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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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晉穆帝將納後。
以康帝忌月。
下議。
禮官荀訥。
王洽。
曹耽。
王彪之。
並當時知禮者。
皆稱禮有忌日無忌月。
若有忌月。
即有忌時忌歲。
益無禮據。
時從其議。
伏以仍前所禁。
皆在二十五月之中。
今既世遠。
禮須改革。
臣又聞統人立法。
必守先王之常經。
企及俯就。
不違聖哲之明訓。
下盡群言。
上留元鑒。
不以私懷。
而踰於禮節。
又記曰。
禫月從樂。
明王制禮。
漸去其情。
不應以追遠而立禮反重也。
今太常停習郊廟之樂。
是反重而慢神。
有司禁中外之音。
是無故而去樂。
詳其前典。
情禮不倫。
考其沿襲。
又無所據。
倘陛下正因循之越度。
法經典之明文。
約禮之儀。
傳於史冊。
天下幸甚。
詔付中書門下。
令召太常卿與禮官學官等詳議可否。
中書門下奏曰。
忌日。
太常寺及教坊。
悉停閱習。
中外士庶。
亦皆禁斷。
準禮文及歷代典故。
並無忌月禁樂。
請依常教習者。
敕旨宜依。
其士庶之家。
亦宜準此。
太和七年三月敕。
準令。
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
至於科罰人。
吏部無明文。
但緣其日。
不合釐務。
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
大小笞責。
在禮律固無所妨。
起今後。
縱有此類。
臺府更不要舉奏。
均王傳王堪男損。
國忌日於私第決責從人。
為禦史臺所奏。
遂下此敕。
十五年五月。
太常禮院奏。
睿宗神主祧遷。
其六月二十日忌。
并昭成皇後十二月二日忌。
準禮合廢。
從之。
開成四年五月。
太常寺奏。
今月二十二日。
祀先農於東郊。
其日。
與穆宗皇帝忌日同。
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季冬。
蠟祭百神。
與敬宗皇帝忌日同。
準其年十二月六日敕。
近廟忌辰。
奏樂非便。
冬季蠟祭。
又不可移。
變禮從宜。
古有明據。
宜令其日懸而不樂。
庶協典經。
今月二十二日祀先農。
欲準先敕。
懸而不樂。
從之。
其年十月。
戶部侍郎崔蠡奏。
臣伏以國忌行香。
事不師古。
聖心求治。
動法典章。
臣頃於延英奏陳。
願有釐革。
陛下令史官尋討。
起置無文。
昨日閣中。
再承顧問。
雖因循未變。
亦無損於盛朝。
而除去不經。
冀流芳於異日。
敕旨。
朕以郊廟之禮。
奉在祖宗。
備物盡誠。
庶幾昭格。
恭惟忌日之感。
所謂終身之憂。
而近代以來。
歸依釋老。
徵二教而設食。
會百辟以行香。
將以仰奉聖靈冥資福祐。
有異皇王之術。
頗乖教義之宗。
昨因崔蠡奏論。
遂遣討尋本末。
經文令式。
曾不該載。
世俗因循。
雅重釐革。
其京城及天下州府。
國忌日寺觀設齋行香。
起自今以後。
並宜停。
其月。
禦史臺奏請。
國忌日。
天下依舊不舉樂。
不視事。
不鞭笞。
伏以道釋二教。
澶漫虛無。
陛下靡所歸依。
誠契至理。
但以列聖忌日行香。
及茲修崇。
示人廣孝。
兼以天下州縣。
不舉樂。
不視事。
不鞭笞。
以此海內蒼生。
常知列聖廟號。
今既停罷行香之後。
敕內又無其日徹樂廢公止行如舊之文。
伏恐遐遠之地。
迷其所向。
便與居常之日。
率皆無殊。
臣思此事。
終關聖慮。
禮曰。
君子有終身之憂。
而無一朝之患。
故忌日不樂。
謂不舉吉事也。
伏願陛下聖睿留想。
若以設齋資福。
事稍不經。
起今罷之。
已有詔旨。
其日天下州縣。
不舉音樂。
不視公事。
不行鞭笞。
伏請重下明制。
依前遵守。
則凡在遐遠。
逮於蠻貊。
不忘廟號。
有裨孝禮之源。
敕旨。
設齋行香。
近已釐革。
遏密停務。
自有典常。
臺司舉奏。
意在詳密。
宜依。
至宣宗即位之初。
先以列聖忌辰行香既久。
合申冥助。
用展孝思。
其京城及天下州府諸寺觀。
國忌行香。
一切仍舊。
天祐二年八月八日。
太常禮院奏。
今月十三日。
昭宗皇帝忌辰。
其日。
百官閣門奏慰後。
赴寺行香。
請為永式。
從之。
諱 武德九年六月。
太宗居春宮總萬幾。
下令曰。
依禮。
二名義不偏諱。
尼父達聖。
非無前旨。
近代以來。
曲為節制。
兩字兼避。
廢闕已多。
率意而行。
有違經誥。
今其官號人名。
及公私文籍。
有世及民兩字不連續者。
並不須避。
永徽二年十月七日。
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奏言。
依禮。
舍故而諱新。
故謂親盡之祖。
今皇祖宏農府君。
神主當遷。
請依禮不諱。
從之。
顯慶五年正月一日詔。
孔宣設教。
正名為首。
戴聖貽範。
嫌名不諱。
比見抄寫古典。
至於朕名。
或缺其點畫。
或隨便改換。
恐六籍雅言。
會意多爽。
九流通義。
指事全違。
誠非立書之本。
自今以後。
繕寫舊典文字。
並宜使成。
不須隨義改易。
景雲元年。
賈曾除中書舍人。
固辭。
以父名忠同音。
議者以為中書是曹司名。
又與曾父音同字別。
於禮無嫌。
曾乃就職。
永貞元年十二月。
改淳州為睦州。
還淳縣為清溪縣。
橫州淳風縣為從化縣。
淳于姓改為于。
以音與憲宗名同也。
論者以古不諱嫌名。
若禹與雨。
驅與區。
臨文不諱。
若文王名昌。
武王名發。
周詩曰。
克昌厥後。
又曰。
一之日觱發。
魯莊公名同。
春秋曰。
同盟於幽。
宣公名午。
書曰。
陳侯午卒之類。
是也。
今古時變。
故廣避焉。
初憲宗為廣陵王。
順宗詔下。
將冊為皇太子。
數日。
兵部尚書王詔上陳。
請改名紹。
本名與憲宗諱同時君子非之曰。
皇太子亦人臣也。
東宮之臣。
當請改耳。
奈何非其屬。
而遽請改名。
以避東宮。
豈為禮事上耶。
左司員外郎李蕃曰。
歷代故事。
皆因無經學之臣而失之。
卒不可復正。
多此類。
是時。
韋貫之為監察禦史。
名與東宮同。
獨不請改。
既而下詔以陸淳為給事中。
改名質。
充皇太子侍讀。
貫之不得已。
乃上疏改其名。
大臣溺於風俗。
以為細事而不正之。
非故事也。
開成元年十一月。
中書舍人崔龜從奏。
前婺王府參軍宋昂。
與禦名同。
十年不改。
昨日參選。
追驗正身。
改更稍遲。
殊戾敕旨。
宜殿兩選。
會昌六年四月二十日敕。
中外官寮。
有名與禦名同者。
及文字點畫相似。
今後即任奏改。
音韻文字。
點畫不同。
不在奏改之限。
鹹通十二年七月。
侍禦史李谿。
以奏狀內字與廟諱音同。
罰一季俸。
復執奏曰。
臣按禮記。
不諱嫌名。
又職制律。
諸犯廟諱嫌名不坐。
注雲。
若禹與雨。
謂聲則同而字則異也。
今若受罰。
是違典例。
乃免之。
天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
中書門下奏。
太常寺止敔兩字敔字。
上犯禦名。
請改曰肇。
從之。
惟晉穆帝將納後。
以康帝忌月。
下議。
禮官荀訥。
王洽。
曹耽。
王彪之。
並當時知禮者。
皆稱禮有忌日無忌月。
若有忌月。
即有忌時忌歲。
益無禮據。
時從其議。
伏以仍前所禁。
皆在二十五月之中。
今既世遠。
禮須改革。
臣又聞統人立法。
必守先王之常經。
企及俯就。
不違聖哲之明訓。
下盡群言。
上留元鑒。
不以私懷。
而踰於禮節。
又記曰。
禫月從樂。
明王制禮。
漸去其情。
不應以追遠而立禮反重也。
今太常停習郊廟之樂。
是反重而慢神。
有司禁中外之音。
是無故而去樂。
詳其前典。
情禮不倫。
考其沿襲。
又無所據。
倘陛下正因循之越度。
法經典之明文。
約禮之儀。
傳於史冊。
天下幸甚。
詔付中書門下。
令召太常卿與禮官學官等詳議可否。
中書門下奏曰。
忌日。
太常寺及教坊。
悉停閱習。
中外士庶。
亦皆禁斷。
準禮文及歷代典故。
並無忌月禁樂。
請依常教習者。
敕旨宜依。
其士庶之家。
亦宜準此。
太和七年三月敕。
準令。
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
至於科罰人。
吏部無明文。
但緣其日。
不合釐務。
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
大小笞責。
在禮律固無所妨。
起今後。
縱有此類。
臺府更不要舉奏。
國忌日於私第決責從人。
為禦史臺所奏。
遂下此敕。
十五年五月。
太常禮院奏。
睿宗神主祧遷。
其六月二十日忌。
并昭成皇後十二月二日忌。
準禮合廢。
從之。
開成四年五月。
太常寺奏。
今月二十二日。
祀先農於東郊。
其日。
與穆宗皇帝忌日同。
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季冬。
蠟祭百神。
與敬宗皇帝忌日同。
準其年十二月六日敕。
近廟忌辰。
奏樂非便。
冬季蠟祭。
又不可移。
變禮從宜。
古有明據。
宜令其日懸而不樂。
庶協典經。
今月二十二日祀先農。
欲準先敕。
懸而不樂。
從之。
其年十月。
戶部侍郎崔蠡奏。
臣伏以國忌行香。
事不師古。
聖心求治。
動法典章。
臣頃於延英奏陳。
願有釐革。
陛下令史官尋討。
起置無文。
昨日閣中。
再承顧問。
雖因循未變。
亦無損於盛朝。
而除去不經。
冀流芳於異日。
敕旨。
朕以郊廟之禮。
奉在祖宗。
備物盡誠。
庶幾昭格。
恭惟忌日之感。
所謂終身之憂。
而近代以來。
歸依釋老。
徵二教而設食。
會百辟以行香。
將以仰奉聖靈冥資福祐。
有異皇王之術。
頗乖教義之宗。
昨因崔蠡奏論。
遂遣討尋本末。
經文令式。
曾不該載。
世俗因循。
雅重釐革。
其京城及天下州府。
國忌日寺觀設齋行香。
起自今以後。
並宜停。
其月。
禦史臺奏請。
國忌日。
天下依舊不舉樂。
不視事。
不鞭笞。
伏以道釋二教。
澶漫虛無。
陛下靡所歸依。
誠契至理。
但以列聖忌日行香。
及茲修崇。
示人廣孝。
兼以天下州縣。
不舉樂。
不視事。
不鞭笞。
以此海內蒼生。
常知列聖廟號。
今既停罷行香之後。
敕內又無其日徹樂廢公止行如舊之文。
伏恐遐遠之地。
迷其所向。
便與居常之日。
率皆無殊。
臣思此事。
終關聖慮。
禮曰。
君子有終身之憂。
而無一朝之患。
故忌日不樂。
謂不舉吉事也。
伏願陛下聖睿留想。
若以設齋資福。
事稍不經。
起今罷之。
已有詔旨。
其日天下州縣。
不舉音樂。
不視公事。
不行鞭笞。
伏請重下明制。
依前遵守。
則凡在遐遠。
逮於蠻貊。
不忘廟號。
有裨孝禮之源。
敕旨。
設齋行香。
近已釐革。
遏密停務。
自有典常。
臺司舉奏。
意在詳密。
宜依。
至宣宗即位之初。
先以列聖忌辰行香既久。
合申冥助。
用展孝思。
其京城及天下州府諸寺觀。
國忌行香。
一切仍舊。
天祐二年八月八日。
太常禮院奏。
今月十三日。
昭宗皇帝忌辰。
其日。
百官閣門奏慰後。
赴寺行香。
請為永式。
從之。
諱 武德九年六月。
太宗居春宮總萬幾。
下令曰。
依禮。
二名義不偏諱。
尼父達聖。
非無前旨。
近代以來。
曲為節制。
兩字兼避。
廢闕已多。
率意而行。
有違經誥。
今其官號人名。
及公私文籍。
有世及民兩字不連續者。
並不須避。
永徽二年十月七日。
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奏言。
依禮。
舍故而諱新。
故謂親盡之祖。
今皇祖宏農府君。
神主當遷。
請依禮不諱。
從之。
顯慶五年正月一日詔。
孔宣設教。
正名為首。
戴聖貽範。
嫌名不諱。
比見抄寫古典。
至於朕名。
或缺其點畫。
或隨便改換。
恐六籍雅言。
會意多爽。
九流通義。
指事全違。
誠非立書之本。
自今以後。
繕寫舊典文字。
並宜使成。
不須隨義改易。
景雲元年。
賈曾除中書舍人。
固辭。
以父名忠同音。
議者以為中書是曹司名。
又與曾父音同字別。
於禮無嫌。
曾乃就職。
永貞元年十二月。
改淳州為睦州。
還淳縣為清溪縣。
橫州淳風縣為從化縣。
淳于姓改為于。
以音與憲宗名同也。
論者以古不諱嫌名。
若禹與雨。
驅與區。
臨文不諱。
若文王名昌。
武王名發。
周詩曰。
克昌厥後。
又曰。
一之日觱發。
魯莊公名同。
春秋曰。
同盟於幽。
宣公名午。
書曰。
陳侯午卒之類。
是也。
今古時變。
故廣避焉。
初憲宗為廣陵王。
順宗詔下。
將冊為皇太子。
數日。
兵部尚書王詔上陳。
請改名紹。
本名與憲宗諱同時君子非之曰。
皇太子亦人臣也。
東宮之臣。
當請改耳。
奈何非其屬。
而遽請改名。
以避東宮。
豈為禮事上耶。
左司員外郎李蕃曰。
歷代故事。
皆因無經學之臣而失之。
卒不可復正。
多此類。
是時。
韋貫之為監察禦史。
名與東宮同。
獨不請改。
既而下詔以陸淳為給事中。
改名質。
充皇太子侍讀。
貫之不得已。
乃上疏改其名。
大臣溺於風俗。
以為細事而不正之。
非故事也。
開成元年十一月。
中書舍人崔龜從奏。
前婺王府參軍宋昂。
與禦名同。
十年不改。
昨日參選。
追驗正身。
改更稍遲。
殊戾敕旨。
宜殿兩選。
會昌六年四月二十日敕。
中外官寮。
有名與禦名同者。
及文字點畫相似。
今後即任奏改。
音韻文字。
點畫不同。
不在奏改之限。
鹹通十二年七月。
侍禦史李谿。
以奏狀內字與廟諱音同。
罰一季俸。
復執奏曰。
臣按禮記。
不諱嫌名。
又職制律。
諸犯廟諱嫌名不坐。
注雲。
若禹與雨。
謂聲則同而字則異也。
今若受罰。
是違典例。
乃免之。
天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
中書門下奏。
太常寺止敔兩字敔字。
上犯禦名。
請改曰肇。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