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志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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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鬥壹升參合捌勺陸抄玖撮貳圭。
正科米 壹佰壹拾柒石捌鬥陸升貳抄玖撮貳圭。
正米 壹佰壹拾石壹鬥肆升玖合伍勺陸抄。
鼠耗分例米 柒石柒鬥壹升肆勺陸抄玖撮貳圭。
包納米 參拾捌石捌鬥伍升參合捌勺肆抄。
正米 參拾陸石參鬥壹升貳合。
鼠耗分例米 貳石伍鬥肆升壹合捌勺肆抄。
清遠縣: 民糧 陸拾陸戶。
計正耗米 伍拾貳石柒鬥捌升壹合參勺捌抄捌撮。
田錢 壹貫貳佰參拾壹文玖分。
每文科米壹升陸合。
計正耗米 肆拾伍石捌鬥貳升柒合捌抄捌撮。
此正耗米總數應為肆拾伍石捌鬥參升柒合捌抄捌撮,「貳升」為「參升」。
正米 肆拾貳石捌鬥參升捌合肆勺。
鼠耗分例米 貳石玖鬥玖升捌合陸勺捌抄捌撮。
丁稅戶 陸拾陸戶。
丁 壹拾壹丁。
每丁米伍鬥玖升。
計正耗米 陸石玖鬥肆升肆合參勺。
正米 陸石肆鬥玖升。
鼠耗分例米 肆鬥伍升肆合參勺。
鹽課 天一生水,潤下作鹹,是為五味之最。
雖民食之所需,而古人什一之稅,猶未及此。
自齊以魚鹽富強,曆代因之,以資國用。
設官榷賣,遂以為常。
宋設立鹽場一十七處,自歸附後,起廢合并不一。
至元三十年,止設一十四處,初定額辦鹽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引貳百斤。
大德六年,添辦鹽捌仟肆佰貳拾肆引貳佰斤。
通以三萬引為額,每引給工本壹拾兩,與竈戶煎辦。
【每一引官價一定十五兩。
】 提舉官置司廣州。
本路所管者,靖康、香山、東莞、歸德、黃田、海晏、矬峒七場而已。
其隆井、招收、小江三場,隸潮州路。
淡水、石橋二場,隸惠州路。
雙恩、鹹水二場,隸南恩州。
以其據永樂大典卷一一九○七,「其」字為「上」字。
鹽場皆屬揚舉司,故并錄于此。
本司各場周歲總辦: 客旅鹽 捌千玖百玖引。
散辦鹽 貳萬壹千壹百玖拾壹引。
散辦鹽總數與後列分數合計不符有工本十二場散辦鹽合計壹萬玖千伍百肆拾伍引,無工本二場散辦鹽壹千伍百肆拾陸引,合計貳萬壹千玖拾壹引,比此數少壹百引,總數與分數必有一誤。
官吏食鹽,民食鹽,竈戶食鹽。
有工本一十二場,計鹽二萬八千四百五十四引。
小江場周歲辦鹽七千八百二十四引: 客旅鹽三千九百六十四引。
散辦鹽三千八百六十引。
招收場周歲辦鹽二千八十六引: 客旅鹽五百四十九引。
散辦鹽一千五百三十七引。
石橋場周歲辦鹽三千九百八十一引: 客旅鹽二千七百六十二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一十九引。
鹹水場周歲辦鹽二千六十一引: 客旅鹽八百一十九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四十二引。
雙恩場周歲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客旅鹽八百一十五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四十三引。
隆井場周歲散辦鹽一千六百四十八引。
淡水場周歲散辦鹽一千九百二引。
黃田場周歲散辦鹽五百八十二引。
東莞場周歲散辦鹽四百一十二引。
香山場周歲散辦鹽一千七百八十四引。
歸德場周歲散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靖康場周歲散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無工本二場,計鹽一千五百四十六引。
海晏場周歲散辦鹽九百六十一引。
矬峒場周歲散辦鹽五百八十五引。
商稅 本路各務縣周歲總辦: 稅課鈔貳仟陸拾壹定肆拾伍兩貳錢參分陸厘。
竹木課鈔參拾柒定壹拾捌兩。
在城商稅務周歲辦:
正科米 壹佰壹拾柒石捌鬥陸升貳抄玖撮貳圭。
正米 壹佰壹拾石壹鬥肆升玖合伍勺陸抄。
鼠耗分例米 柒石柒鬥壹升肆勺陸抄玖撮貳圭。
包納米 參拾捌石捌鬥伍升參合捌勺肆抄。
正米 參拾陸石參鬥壹升貳合。
鼠耗分例米 貳石伍鬥肆升壹合捌勺肆抄。
清遠縣: 民糧 陸拾陸戶。
計正耗米 伍拾貳石柒鬥捌升壹合參勺捌抄捌撮。
田錢 壹貫貳佰參拾壹文玖分。
每文科米壹升陸合。
計正耗米 肆拾伍石捌鬥貳升柒合捌抄捌撮。
此正耗米總數應為肆拾伍石捌鬥參升柒合捌抄捌撮,「貳升」為「參升」。
正米 肆拾貳石捌鬥參升捌合肆勺。
鼠耗分例米 貳石玖鬥玖升捌合陸勺捌抄捌撮。
丁稅戶 陸拾陸戶。
丁 壹拾壹丁。
每丁米伍鬥玖升。
計正耗米 陸石玖鬥肆升肆合參勺。
正米 陸石肆鬥玖升。
鼠耗分例米 肆鬥伍升肆合參勺。
鹽課 天一生水,潤下作鹹,是為五味之最。
雖民食之所需,而古人什一之稅,猶未及此。
自齊以魚鹽富強,曆代因之,以資國用。
設官榷賣,遂以為常。
宋設立鹽場一十七處,自歸附後,起廢合并不一。
至元三十年,止設一十四處,初定額辦鹽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引貳百斤。
大德六年,添辦鹽捌仟肆佰貳拾肆引貳佰斤。
通以三萬引為額,每引給工本壹拾兩,與竈戶煎辦。
【每一引官價一定十五兩。
】 提舉官置司廣州。
本路所管者,靖康、香山、東莞、歸德、黃田、海晏、矬峒七場而已。
其隆井、招收、小江三場,隸潮州路。
淡水、石橋二場,隸惠州路。
雙恩、鹹水二場,隸南恩州。
以其據永樂大典卷一一九○七,「其」字為「上」字。
鹽場皆屬揚舉司,故并錄于此。
本司各場周歲總辦: 客旅鹽 捌千玖百玖引。
散辦鹽 貳萬壹千壹百玖拾壹引。
散辦鹽總數與後列分數合計不符有工本十二場散辦鹽合計壹萬玖千伍百肆拾伍引,無工本二場散辦鹽壹千伍百肆拾陸引,合計貳萬壹千玖拾壹引,比此數少壹百引,總數與分數必有一誤。
官吏食鹽,民食鹽,竈戶食鹽。
有工本一十二場,計鹽二萬八千四百五十四引。
小江場周歲辦鹽七千八百二十四引: 客旅鹽三千九百六十四引。
散辦鹽三千八百六十引。
招收場周歲辦鹽二千八十六引: 客旅鹽五百四十九引。
散辦鹽一千五百三十七引。
石橋場周歲辦鹽三千九百八十一引: 客旅鹽二千七百六十二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一十九引。
鹹水場周歲辦鹽二千六十一引: 客旅鹽八百一十九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四十二引。
雙恩場周歲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客旅鹽八百一十五引。
散辦鹽一千二百四十三引。
隆井場周歲散辦鹽一千六百四十八引。
淡水場周歲散辦鹽一千九百二引。
黃田場周歲散辦鹽五百八十二引。
東莞場周歲散辦鹽四百一十二引。
香山場周歲散辦鹽一千七百八十四引。
歸德場周歲散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靖康場周歲散辦鹽二千五十八引。
無工本二場,計鹽一千五百四十六引。
海晏場周歲散辦鹽九百六十一引。
矬峒場周歲散辦鹽五百八十五引。
商稅 本路各務縣周歲總辦: 稅課鈔貳仟陸拾壹定肆拾伍兩貳錢參分陸厘。
竹木課鈔參拾柒定壹拾捌兩。
在城商稅務周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