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
關燈
小
中
大
四女。
興唐。
西平。
朗寧。
光化。
武宗七女。
昌樂。
壽春。
永清。
延慶。
靜樂。
樂溫。
長寧。
宣宗十一女。
萬壽。
降鄭顥。
永福。
西華。
降嚴祁。
贈齊國。
諡恭懷。
廣德。
降于琮。
義和。
饒安。
盛唐。
平原。
唐陽。
許昌。
豐陽。
懿宗八女。
同昌。
降韋保衡。
封衛國。
諡文懿。
安化。
普康。
昌元。
昌寧。
金華。
仁壽。
永壽。
僖宗二女。
唐興。
永平。
昭宗十一女。
新安。
平原。
降李繼侃。
信都。
益昌。
唐興。
德清。
太康。
永明。
新興。
普安。
樂平。
雜錄 高祖第三女平陽公主。
義兵起。
公主于鄠縣莊。
散家資招引山中亡命。
得數百人。
起兵以應高祖。
略地至盩厔武功始平。
皆下之。
每申明法令。
禁兵無得侵掠。
故遠近奔赴甚眾。
得兵七萬人。
公主間使以聞。
使者至。
高祖大悅。
及義軍渡河。
公主引精兵萬餘。
與太宗會于渭北。
與其駙馬柴紹。
各置幕府。
營中號為娘子軍。
京城平。
封為平陽公主。
以獨有軍功。
每賞賜異于他主。
及薨。
追諡曰昭。
太宗長女襄城公主。
出降中書令蕭瑀子銳。
公主雅有禮度。
太宗每令諸公主。
凡厥所為。
皆視其楷則。
又令所司別為營第。
公主辭曰。
婦事舅姑。
如事父母。
若居處不同。
則定省多闕。
再三固讓。
乃止。
令于舊宅而改創焉。
即薦福寺是也。
貞觀五年。
長樂公主出降。
太宗以皇後所生。
敕有司資送倍于永嘉長公主。
秘書監魏徵諫曰。
不可。
昔漢明帝欲封其子。
雲我子豈得與先帝子等乎。
可半楚淮陽。
前史以為美談。
天子姊妹為長公主。
天子之女為公主。
既加長字。
即是有所尊崇。
或可情有淺深。
無容禮有踰越。
上然其言。
長孫皇後遣使賚錢四十萬。
絹五百疋。
詣徵家賜之。
十一年。
侍中王珪子敬直。
尚南平公主。
禮有婦見舅姑之儀。
近代以來。
公主出降。
此禮皆廢。
珪曰。
今主上欽明。
動循法制。
吾受公主謁見。
豈為身榮。
所以成國家之美耳。
遂與其妻就位而坐。
令公主親執笲。
行盥饋之道。
禮成而退。
物議韙之。
自是公主下降。
有舅姑者皆備禮。
自珪始也。
十六年七月三日。
敕晉王宜班于朝列。
晉王及晉陽公主。
幼而偏孤。
上親加鞠養。
晉王或暫出閤。
公主必送出虔化門。
涕淚而別。
至是公主言于太宗曰。
兄今與百僚同列。
將不得在內耶。
言訖。
哽噎不自勝。
上為之流涕。
永徽元年正月。
衡山公主欲出降長孫氏。
議者以時既公除。
合行吉禮。
侍中于志寧上疏曰。
伏見衡山公主出降。
欲就今秋成禮。
竊按禮記雲。
女十五而笄。
二十而嫁。
有故。
二十三年而嫁。
鄭玄雲。
有故。
謂遭喪也。
固知須終三年。
其有議者。
準制公除之後。
須並從吉。
此漢文創制其儀。
為天下百姓。
至于公主。
服是斬縗。
使服隨例除。
無宜情隨例改。
心喪之內。
方復成婚。
非惟違于禮經。
亦是人情不可。
陛下方獎仁孝之日。
敦崇名教之秋。
此事行之若難。
猶宜抑而守禮。
況行之甚易。
何容廢而受譏。
伏願遵高宗之令軌。
略孝文之權制。
國家于法無虧。
公主情禮得畢。
則天下幸甚。
于是待三年服闋。
然後降。
鹹亨二年五月十六日。
城陽公主薨。
公主初適杜荷。
坐承乾事誅。
公主改適薛瓘。
太宗使蔔之。
蔔人曰。
兩火俱食。
始則同榮。
末亦雙悴。
若晝日行合卺之禮。
則終吉。
上將從之。
馬周諫曰。
臣聞朝謁以朝。
思相戒也。
講習以晝。
思相成也。
讌飲以昃。
思相歡也。
婚合以夜。
思相親也。
是以上下有成。
內外有親。
動息有時。
吉兇有儀。
先王之教。
不可黷也。
今陛下欲謀其始而亂其紀。
不可為也。
夫蔔筮者所以決嫌疑。
若黷禮亂常。
先王所不用。
上從其言。
瓘後為房州刺史。
公主隨之。
及薨。
雙柩齊引而還。
顯慶三年九月十九日。
詔古稱釐降。
唯屬王姬。
比聞縣主適人。
皆雲出降。
娶王女者。
亦雲尚主。
濫假名器。
深乖禮經。
其縣主出嫁。
宜稱適。
娶王女者。
稱娶。
仍改令文。
神龍二年閏正月一日。
敕置公主設官屬。
鎮國太平公主。
儀比親王。
長寧安樂。
唯不置長史。
餘並同親王。
宣城新都安定金城等公主。
非皇後生。
官員減半。
其金城公主。
以出降吐蕃。
特宜置司馬。
至景龍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停公主府。
依舊置邑司。
唐隆元年六月二十六日。
敕公主置府。
近有敕總停。
其太平公主有崇保社稷功。
其鎮國太平公主府。
即宜依舊。
酸棗縣尉袁楚客。
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
女有內。
男有外。
男女有別。
剛柔分矣。
中外斯隔。
陰陽著矣。
豈可相濫哉。
然而幕府者。
丈夫之職。
非婦人之事。
今公主開府建寮。
崇置法官。
秩若親王。
以女處男職。
所謂長陰而抑陽也。
而望陰陽不愆。
風雨不爽。
其可得乎。
竊謂非緻遠之計。
乖久安之策。
書曰。
事不師古。
以克永世。
匪說攸聞。
此之謂也。
君侯不正。
誰正之哉。
開元十年。
永穆公主出降。
敕有司優厚發遣。
依太平公主故事。
僧一行諫曰。
高宗末年。
唯有一女。
所以殊其禮。
又太平驕僭。
竟以得罪。
不應引以為例。
上納其言。
天寶七載。
皇女道士萬安公主出就金仙觀安置。
賜實封一千戶。
奴婢所司。
準公主例給付。
乾元三年正月十九日。
永昌縣主婿韋嗣道。
宜付吏部與散官。
自今以後。
縣主婿出身者。
並準此為恆例。
建中元年九月。
詔婚嫁函書。
出于近代。
既無經據。
即可停之。
時縣主將嫁。
既有吉日。
所司供設已備矣。
而襄王之幼女卒。
上從妹也。
命改用中旬。
或奏曰。
禮物已備。
供帳已設。
撤之倍勞。
且殤服不足以廢事。
上曰。
爾愛其費。
我愛其禮。
卒罷之。
十二月。
出嫁嶽陽等十一縣主。
初。
開元中。
置禮會院于崇仁裡。
自兵興以來。
廢而不修。
公郡縣主。
不時降嫁。
殆三十年。
凡皇族子弟。
皆散棄無位。
或流落他縣。
上即位。
始敘用枝屬。
以時婚嫁。
公族老幼。
莫不悲感。
及縣主將嫁。
小大之物。
必周其用。
于是有司度人用一籠花。
計錢七十萬。
上使損之。
及三萬。
乃止。
上曰。
吾非有所愛。
但不欲無益之費耳。
各以其餘錢賜之。
以備他用。
舊例。
皇姬下嫁。
舅姑反拜而婦不答。
至是乃刊去慝禮。
率由典訓。
貞元二年二月。
太常奏長林公主出降。
準開元禮。
合乘厭翟車。
去年嘉誠公主出降。
得駕部牒。
造來多年。
不堪乘駕。
又得內侍省報。
舊例相沿。
乘金根車。
其時便已行用。
今緣禮會日逼。
創造必不及。
請準嘉誠公主例。
乘金根車。
敕宜依。
自是公主出降。
相承金根車。
至今不改。
至四年二月七日。
太常卿董晉奏曰。
今月八日正衙。
冊新都長公主。
準開元禮。
其日皇帝禦正衙。
命使行冊禮。
陳樂懸。
伏準貞元二年五月。
冊嘉誠公主。
二年三月。
冊長林公主。
皇帝並不禦正殿。
亦不設樂懸。
遂為典故。
又奏今月十日。
新都長公主出嫁。
行五禮。
準舊例。
並合前一日於光順門行五禮
興唐。
西平。
朗寧。
光化。
武宗七女。
昌樂。
壽春。
永清。
延慶。
靜樂。
樂溫。
長寧。
宣宗十一女。
萬壽。
永福。
西華。
贈齊國。
諡恭懷。
廣德。
義和。
饒安。
盛唐。
平原。
唐陽。
許昌。
豐陽。
懿宗八女。
同昌。
封衛國。
諡文懿。
安化。
普康。
昌元。
昌寧。
金華。
仁壽。
永壽。
僖宗二女。
唐興。
永平。
昭宗十一女。
新安。
平原。
信都。
益昌。
唐興。
德清。
太康。
永明。
新興。
普安。
樂平。
雜錄 高祖第三女平陽公主。
義兵起。
公主于鄠縣莊。
散家資招引山中亡命。
得數百人。
起兵以應高祖。
略地至盩厔武功始平。
皆下之。
每申明法令。
禁兵無得侵掠。
故遠近奔赴甚眾。
得兵七萬人。
公主間使以聞。
使者至。
高祖大悅。
及義軍渡河。
公主引精兵萬餘。
與太宗會于渭北。
與其駙馬柴紹。
各置幕府。
營中號為娘子軍。
京城平。
封為平陽公主。
以獨有軍功。
每賞賜異于他主。
及薨。
追諡曰昭。
太宗長女襄城公主。
出降中書令蕭瑀子銳。
公主雅有禮度。
太宗每令諸公主。
凡厥所為。
皆視其楷則。
又令所司別為營第。
公主辭曰。
婦事舅姑。
如事父母。
若居處不同。
則定省多闕。
再三固讓。
乃止。
令于舊宅而改創焉。
即薦福寺是也。
貞觀五年。
長樂公主出降。
太宗以皇後所生。
敕有司資送倍于永嘉長公主。
秘書監魏徵諫曰。
不可。
昔漢明帝欲封其子。
雲我子豈得與先帝子等乎。
可半楚淮陽。
前史以為美談。
天子姊妹為長公主。
天子之女為公主。
既加長字。
即是有所尊崇。
或可情有淺深。
無容禮有踰越。
上然其言。
長孫皇後遣使賚錢四十萬。
絹五百疋。
詣徵家賜之。
十一年。
侍中王珪子敬直。
尚南平公主。
禮有婦見舅姑之儀。
近代以來。
公主出降。
此禮皆廢。
珪曰。
今主上欽明。
動循法制。
吾受公主謁見。
豈為身榮。
所以成國家之美耳。
遂與其妻就位而坐。
令公主親執笲。
行盥饋之道。
禮成而退。
物議韙之。
自是公主下降。
有舅姑者皆備禮。
自珪始也。
十六年七月三日。
敕晉王宜班于朝列。
幼而偏孤。
上親加鞠養。
晉王或暫出閤。
公主必送出虔化門。
涕淚而別。
至是公主言于太宗曰。
兄今與百僚同列。
將不得在內耶。
言訖。
哽噎不自勝。
上為之流涕。
永徽元年正月。
衡山公主欲出降長孫氏。
議者以時既公除。
合行吉禮。
侍中于志寧上疏曰。
伏見衡山公主出降。
欲就今秋成禮。
竊按禮記雲。
女十五而笄。
二十而嫁。
有故。
二十三年而嫁。
鄭玄雲。
有故。
謂遭喪也。
固知須終三年。
其有議者。
準制公除之後。
須並從吉。
此漢文創制其儀。
為天下百姓。
至于公主。
服是斬縗。
使服隨例除。
無宜情隨例改。
心喪之內。
方復成婚。
非惟違于禮經。
亦是人情不可。
陛下方獎仁孝之日。
敦崇名教之秋。
此事行之若難。
猶宜抑而守禮。
況行之甚易。
何容廢而受譏。
伏願遵高宗之令軌。
略孝文之權制。
國家于法無虧。
公主情禮得畢。
則天下幸甚。
于是待三年服闋。
然後降。
鹹亨二年五月十六日。
城陽公主薨。
公主初適杜荷。
坐承乾事誅。
公主改適薛瓘。
太宗使蔔之。
蔔人曰。
兩火俱食。
始則同榮。
末亦雙悴。
若晝日行合卺之禮。
則終吉。
上將從之。
馬周諫曰。
臣聞朝謁以朝。
思相戒也。
講習以晝。
思相成也。
讌飲以昃。
思相歡也。
婚合以夜。
思相親也。
是以上下有成。
內外有親。
動息有時。
吉兇有儀。
先王之教。
不可黷也。
今陛下欲謀其始而亂其紀。
不可為也。
夫蔔筮者所以決嫌疑。
若黷禮亂常。
先王所不用。
上從其言。
瓘後為房州刺史。
公主隨之。
及薨。
雙柩齊引而還。
顯慶三年九月十九日。
詔古稱釐降。
唯屬王姬。
比聞縣主適人。
皆雲出降。
娶王女者。
亦雲尚主。
濫假名器。
深乖禮經。
其縣主出嫁。
宜稱適。
娶王女者。
稱娶。
仍改令文。
神龍二年閏正月一日。
敕置公主設官屬。
鎮國太平公主。
儀比親王。
長寧安樂。
唯不置長史。
餘並同親王。
宣城新都安定金城等公主。
非皇後生。
官員減半。
其金城公主。
以出降吐蕃。
特宜置司馬。
至景龍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停公主府。
依舊置邑司。
唐隆元年六月二十六日。
敕公主置府。
近有敕總停。
其太平公主有崇保社稷功。
其鎮國太平公主府。
即宜依舊。
酸棗縣尉袁楚客。
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
女有內。
男有外。
男女有別。
剛柔分矣。
中外斯隔。
陰陽著矣。
豈可相濫哉。
然而幕府者。
丈夫之職。
非婦人之事。
今公主開府建寮。
崇置法官。
秩若親王。
以女處男職。
所謂長陰而抑陽也。
而望陰陽不愆。
風雨不爽。
其可得乎。
竊謂非緻遠之計。
乖久安之策。
書曰。
事不師古。
以克永世。
匪說攸聞。
此之謂也。
君侯不正。
誰正之哉。
開元十年。
永穆公主出降。
敕有司優厚發遣。
依太平公主故事。
僧一行諫曰。
高宗末年。
唯有一女。
所以殊其禮。
又太平驕僭。
竟以得罪。
不應引以為例。
上納其言。
天寶七載。
皇女道士萬安公主出就金仙觀安置。
賜實封一千戶。
奴婢所司。
準公主例給付。
乾元三年正月十九日。
永昌縣主婿韋嗣道。
宜付吏部與散官。
自今以後。
縣主婿出身者。
並準此為恆例。
建中元年九月。
詔婚嫁函書。
出于近代。
既無經據。
即可停之。
時縣主將嫁。
既有吉日。
所司供設已備矣。
而襄王之幼女卒。
上從妹也。
命改用中旬。
或奏曰。
禮物已備。
供帳已設。
撤之倍勞。
且殤服不足以廢事。
上曰。
爾愛其費。
我愛其禮。
卒罷之。
十二月。
出嫁嶽陽等十一縣主。
初。
開元中。
置禮會院于崇仁裡。
自兵興以來。
廢而不修。
公郡縣主。
不時降嫁。
殆三十年。
凡皇族子弟。
皆散棄無位。
或流落他縣。
上即位。
始敘用枝屬。
以時婚嫁。
公族老幼。
莫不悲感。
及縣主將嫁。
小大之物。
必周其用。
于是有司度人用一籠花。
計錢七十萬。
上使損之。
及三萬。
乃止。
上曰。
吾非有所愛。
但不欲無益之費耳。
各以其餘錢賜之。
以備他用。
舊例。
皇姬下嫁。
舅姑反拜而婦不答。
至是乃刊去慝禮。
率由典訓。
貞元二年二月。
太常奏長林公主出降。
準開元禮。
合乘厭翟車。
去年嘉誠公主出降。
得駕部牒。
造來多年。
不堪乘駕。
又得內侍省報。
舊例相沿。
乘金根車。
其時便已行用。
今緣禮會日逼。
創造必不及。
請準嘉誠公主例。
乘金根車。
敕宜依。
自是公主出降。
相承金根車。
至今不改。
至四年二月七日。
太常卿董晉奏曰。
今月八日正衙。
冊新都長公主。
準開元禮。
其日皇帝禦正衙。
命使行冊禮。
陳樂懸。
伏準貞元二年五月。
冊嘉誠公主。
二年三月。
冊長林公主。
皇帝並不禦正殿。
亦不設樂懸。
遂為典故。
又奏今月十日。
新都長公主出嫁。
行五禮。
準舊例。
並合前一日於光順門行五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