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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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山始記于宋僧神解,共三十三目。今志中注出,存其舊也。

    一是山相傳有三十六奇,省志、府志諸書所載各異,數又不備,今從《道山紀略》。

    一閩山、鐘山為是山之支,其依山諸勝迹,例得志。

    一私祠、淫祀不志。

    一名勝古迹,年代有考者,先後條列之,無考則從其見名之始。名見于《唐志》,在唐後,名見于《宋志》,在宋後,其未嘗見名者,志于卷末。

    一寺觀定以創建之年代,其無考者列于末;祠廟則從神之先後。神生于唐,志在唐,神生于宋,志在宋,不以立廟早晚論;若恒宿天神則首列之。

    一石刻先碑後碣,無考者為“疑刻”。

    一碑刻已沒,無文可錄者,存其名于“石刻”志下,注“今亡”。碑刻已沒,有文可錄者,下注“今亡,文見某志”。

    一是志從宋倪守約《赤松山志》例,志人物。

    一有第宅園亭在山麓,其人可傳者,入《人物》,“流寓”附。

    一宸翰謹錄卷首。

    一是山藝文甚多,今約存之。

    一藝文從府志例,夾注于諸志之下,不另卷,以便覽者。

    一志中遇宦閩者,俱注明字某、某地人。入《名宦》,則注“入府志名宦傳”,使遊其地不忘其人。

    一志中遇“閩産”,俱注爵裡,著述于下,已入《人物》者,旁注“詳人物”。

    一志中有旁注“見石刻”三字者,互見《石刻》。

    一石刻有閹勒姓名、僧頌功德者,概不志。

    一山前山後略繪二圖,餘不悉具。

    一紅雨山房為纂志之所,《志》成志之,不忘其朔。

    一纂志人刻石,例得自志,藝文例得自收。

    一志中引用諸書,或采其文,或存其事,不能備載書名。

    一是志分十卷,卷首志宸翰,次名勝,次古迹,次寺觀,次祠廟,次第宅園亭,次石刻,次人物,次仙釋,終志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