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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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志 戶口土田田賦鹽饷陸饷水饷雜稅存留經費(附) 國家用度既已取諸民間,而百凡臼興作又複藉夫人力,賦役之際,亦在位者之所宜深念也。

    雖山林川澤為天地自然之利,而定其經制、輕其差徭,使戶口蕃息、家多蓋藏,人事節宣之功居多焉。

    善乎!孟子之論富民也:「易薄以先之、時禮以繼之」,斯真千古為治之龜鑒也。

    志賦役。

     賦役考 「禹貢」三壤有則,「周官」少司寇掌登民數,蓋因地定賦,義取均其事役,原不忍盡民之力、盡民之财也。

    漢制:民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賦錢;固戶口之賦之所由始。

    唐立租、庸、調之法(丁男田百畝,歲納粟二石謂租。

    每丁随鄉土所出,歲輸絹及绫□各二丈、棉三兩,不蠶之土輸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謂調。

    每丁歲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為絹三尺謂庸),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其法,以丁身為主。

    迨德宗朝,楊炎變為兩稅并租、庸、調而一之: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戶以見居為簿、人以貧富為差。

    其法,以資産為主。

    以丁身為主者弊至于田亡而賦存、戶亡而籍存;以資産為主者,弊至于庸錢既納,而差役如故:其累均也。

    然自兩稅之行,相沿至今不廢者,時為之也。

    明初,以黃冊定天下戶口、土田之賦;後流為四差之弊(裡甲均徭,驿傳機兵)。

    萬曆中,變而為「一條鞭」;括一縣丁糧、徭役,備載每名一歲應納之數,下帖民間使納銀而官辦其差徭。

    乃行之既久,遂以差徭合征之賦為正賦。

     至國朝定鼎,又有輪值之大當(九甲一切夫役、雜費,俱就現年征比)。

    是明初黃冊已不免于兩稅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條鞭法行,則又折差徭為額征,而力役之征終不能免;大當繼之,在當日特以濟一時之急,不意久而不革,遂相習為固然也。

    及甲寅三藩之變,兵饷米運色目益繁。

    康熙十九年,總督姚啟聖慨然請除大當。

    其時台雖未附,然自二十二年至今,民得含哺鼓腹,不知有額外之征、無名之賦者,皆姚公之力、聖天子之賜也。

    前鄭氏不分主客,計口算丁;今則三縣以有室家者均編客戶,單丁不與焉。

    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戶口日繁,地畝并未加廣,宜施寬大之恩,共享恬熙之樂。

    嗣後直隸各省地方遇編審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實數另造清冊奏聞;其征收錢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仍不許有司于造冊之時藉端需索,用副朕休養生息之意』。

    于是部議:俟後編審,另造新增人丁為盛世滋生戶口冊。

    大哉皇仁,與天無極;自茲以往,永無加賦之累矣。

    然戶口常額恩诏已定,而土田利弊百出難窮。

    蓋昔鄭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園,以十分為一甲,有官佃、文武官佃之分;而征輸之額,其則例亦遂以别。

    内附之後,官佃、文武田園通勻,無異舊時課額各為豁減,聽民自征,無參差畸零之費;而所耕田園,有子孫世業之安。

    故合一縣之地而計之,其則有三;合田園之主而名之,其目有四。

    一曰官莊,是郡屬各官招墾以遞授于後官者也;一曰業戶,是紳衿、士民請墾納賦或自承買而賦于官者也;一曰管事,是鄉衆共推一人理其鄉之賦稅差役,公計田園以酬其勞而賦稅不與之者也;一曰番社,則番自為耕,無租課而有丁米而且賦及番婦者也。

    至于田園三壤,則肥硗之不一。

    其……(原刊本缺兩頁)。

     戶口 土田 田賦 鹽饷 陸饷 水饷 雜稅 存留經費(附) 〔戶口〕 ……丁五百八十二,合計通縣共二千四百四十五戶、四千零七十八口,共征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三十四,奉文永不加賦。

     外八社土番,并歸本縣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

    内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婦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外,實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

    内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鬥,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鬥;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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