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大理寺鴻胪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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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卿一人 少卿二人 正二人 丞六人 主簿二人 錄事二人 府二十八人 史五十六人 獄丞四人 獄史六人 亭長四人 掌固十八人 問事一百人 司直六人 史十二人 評事十二人 史二十四人 鴻胪寺 卿一人 少卿二人 丞二人 主簿一人 錄事二人 府五人 史十人 亭長四人 掌固六人 典客署 令一人 丞二人 掌客十五人 典客十三人 府四人 史八人 賓仆十八人 掌固二人 司儀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司儀六人 府二人 史四人 掌設十八人 齋郎三十三人 掌固四人 幕士六十人 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尚書》雲:"帝曰:'咎繇,汝作士,五刑有服。

    '"孔安國《注》曰:"士,理官也。

    "《周官》為司寇。

    《韓詩外傳》雲:"晉文公使李離為理。

    "理,謂察理刑獄也。

    《史記天官書》:'鬥魁四星,貴人之牢,曰大理。

    《漢書百官表》雲:"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

    景帝更名大理,秩中二千石。

    武帝複為廷尉。

    宣帝置左、右廷尉平,哀帝複為大理。

    王莽改曰'作士'。

    "後漢複為廷尉。

    魏初為大理,後複為廷尉。

    置律博士。

    晉置丞、主簿、明法、掾。

    曆宋、齊,皆為廷尉。

    梁為秋卿,班第十一。

    陳因之。

    後魏置少卿、司直。

    北齊及隋為大理寺,隋置評事,皇朝因之。

    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寺正卿,鹹亨元年複為大理。

    光宅元年改為司刑寺,神龍元年複故。

    兩漢卿秩中二千石,魏、晉、宋、齊、梁、陳俱第三品。

    後魏第二品上,太和以後降為第三品。

    隋正第三品,皇朝降為從三品。

    )少卿二人,從四品上。

    (後魏置,為第三品上;太和以後,降為第四品上。

    北齊第四品,隋因之。

    皇朝置二人,降為從四品上。

    )大理卿之職,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

    以五聽察其情:一曰氣聽,二曰色聽,三曰視聽,四曰聲聽,五曰詞聽。

    以三慮盡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獄,二曰哀矜以雪冤獄,三曰公平以鞫庶獄。

    少卿為之貳。

    凡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已上,九品已上犯除、免、官當,庶人犯流、死已上者,詳而質之,以上刑部,仍于中書門下詳覆。

    (其杖刑已下則決之。

    )若禁囚有推決未盡、留系未結者,五日一慮。

    若淹延久系,不被推诘;或其狀可知,而推證未盡;或訟一人數事及被訟人有數事,重事實而輕事未決者,鹹慮而決之。

    凡中外官吏有犯,經斷奏訖而猶稱冤者,則審詳其狀。

    (開元八年敕:"内外官犯贓賄及私坐成殿、公坐官當已上有合許雪及減罪者,并令大理審詳犯狀,申刑部詳覆;知實冤濫,乃錄送中書門下。

    其有遠年斷雪,近請除痕,亦準此。

    其餘具《刑部格》。

    ")凡吏曹補署法官,則與刑部尚書、侍郎議其人可否,然後注拟。

     大理正二人,從五品下;(秦置廷尉正一人,漢因之,與"監"及"平"謂之廷尉三官,秩千石。

    魏氏第六品。

    晉置二人,宋、齊、梁、陳并一人,品同魏氏。

    後魏第六品上,北齊及隋并正第六品。

    炀帝增置六人。

    皇朝置二人。

    龍朔二年改為詳刑大夫,鹹亨元年改為大理正。

    光宅元年改為司刑正,神龍初複舊。

    )丞六人,從六品上;(晉武帝鹹甯中,曹志上書請廷尉置丞,自此始也。

    宋、齊、梁各置一人,第七品。

    陳第八品,後魏第七品。

    大業三年,改丞為勾檢。

    皇朝置六人,增品從六品上。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魏、晉、宋、齊、梁、陳大理皆有主簿,晉至陳俱二人,正七品上,皇朝因而降之。

    )錄事二人,從九品上;獄丞四人,從九品下;(《晉令》有獄左、右丞各一人,宋、齊因之,史阙其品秩。

    梁、陳置獄丞二人,第七品;後魏、北齊亦二人,正九品下。

    隋置獄掾八人。

    曆代并以卑微士為之。

    皇朝置四人,以流外入仕者為之。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後魏永安三年,禦史中尉高穆奏置司直十人,視五品,隸廷尉,位在正、監上,不署曹事,唯覆理禦史檢劾事。

    北齊及隋因之,并置十人,從第五品下。

    皇朝置六人,降為從第六品上。

    )評事十二人,從八品下。

    (《漢書》雲:"宣帝地節三年,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員四人。

    "其務在平刑獄,故曰廷平。

    至後漢光武省右平。

    唯置左平。

    魏、晉以來,不複雲"左",但雲廷尉平。

    宋、齊各一人,第六品。

    陳第七品。

    後魏、北齊及隋各置一人,正第六品下,官為評事,皇朝因之,置十二人,從八品下。

    )大理正掌參議刑獄、詳正科條之事。

    凡六丞斷罪有不當者,則以法正之。

    凡内外官及爵五品已上犯罪至棄市者,并監決。

    若車駕巡幸在京,則都一人留守,以總卿貳之職;在都,則京亦如之。

    丞掌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