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五 宗廟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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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妃廟 私親廟(祔廟) 《周禮 大司樂》:乃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以享先妣。

     鄭氏注曰:"先妣,姜嫄也。

    姜嫄履大人迹,感神靈而生後稷,是周之先母也。

    周立廟,自後稷為始祖,姜嫄無所妃,是以特立廟而祭之,謂之閟宮。

    閟,神之。

    " 漢高祖五年即皇帝位,追尊先媪曰昭靈夫人(《漢儀注》:昭靈夫人陵廟在陳留小黃)。

     宣帝元康元年立皇考廟,益奉明園戶為奉明縣(奉明園即皇考史皇孫葬地)。

     帝初即位,下诏曰:"故皇太子在湖,未有号谥。

    歲時祠,其議谥,置園邑。

    "有司奏請:"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也',故降其父母不得祭,尊祖之義也。

    陛下以孝昭帝後,承祖宗之祀,制禮不逾閑。

    謹行視孝昭帝所為故皇太子起位在湖,史良娣冢在博望苑北,親史皇孫位在廣明郭北。

    谥法曰'谥者,行之迹也',愚以為親谥宜曰悼,母曰悼後,比諸侯王園,置奉邑三百家。

    故皇太子谥曰戾,置奉邑二百家。

    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

    園置長丞,周衛奉守如法。

    "以湖阌鄉邪裡聚為戾園(阌,古"閺"字,從門中{目支}。

    建安中正作閺。

    師古曰:"{目支},舉目使人也。

    {目支},許密反"),長安白亭東為戾後園,廣明成鄉為悼園。

    故改葬焉。

    後八歲,有司複言:"《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

    悼園宜稱尊号曰皇考,立廟,因園為寝,以時薦享焉。

    益奉園民滿千六百家,以為奉明縣。

    尊戾夫人曰戾後,置奉園邑,及益戾園各滿三百家。

    " 緻堂胡氏曰:"禮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不敢貳尊也。

    既名其所後為父母,則不得名其所生曰父母矣。

    而禮有為其父母降,是猶以父母名之,何也?此所謂不以辭害意也。

    立言者顧不可曰為其伯父伯母。

    若叔父叔母降,故假曰父母,以明當降之義。

    降,則不可名之曰父母矣。

    "宣帝初,有司奏請戾太子及悼後之谥,首言為人後者雲雲,後言故太子谥曰戾雲雲,"首尾皆是也,而中有稱親之言則非也。

    诏書問故太子,未及史皇孫,雖包含意指,有司直對太子、良娣之谥可也。

    而前據經義,後上戾名,中特稱親為史皇孫以中帝意,豈非奸說乎?夫親,深言之則非父不可當,若曰文王之為世子,有父之親是也,泛言之,則所厚者皆可以稱。

    若曰親者無失其為親是也。

    有司之言果何從欤?若避曰考,故以親言,是疏之也。

    知其不可稱考,而姑曰親,以包舉之,是不正名,亦疏之也。

    以其不得於言,知其不契於理,既為伯父母、叔父母之後而父母之,則當降所生父母,而伯父母叔父母之,昭昭然矣"。

     先公曰:"愚按胡氏之說辯則辯矣,而施之宣帝之世則不可,愚将徐徐诘之。

    胡氏曰'敢問宣帝而欲稱其所生之父母也将為伯父乎,為叔父乎'?於所後父為兄則伯父也,於所後父為弟則叔父也,而宣帝則有所後祖,無所後父者也。

    昭帝崩,亡嗣,宣帝以兄孫為叔祖後者也,不得其所後之父而父之,則何以稱其所生之父乎?先是,昌邑王以兄子入繼,則考昭帝可也,典喪可也。

    昭帝葬矣,易月之制終矣;昌邑廢矣,宣帝始以兄孫入繼。

    當時惟言嗣孝昭皇帝後而已,則未知其為子乎,為孫乎!必也升一等而考昭帝,則又将降一等而兄史皇孫矣,可不可乎?有司未有所處,姑緣其所生父直稱之曰皇考而已。

    故曰胡氏辯則辯矣,施之宣帝之世則不可,當俟通儒而質之。

    " 元帝永光五年,韋元成言:"古者制禮,别尊卑貴賤,國君之母非適不得配食,則薦於寝,身沒而已。

    陛下躬至孝,承天心,建祖宗,定疊毀,序昭穆,大禮既定,孝文太後、孝昭太後寝祠園宜如禮勿複修。

    "奏可(孝文太後薄氏葬南陵,孝昭太後趙氏葬雲陵,各有園廟)。

     帝寝疾,匡衡告謝毀廟曰:"孝莫大於嚴父,故父之所尊子不可以不承,父之所異子不敢同。

    禮,公子不得為母信(讀曰申),為後則於子祭,於孫止(李奇曰:"不得信,尊其父也。

    公子去其所而為大宗後,尚得私祭其母,為孫則止,不得祭公子母也,明繼祖不複顧其私祖母也。

    "),尊祖嚴父之義也。

    " 哀帝建平元年,追尊定陶共王為共皇帝,置寝廟京師,序昭穆儀如孝元帝(言如天子之儀,為廟京師也)。

    徙定陶王景為信都王(不複為定陶王立後者,哀帝自以己為後故)。

     郎中令泠褒、黃門郎段猶等複奏言:"定陶共皇太後、共皇後皆不宜複引定陶藩國之名以冠大号,車馬衣服宜皆稱皇之意,置吏二千石以下各供厥職。

    又宜為共皇立廟京師。

    "上複下其議,群下多順指言:"母以子貴,宜立尊号,以厚孝道。

    "唯丞相光、大司馬喜、大司空丹以為不可。

    丹曰:"聖王制禮取法於天地尊卑者,所以正天地之位不可亂也。

    今定陶共皇太後、共皇後以"定陶共"為号者,母從子、妻從夫之義也。

    欲立官置吏,車服與太皇太後并,非所以明尊無二上之義也。

    定陶共皇号谥巳前定,義不得複改。

    《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其屍服以士服。

    '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

    為人後者為之子,故為所後服斬縗三年,而降其父母期明尊本祖而重正統也。

    孝成皇帝聖恩深遠,故為共王立後,奉承祭祀,令共皇長為一國太祖,萬世不毀,恩義已備。

    陛下既繼體先帝,特重大宗,承宗廟天地社稷之祀,義不可複奉定陶共皇祭入其廟。

    今欲立廟於京師而使臣下祭之,是無主也。

    又親盡當毀,空去一國太祖不堕之祀而就無主,當毀不正之禮,非所以尊厚其皇也。

    "丹由是浸不合上意。

     平帝元始中,大司馬王莽奏:"本始元年丞相義等議(蔡義也),谥孝宣皇帝親曰悼園,置邑三百家,至元康元年,丞相相等奏(魏相也),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悼園宜稱尊号曰'皇考',立廟,益故奉園民滿千六百家,以為縣。

    臣愚以為皇考廟本不當立,累世奉之,非是。

    又孝文太後南陵、孝昭太後雲陵園,雖前以禮不複修,陵名未正。

    謹與大司徒晏等百四十七人議,皆曰孝宣皇帝以兄孫繼統為孝昭皇帝後,以數,故孝元世以孝景皇帝及皇考廟親未盡,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