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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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甚征藝。
因而失業。
莫返其居。
此土風俗。
逃者舊少。
頃日波散。
良緣封多。
伏願稍減封戶。
散配餘州。
下息疲甿。
上尊古制。
則公侯不失于采地。
流民得還於故鄉。
諸州封戶。
亦望準此。
又徵封使者。
往來相繼。
既勞傳驛。
甚擾公私。
請附租庸。
每年送納。
望停封使。
以靜下人。
仍編入新格。
庶為永例。
又聞五等崇榮。
百王盛典。
自非荊茅懿戚。
寇鄧鴻勳。
無以誓彼山河。
酬其爵土。
近者封建。
頗緣恩澤。
功無橫草。
人已分茅。
遂使沃壤名藩。
多入侯國。
邑收家稅。
半於天府。
經費不足。
蓋亦有由。
竊見武德之初。
建侯故事。
於時天室新定。
王業開創。
佐命如雲。
謀臣如雨。
然而封者。
不過十數人。
今禮樂承平。
邦家繼世。
有象賢舊德之裔。
無野戰攻城之勤。
至於命封。
不合全廣。
論功謝於前業。
食邑多於往時。
既減邊儲。
實虧國用。
伏惟酌宗周之前訓。
咨武德之舊章。
地匪宗盟。
勳殊社稷。
不宜加於實邑。
自可寵以虛名。
如此則庶績其凝。
彜倫攸敘。
臣忝當廉問。
備採風謠。
見此不安。
豈敢自默。
知必被封家所疾。
顧嘗以報國為心。
乞擇愚言。
訪諸朝宰。
秋毫有益。
夕死無憂。
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
臣竊見食封之家。
其數甚眾。
昨聞戶部雲。
用六十餘萬丁。
一丁兩疋。
計一百二十萬疋以上。
臣頃在太府。
知每年庸調。
絹數多不過百萬。
少則七八十萬以來。
比諸封家。
所入全少。
臣聞自古封茅土。
列山河。
皆須業著經綸。
功申草昧。
然後配宗廟之享。
承帶礪之恩。
往者皇運之初。
功臣共定天下。
當食封纔祇三二十家。
今以恩澤受封。
至百十四家以上。
國家租賦。
大半私門。
私門資用有餘。
國家支計不足。
有餘則或緻奢僭。
不足則坐緻憂危。
制國之方。
豈謂為得。
封戶之物。
諸家是徵。
或是官典。
或是奴僕。
多挾勢騁威。
淩蔑州縣。
凡是封戶。
不勝侵漁。
若戶不滿丁。
物送太府。
封家但於右藏請受。
不得輒自徵催。
則不免侵漁。
人冀蘇息。
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
安國相王。
鎮國太平公主。
宜各食一州全封。
其州公主自簡。
太極元年正月制。
皇太子妃王氏。
預聞祕策。
潛圖義舉。
父仁皎食實封三百戶。
開元三年五月敕。
封家總合送入京。
其中有別敕許人就領者。
待州徵足。
然後一時分付。
徵未足聞。
封家人不得輒到出封州。
亦不得因有舉放。
違者禁身聞奏。
四年三月十八日。
宰臣奏對。
諸國請自始封至曾孫者。
其封戶三分減一。
制可之。
十年十一月敕。
中書門下。
宜共食實封三百戶。
自我禮賢。
為百世法。
其年。
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戶。
初。
永穆等各分五百戶。
左右以為太薄。
上曰。
百姓租賦者。
非吾有也。
斯皆宗廟社稷。
蒼生是為爾。
邊隅戰士。
出萬死不顧一生。
所賞賜纔不過一二十疋。
此輩何功於人。
頓食厚封。
約之使知儉嗇。
不亦可乎。
左右以長公主皆二千戶。
請與比。
上曰。
吾嘗讀後漢書。
見明帝曰。
朕子不敢望先帝。
車服皆下之。
未嘗不廢卷歎息。
汝柰何欲令此輩望長公主乎。
左右不敢復言。
至是。
公主等車服殆不給。
故加焉。
自後公主皆封一千戶。
遂成其例。
至乾元元年三月一日。
諸公主宜各給五百戶。
郡主縣主據元賜戶數三分各給二分並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給。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
請諸食實封。
並以丁為限。
不須一分入官。
其物仍令出封州隨庸調送入京。
其腳以租腳錢充。
並於太府寺納。
然後準給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
親王公主等封物。
宜隨官庸調。
隨駕所在。
送至京都賜坊。
令封家就坊請受。
餘食封家。
不在此限。
仍令禦史一人。
及太府寺官檢校分付。
使給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
諸王公以下食封薨。
子孫應承襲者。
除喪後十分減二。
仍具所食戶數奏聞。
無後者。
百日後除。
諸名山大川及畿內縣。
並不封。
天寶六載三月六日。
戶部奏。
諸道請食封人。
準長行旨。
三百戶已下。
戶部給符就州請受。
三百戶已上。
附庸使送兩京太府寺賜坊給付者。
今緣就州請受。
有損於人。
今三百戶以下。
尚許彼請。
公私之間。
未免侵擾。
望一切送至兩京。
就此給付。
即公私省便。
侵損無由。
又準戶部式節文。
諸食封人身歿以後。
所得封物。
隨其男數為分。
承嫡者加一分。
至元孫即不在分限。
其封總入承嫡房。
一依上法為分者。
若如此。
則元孫諸物。
比于嫡男。
計數之間。
多校數倍。
舉輕明重。
理實未通。
望請至元孫以下。
準元孫直下一房。
許依令式。
餘並請停。
唯享祭一分。
百世不易。
自然爭競永息。
勳庸無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
自今已後。
子孫襲實封。
宜減半。
永為常式。
至三月十八日敕。
應請封家。
三分給二分。
待兵革稍寧。
即當全給。
大歷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
諸公主封物。
公主薨後。
三年不須停。
興元元年正月敕。
諸軍諸道諸使應付奉天及進收京城將士等。
或百戰摧敵。
或萬裡勤王。
扞國全城。
驅除大憝。
濟危難者其節著。
復社
有甚征藝。
因而失業。
莫返其居。
此土風俗。
逃者舊少。
頃日波散。
良緣封多。
伏願稍減封戶。
散配餘州。
下息疲甿。
上尊古制。
則公侯不失于采地。
流民得還於故鄉。
諸州封戶。
亦望準此。
又徵封使者。
往來相繼。
既勞傳驛。
甚擾公私。
請附租庸。
每年送納。
望停封使。
以靜下人。
仍編入新格。
庶為永例。
又聞五等崇榮。
百王盛典。
自非荊茅懿戚。
寇鄧鴻勳。
無以誓彼山河。
酬其爵土。
近者封建。
頗緣恩澤。
功無橫草。
人已分茅。
遂使沃壤名藩。
多入侯國。
邑收家稅。
半於天府。
經費不足。
蓋亦有由。
竊見武德之初。
建侯故事。
於時天室新定。
王業開創。
佐命如雲。
謀臣如雨。
然而封者。
不過十數人。
今禮樂承平。
邦家繼世。
有象賢舊德之裔。
無野戰攻城之勤。
至於命封。
不合全廣。
論功謝於前業。
食邑多於往時。
既減邊儲。
實虧國用。
伏惟酌宗周之前訓。
咨武德之舊章。
地匪宗盟。
勳殊社稷。
不宜加於實邑。
自可寵以虛名。
如此則庶績其凝。
彜倫攸敘。
臣忝當廉問。
備採風謠。
見此不安。
豈敢自默。
知必被封家所疾。
顧嘗以報國為心。
乞擇愚言。
訪諸朝宰。
秋毫有益。
夕死無憂。
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
臣竊見食封之家。
其數甚眾。
昨聞戶部雲。
用六十餘萬丁。
一丁兩疋。
計一百二十萬疋以上。
臣頃在太府。
知每年庸調。
絹數多不過百萬。
少則七八十萬以來。
比諸封家。
所入全少。
臣聞自古封茅土。
列山河。
皆須業著經綸。
功申草昧。
然後配宗廟之享。
承帶礪之恩。
往者皇運之初。
功臣共定天下。
當食封纔祇三二十家。
今以恩澤受封。
至百十四家以上。
國家租賦。
大半私門。
私門資用有餘。
國家支計不足。
有餘則或緻奢僭。
不足則坐緻憂危。
制國之方。
豈謂為得。
封戶之物。
諸家是徵。
或是官典。
或是奴僕。
多挾勢騁威。
淩蔑州縣。
凡是封戶。
不勝侵漁。
若戶不滿丁。
物送太府。
封家但於右藏請受。
不得輒自徵催。
則不免侵漁。
人冀蘇息。
唐隆元年六月十三日敕。
安國相王。
鎮國太平公主。
宜各食一州全封。
其州公主自簡。
太極元年正月制。
皇太子妃王氏。
預聞祕策。
潛圖義舉。
父仁皎食實封三百戶。
開元三年五月敕。
封家總合送入京。
其中有別敕許人就領者。
待州徵足。
然後一時分付。
徵未足聞。
封家人不得輒到出封州。
亦不得因有舉放。
違者禁身聞奏。
四年三月十八日。
宰臣奏對。
諸國請自始封至曾孫者。
其封戶三分減一。
制可之。
十年十一月敕。
中書門下。
宜共食實封三百戶。
自我禮賢。
為百世法。
其年。
加永穆公主封一千戶。
初。
永穆等各分五百戶。
左右以為太薄。
上曰。
百姓租賦者。
非吾有也。
斯皆宗廟社稷。
蒼生是為爾。
邊隅戰士。
出萬死不顧一生。
所賞賜纔不過一二十疋。
此輩何功於人。
頓食厚封。
約之使知儉嗇。
不亦可乎。
左右以長公主皆二千戶。
請與比。
上曰。
吾嘗讀後漢書。
見明帝曰。
朕子不敢望先帝。
車服皆下之。
未嘗不廢卷歎息。
汝柰何欲令此輩望長公主乎。
左右不敢復言。
至是。
公主等車服殆不給。
故加焉。
自後公主皆封一千戶。
遂成其例。
至乾元元年三月一日。
諸公主宜各給五百戶。
郡主縣主據元賜戶數三分各給二分並以宣越明衢婺等州給。
十一年五月十日敕。
請諸食實封。
並以丁為限。
不須一分入官。
其物仍令出封州隨庸調送入京。
其腳以租腳錢充。
並於太府寺納。
然後準給封家。
其年九月十二日敕。
親王公主等封物。
宜隨官庸調。
隨駕所在。
送至京都賜坊。
令封家就坊請受。
餘食封家。
不在此限。
仍令禦史一人。
及太府寺官檢校分付。
使給了牒。
二十二年九月敕。
諸王公以下食封薨。
子孫應承襲者。
除喪後十分減二。
仍具所食戶數奏聞。
無後者。
百日後除。
諸名山大川及畿內縣。
並不封。
天寶六載三月六日。
戶部奏。
諸道請食封人。
準長行旨。
三百戶已下。
戶部給符就州請受。
三百戶已上。
附庸使送兩京太府寺賜坊給付者。
今緣就州請受。
有損於人。
今三百戶以下。
尚許彼請。
公私之間。
未免侵擾。
望一切送至兩京。
就此給付。
即公私省便。
侵損無由。
又準戶部式節文。
諸食封人身歿以後。
所得封物。
隨其男數為分。
承嫡者加一分。
至元孫即不在分限。
其封總入承嫡房。
一依上法為分者。
若如此。
則元孫諸物。
比于嫡男。
計數之間。
多校數倍。
舉輕明重。
理實未通。
望請至元孫以下。
準元孫直下一房。
許依令式。
餘並請停。
唯享祭一分。
百世不易。
自然爭競永息。
勳庸無替。
永泰二年正月十六日敕。
自今已後。
子孫襲實封。
宜減半。
永為常式。
至三月十八日敕。
應請封家。
三分給二分。
待兵革稍寧。
即當全給。
大歷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敕。
諸公主封物。
公主薨後。
三年不須停。
興元元年正月敕。
諸軍諸道諸使應付奉天及進收京城將士等。
或百戰摧敵。
或萬裡勤王。
扞國全城。
驅除大憝。
濟危難者其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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