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十八 選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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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ass="q">節度、觀察使降為刺史,刺史降為上佐,皆以邊州。

    六人除名。

    雖六人以上,罪止除名。

    有犯贓罪至流以上者,倍論之。

    倍,謂一人從二人之法,二人從四人之法,三人從六人之法。

    罪止三人。

    若舉用後,續知過謬,具狀申述及自按劾者,請勿論。

    此謂所知不審,舉用失誤者。

     一、所舉官有因姦納賂而舉者,有親故非才而舉者,有容受囑託而舉者,有明知不善而故舉者。

    有犯一科,請皆以罔上論,不在官贖限。

    囑託舉者,兩俱為首,規求者為從。

     評曰: 夫人生有欲,無君乃亂。

    君不獨理,故建庶官。

    昔在唐、虞,皆訪於眾,則舜舉八元、八凱,四嶽之舉夔龍、稷、契,此蓋用人之大略也。

    降及三代,擇於鄉庠,然後授任,其制漸備。

    秦漢之道,雖不師古,閭塾所推,猶本乎行。

    而郡國佐吏,並自獎擢,備嘗試效,乃登王朝;內官有僚屬者,亦得徵求俊彥。

    暨於東漢,初置選職,推擇之制,尚習前規,左雄議以限年,其時不敢謬舉,所以二漢號為多士。

    魏晉設九品,置中正,蓋論閥閱,罕考行能,選曹之任,益為崇重。

    州郡之刺史、太守,內官之卿、尹、大夫,鹹吏部所署,而辟召及鄉裡之舉,舊式不替。

    永嘉之後,天下幅裂,三百餘祀,方遂混同,中閒各承正號,凡有九姓,大抵不變魏晉之法,皆亂多理少,諒無足可稱。

    夫文質相矯,有如循環,教化所由,興衰是繫。

    自魏三主俱好屬文,晉、宋、齊、梁風流彌扇,體非典雅,詞尚綺麗,澆訛之弊,極於有隋。

    且三代以來,憲章可舉,唯稱漢室;繼漢之盛,莫若我唐。

    惜乎當創業之初,承文弊之極,可謂遇其時矣,群公不議救弊以質,而乃因習尚文,風教未淳,慮由於此。

     緬徵往昔,論選舉者,無代無之,或雲「官繁人困,要省吏員」,或雲「等級太多,患在速進」,或雲「守宰之職,所擇殊輕」,或雲「以言取人,不如求行」:是皆能知其失,而莫究所失之由。

    何者?按秦法,唯農與戰始得入官。

    漢有孝悌、力田、賢良、方正之科,乃時令徵辟;而常歲郡國率二十萬口貢止一人,約計當時推薦,天下纔過百數,則考精擇審,必獲器能。

    自茲厥後,轉益煩廣。

    我開元、天寶之中,一歲貢舉,凡有數千;而門資、武功、藝術、胥吏,眾名雜目,百戶千途,入為仕者,又不可勝紀,比於漢代,且增數十百倍。

    安得不重設吏職,多置等級,遞立選限以抑之乎?常情進趨,共慕榮達,升高自下,由邇陟遐,固宜驟歷方至,何暇淹留著績。

    秦氏列郡四十,兩漢郡國百餘,太守入作公卿,郎官出宰縣邑,便宜從事,闕略其文,無所可否,責以成效,寄委斯重,酬獎亦崇。

    今之剖符三百五十,郡縣差降,復為八九,邑之俊乂,不得有之;事之利病,不得專之。

    八使十連,舉動咨稟,地卑禮薄,勢下任輕,誠曰徒勞難階,超擢容易而授,理固然也。

     始後魏崔亮為吏部尚書,無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為斷,時沉滯者皆稱其能,魏之失才,實從亮始。

    洎隋文帝,素非學術,盜有天下,不欲權分,罷州郡之辟,廢鄉裡之舉,內外一命,悉歸吏曹;纔廁班列,皆由執政。

    則執政參吏部之職,吏部總州郡之權,罔徵體國推誠、代天理物之本意,是故銓綜失敘,受任多濫。

    豈有萬裡封域,九流叢湊,掄才授職,仰成吏曹,以俄頃之周旋,定才行之優劣,求無其失,不亦謬歟!爾後有司尊賢之道,先於文華;辨論之方,擇於書判。

    靡然趨尚,其流猥雜。

    所以閱經號為「倒拔」,徵詞同乎射覆,置「循資」之格,立選數之制,壓例示其定限,平配絕其踰涯,或糊名考覈,或十銓分掌。

    苟濟其末,不澄其源,則吏部專總,是作程之弊者;文詞取士,是審才之末者;書判,又文詞之末也。

     凡為國之本,資乎人甿;人之利害,繫乎官政。

    欲求其理,在久其任;欲久其任,在少等級;欲少等級,在精選擇;欲精選擇,在減名目。

    俾士寡而農工商眾,始可以省吏員,始可以安黎庶矣。

    誠宜斟酌理亂,詳覽古今,推仗至公,矯正前失,或許辟召,或令薦延,舉有否臧,論其誅賞,課績以考之,升黜以勵之,拯斯刓弊,其效甚速,實為大政,可不務乎!今,推仗至公,矯正前失,或許辟召,或令薦延,舉有否臧,論其誅賞,課績以考之,升黜以勵之,拯斯刓弊,其效甚速,實為大政,可不務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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