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
關燈
小
中
大
汀,初隸晉安,為新羅縣。唐開元間,福州長史唐循忠攜引誘遁逃戶三千餘置郡。正元〔1〕杜佑作《通典》,戶五千三百三十,口萬五千九百九十五。迨宋朝承平日久,生聚日滋,《元豐九域志》已載主戶六萬六千一百五十七,客戶一萬五千二百九十九,視唐既數倍。慶元舊志載主、客戶二十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主客丁四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一,視元豐又數倍。雖中更紹定寇攘〔2〕,因以饑馑流亡,幾緻減半,數年來尋複其舊,有以見宋朝鴻恩龐澤、涵育之深雲。
祖帳戶一十五萬三百三十一戶,計一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二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四萬五千七百一十八人,總計三十二萬一千八十口。
主戶坊市二千八百八十九戶,計五千五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二千二百三十三人,總計七千二百三十八口。鄉村九萬九千八百二十五戶,計一十二萬四百四十七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三萬六百九十一人,總計二十五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口。
客戶坊市二千三百九十六戶,計二千五百五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八千二百一十三人,總計一萬七千〔3〕一十八口。鄉村四萬五千二百二十一戶,計四萬七千四百五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四千五百八十一人,總計五萬一千九百八十六口。
遞年見管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六十一戶,計三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三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九萬九千二百四十八人,總計五十三萬二千六百八十一口。
主戶坊市三萬三千四百五十六戶,計八萬二千一百單一丁,老小單丁不成丁一千四百一十五人,總計八萬三千五百一十六口。鄉村九萬三千六百四十四戶,計一十五萬五千八百五十一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八人,總計二十八萬九千四百三十九口。
客戶坊市三萬九千一百七十戶,計三萬九千三百六十二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二萬五千九百三十二人,總計六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口。鄉村五萬六千九十一戶,計五萬六千一百一十九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三萬八千三百一十三人,總計九萬四千四百三十二口。
除新收落帳外見管二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三戶,計三十三萬五千一百六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九萬九千七百八十四人〔4〕,總計五十三萬四千八百九十口。
主戶坊市三萬三千七百五十九戶,計八萬二千三百四十七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千五百四人,總計八萬三千八百五十一口。鄉村九萬三千八百五十七戶,計一十五萬六千二百五十七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三萬三千七百三十八人,總計二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五口。
客戶坊市三萬九千三百八十戶,計三萬九千九百二十六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二萬六千七百七人,總計六萬六千六百三十三口。鄉村五萬六千四百三十六戶,計五萬六千五百七十六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總計九萬五千四十一口。
校注:
〔1〕即貞元。因避宋真宗諱,改貞為正。
〔2〕南宋紹定二年(1229年),汀州私鹽販舉事,至紹定四年(1231年)為陳■〈韋〈艹冓〉〉所鎮壓。
〔3〕依祖帳戶不成丁數及客戶總計數,應為一萬七百一十八口,“千”應為“百”。
〔4〕下文主、客戶不成丁數為二十萬四百一十四人,與此不同。
祖帳戶一十五萬三百三十一戶,計一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二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四萬五千七百一十八人,總計三十二萬一千八十口。
主戶坊市二千八百八十九戶,計五千五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二千二百三十三人,總計七千二百三十八口。鄉村九萬九千八百二十五戶,計一十二萬四百四十七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三萬六百九十一人,總計二十五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口。
客戶坊市二千三百九十六戶,計二千五百五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八千二百一十三人,總計一萬七千〔3〕一十八口。鄉村四萬五千二百二十一戶,計四萬七千四百五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四千五百八十一人,總計五萬一千九百八十六口。
遞年見管二十二萬二千三百六十一戶,計三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三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九萬九千二百四十八人,總計五十三萬二千六百八十一口。
主戶坊市三萬三千四百五十六戶,計八萬二千一百單一丁,老小單丁不成丁一千四百一十五人,總計八萬三千五百一十六口。鄉村九萬三千六百四十四戶,計一十五萬五千八百五十一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八人,總計二十八萬九千四百三十九口。
客戶坊市三萬九千一百七十戶,計三萬九千三百六十二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二萬五千九百三十二人,總計六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口。鄉村五萬六千九十一戶,計五萬六千一百一十九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三萬八千三百一十三人,總計九萬四千四百三十二口。
除新收落帳外見管二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三戶,計三十三萬五千一百六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九萬九千七百八十四人〔4〕,總計五十三萬四千八百九十口。
主戶坊市三萬三千七百五十九戶,計八萬二千三百四十七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千五百四人,總計八萬三千八百五十一口。鄉村九萬三千八百五十七戶,計一十五萬六千二百五十七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一十三萬三千七百三十八人,總計二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五口。
客戶坊市三萬九千三百八十戶,計三萬九千九百二十六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二萬六千七百七人,總計六萬六千六百三十三口。鄉村五萬六千四百三十六戶,計五萬六千五百七十六丁,老小單丁殘疾不成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總計九萬五千四十一口。
校注:
〔1〕即貞元。因避宋真宗諱,改貞為正。
〔2〕南宋紹定二年(1229年),汀州私鹽販舉事,至紹定四年(1231年)為陳■〈韋〈艹冓〉〉所鎮壓。
〔3〕依祖帳戶不成丁數及客戶總計數,應為一萬七百一十八口,“千”應為“百”。
〔4〕下文主、客戶不成丁數為二十萬四百一十四人,與此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