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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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
宋人謂州名福,取斂時五福之義。
福,一曰富,然則田賦其所以富欤?昌黎謂閩越地肥衍,昌黎未嘗至閩,其語稍過。
閩非有沃野千裡之饒也。
或循岩谷之鈎曲,畫塍引泉以灌溉之。
前明苦征役繁重,萬曆間,巡撫龐尚鵬條鞭法行,秕政略除而未盡,及我朝總督姚啟聖革除大當,巡撫卞永譽減去雜徭,民氣大舒。
今天子轸念東南,減賦弛征,戒農官,辟污萊,戶渥家饒,綏猷錫福,洵不誣矣。
若其亻次度支之費,供天庾之粟,以視江南大郡何有焉。
因悉其條例,而以丁口居首,倉儲、恤政、關課、鹽法附之。
志田賦。
丁口 國朝定例,人丁五年一編審。
凡鄉紳、舉、貢、生員得免一身,謂之優免人丁,《賦役全書》:“康熙中,改追原報優免人丁。
與順治十八年新增人丁,另征其銀,解部充饷。
”餘曰當差人丁。
每丁科徭裡銀,每縣各一,則輕重不等。
康熙五十二年,恩诏征收錢糧。
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名為盛世滋生戶口。
其定額征銀,又于雍正六年,題準随田辦納在案。
福州府 人丁八萬九千九百七十四戶。
舊《福建通志》。
人丁原額一十五萬二千九百九十八丁。
每丁征銀則例詳各縣。
共征銀三萬二千二百八十八兩五錢二分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九百四十三丁,共征銀二百四十七兩八錢二分一厘有奇。
又溢出額銀一百九十四兩七錢五分。
原額食鹽課九萬八千七百一十六口。
每口征銀則例詳各縣。
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二兩四錢六分五厘。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四百四十七口,共征銀七兩三分五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一十八萬九千五百七丁,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二萬四千五百六十七兩二錢五分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二萬三千八百五十六丁口,永不加賦。
閩縣 人丁原額二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丁。
内征料鹽丁五千九百六十一丁,每丁征銀八分三厘九毫七絲三忽二微七纖七沙。
共征銀五百兩五錢五分八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七丁,每丁征銀二錢七分八毫一絲八忽八微八纖四沙。
共征銀六千五兩九錢五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二萬四百六十九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八毫二絲三忽八微三纖九沙。
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八錢一分五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四萬五千三百四十四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五千九百六十七兩五錢四分八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六百二十二丁口,永不加賦。
營前縣丞分轄 乾隆十六年編審,原額人戶丁口共三千六百二十七丁口。
内男子成丁一千八百七十三丁,[ht6ss]每丁征銀不等。
共征銀四百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五厘有奇。
内食鹽課一千七百五十四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八毫二絲二忽八微三纖九沙。
共征銀三十一兩二錢六分一厘有奇。
又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七十八丁,永不加賦。
侯官縣 人丁原額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二丁。
内征料鹽丁三千五百七十丁,每丁征銀八分四厘二毫一絲一忽一纖。
共征銀三百兩六錢三分三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萬三千二十二丁,[ht6ss]每丁征銀二錢一分三厘六毫六絲四微六纖五沙。
共征銀四千九百一十八兩八錢九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一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一毫三絲三忽五微三纖。
共征銀二百五十九兩一錢四分六厘有奇。
節年編審,增出食鹽課九十二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八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三萬八千六十七丁口。
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一千一百三十五兩八錢八分七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丁,永不加賦。
大湖縣丞分轄 乾隆十六年編審,原額人戶丁口共三千五百八十二丁口。
内男子成丁一千八百六十三丁,[ht6ss]每丁征銀二錢一分二厘六毫六絲四微四纖五沙。
共征銀三百九十八兩四分九厘有奇,幼丁二百七十五丁,每丁征銀八分四厘二毫一絲一忽一纖。
共征銀二十三兩一錢五分八厘有奇。
食鹽課一千四百四十四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一毫二絲二忽五微三纖。
共征銀二十六兩一錢八分四厘有奇。
又乾隆十六年審編,滋生人丁一十丁口,永不加賦。
古田縣 人丁原額七千九十二丁。
内征料鹽丁六百三十六丁,每丁征銀八分五厘八毫五絲二忽。
共征銀五十四兩五錢一分六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六千四百五十七丁,每丁征銀二錢八分五厘二毫八絲二忽八微三纖四沙。
共征銀一千八百四十二兩七分一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五千九百九十七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六毫二忽五微。
共征銀一百五兩五錢六分二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一萬三千八百十九丁口,共征銀二千二兩一錢五分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萬一千九丁口,共征銀二千二兩一錢五分有奇。
屏南縣 人丁原額三千二百九十丁。
内征料鹽丁二百二十丁,每丁征銀八分五厘八毫五絲三忽。
共征銀一十八兩八錢八分七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三千七十丁,每丁征銀二錢八分五厘二毫八絲二忽八微三纖四沙。
共征銀八百七十五兩八錢一分八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二千七百八十三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六毫二忽五微。
共征銀四十八兩九錢八分七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六千七十三丁口,共征銀九百四十三兩六錢九分三厘有奇。
又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四千八百三丁口,永不加賦。
閩清縣 人丁原額二千七百三十三丁。
内征料鹽丁七百九十六丁五分,每丁征銀七分五厘九毫九絲八忽八微九纖二沙。
共征銀六十兩五錢三分三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一千九百三十六丁五分,每丁征銀二錢三分四厘四毫二忽二微八沙。
共征銀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一分三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五百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不等。
共征銀一百二十二兩一錢四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千七百五丁口,每丁口征銀一分三厘四毫二絲七忽四微五纖五沙。
共征銀二十二兩八錢九分三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百八十五丁口,共征銀二兩四錢八分四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五千一百四十九丁口,共征銀六百六十二兩一錢六分四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四百六十一丁口,永不加賦。
長樂縣 人丁原額二萬八千一百四丁。
内征料鹽丁四千七百五十八丁五分,每丁征銀八分四厘七毫一絲四忽四微七纖七沙。
共征銀四百三兩一錢一分三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萬三千三百四十五丁五分,每丁征銀二錢九分一厘三忽七微六纖七沙。
共征銀六千七百九十三兩六錢二分八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二萬二千五百八十四口,每口征銀一分四厘六毫一絲一忽二纖七沙。
共征銀三百二十九兩九錢七分五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九千五百四十二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征銀一千三百一十六兩二錢七分三厘。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三百二十九丁口,永不加賦。
連江縣 人丁原額八千一十二丁五分。
内征料鹽丁一千二百四十三丁,每丁征銀八分一厘四毫八絲八忽四微三纖七沙。
共征銀一百一兩二錢九分有奇。
征料鹽差丁六千七百六十九丁五分,每丁征銀二錢九分七厘九毫三絲七忽六微九塵九埃七秒九漠。
[ht]共征銀二千一十六兩八錢八分四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三百五丁共征銀九十兩八錢七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七千七口,每口征銀一分六厘五毫四絲四忽六微,共征銀一百一十五兩九錢二分八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百一十六口,共征銀一兩九錢一分九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丁口五分,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二千三百九兩三錢三分七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百四丁口,永不加賦。
羅源縣 人丁原額四千四百丁五分。
内征料鹽丁四百七十丁,每丁征銀八分二厘八毫三絲五微。
共征銀三十八兩九錢三分有奇。
征料鹽差丁三千九百三十丁五分,每丁征銀三錢二分四厘五毫二絲二忽九微八纖五沙。
共征銀一千二百七十五兩五錢三分七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五十丁五分,共征銀一十六兩三錢八分八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千八百七十八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三毫。
共征銀三十四兩三錢六分七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四十口,共征銀七錢三分二厘。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六千三百六十九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一千三百六十三兩四錢六分二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千四十六丁口,永不加賦。
永福縣 人丁原額二千七百五十八丁,内征料鹽丁二百八十四丁,每丁征銀八分五毫六絲五忽三微。
共征銀二十二兩八錢八分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千四百七十四丁,[ht6ss]每丁征銀三錢五厘七毫一絲一忽四微六纖。
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三錢三分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五十五丁五分,共征銀一十六兩九錢六分六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千四百九十七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三毫八絲八忽。
共征銀二十六兩二分九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十口,征銀一錢七分三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四千三百二十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八百二十二兩二錢三分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百九十六丁口,永不加賦。
福清縣 人丁原額四萬一千八百七十八丁。
内民戶征料鹽丁七千一百八十七丁,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五百六十三兩五錢三分四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六千五十二丁,每丁征銀二錢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九微一纖一沙三塵七秒三漠。
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四兩八錢八分八厘有奇。
新編溢出人丁三千五百一十一丁,每丁征銀一錢七分八厘四毫七忽七微四纖六沙。
共征銀六百二十六兩三錢八分九厘有奇。
竈戶征料鹽綱成丁一萬九千八百七丁,每丁征銀一錢二毫九忽四微六纖九沙。
[ht]共征銀一千九百八十四兩八錢四分八厘有奇。
新編征料鹽丁二千三百一丁,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一百八十兩四錢二分二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三千二十丁,每丁征銀二錢六分七厘五毫五忽六微一纖九沙。
共征銀八百七兩八錢六分六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丁糧銀一百九十兩七錢五分。
原額食鹽課二萬五百五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二毫七絲六忽四微五纖。
共征銀三百七十四兩七錢五分八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三萬七千四十三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三千九百一十六兩八錢四分一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編審,滋生人丁四千六百二十丁口,永不加賦。
平潭縣丞分轄 乾隆十六年編審,人丁原額共一千八百六十二丁口,内征民戶料鹽丁一百七十九丁,[ht6ss]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一十四兩三分五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百四十八丁,每丁征銀二錢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九微一纖一沙三塵七秒三漠。
共征銀六十九兩四分三厘有奇。
新編人丁二百一十八丁,每丁征銀一錢七分八厘四毫七忽七微四纖六沙。
共征銀三十八兩八錢九分二厘。
竈戶征料鹽綱丁五百四丁,每丁征銀一錢二毫九忽四微六纖九沙。
共征銀五十兩五錢五厘有奇。
新編征料鹽丁六十丁,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四兩七錢四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一百一十三丁,每丁征銀二錢六分七厘五毫五忽六微一纖九沙。
共征銀三十兩二錢二分八厘有奇。
食鹽課五百四十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二毫七絲六忽四微五纖。
共征銀九兩八錢六分九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六十三丁,永不加賦。
曆代戶口 晉 晉安郡統縣八。
戶四千三百。
《晉書》 宋 晉安郡統縣五。
戶二千八百四十三,口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
[ht6ss]《宋書》 隋 建安郡統縣四。
戶一萬二千四百二十。
《隋書》按:隋建安郡,統今福建全省地,非止福州一郡,其戶數寥寥,口亦不紀,未詳。
唐 福州長樂郡統縣十。
開元中,戶三萬一千六十七。
《元和郡縣志》 建中中,戶十二萬九千五百二十,口二十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七。
《通典》戶三萬四千八十四,口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六。
《新唐書》 宋 福州統縣十二。
祖額主客戶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九十,主客丁三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二。
今額主客戶三十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四,主客丁五十七萬九千一百七十七。
《三山志》戶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二十二。
《宋史》 元 福州路統縣九,州二。
戶一監本《元史》,誤作“七”。
[ht]十七萬九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八十七萬五千一百二十七。
《元史》 明 福州府統縣九。
洪武十四年,戶九萬四千五百一十四,口二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五。
正德七年,戶九萬九千一百四十,口二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六。
正德《府志》萬曆初,戶九萬八千九百八十四,口二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ht6ss]萬曆《府志》 閩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二萬七十五,口五萬八千四百四十八。
正德七年,戶二萬六百八十六,口五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萬曆初,戶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口五萬一千六百四。
侯官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萬八千五百四,口二萬二千七百一十六。
正德七年,戶一萬八百四,口二萬五千五百二十。
萬曆初,戶一萬六百九十六,口二萬四千八百九十。
懷安縣明洪武十四年,戶八千九百五十七,口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三。
正德七年,戶九千八百四十三,口一萬九千一百八十一。
萬曆初,戶九千八百一十三,口一萬九千一百一十三。
古田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七千八十五,口二萬一百一十二。
正德七年,戶七千七百九十九,口二萬七百三十八。
萬曆初,戶八千三百三十六,口二萬九千二。
閩清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九百三,口三千八十二。
正德七年,戶九百九十三,口二千七百二。
萬曆初,戶一千四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四十一。
長樂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口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二。
正德七年,戶一萬七千八十六,口五萬七千三百三十,萬曆初,戶一萬九千六百二十,口四萬四千一百一十四。
連江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五千九百八,口一萬六千八百一十七。
正德七年,戶六千七百二,口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三。
萬曆初,戶六千三百七十八,口四萬四千八百二。
羅源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千九百七十三,口六千一百八十七。
正德七年,戶二千一百一,口六千八百六十九。
萬曆初,戶一千九百九十八,口六千八百四十六。
永福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千二百一十八,口三千二百七十三。
正德七年,戶一千二百六,口三千三百七十三。
萬曆初,戶一千四百五十三,口四千九百四十一。
福清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八,口七萬八千五百二十三。
正德七年,戶二萬一千九百二十,口七萬八千六百三十六。
萬曆初,戶一萬五千四百八十五,口六萬七千九百一十五。
田賦 福州府 原額官民田園、池地、塘、湖、江、山、漁坂二萬五千七百八十頃六畝七分一厘有奇,[ht6ss]每畝派征銀米,則例詳各縣。
共征銀一十七萬五百九十七兩七錢一分有奇,共征米一萬六千四百一石一鬥五升有奇。
節年墾複田園六百九十二頃八十八畝五分九厘有奇,征銀三千七百二十二兩三分六厘有奇,征米二百一十七石一鬥九升四合有奇。
又田地溢額尾,積銀九百二十二兩五錢三分八厘有奇,溢額米一十八石七鬥八升五合六勺。
匠班銀一百五十八兩。
雍正十三年,奉文勻入田糧内征解。
雜項租稅并續增新墾銀一萬二百九十一兩三錢六分七厘有奇,遇有閏年,加征銀一十一兩四錢七分。
節年溢出租稅銀五十六兩。
福州、延平、鎮東、興化各衛,原額屯田地四千八百三十七頃三十八畝四分七厘有奇。
[ht6ss]每畝本折色銀米,則例詳各廳縣。
共征銀二萬七千四百七十一兩六錢一分二厘有奇,共征米三千四百石二鬥四升七合有奇。
節年墾複溢出屯田六頃四十七畝七分八厘有奇,共征銀三十九兩六錢二分五厘有奇,又溢額銀四兩七錢一分三厘有奇。
新增屯丁一萬五百一十五丁,[ht6ss]每丁征銀,則例詳各廳縣。
共征銀二千六百一十七兩八錢八分九厘有奇。
削免額銀五千六百八十五兩九錢四分一厘。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八百八十二兩三錢四分七厘有奇。
以上丁口、田地、正雜、附屯,共額銀二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六兩三錢七分七厘有奇。
内存留原額載:經制官役俸薪銀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六兩五錢八分四厘零,支應項下銀二千九百一十八兩二分五厘零,經費項下銀二萬二千四百六十九兩二錢八分八厘零,驿站項下銀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六兩二錢八分零,支發項下銀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兩四錢九分零,衛官俸銀一千一百八十九兩五錢零,新歸各衛經制官、役俸食等項銀四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七分三厘零。
共存留銀六萬一千七十三兩一錢五分八厘零,内除節年奉裁銀二萬三百八十四兩五錢二分九厘零,尚該額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兩七錢四分八厘有奇。
内戶、禮、工部原額折色改折新增價腳銀八萬五千八百三十二兩六錢三厘有奇,本色辦解顔料、绫紗、紙張并湊撥價銀二千四十一兩八錢有奇,裁扣解部,并節年續裁、新裁複給外,額銀三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五錢九分六厘有奇。
長樂縣丁口無征,原派侯官、古田二縣,撥補缺額官役俸食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八錢四厘有奇。
原額編兵饷,實征銀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兩五錢五分四厘有奇。
遇有閏年,加征銀一十一兩四錢七分。
節年墾複新壅,溢出田園、山地租稅,并編審溢出丁口額,征銀七千三百四十七兩八錢二分四厘有奇。
新裁站銀七百四十四兩四錢七分九厘有奇。
削免額銀五千六百八十五兩九錢四分一厘有奇。
匠班銀一百五十八兩。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八百八十二兩三錢四分七厘有奇。
以上額派起運兵饷共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兩七錢四分八厘有奇,除節年缺額以增抵減外,實豁免無征銀四萬三千九百八十二兩一錢二分八厘,實征銀一十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五兩六錢二分有奇。
又加延糧廳屯糧,割歸侯官縣,并征銀四十八兩一錢九分四厘有奇。
割歸閩清縣,并征銀五十五兩六錢五分八厘有奇。
割歸永福縣,并征銀六十七兩四錢一分五厘有奇。
又加建軍廳屯糧,割歸古田縣,并征銀四百八十八兩一分七厘有奇。
割歸閩清縣,并征銀二兩二錢三分九厘。
割歸屏南縣,并征銀四十一兩三錢一分有奇。
又撥出福防廳屯糧,割歸惠安縣,并征銀六兩八錢八厘。
割歸永春州,并征銀七十兩六錢二厘有奇。
又撥出福糧廳割歸仙遊縣,并征銀三百七兩五錢四分八厘有奇。
除歸并撥出外,實征銀一十七萬二千五百一十三兩四錢九分六厘有奇。
額征本色米,除節年豁免外,實征米一萬七千三百七十七石三升九合六勺四抄八粟五粒五黍六糠。
外征逆犯蔡昌勳等實征租谷二百九十三石八鬥七升八合六勺。
福防廳 原征左右二衛屯糧,今奉文歸入各縣并征。
福糧廳 原征中衛屯糧,今奉文歸入各縣并征。
閩縣 原額官民田園、池塘、湖土奂、坂、山、江、樹、橋三千三百四頃四十四畝九分一厘有奇。
内一則田園、池地、塘、湖土奂、坂三千六十四頃四十六畝四分一厘有奇。
内征料折增田地五百七十七頃六十二畝三分九厘,每畝征銀四分七厘七毫五絲九忽七微八纖三沙。
征米一升二合五勺三抄五撮五圭一粒。
共征銀二千七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厘有奇,共征米七百二十四石八升有奇。
征料折差增田地二千四百八十六頃八十四畝二厘有奇,每畝征銀八分三厘三毫四絲五忽一微六纖二沙八塵。
征米一升二合五勺三抄五撮五圭一粒。
共征銀二萬七百二十六兩五錢九分七厘有奇,共征米三千一百一十七石三鬥七升八合有奇。
書院地三十七畝四分七厘,每畝征銀七分七厘九毫四絲六忽五微七纖七沙五塵四埃。
征米一升二合二勺三抄一撮。
共征銀二兩九錢二分有奇,共征米四鬥五升八合有奇。
海鹹山瘠、墾荒田地七十一頃五畝七厘有奇,每畝征銀四分五毫三絲二忽二微二纖。
征米**三勺六抄一圭。
共征銀二百八十七兩九錢八分四厘有奇,共征米四十五石一鬥八升九合有奇。
枝員樹五百四十六株,每株征銀七厘二毫八絲四忽四微二纖七沙。
征米一合一勺四抄三撮,共征銀三兩九錢七分七厘有奇,共征米六鬥二升四合有奇。
木橋三座,每座征銀四分九厘五毫二絲六忽一微四纖二沙。
征米七合七勺七抄三撮。
共征銀一錢四分八厘有奇,共征米二升三合有奇。
一則鈔地、山、江等一百六十七頃八十一畝二分七厘有奇,每畝科鈔等計鈔一百文折稅米四升,以通勺科筭,今照例分晰。
内三十二文則地二十六頃三十五畝八分二厘有奇。
每畝科鈔三十二文,共計鈔八萬四千三百四十六文四分二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三十二石七鬥二升八合五勺六抄八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二合九勺四抄四撮。
共征銀二十七兩二錢五分九厘有奇,共征米七石七鬥五升九合有奇。
六十文則地五十一頃五十四畝六分五厘有奇。
每畝科鈔六十支,共計鈔三十萬九千二百七十九文四分八厘。
每百文折銳米四升,共稅米一百二十三石七鬥一升一合七勺九抄二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五合四勺八抄六撮六圭六粟。
共征銀九十九兩九錢五分二厘有奇,共征米二十八石二鬥八升一合有奇。
一百二十文則鈔地二十九頃一十四畝四分二厘有奇。
每畝科鈔一百二十文,共計鈔三十四萬九千七百三十文七分六厘。
每百文折稅共四升,共稅米一百三十九石八鬥九升二合三勺四撮。
每石征銀八銀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一升九勺五抄八撮二圭七粟三粒六黍。
共征銀一百一十三兩二分五厘有奇,共征米三十一石九鬥三升七合有奇。
二文則鈔山五十四頃六十六畝二分七厘有奇。
[ht6ss]每畝科鈔二文,共計鈔一萬九百三十二文五分六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四石二鬥七升三合二抄四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一勺八抄二撮四圭八粟。
共征銀三兩五錢三分三厘有奇,共征米九鬥九升七合有奇。
一文則畯四頃七十三畝九分七厘。
每畝科鈔一文,共計鈔四百七十三文九分七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一鬥八升九合五勺八抄八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九抄一撮四圭四粟五粒四黍。
共征銀一錢五分三厘有奇,共征米四升三合有奇。
十二文則地一頃三十六畝一分一厘有奇。
每畝科鈔一十二文,共計鈔一千六百三十三文四分三厘。
每石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六鬥五升三合三勺七秒二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一合九抄七撮三圭四粟六黍。
共征銀五錢二分七厘有奇,共征米一鬥四升九合有奇。
一清出開墾田山園七十四畝六分七厘有奇。
每畝征銀三分三厘四毫六絲七忽。
[ht]共征銀二兩四錢九分九厘有奇。
節年開墾溢出田地、池、園三十二頃七畝三分八厘有奇。
每畝征銀米不等。
共征銀六百九十九兩三錢四厘有奇,共征米一十五石三鬥二升有奇。
匠班銀七十六兩五錢。
雍正十三年,奉文勻入田糧内征解。
雜項租稅共銀一千一百八十二兩八錢七分有奇。
削免額銀一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八分一厘。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三十六兩四錢四分九厘有奇。
以上丁口、田地、正附雜額,征銀三萬四千七百一十九兩二錢一分有奇。
存留原額載:支應項下銀六百五十九兩三錢七厘有奇,經費項下銀三千四百七十九兩四錢一厘有奇,驿站項下共銀二千八百八兩七錢二分八厘,支發項下銀二千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四分六厘有奇。
共存留銀九千一百八兩八錢八分三厘有奇,内除奉裁銀二千三十二兩六錢九分五厘有奇,實留給銀七千七十六兩一錢八分七厘有奇。
尚該額銀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兩三分二厘有奇。
内戶、工部原額折色改折新增價腳共銀一萬四百六十兩九錢九分有奇,本色辦解顔料、蠟茶價腳銀四百三十八兩七分六厘有奇,裁扣裁官并節年續裁、新裁除複給外,額銀四千三百四十三兩四錢一分六厘有奇。
原額編兵饷銀九千七百三十九兩二錢六分四厘有奇。
遇有閏年,加征銀二兩九錢五分。
節年墾複新湧溢出田園鈔地,并丁糧尾積銀六百九十九兩三錢六厘有奇。
新裁站并抄報紙紮銀二十三兩四錢四分。
削免額銀一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八分一厘。
匠班銀七十六兩五錢。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三十六兩四錢四分九厘有奇。
以上額派起運兵饷共銀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兩二分二厘有奇。
除節年豁免無征銀一千九百五十六兩一分四厘,實征銀二萬五千六百八十七兩八厘有奇。
又加福防廳分割屯糧歸縣并征銀五十二兩二錢七分二厘有奇。
又加福糧廳屯糧分割歸縣并征銀五百七十六兩一錢三分二厘有奇。
又分割乾隆二三年起科屯糧歸縣并征銀二十一兩一分九厘有奇。
共實征銀二萬六千三百三十六兩四錢三分三厘有奇。
額征本色米,除節年豁免外,實征米三千八百三石四鬥二升有奇。
又加福防廳分割屯米歸縣,并征米九十一石四鬥**有奇。
又加福糧廳分割屯米歸縣,并征米六百一十六石四鬥四合有奇。
又分割乾隆二三年屯米起科歸縣,并征米一十六石九鬥四升一合有奇。
共實征本色米四千五百二十八石一鬥七升三合有奇,外逆犯蔡昌勳等實征租谷二百九十三石八鬥七升八合六勺。
侯官縣 原額官民園池地、塘洲、浦潭、山閘六千八十一頃二十一畝五分一厘有奇。
内本縣田園、池地、塘洲、堀坂三千八百八十五頃二十二畝八分九厘有奇。
内田園、池地、塘堀洲二千四百三十一頃二十七畝二分五厘有奇。
内征料折田地二百二十五頃四十二畝五分二厘有奇。
[ht6ss]每畝征銀五分一厘九毫九絲二忽二微三沙。
征米一升三合五勺七抄一撮二圭七粟七粒七黍。
共征銀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二分七厘有奇,共征米三百一十九石五鬥二合有奇。
料折差田地二千一百九十五頃八十四畝七分三厘有奇。
每畝征銀八分二厘三絲三忽三微七纖九沙。
征米一升三合五勺七抄一撮二圭七粟七粒。
共征銀一萬八千一十一兩八分一厘有奇,共征米二千九百八十石四升五合有奇。
荒蕪未成效田、園四十四頃七十五畝二分九厘有奇。
每畝征銀三分三厘八毫四絲一忽四微五纖四沙。
微米五合七勺二抄七撮七圭七粟五粒九黍。
共征銀一百四十六兩九錢七分五厘有奇,共征米二十五石六鬥三升三合有奇。
鈔則墾荒池塘、湖地、山一千四百九頃二十畝三分四厘有奇。
每畝科鈔不等。
計鈔一百文,折稅米一升,以通勻科筭,今照例分晰。
内一則地三十四畝七分八厘有奇。
每畝科鈔一百二十文,共計鈔四千一百七十三文七分六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一石六鬥六升九合五勺四撮。
每石征銀八錢六厘六毫九絲二忽一微七纖七沙一塵四埃三秒一漠,每畝征米一升九勺八抄八撮一粟四粒一黍。
共征銀一兩三錢四分六厘有奇,共征米三鬥八升二合有奇。
節年續墾地二十四畝二分二厘有奇。
共征銀九錢三分
福,一曰富,然則田賦其所以富欤?昌黎謂閩越地肥衍,昌黎未嘗至閩,其語稍過。
閩非有沃野千裡之饒也。
或循岩谷之鈎曲,畫塍引泉以灌溉之。
前明苦征役繁重,萬曆間,巡撫龐尚鵬條鞭法行,秕政略除而未盡,及我朝總督姚啟聖革除大當,巡撫卞永譽減去雜徭,民氣大舒。
今天子轸念東南,減賦弛征,戒農官,辟污萊,戶渥家饒,綏猷錫福,洵不誣矣。
若其亻次度支之費,供天庾之粟,以視江南大郡何有焉。
因悉其條例,而以丁口居首,倉儲、恤政、關課、鹽法附之。
志田賦。
丁口 國朝定例,人丁五年一編審。
凡鄉紳、舉、貢、生員得免一身,謂之優免人丁,《賦役全書》:“康熙中,改追原報優免人丁。
與順治十八年新增人丁,另征其銀,解部充饷。
”餘曰當差人丁。
每丁科徭裡銀,每縣各一,則輕重不等。
康熙五十二年,恩诏征收錢糧。
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名為盛世滋生戶口。
其定額征銀,又于雍正六年,題準随田辦納在案。
福州府 人丁八萬九千九百七十四戶。
舊《福建通志》。
人丁原額一十五萬二千九百九十八丁。
每丁征銀則例詳各縣。
共征銀三萬二千二百八十八兩五錢二分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九百四十三丁,共征銀二百四十七兩八錢二分一厘有奇。
又溢出額銀一百九十四兩七錢五分。
原額食鹽課九萬八千七百一十六口。
每口征銀則例詳各縣。
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二兩四錢六分五厘。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四百四十七口,共征銀七兩三分五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一十八萬九千五百七丁,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二萬四千五百六十七兩二錢五分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二萬三千八百五十六丁口,永不加賦。
閩縣 人丁原額二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丁。
内征料鹽丁五千九百六十一丁,每丁征銀八分三厘九毫七絲三忽二微七纖七沙。
共征銀五百兩五錢五分八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七丁,每丁征銀二錢七分八毫一絲八忽八微八纖四沙。
共征銀六千五兩九錢五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二萬四百六十九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八毫二絲三忽八微三纖九沙。
共征銀三百六十四兩八錢一分五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四萬五千三百四十四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五千九百六十七兩五錢四分八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六百二十二丁口,永不加賦。
營前縣丞分轄 乾隆十六年編審,原額人戶丁口共三千六百二十七丁口。
内男子成丁一千八百七十三丁,[ht6ss]每丁征銀不等。
共征銀四百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五厘有奇。
内食鹽課一千七百五十四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八毫二絲二忽八微三纖九沙。
共征銀三十一兩二錢六分一厘有奇。
又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七十八丁,永不加賦。
侯官縣 人丁原額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二丁。
内征料鹽丁三千五百七十丁,每丁征銀八分四厘二毫一絲一忽一纖。
共征銀三百兩六錢三分三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萬三千二十二丁,[ht6ss]每丁征銀二錢一分三厘六毫六絲四微六纖五沙。
共征銀四千九百一十八兩八錢九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一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一毫三絲三忽五微三纖。
共征銀二百五十九兩一錢四分六厘有奇。
節年編審,增出食鹽課九十二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八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三萬八千六十七丁口。
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一千一百三十五兩八錢八分七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丁,永不加賦。
大湖縣丞分轄 乾隆十六年編審,原額人戶丁口共三千五百八十二丁口。
内男子成丁一千八百六十三丁,[ht6ss]每丁征銀二錢一分二厘六毫六絲四微四纖五沙。
共征銀三百九十八兩四分九厘有奇,幼丁二百七十五丁,每丁征銀八分四厘二毫一絲一忽一纖。
共征銀二十三兩一錢五分八厘有奇。
食鹽課一千四百四十四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一毫二絲二忽五微三纖。
共征銀二十六兩一錢八分四厘有奇。
又乾隆十六年審編,滋生人丁一十丁口,永不加賦。
古田縣 人丁原額七千九十二丁。
内征料鹽丁六百三十六丁,每丁征銀八分五厘八毫五絲二忽。
共征銀五十四兩五錢一分六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六千四百五十七丁,每丁征銀二錢八分五厘二毫八絲二忽八微三纖四沙。
共征銀一千八百四十二兩七分一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五千九百九十七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六毫二忽五微。
共征銀一百五兩五錢六分二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一萬三千八百十九丁口,共征銀二千二兩一錢五分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萬一千九丁口,共征銀二千二兩一錢五分有奇。
屏南縣 人丁原額三千二百九十丁。
内征料鹽丁二百二十丁,每丁征銀八分五厘八毫五絲三忽。
共征銀一十八兩八錢八分七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三千七十丁,每丁征銀二錢八分五厘二毫八絲二忽八微三纖四沙。
共征銀八百七十五兩八錢一分八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二千七百八十三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六毫二忽五微。
共征銀四十八兩九錢八分七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六千七十三丁口,共征銀九百四十三兩六錢九分三厘有奇。
又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四千八百三丁口,永不加賦。
閩清縣 人丁原額二千七百三十三丁。
内征料鹽丁七百九十六丁五分,每丁征銀七分五厘九毫九絲八忽八微九纖二沙。
共征銀六十兩五錢三分三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一千九百三十六丁五分,每丁征銀二錢三分四厘四毫二忽二微八沙。
共征銀四百五十四兩一錢一分三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五百二十六丁,每丁征銀不等。
共征銀一百二十二兩一錢四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千七百五丁口,每丁口征銀一分三厘四毫二絲七忽四微五纖五沙。
共征銀二十二兩八錢九分三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百八十五丁口,共征銀二兩四錢八分四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五千一百四十九丁口,共征銀六百六十二兩一錢六分四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四百六十一丁口,永不加賦。
長樂縣 人丁原額二萬八千一百四丁。
内征料鹽丁四千七百五十八丁五分,每丁征銀八分四厘七毫一絲四忽四微七纖七沙。
共征銀四百三兩一錢一分三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萬三千三百四十五丁五分,每丁征銀二錢九分一厘三忽七微六纖七沙。
共征銀六千七百九十三兩六錢二分八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二萬二千五百八十四口,每口征銀一分四厘六毫一絲一忽二纖七沙。
共征銀三百二十九兩九錢七分五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九千五百四十二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征銀一千三百一十六兩二錢七分三厘。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三百二十九丁口,永不加賦。
連江縣 人丁原額八千一十二丁五分。
内征料鹽丁一千二百四十三丁,每丁征銀八分一厘四毫八絲八忽四微三纖七沙。
共征銀一百一兩二錢九分有奇。
征料鹽差丁六千七百六十九丁五分,每丁征銀二錢九分七厘九毫三絲七忽六微九塵九埃七秒九漠。
[ht]共征銀二千一十六兩八錢八分四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三百五丁共征銀九十兩八錢七分有奇。
原額食鹽課七千七口,每口征銀一分六厘五毫四絲四忽六微,共征銀一百一十五兩九錢二分八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百一十六口,共征銀一兩九錢一分九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丁口五分,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二千三百九兩三錢三分七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百四丁口,永不加賦。
羅源縣 人丁原額四千四百丁五分。
内征料鹽丁四百七十丁,每丁征銀八分二厘八毫三絲五微。
共征銀三十八兩九錢三分有奇。
征料鹽差丁三千九百三十丁五分,每丁征銀三錢二分四厘五毫二絲二忽九微八纖五沙。
共征銀一千二百七十五兩五錢三分七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五十丁五分,共征銀一十六兩三錢八分八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千八百七十八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三毫。
共征銀三十四兩三錢六分七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四十口,共征銀七錢三分二厘。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六千三百六十九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一千三百六十三兩四錢六分二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千四十六丁口,永不加賦。
永福縣 人丁原額二千七百五十八丁,内征料鹽丁二百八十四丁,每丁征銀八分五毫六絲五忽三微。
共征銀二十二兩八錢八分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千四百七十四丁,[ht6ss]每丁征銀三錢五厘七毫一絲一忽四微六纖。
共征銀七百五十六兩三錢三分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人丁五十五丁五分,共征銀一十六兩九錢六分六厘有奇。
原額食鹽課一千四百九十七口,每口征銀一分七厘三毫八絲八忽。
共征銀二十六兩二分九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十口,征銀一錢七分三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四千三百二十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八百二十二兩二錢三分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一百九十六丁口,永不加賦。
福清縣 人丁原額四萬一千八百七十八丁。
内民戶征料鹽丁七千一百八十七丁,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五百六十三兩五錢三分四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六千五十二丁,每丁征銀二錢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九微一纖一沙三塵七秒三漠。
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四兩八錢八分八厘有奇。
新編溢出人丁三千五百一十一丁,每丁征銀一錢七分八厘四毫七忽七微四纖六沙。
共征銀六百二十六兩三錢八分九厘有奇。
竈戶征料鹽綱成丁一萬九千八百七丁,每丁征銀一錢二毫九忽四微六纖九沙。
[ht]共征銀一千九百八十四兩八錢四分八厘有奇。
新編征料鹽丁二千三百一丁,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一百八十兩四錢二分二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三千二十丁,每丁征銀二錢六分七厘五毫五忽六微一纖九沙。
共征銀八百七兩八錢六分六厘有奇。
節年編審,溢出丁糧銀一百九十兩七錢五分。
原額食鹽課二萬五百五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二毫七絲六忽四微五纖。
共征銀三百七十四兩七錢五分八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編審,舊額人戶丁口共三萬七千四十三丁口,除節年豁免無征外,實在征銀三千九百一十六兩八錢四分一厘有奇。
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編審,滋生人丁四千六百二十丁口,永不加賦。
平潭縣丞分轄 乾隆十六年編審,人丁原額共一千八百六十二丁口,内征民戶料鹽丁一百七十九丁,[ht6ss]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一十四兩三分五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二百四十八丁,每丁征銀二錢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九微一纖一沙三塵七秒三漠。
共征銀六十九兩四分三厘有奇。
新編人丁二百一十八丁,每丁征銀一錢七分八厘四毫七忽七微四纖六沙。
共征銀三十八兩八錢九分二厘。
竈戶征料鹽綱丁五百四丁,每丁征銀一錢二毫九忽四微六纖九沙。
共征銀五十兩五錢五厘有奇。
新編征料鹽丁六十丁,每丁征銀七分八厘四毫一忽二微七纖五沙。
共征銀四兩七錢四厘有奇。
征料鹽差丁一百一十三丁,每丁征銀二錢六分七厘五毫五忽六微一纖九沙。
共征銀三十兩二錢二分八厘有奇。
食鹽課五百四十口,每口征銀一分八厘二毫七絲六忽四微五纖。
共征銀九兩八錢六分九厘有奇。
乾隆十六年審,增滋生人丁六十三丁,永不加賦。
曆代戶口 晉 晉安郡統縣八。
戶四千三百。
《晉書》 宋 晉安郡統縣五。
戶二千八百四十三,口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
[ht6ss]《宋書》 隋 建安郡統縣四。
戶一萬二千四百二十。
《隋書》按:隋建安郡,統今福建全省地,非止福州一郡,其戶數寥寥,口亦不紀,未詳。
唐 福州長樂郡統縣十。
開元中,戶三萬一千六十七。
《元和郡縣志》 建中中,戶十二萬九千五百二十,口二十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七。
《通典》戶三萬四千八十四,口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六。
《新唐書》 宋 福州統縣十二。
祖額主客戶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九十,主客丁三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二。
今額主客戶三十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四,主客丁五十七萬九千一百七十七。
《三山志》戶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二十二。
《宋史》 元 福州路統縣九,州二。
戶一監本《元史》,誤作“七”。
[ht]十七萬九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八十七萬五千一百二十七。
《元史》 明 福州府統縣九。
洪武十四年,戶九萬四千五百一十四,口二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五。
正德七年,戶九萬九千一百四十,口二十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六。
正德《府志》萬曆初,戶九萬八千九百八十四,口二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ht6ss]萬曆《府志》 閩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二萬七十五,口五萬八千四百四十八。
正德七年,戶二萬六百八十六,口五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萬曆初,戶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口五萬一千六百四。
侯官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萬八千五百四,口二萬二千七百一十六。
正德七年,戶一萬八百四,口二萬五千五百二十。
萬曆初,戶一萬六百九十六,口二萬四千八百九十。
懷安縣明洪武十四年,戶八千九百五十七,口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三。
正德七年,戶九千八百四十三,口一萬九千一百八十一。
萬曆初,戶九千八百一十三,口一萬九千一百一十三。
古田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七千八十五,口二萬一百一十二。
正德七年,戶七千七百九十九,口二萬七百三十八。
萬曆初,戶八千三百三十六,口二萬九千二。
閩清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九百三,口三千八十二。
正德七年,戶九百九十三,口二千七百二。
萬曆初,戶一千四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四十一。
長樂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口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二。
正德七年,戶一萬七千八十六,口五萬七千三百三十,萬曆初,戶一萬九千六百二十,口四萬四千一百一十四。
連江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五千九百八,口一萬六千八百一十七。
正德七年,戶六千七百二,口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三。
萬曆初,戶六千三百七十八,口四萬四千八百二。
羅源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千九百七十三,口六千一百八十七。
正德七年,戶二千一百一,口六千八百六十九。
萬曆初,戶一千九百九十八,口六千八百四十六。
永福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千二百一十八,口三千二百七十三。
正德七年,戶一千二百六,口三千三百七十三。
萬曆初,戶一千四百五十三,口四千九百四十一。
福清縣明洪武十四年,戶一萬一千八百四十八,口七萬八千五百二十三。
正德七年,戶二萬一千九百二十,口七萬八千六百三十六。
萬曆初,戶一萬五千四百八十五,口六萬七千九百一十五。
田賦 福州府 原額官民田園、池地、塘、湖、江、山、漁坂二萬五千七百八十頃六畝七分一厘有奇,[ht6ss]每畝派征銀米,則例詳各縣。
共征銀一十七萬五百九十七兩七錢一分有奇,共征米一萬六千四百一石一鬥五升有奇。
節年墾複田園六百九十二頃八十八畝五分九厘有奇,征銀三千七百二十二兩三分六厘有奇,征米二百一十七石一鬥九升四合有奇。
又田地溢額尾,積銀九百二十二兩五錢三分八厘有奇,溢額米一十八石七鬥八升五合六勺。
匠班銀一百五十八兩。
雍正十三年,奉文勻入田糧内征解。
雜項租稅并續增新墾銀一萬二百九十一兩三錢六分七厘有奇,遇有閏年,加征銀一十一兩四錢七分。
節年溢出租稅銀五十六兩。
福州、延平、鎮東、興化各衛,原額屯田地四千八百三十七頃三十八畝四分七厘有奇。
[ht6ss]每畝本折色銀米,則例詳各廳縣。
共征銀二萬七千四百七十一兩六錢一分二厘有奇,共征米三千四百石二鬥四升七合有奇。
節年墾複溢出屯田六頃四十七畝七分八厘有奇,共征銀三十九兩六錢二分五厘有奇,又溢額銀四兩七錢一分三厘有奇。
新增屯丁一萬五百一十五丁,[ht6ss]每丁征銀,則例詳各廳縣。
共征銀二千六百一十七兩八錢八分九厘有奇。
削免額銀五千六百八十五兩九錢四分一厘。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八百八十二兩三錢四分七厘有奇。
以上丁口、田地、正雜、附屯,共額銀二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六兩三錢七分七厘有奇。
内存留原額載:經制官役俸薪銀五萬六千八百二十六兩五錢八分四厘零,支應項下銀二千九百一十八兩二分五厘零,經費項下銀二萬二千四百六十九兩二錢八分八厘零,驿站項下銀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六兩二錢八分零,支發項下銀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兩四錢九分零,衛官俸銀一千一百八十九兩五錢零,新歸各衛經制官、役俸食等項銀四千二百四十六兩五錢七分三厘零。
共存留銀六萬一千七十三兩一錢五分八厘零,内除節年奉裁銀二萬三百八十四兩五錢二分九厘零,尚該額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兩七錢四分八厘有奇。
内戶、禮、工部原額折色改折新增價腳銀八萬五千八百三十二兩六錢三厘有奇,本色辦解顔料、绫紗、紙張并湊撥價銀二千四十一兩八錢有奇,裁扣解部,并節年續裁、新裁複給外,額銀三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五錢九分六厘有奇。
長樂縣丁口無征,原派侯官、古田二縣,撥補缺額官役俸食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八錢四厘有奇。
原額編兵饷,實征銀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兩五錢五分四厘有奇。
遇有閏年,加征銀一十一兩四錢七分。
節年墾複新壅,溢出田園、山地租稅,并編審溢出丁口額,征銀七千三百四十七兩八錢二分四厘有奇。
新裁站銀七百四十四兩四錢七分九厘有奇。
削免額銀五千六百八十五兩九錢四分一厘有奇。
匠班銀一百五十八兩。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八百八十二兩三錢四分七厘有奇。
以上額派起運兵饷共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兩七錢四分八厘有奇,除節年缺額以增抵減外,實豁免無征銀四萬三千九百八十二兩一錢二分八厘,實征銀一十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五兩六錢二分有奇。
又加延糧廳屯糧,割歸侯官縣,并征銀四十八兩一錢九分四厘有奇。
割歸閩清縣,并征銀五十五兩六錢五分八厘有奇。
割歸永福縣,并征銀六十七兩四錢一分五厘有奇。
又加建軍廳屯糧,割歸古田縣,并征銀四百八十八兩一分七厘有奇。
割歸閩清縣,并征銀二兩二錢三分九厘。
割歸屏南縣,并征銀四十一兩三錢一分有奇。
又撥出福防廳屯糧,割歸惠安縣,并征銀六兩八錢八厘。
割歸永春州,并征銀七十兩六錢二厘有奇。
又撥出福糧廳割歸仙遊縣,并征銀三百七兩五錢四分八厘有奇。
除歸并撥出外,實征銀一十七萬二千五百一十三兩四錢九分六厘有奇。
額征本色米,除節年豁免外,實征米一萬七千三百七十七石三升九合六勺四抄八粟五粒五黍六糠。
外征逆犯蔡昌勳等實征租谷二百九十三石八鬥七升八合六勺。
福防廳 原征左右二衛屯糧,今奉文歸入各縣并征。
福糧廳 原征中衛屯糧,今奉文歸入各縣并征。
閩縣 原額官民田園、池塘、湖土奂、坂、山、江、樹、橋三千三百四頃四十四畝九分一厘有奇。
内一則田園、池地、塘、湖土奂、坂三千六十四頃四十六畝四分一厘有奇。
内征料折增田地五百七十七頃六十二畝三分九厘,每畝征銀四分七厘七毫五絲九忽七微八纖三沙。
征米一升二合五勺三抄五撮五圭一粒。
共征銀二千七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厘有奇,共征米七百二十四石八升有奇。
征料折差增田地二千四百八十六頃八十四畝二厘有奇,每畝征銀八分三厘三毫四絲五忽一微六纖二沙八塵。
征米一升二合五勺三抄五撮五圭一粒。
共征銀二萬七百二十六兩五錢九分七厘有奇,共征米三千一百一十七石三鬥七升八合有奇。
書院地三十七畝四分七厘,每畝征銀七分七厘九毫四絲六忽五微七纖七沙五塵四埃。
征米一升二合二勺三抄一撮。
共征銀二兩九錢二分有奇,共征米四鬥五升八合有奇。
海鹹山瘠、墾荒田地七十一頃五畝七厘有奇,每畝征銀四分五毫三絲二忽二微二纖。
征米**三勺六抄一圭。
共征銀二百八十七兩九錢八分四厘有奇,共征米四十五石一鬥八升九合有奇。
枝員樹五百四十六株,每株征銀七厘二毫八絲四忽四微二纖七沙。
征米一合一勺四抄三撮,共征銀三兩九錢七分七厘有奇,共征米六鬥二升四合有奇。
木橋三座,每座征銀四分九厘五毫二絲六忽一微四纖二沙。
征米七合七勺七抄三撮。
共征銀一錢四分八厘有奇,共征米二升三合有奇。
一則鈔地、山、江等一百六十七頃八十一畝二分七厘有奇,每畝科鈔等計鈔一百文折稅米四升,以通勺科筭,今照例分晰。
内三十二文則地二十六頃三十五畝八分二厘有奇。
每畝科鈔三十二文,共計鈔八萬四千三百四十六文四分二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三十二石七鬥二升八合五勺六抄八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二合九勺四抄四撮。
共征銀二十七兩二錢五分九厘有奇,共征米七石七鬥五升九合有奇。
六十文則地五十一頃五十四畝六分五厘有奇。
每畝科鈔六十支,共計鈔三十萬九千二百七十九文四分八厘。
每百文折銳米四升,共稅米一百二十三石七鬥一升一合七勺九抄二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五合四勺八抄六撮六圭六粟。
共征銀九十九兩九錢五分二厘有奇,共征米二十八石二鬥八升一合有奇。
一百二十文則鈔地二十九頃一十四畝四分二厘有奇。
每畝科鈔一百二十文,共計鈔三十四萬九千七百三十文七分六厘。
每百文折稅共四升,共稅米一百三十九石八鬥九升二合三勺四撮。
每石征銀八銀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一升九勺五抄八撮二圭七粟三粒六黍。
共征銀一百一十三兩二分五厘有奇,共征米三十一石九鬥三升七合有奇。
二文則鈔山五十四頃六十六畝二分七厘有奇。
[ht6ss]每畝科鈔二文,共計鈔一萬九百三十二文五分六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四石二鬥七升三合二抄四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一勺八抄二撮四圭八粟。
共征銀三兩五錢三分三厘有奇,共征米九鬥九升七合有奇。
一文則畯四頃七十三畝九分七厘。
每畝科鈔一文,共計鈔四百七十三文九分七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一鬥八升九合五勺八抄八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九抄一撮四圭四粟五粒四黍。
共征銀一錢五分三厘有奇,共征米四升三合有奇。
十二文則地一頃三十六畝一分一厘有奇。
每畝科鈔一十二文,共計鈔一千六百三十三文四分三厘。
每石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六鬥五升三合三勺七秒二撮。
每石征銀八錢七厘九毫四絲九忽一微三纖五沙五塵八埃七秒一漠。
每畝征米一合九抄七撮三圭四粟六黍。
共征銀五錢二分七厘有奇,共征米一鬥四升九合有奇。
一清出開墾田山園七十四畝六分七厘有奇。
每畝征銀三分三厘四毫六絲七忽。
[ht]共征銀二兩四錢九分九厘有奇。
節年開墾溢出田地、池、園三十二頃七畝三分八厘有奇。
每畝征銀米不等。
共征銀六百九十九兩三錢四厘有奇,共征米一十五石三鬥二升有奇。
匠班銀七十六兩五錢。
雍正十三年,奉文勻入田糧内征解。
雜項租稅共銀一千一百八十二兩八錢七分有奇。
削免額銀一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八分一厘。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三十六兩四錢四分九厘有奇。
以上丁口、田地、正附雜額,征銀三萬四千七百一十九兩二錢一分有奇。
存留原額載:支應項下銀六百五十九兩三錢七厘有奇,經費項下銀三千四百七十九兩四錢一厘有奇,驿站項下共銀二千八百八兩七錢二分八厘,支發項下銀二千一百六十一兩四錢四分六厘有奇。
共存留銀九千一百八兩八錢八分三厘有奇,内除奉裁銀二千三十二兩六錢九分五厘有奇,實留給銀七千七十六兩一錢八分七厘有奇。
尚該額銀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兩三分二厘有奇。
内戶、工部原額折色改折新增價腳共銀一萬四百六十兩九錢九分有奇,本色辦解顔料、蠟茶價腳銀四百三十八兩七分六厘有奇,裁扣裁官并節年續裁、新裁除複給外,額銀四千三百四十三兩四錢一分六厘有奇。
原額編兵饷銀九千七百三十九兩二錢六分四厘有奇。
遇有閏年,加征銀二兩九錢五分。
節年墾複新湧溢出田園鈔地,并丁糧尾積銀六百九十九兩三錢六厘有奇。
新裁站并抄報紙紮銀二十三兩四錢四分。
削免額銀一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八分一厘。
匠班銀七十六兩五錢。
勻貼顔料不敷正價銀二百三十六兩四錢四分九厘有奇。
以上額派起運兵饷共銀二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兩二分二厘有奇。
除節年豁免無征銀一千九百五十六兩一分四厘,實征銀二萬五千六百八十七兩八厘有奇。
又加福防廳分割屯糧歸縣并征銀五十二兩二錢七分二厘有奇。
又加福糧廳屯糧分割歸縣并征銀五百七十六兩一錢三分二厘有奇。
又分割乾隆二三年起科屯糧歸縣并征銀二十一兩一分九厘有奇。
共實征銀二萬六千三百三十六兩四錢三分三厘有奇。
額征本色米,除節年豁免外,實征米三千八百三石四鬥二升有奇。
又加福防廳分割屯米歸縣,并征米九十一石四鬥**有奇。
又加福糧廳分割屯米歸縣,并征米六百一十六石四鬥四合有奇。
又分割乾隆二三年屯米起科歸縣,并征米一十六石九鬥四升一合有奇。
共實征本色米四千五百二十八石一鬥七升三合有奇,外逆犯蔡昌勳等實征租谷二百九十三石八鬥七升八合六勺。
侯官縣 原額官民園池地、塘洲、浦潭、山閘六千八十一頃二十一畝五分一厘有奇。
内本縣田園、池地、塘洲、堀坂三千八百八十五頃二十二畝八分九厘有奇。
内田園、池地、塘堀洲二千四百三十一頃二十七畝二分五厘有奇。
内征料折田地二百二十五頃四十二畝五分二厘有奇。
[ht6ss]每畝征銀五分一厘九毫九絲二忽二微三沙。
征米一升三合五勺七抄一撮二圭七粟七粒七黍。
共征銀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二分七厘有奇,共征米三百一十九石五鬥二合有奇。
料折差田地二千一百九十五頃八十四畝七分三厘有奇。
每畝征銀八分二厘三絲三忽三微七纖九沙。
征米一升三合五勺七抄一撮二圭七粟七粒。
共征銀一萬八千一十一兩八分一厘有奇,共征米二千九百八十石四升五合有奇。
荒蕪未成效田、園四十四頃七十五畝二分九厘有奇。
每畝征銀三分三厘八毫四絲一忽四微五纖四沙。
微米五合七勺二抄七撮七圭七粟五粒九黍。
共征銀一百四十六兩九錢七分五厘有奇,共征米二十五石六鬥三升三合有奇。
鈔則墾荒池塘、湖地、山一千四百九頃二十畝三分四厘有奇。
每畝科鈔不等。
計鈔一百文,折稅米一升,以通勻科筭,今照例分晰。
内一則地三十四畝七分八厘有奇。
每畝科鈔一百二十文,共計鈔四千一百七十三文七分六厘。
每百文折稅米四升,共稅米一石六鬥六升九合五勺四撮。
每石征銀八錢六厘六毫九絲二忽一微七纖七沙一塵四埃三秒一漠,每畝征米一升九勺八抄八撮一粟四粒一黍。
共征銀一兩三錢四分六厘有奇,共征米三鬥八升二合有奇。
節年續墾地二十四畝二分二厘有奇。
共征銀九錢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