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籍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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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都門杜士晉輯 古者,以籍定戶,謹民數之登;以士①辨産,亦則壤成,賦之制也。

    清朝著令為一條編②:有田賦,賦者糧也;有徭役,役者丁也;有起運,運者解司府也;有存留,留者支給縣費也。

    糧則七而丁則三,起運則九而存留則一。

    普天率土,固所宜。

    然連瘠壤也,男力耕不足於食,女力紡不足於衣,而鹽口之科謂何?貧生於不足,不足則奸邪起。

    民如鳥獸,輕去其鄉,雖嚴刑重法,不能為禁。

    仰賴重加優恤,則陸澤所滋,人工所制,僻邑遐荒,鹹臻康阜。

     【注釋】 ①士:疑是“土”之誤。

     ②編:疑是“鞭”之誤。

     ○戶口 原額①男子五千壹百陸拾壹丁,共徵銀貳千叁百捌拾陸兩零伍分捌厘玖毫貳絲捌忽壹微陸秒。

    新增叁拾玖丁(每丁征銀伍錢七厘壹絲四忽七微伍纖九秒),共徵銀壹拾玖兩柒錢柒分叁厘五毫柒絲伍忽六微壹秒。

    實在伍仟貳百丁(每丁征銀不等),共征銀貳千肆百伍兩捌錢叁分貳厘伍毫叁忽柒微柒秒。

     原額婦女壹萬伍仟陸百壹拾貳口,征銀叁佰陸拾肆兩柒錢貳分捌厘陸毫叁絲陸忽捌微肆纖。

    内有逃亡,已經審補是額。

    實在壹萬伍千陸百壹拾貳口(每口征銀貳分叁厘叁毫陸絲貳忽柒纖),共征銀叁百陸拾肆兩柒錢貳分捌厘陸毫叁絲陸忽捌微肆纖。

     【注釋】 ①原額:指順治四年數額。

     ○田畝① 原額官民田山壹千貳百玖拾叁頃柒拾玖畝捌分肆厘壹毫壹絲叁忽九微伍纖(每畝科②),共征銀壹萬伍百捌拾陸兩叁錢玖分肆毫陸絲玖忽玖微叁纖肆秒。

    (外康熙元年奉文,以順治七年為始,補征龍瀝紙銀壹拾捌兩柒錢叁分柒厘肆毫。

    ) 外附征雜項租稅銀共伍百柒兩壹錢叁分柒厘貳毫陸忽肆微(有閏年加征壹錢陸分陸厘柒毫③)。

     以上丁田正附征共壹萬叁千捌百捌拾貳兩捌錢貳分陸厘貳毫壹絲陸忽捌微八纖壹秒(有閏年加征銀壹錢陸分陸厘柒毫③)。

     【注釋】 ①原目錄中“田畝”系於“賦課”之下。

     ②每畝科:後面無數額。

     ③凡逢有閏月之年,其加征額,疑為每畝科征增額。

     ○起運 戶部原額折色新增價腳鋪墊銀貳千七百五十兩柒錢叁厘壹毫叁絲叁忽肆微肆纖,本色辨解顔料價腳鋪墊銀壹拾兩陸錢肆分柒厘柒毫玖絲壹忽伍微陸纖,裁扣解部并節年續裁銀捌百壹拾伍兩肆錢陸分玖厘壹毫叁絲貳忽壹微。

     工部原額折色新增并龍瀝紙價腳銀壹千玖百陸拾捌兩伍錢肆厘捌毫捌絲捌忽柒微貳纖。

     以上起運折色實征銀伍千伍百叁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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