞:在貓羅保南投街,乾隆二十四年發帑新建。
典史:在縣署南。
乾隆十二年,典史朱江重建。
二十六年,典史仇作霖修。
鹿子港巡檢司:在鹿子港。
雍正十年建。
乾隆二十年,巡檢沈明禹重修。
貓霧捒巡檢司:在貓霧捒。
雍正十年建。
儒學:教谕,在縣學。
訓導,在縣學。
公館:在府治鎮北坊。
淡水廳:在竹塹士林莊廳治内。
舊公館在彰化縣治,雍正二年同知王汧建。
乾隆七年,同知莊年重建;大門、儀門、大堂、二堂悉具。
二十一年,同知王錫缙改建今所。
二十八年,監生何長興捐修。
竹塹巡檢司:在竹塹城内。
乾隆二十一年建。
八裡坌巡檢司:在八裡坌莊。
雍正十一年建。
乾隆十五年風災圯,今移駐新莊公館。
淡水公館:在廳署左。
乾隆二十八年,同知夏瑚建。
澎湖廳:在大山嶼西澳原巡檢舊署。
倉庫 台灣府庫:在府署右。
倉廒二所:一在鎮北坊縣治左,七十六間。
一在東安坊舊縣治右,三十七間。
台灣縣倉廒四所:一在舊縣治左,計五十七間;一在紅毛樓縣治右,計一十四間;一在安平鎮,計二間;一在羅漠門,計三間。
監倉一所:在縣治左,共二十間。
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新建。
社倉一所:舊在鎮北坊。
計四間。
康熙五十年,台廈道陳璸建。
乾隆十五年,知縣魯鼎梅改建縣署,因就縣倉以貯社榖。
又二所:一在大傑巅社,一在新港社。
鳳山縣倉廒五所:一在府治錢局,計三十八間;一在府治東安坊,計二十一間;一在府治大埔,計二十間;一在安平鎮,計二十五間;一在興隆莊,計三十八間。
監倉一所:在縣治舊倉後,計五間。
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新建。
社倉一所:在萬丹街,計二間。
番社社倉八所:一在放■〈纟索〉社、一在茄藤社、一在力力社、一在下淡水社、一在上淡水社、一在搭樓社、一在武洛社、一在阿猴社,各定額二間。
諸羅縣倉廒四所:一在府治東安坊,原一百三十六間;遞年倒壞四十六間,實存九十間。
乾隆十二年歸府掌管七十間,今實二十間。
一在笨港,計一百零九間。
一在縣治,計八十間。
一在鬥六門,計九間。
社倉七所:一在諸羅山,一在安定裡、一在鬥六門、一在茅港尾、一在善化裡、一在新化裡、一在打貓莊,各建一間。
番社社倉一十二所:在諸羅山社、一在打貓社、一在他裡霧社、一在柴裡社、一在蕭壟社、一在大武壟加麥社、一在大武壟頭社、一在大武壟芒仔芒社、一在哆咯嘓社、一在阿裡山社、一在麻豆社、一在灣裡社。
監倉未建,監榖寄貯各番社。
彰化縣倉廒三所:一在縣治半線保,計一十五間;康熙五十二年,諸羅知縣周锺瑄建。
一在鹿子港,計一十六間;一在貓霧捒,計三間:并雍正年間奉文建。
一在林泛埔,計二十一間,乾隆十六年莊民合建。
社倉未建,社榖寄貯半線縣倉。
淡水廳倉廒四所:一在竹塹城,計一十二間。
一在八裡坌,計一十二間。
一在後壟社,計一間。
一在南嵌社,計一間。
監倉二所:一在竹塹城,計五間。
一在廳署内,計六間。
社倉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