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舊儀卷下
關燈
小
中
大
俱作「三十縣」。
曰湯沐邑。
帝子為王。
王國置太傅、相、中尉各一人,秩二千石,以輔王。
僕一人,秩千石。
郎中令,秩六百石,置官如漢官官吏。
郎、大夫四百石以下自調除。
國中漢置內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國如郡太守、都尉職事,調除吏屬。
相、中尉、傅不得與國政,輔王而已。
當有為,移書告內史。
內史見傅、相、中尉,禮如都尉。
太守、〔一二〕相置長史,中尉及內史令置丞一人,案:「令」當作「各」。
皆六百石。
成帝時,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
是後相、中尉爭權,與王遞相奏,常不和。
案:續漢志補注引作「是後中尉爭權,與王相奏,常不和」。
王子為侯。
案:四字從漢書武帝紀如淳注、文選六代論注引并為一條。
侯、王歲以戶口酎黃金,獻于漢廟,案:武帝紀注、文選注、三輔黃圖五引無「獻」字。
皇帝臨受獻金以助祭。
大祠曰飲酎,案:三輔黃圖引注雲:「因八月嘗酎,會諸侯廟中,出金助祭,謂之酎金。
」飲酎受金,小不如斤兩,色惡,王奪戶,案:武帝紀注、文選注、三輔黃圖引作「王削縣」。
侯免國。
漢承秦郡,置太守,治民斷獄。
都尉治獄,都尉治盜賊甲卒兵馬。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案:漢書高帝紀如淳注引無「而以」二字。
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
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
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
案:通典職官引無「行船」二字。
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
置長史一人,掌兵馬。
丞一人,治民。
當兵行,長史領。
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
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庶民,案:「庶」字從漢書高帝紀如淳注引補。
又「老衰」作「衰老」。
就田裡。
民應令選為亭長。
亭長課射,遊徼徼循。
尉、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
五兵:弓弩,戟,盾,刀劍,甲鎧。
案:北堂書鈔設官部引作「五兵,言弩,戟,刀,鉤,鎧也」。
〔一三〕
鼓武吏案:續漢志補注引漢官儀「鼓」下無「武」字。
赤幘大冠,行縢,帶劍佩刀,持盾被甲,設矛戟,習射。
設十裡一亭,亭長、亭候;五裡一郵,郵閒案:史記留侯世家索隱引作「郵人居閒」。
相去二裡半,司姦盜。
亭長持三尺闆以劾賊,索繩以收執盜。
舊制尉皆居官署,有尉曹官中領平鎖署。
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案:漢書陳涉傳晉灼注引兩「吏」字俱作「史」。
尉吏曰尉史,捕盜賊得捕格。
縣戶口滿萬,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
戶口不滿萬,置四百石、三百石長。
大縣兩尉,小縣一尉,丞一人。
三百石丞、縣長黃綬,皆大冠。
亡新命長為宰,皆小冠,號曰夫子。
亡新時有五百石,八百石。
府下置詔獄。
府,河南府也。
鄧展曰:舊洛陽有兩獄。
案:注引鄧展,非本文。
建始二年,益三河及大郡太守秩。
十二萬戶以上為大郡太守,小郡守遷補大郡。
元朔三年,以上郡、西河為萬騎太守,月奉二萬。
綏和元年,省大郡萬騎員,秩以二千石居。
舊制:令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中都官百石,大鴻臚調;郡國百石,二千石調。
哀帝時長相皆黑綬。
亡新吏黑綬,有罪先請,與廉吏同。
內郡為縣,三邊為道,皇後、太子、公主所食為邑。
算民,案:後漢書皇後紀注引「八月初為算賦,故曰算民」。
疑此注文。
年七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
曰湯沐邑。
帝子為王。
王國置太傅、相、中尉各一人,秩二千石,以輔王。
僕一人,秩千石。
郎中令,秩六百石,置官如漢官官吏。
郎、大夫四百石以下自調除。
國中漢置內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國如郡太守、都尉職事,調除吏屬。
相、中尉、傅不得與國政,輔王而已。
當有為,移書告內史。
內史見傅、相、中尉,禮如都尉。
太守、
皆六百石。
成帝時,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
是後相、中尉爭權,與王遞相奏,常不和。
王子為侯。
侯、王歲以戶口酎黃金,獻于漢廟,
皇帝臨受獻金以助祭。
大祠曰飲酎,
」飲酎受金,小不如斤兩,色惡,王奪戶,
侯免國。
漢承秦郡,置太守,治民斷獄。
都尉治獄,都尉治盜賊甲卒兵馬。
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
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
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
水處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
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
置長史一人,掌兵馬。
丞一人,治民。
當兵行,長史領。
置部都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
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庶民,
又「老衰」作「衰老」。
就田裡。
民應令選為亭長。
亭長課射,遊徼徼循。
尉、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
五兵:弓弩,戟,盾,刀劍,甲鎧。
赤幘大冠,行縢,帶劍佩刀,持盾被甲,設矛戟,習射。
設十裡一亭,亭長、亭候;五裡一郵,郵閒
相去二裡半,司姦盜。
亭長持三尺闆以劾賊,索繩以收執盜。
舊制尉皆居官署,有尉曹官中領平鎖署。
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
尉吏曰尉史,捕盜賊得捕格。
縣戶口滿萬,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
戶口不滿萬,置四百石、三百石長。
大縣兩尉,小縣一尉,丞一人。
三百石丞、縣長黃綬,皆大冠。
亡新命長為宰,皆小冠,號曰夫子。
亡新時有五百石,八百石。
府下置詔獄。
鄧展曰:舊洛陽有兩獄。
案:注引鄧展,非本文。
建始二年,益三河及大郡太守秩。
元朔三年,以上郡、西河為萬騎太守,月奉二萬。
綏和元年,省大郡萬騎員,秩以二千石居。
舊制:令六百石以上,尚書調;拜遷四百石長相至二百石,丞相調;除中都官百石,大鴻臚調;郡國百石,二千石調。
哀帝時長相皆黑綬。
亡新吏黑綬,有罪先請,與廉吏同。
內郡為縣,三邊為道,皇後、太子、公主所食為邑。
算民,
疑此注文。
年七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