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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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志凡例(十二則) 一、「通志」首列「典谟」,區區一島,綸音罕及,不可以拟邑郡志,又何敢拟省?然觀「永清志」所載,已首弁「皇言」;宋葉紹翁「四朝聞見」,特載嶽武穆谕祭文。

    因謹錄禦賜邱剛勇之宸翰三篇者,光昭天藻,用發例端。

     一、恭讀禦制詩注,凡遇列聖谕旨敕令,應三擡、雙擡、單擡者,或空三格、二格、一格。

    書中謹遵其例,以省卷帙。

    又「列傳」間叙明季事,謹按乾隆四十年閏十月奉旨評篹通監輯覽,特命于事涉唐、桂諸王者書之為「附」,以稍存内外之别;而其臣則書某王之某官某,悉仍其職,概不必斥以「僞」字。

    仰見聖度如天,迥越千古。

    書中或遇其人,謹遵備載。

     一、凡志乘,皆圖繪祠廟、公廨。

    金門無學校,故于全島圖、防海圖而外,附以書院、公署。

    至舊傳八景,文人點綴之詞;陳陳相因,無關形要,概從删汰。

     一、「分域」,所以紀疆土。

    金門縱橫不過三十裡,然在古亦屬附庸封圻。

    自「沿革」以下,凡麗「山川」者悉錄。

    至于「物産」,應自标一門。

    第按類綴述,數見不鮮;兼之偏隅島志,不欲多立門目。

    故凡常者不書,考其希異者附諸後。

     一、金門未立學宮,故不立「學校」、「典禮」等門目。

    茲将書院章程,附于「規制」之後。

     一、金門最重者,莫如「兵制」、「海防」,故紀之不厭其詳,并輯為「沿海略」。

    先附近各汛暨南北海道要隘,廣稽典籍,并詢及老于海上者,所聞所見尚無異辭,當不緻滋後人疑窦。

     一、「風俗」善者書,弊者亦書;不特使島人知所警勸,而移易有權,或可為道德、齊禮之一助焉。

     一、康對山「武功縣志」,「職官」優劣并列;崇祯間「南安志」,亦載劣蹟。

    此三代遺直,今法其意而變通之,原非意為毀譽。

    至鎮營所轄,不止金門;間有芟除盜賊,功在海洋,又不當拘論也,并以入傳。

     一、「選舉」二志,為「列傳」之綱。

    或祖籍在此,而遠從他處已數傳者,不載縣志;間有因其祖居标注為金門者,核實已非浯産,亦不勝收。

     一、「節烈」,其難其慎。

    盧牧洲「島上傳」,為省、府、縣志所取材,嘗求得原書校對。

    新采者,則必征信于所知之口;後署某述,即所以責成之。

    此中有鬼神焉,不可不慎。

    至于詞有長短,即視述者之詳略,非有所輕重于其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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