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冬防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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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之法,所以诘奸而禁暴也。

    就台南郡城而論,城内設有保(甲)局(原在東安坊之王公祠),大西門外亦設有保甲分局。

    凡民間口角鬥争小事,均得審訊。

    分局委員系雜職為之,月給薪水三十元、二十元不等。

    每局派兵二十名,以供役使巡緝匪類。

    值冬令時候,宵小最易生心。

    每年府、縣詳請鎮、道添派保甲委員,酌給薪水油燭及兵丁點心錢(每兵每夜給巡查點心錢四十文;油燭及委員點心,每夜給四百文;統計一保甲局每夜應領點心、油燭約八百文)。

    城内分為五段,按東、西、南、北、中,擇閑曠廟宇駐劄,名曰「冬防」。

    每委員各帶營兵十名,夜間巡視段内。

    八門城樓,則由城守參将及道标都司派兵防守;每城樓夜間駐兵十名。

    如段内有搶劫等案,該委員例應參處。

    大西門城外已有一保甲委員,不用另派。

    每年九月初一日起,為防冬起手辦理之期,計辦四個月,經費由鹽餘項下開支,歲以為常。

    又建省而後,安平知縣俞鴻,曾回明道憲,就公款中撥銀六千元,發交典鋪生息,以為防冬經費。

    若各境支更丁夫,則由各境鸠出。

    又,冬防時候,各境例出壯丁,幫同巡查,按作七段分派。

    就本段中街境若幹,每街每境輪值一夜;壯丁或十名,或二十名,油燭點心境内自備。

    統之以本境簽首,梭巡本段街境,三更時候到團練總局報明會哨(七段皆然)。

    後仍回本段,巡至五更時候始散,而回家安睡。

    上流下接,周而複始。

    有時府、縣于夜間到總局點名,須在局前等候(例賞點心錢每人一百文)。

    凡七段辦理防冬,于未到九月初一日,縣中先送防冬宴費一十二元,交本段總簽首,以便屆期備辦筵席,款各境簽首及境内紳士,府、縣即于是日親到七段公所谕話。

    自此夜為始,認真梭巡,至次年正月三十夜止。

    年年如是。

    七段均設有簽首,統轄各境簽首。

    又設有各段督辦、查夜紳士以稽查總簽首。

    凡冬防時候,道、府、縣及鎮台、城守協、中協、道标、中軍、都司均輪流于夜間巡視城内及大小西門外,約七夜輪值一夜。

    如道憲親出,府、縣及道标中營須同往伺候。

    鎮憲親出,城守協、中協亦須同往伺候。

    若委巡捕官代出巡查則免。

    城守營參将有管理城廂之責,例派為總查,以稽察城内外各局委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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