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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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考 國家深仁厚澤,無遠弗屆;海澨山陬,沐膏浴澤者垂二百年。

    偶值水旱偏災,則恩诏時頒,議蠲、議赈,未嘗以僻在海隅,付諸度外。

    良有司奉揚聖化,撫字心勞,浯之人馨香祀之。

    間有不念民瘼者,或蠲後重征、或稅餘加耗,而奸胥蠹役之中飽,毫無忌憚者,益可知矣。

    夫金門瘠地,僅種雜糧;漁鹽之末利,或藉以代耕。

    苟加派、加抽新章疊出,所獲遂難供稅,安望仰事俯畜哉!茲遠考舊乘,參之先正論列及近日額征,自戶口、田賦以至鹽、漁、船政等課寥寥此數,為賦稅考,俾父母斯民者覽焉。

     戶口 賦稅 經費 鹽法 漁課 船政 戶口 乾隆六年編審:金門三百五十七丁口(「縣志」) 金門人戶丁口: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四分。

    民戶男子成丁六十八丁七分,每丁征銀不等,共征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九厘一毫有奇;鹽戶男子成丁四百九十七丁七分,每丁征銀四分九毫九絲零,共征銀二十兩四錢三毫有奇;食鹽課五百九十口,每口征銀一分六厘三毫二絲零,共征銀九兩六錢三分零五厘有奇。

    通共丁口征銀五十二兩六錢一分二厘三毫有奇。

     滋生人戶丁口:一千五百九十一丁口。

    民戶男子成丁三百五十四丁,除補額二十丁外,增益三百三十四丁;鹽戶男子成丁六百七十一丁,除補額四十七丁外,增益六百二十四丁;食鹽課五百六十六口,除補額一百二十二口外,增益四百四十四口。

    共補額一百八十九丁口,實增益一千四百二丁口。

    欽遵恩诏,永不加賦(以上乾隆間「府志」)。

     劉浦保十一鄉,六百零三戶;男二千一百一十五丁,女一千二百四十三口。

     陽田保十三鄉,八百一十七戶;男二千六百七十丁,女一千七百八十七口。

     汶沙保十二鄉,七百二十一戶;男二千二百八十八丁,女一千四百八十二口。

     倉湖保四十三鄉,一千二百十二戶;男四千五百五十丁,女二千八百八十口。

     瓊山保八鄉,八百零四戶;男二千七百七十五丁,女一千五百三十八口。

     後浦保二十七鄉,二千八百四十九戶(内後浦一千九百三十三戶);男五千八百六十二丁,女三千五百十三口。

     古賢保十五鄉,一千三百八十三戶;男三千四百七十四丁,女二千二百八十六口。

     古湖保十四鄉,一千四百四十三戶;男四千三百十六丁,女二千二百五十一口。

     烈嶼保三十三鄉,一千二百三十三戶;男四千九百二十五丁,女三千一百零八口。

     小嶝保一百二十二戶;男三百六十九丁,女二百五十三口。

     ——通共一萬二千一百四十六戶;男三萬六千九百四十二丁,女二萬二千五百五十口。

     陳坑澳漁船一百九十八戶,舵水五百丁。

     大小嶝漁船三十五戶,舵水八十丁(以上道光十二年冊檔)。

     賦稅 宋初,島居始輸納戶鈔。

    鹹淳間,複稅弓丈量田畝。

    除在官田地依舊外,以弓六尺為步,水田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受米五升;中田米三升,下田米二升,為調軍征給。

    至元,始建場征鹽。

    業漁者,釣、網、梁、笱各征課有差,稅納于河泊官;其作巨艦行販者,稅納于市泊官。

    洪武三年,民戶、田丁、鹽課,照依元時征收。

    四年,差勘田畝,亦以六尺長弓為一步。

    浯田下下水田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硗确田三百六十步為一畝,腴美園地照硗田畝步,沙礫瘠地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俱一例陞稅。

    每畝科米五升、耗米三合五勺,附貯近倉,有官米、民米、鹽米、漁課米之名(「滄浯瑣錄」)。

     國朝原設金門通判(時通判尚未移馬巷),分征秋米一十二石九鬥一升七合九勺零,解縣存倉。

     分征丁口銀五十二兩五錢八分七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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