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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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肅靜;而福、興、泉沿邊居民獲安衽席矣。

     二十年正月,鄭經死,子克塽□襲。

     二十二年六月,靖海将軍施琅會各鎮官兵破澎湖。

     七月,我師入台灣,鄭克塽降;設一府三縣。

     ——選自「泉州府志」卷七十三「祥異」「紀兵(附)」。

     海防 (明)萬曆二十五年,添設澎湖遊兵。

     嘉、隆間,海寇曾一本、林鳳巢穴于此。

    萬曆二十年,倭有侵雞籠淡水之耗,議者謂澎湖密迩,不宜坐失;乃設官兵先據險戍之。

    初設一遊四哨;後以孤島寡援,增設一遊總哨。

    旋裁去(兵額、船額見「軍制」)。

     ——選自「泉州府志」卷二十五「海防」(明)。

     (清)順治十八年,遷沿海居民,以垣為界。

    三十裡以外,悉墟其地。

     康熙十八年,命沿海二、三十裡量地險要,各築小寨防守,限以界牆。

     時耿逆之亂,遷民悉複故土。

    及康親王平定閩疆,疏稱「遷界累民,聽其自便」。

    至是,督、撫上請,遂再遷焉。

     康熙四十二年覆準:各處商船出東洋者,必由定海鎮所轄要汛挂号;往噶喇吧、呂宋等處船出洋,必由澎湖、南澳所轄之要汛挂号。

    其或由浙入閩、由閩入浙者,則必經定海、黃岩、溫州、閩安、海壇、廈門、澎湖、南澳各協鎮所轄要汛挂号。

     康熙五十五年覆準:福建水師提标五營、澎湖水師二營、台灣水師三營派撥兵船,各書本營旗幟,每月會哨一次,彼此交旗為驗。

     康熙五十六年覆準:海壇、金門二鎮各分疆界,為南北總巡。

    每歲提标撥船十隻,将六隻歸于巡哨南洋總兵官調度、四隻歸于巡哨北洋總兵官調度。

    其台澎二協副将、金門海壇總兵官,均于二月初一日起、至九月底止期滿撤回。

     又是年覆準:台灣米糧,應着落台灣鎮、道将内地一體嚴加查禁,不許私運出洋偷買。

    至漳、泉、廈門地方米少價貴,該督、撫即酌定應需米榖數目,行文台灣鎮、道量撥米榖,驗給照文,護送兵船逐汛嚴加押送;令地方官親看發賣,并将原照申送督、撫銷案。

     康熙五十八年覆準:凡往台灣之船,必令到廈門出入盤查,一體護送,由澎而台。

    從台而歸者,亦令一體護送,由澎到廈,出入盤查,方許放行。

    又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給照;單身遊民無照偷渡者,嚴行禁止。

    如有違犯,分别兵民治罪。

    不許地方官濫給照票。

    如有哨船偷帶者,将該管專轄各官分别議處。

     ——選自「泉州府志」卷二十五「海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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