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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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饷帑鹽課蠲政 考三代征稅之法,曰貢、曰助、曰徹。

    其名不同,其取民有制則一也。

    至于役一則,以下事上,亦所當然。

    但古者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此二者皆聖王愛民如子,而有體恤之至意存其間也。

    夫賦與役原為國家所必需。

    台灣一島,前政府籌劃多方,賦役之規不等,間有正供、屯租、大租、隘租之分。

    惟樹杞林與北埔,前時獨有隘租之名。

    隘租者,民間湊合股夥,自行墾辟田畝,就地取糧,為雇隘丁之費;已出隘租之田,而各色之租蠲免。

    厥後,光緒乙酉年,撫台劉銘傳莅任台疆,仿「一條鞭」之法,凡一切大租、屯租、隘租均裁撤而統入為正供,奏請以台灣賦稅悉照同安下沙賦稅清丈陞科。

    田分上、中、下三則,上田一甲征銀四圓三角、中田一甲征銀三圓五角、下田一甲征銀三圓二角。

    民之頌之者,謂其與三代征稅之法,皆足令人感恩于摩已焉!若夫國有大役,則令富民或捐資另倩役工、或從正供配帶役糧,此又貧民得沾格外之仁也。

    作賦役志。

     附錄「一條鞭」章程于後: 台北府正堂雷為劄饬事,案奉爵撫憲劄開:據淡水縣知縣汪興褘具詳,請将淡屬大租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仍準大租戶開明租額,報縣立案,給單執憑,請給示等情到本部院。

    據此,除給告示劄發淡水縣遵照辦理外,合行劄饬;為此劄仰該府即便通饬所屬一體遵照辦理。

    毋違!此劄。

    計粘抄示稿等因。

    奉此,除分行外,合就劄饬;為此劄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辦理。

    毋延!切切!此劄。

     計粘告示抄一紙。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劄。

     為出示曉谕事,照得台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

    此次清丈,全台賦額從前所征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删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谕在案。

    現據淡水縣知縣汪令興褘詳稱:各鄉驗契諸單将竣,應行啟征新賦。

    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别理辦。

    現給丈單歸小租戶執領,糧一改歸小租戶完納,深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覺便宜。

    伏查敝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産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拳和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養贍租七款名目,請于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租額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将大小榖租一并全收,以昭公允。

    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将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争端:仍準大租戶随時照章開明田根租數,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

    查淡轄各項田業既歸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争執;如敢玩違,定行究辦。

    其抄封叛産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并示,毋得以此藉口。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新竹縣正堂方為示佃交納事,照得全台清賦改征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内,每甲征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征收,以次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案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谕在案。

    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

    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征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于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

    現當收租開征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觀望延宕;除谕饬遵辦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各田主、佃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曆年應納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納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

    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恒産。

    該小租戶亦不準故意欠糧抗租,緻幹提究。

    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榖各項官征名目,均免再征。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廿一日給。

     戶口 古來戶口之數,必有圖籍之書,有司敬而編之,諸侯受而獻之,天子拜而登之。

    所以鄭重如此者,蓋以民為邦本,而王者當按圖籍而施乎教養者也。

    負版之式,孔大聖豈徒然哉!茲樹杞林堡内蒼赤雖屬僻處山陬,而生齒之繁,已不下四萬餘人。

    而此中何以使老者衣帛食肉?何以使黎民不饑不寒?固甚望賢有司,上體君恩,下慰衆志焉。

    足矣!是可舉樹杞林堡戶口,胪列于左: 樹杞林街北埔街一堡界内,統計四街長、四莊長;四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