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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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三十餘畝、園一千一百四十餘畝。

    右曰麻仔圳,溉仁壽裡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内除自有水井者五百二十餘畝,實溉田九百一十畝、園一千二百六十畝。

    以中稔之年計之,每田一畝獲稻二石。

    照章什一收水租榖二鬥,園則減田之半。

    查恒邑田稻,正、二月種,五、六月收者,謂之小冬;六、七月種,九、十月收者,謂之大冬。

    小冬非水不種,大冬須防風雨之災。

    現在網紗蓄水,小冬十九可靠,大冬如無風雨,一年兩稔,約可收水租一千八百餘石。

    立有業戶花名、田畝水租清冊二本,一發管事、一存縣檔。

     一、管事三人,應由地方紳耆公同保舉公正殷實之人,禀縣給谕充當。

    以一人專司稽查各業戶田園賣買,每屆造具租冊送交收租之管事,照冊收租;并督同埤長啟閉閘闆、疏浚圳閘各處水道以及上面抵禦木石、栅闌、應修、應補等事,每年給薪榖五十石。

    惟現經官開之大圳,将來巡查、修浚統歸管事辦理。

    其業戶幫開之大圳,應由管事巡查、業戶修理。

    各處分水小圳,均由佃業各戶自行巡修,弗使淤塞。

    又以二人作為一正、一副,專司收賣租榖并一切銀錢、工程帳目等項,每年各給薪榖四十石。

    凡埤長應為之事,該管事等均須督同辦理,勿得互相推诿。

     一、埤長二人,亦由地方公舉保充。

    長住閘旁廟内,專司中閘及兩圳門:夏、秋水大,則啟間闆以洩水;冬、春水小,則閉中閘以通兩圳。

    圳水務須均流,不得此多彼少、彼多此少,緻有紛争。

    如遇大水,務于上面栅闌随時巡看;倘有大木大石停積其間,即用鐵釣釣住岸側,勿使流下撞壞閘身以及堵禦中流水道。

    至閘身及坦水圳道等處,淤泥穢物,随時清理。

    如大有損壞,該埤長立即報縣查看,饬管事趕緊修複,勿得稍緩。

    每年每人給榖六十石,與管事薪榖均分作兩屆提給。

     一、楊泗将軍神廟一座,計石牆瓦屋三間,中堂供奉神牌;左右兩間,各住埤長一人,并安放閘闆及一切應用對象。

    該埤長務須常年居住,兼司神前香火、灑掃,春、秋祈賽之事;不得遠出久離,緻有疏忽。

     一、水租,由縣烙給官斛兩口、官秤一支,該管事于收成時即按冊向各業戶照章抽收。

    田稻每石,收租榖一鬥,園則照田減半。

    其榖務須幹燥潔淨,即存該管事家;将來察看情形,或另建倉積儲。

    倘租榖有折銀錢者,亦存該管事處。

    一切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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