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選舉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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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之家,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遠之士,無繇盡知。
請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卓異者,不妨巍占,若所作無異諸經,自當雜定高下。
其策題并須明白指問。
"诏從之。
開禧二年,诏諸道運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禦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内侍照應。
廷試字畫不同者,别榜駁放。
"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别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
自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議臣有請,诏自今在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考校。
開禧元年,檢詳毛憲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
韓侂胄既敗,乃用言者奏,奪憲次對,而降自知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
夫經本注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
而今之時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己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诏有司革去舊習,使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注疏而辯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
"诏從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貢院,特旨賜之餐錢,集英殿賜第之三曰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
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複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
所以侈寵靈、重好會、明長少也。
又數日,赴國子監谒謝先聖、先師,用釋奠禮。
遂賜聞喜宴,侍從已上及知舉官、館職皆預焉。
試刑法者,亦自熙、豐間始。
舊附铨試院,兵火後權停,紹興三年始複,後又降敕别差試官二員,專撰刑法問題,号為假案。
其合格分數,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釐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釐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試入二等者,選人改京秩,蓋趙忠簡為相,以刑名之學其廢日久,故白請優之,今遂為大理評、丞之選。
四年制置司請每三年就類省試院别差刑法官二員校試。
從之。
新科明法者,熙甯間改舊明法科為之。
崇甯初廢,取其解省額歸禮部。
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吳瓌言:"法官阙人,請複此科,許進士嘗得解貢人就試。
"從之。
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經。
明年禦試,禦藥院請分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十四年七月,言者以為濫,請解、省試各遞增二人(解試七人取一,省試九人取一),所試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案及五分、《刑統》義文理俱通者為合格,無則阙之,仍自後舉兼經。
十六年二月,遂罷之,迄今不複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諸道秋試,每各五人解一,省試十取其一。
禦藥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賜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後三歲,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
乃诏自今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傳以古義。
祖宗朝,诏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複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
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
謂宜使習太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
宜如所奏。
"乃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再場各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刑統》律義五道。
明年,诏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已上為合格。
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人,獄案來上,緻多差舛,其原在於習法之不精,試法之不詳也。
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内斷案五場,各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斷案以試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
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
金科玉條,瑣密繁碎,自非終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於程文,以移其功。
考試主文,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
法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内,決是非於片言之間。
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千;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離,動辄二千字。
自朝至於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
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
臣以為宜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
所問法題,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
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期點定。
如是,則谳議得人矣。
"從之。
六年,議者雲:"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
請複試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
雜流入赀人毋得收試。
" 文武雜試 高宗建炎元年,追複祖宗故事,於科舉之外有文武傑特者,試而官之。
時郡國薦士四人適至,命中書省各試策一道。
何烈對策,依廷試禮稱"臣",上以其寒遠,一體推恩。
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補下州文學,考官汪藻等皆坐黜。
而軍中便宜借補者衆,诏内有武勇之人,委諸道提刑、安撫司依弓馬所格法比試,合格人赴禦營使司審試,拟定名目,上大省部,給進武、進義校尉兩等文帖換授。
既而上言者雲:"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輸家财助國,或赍蠟彈,冒險阻,或以進言獻策。
今率試以弓馬,而舊補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為允惬。
宜令借補文臣,試兵書戰策,以為殿最,馀并驗實免試注官。
" 東萊呂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見於經,其可見者,至周始有。
自周後數千載,凡其間廢置、沿革、輕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論須見得所以廢置、因革、輕重之所以然。
以大略觀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輕。
且如《周禮》以鄉三物教民,謂之賓興,隻看'賓'之一字,當時蓋甚尊士。
詳考前一段,他是一個本末度數精詳具備,固不必說;隻看他'賓興之,三年大比,獻賢能之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貳之',如此其重。
及至後世,如飲墨水,如奪席、脫容刀,如棘圍,如糊名,若防奸盜然。
為士者須深思其故: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輕?須當深究之。
三代之時,士一個進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
又須看當時之於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則甚詳;後世待之既輕,考之又略。
且如《王制》論鄉秀士升於司徒,曰選士;司徒又論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樂正又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這裡方可受爵祿。
司馬,政官也,以其可使從政也。
凡經四級,然後始可從政。
然猶未也,司馬又辨論官材,論其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與之以祿。
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經四級,已入仕之後凡經三級。
經七級,然後始得祿。
其考之之詳如此。
成周之時,見得官爵皆天位天祿,不敢輕授。
至後世,與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為進退,蓋有以一日之長而決取終身之富貴者。
當時考之甚詳如此,然論其大略,漢唐以來,大抵自重而漸輕,自緩而漸速。
由漢以來,雖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禮,然猶州長身勸為之駕,雖以當時号為谄谀如公孫弘者,猶是鄉人勸勉而來,未嘗自進。
到得後來,唐始令投牒自進,而士始漸輕,此所謂'自重而漸輕'。
自漢至唐,進士登第者尚未釋褐,或是為人所論薦,或再應皆中,或藩方辟舉,然後始得釋褐。
至本朝始,放進士及第即放釋褐,此所謂'自緩而漸速'。
科目雖多,其間曆代常行自有
請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卓異者,不妨巍占,若所作無異諸經,自當雜定高下。
其策題并須明白指問。
"诏從之。
開禧二年,诏諸道運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禦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内侍照應。
廷試字畫不同者,别榜駁放。
"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别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
自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議臣有請,诏自今在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考校。
開禧元年,檢詳毛憲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
韓侂胄既敗,乃用言者奏,奪憲次對,而降自知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
夫經本注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
而今之時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己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诏有司革去舊習,使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注疏而辯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
"诏從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貢院,特旨賜之餐錢,集英殿賜第之三曰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
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複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
所以侈寵靈、重好會、明長少也。
又數日,赴國子監谒謝先聖、先師,用釋奠禮。
遂賜聞喜宴,侍從已上及知舉官、館職皆預焉。
試刑法者,亦自熙、豐間始。
舊附铨試院,兵火後權停,紹興三年始複,後又降敕别差試官二員,專撰刑法問題,号為假案。
其合格分數,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
四年制置司請每三年就類省試院别差刑法官二員校試。
從之。
新科明法者,熙甯間改舊明法科為之。
崇甯初廢,取其解省額歸禮部。
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吳瓌言:"法官阙人,請複此科,許進士嘗得解貢人就試。
"從之。
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經。
明年禦試,禦藥院請分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十四年七月,言者以為濫,請解、省試各遞增二人
十六年二月,遂罷之,迄今不複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諸道秋試,每各五人解一,省試十取其一。
禦藥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賜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後三歲,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
乃诏自今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傳以古義。
祖宗朝,诏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複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
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
謂宜使習太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
宜如所奏。
"乃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再場各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刑統》律義五道。
明年,诏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已上為合格。
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人,獄案來上,緻多差舛,其原在於習法之不精,試法之不詳也。
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内斷案五場,各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斷案以試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
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
金科玉條,瑣密繁碎,自非終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於程文,以移其功。
考試主文,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
法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内,決是非於片言之間。
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千;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離,動辄二千字。
自朝至於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
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
臣以為宜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
所問法題,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
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期點定。
如是,則谳議得人矣。
"從之。
六年,議者雲:"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
請複試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
雜流入赀人毋得收試。
" 文武雜試 高宗建炎元年,追複祖宗故事,於科舉之外有文武傑特者,試而官之。
時郡國薦士四人適至,命中書省各試策一道。
何烈對策,依廷試禮稱"臣",上以其寒遠,一體推恩。
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補下州文學,考官汪藻等皆坐黜。
而軍中便宜借補者衆,诏内有武勇之人,委諸道提刑、安撫司依弓馬所格法比試,合格人赴禦營使司審試,拟定名目,上大省部,給進武、進義校尉兩等文帖換授。
既而上言者雲:"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輸家财助國,或赍蠟彈,冒險阻,或以進言獻策。
今率試以弓馬,而舊補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為允惬。
宜令借補文臣,試兵書戰策,以為殿最,馀并驗實免試注官。
" 東萊呂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見於經,其可見者,至周始有。
自周後數千載,凡其間廢置、沿革、輕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論須見得所以廢置、因革、輕重之所以然。
以大略觀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輕。
且如《周禮》以鄉三物教民,謂之賓興,隻看'賓'之一字,當時蓋甚尊士。
詳考前一段,他是一個本末度數精詳具備,固不必說;隻看他'賓興之,三年大比,獻賢能之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貳之',如此其重。
及至後世,如飲墨水,如奪席、脫容刀,如棘圍,如糊名,若防奸盜然。
為士者須深思其故: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輕?須當深究之。
三代之時,士一個進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
又須看當時之於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則甚詳;後世待之既輕,考之又略。
且如《王制》論鄉秀士升於司徒,曰選士;司徒又論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樂正又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這裡方可受爵祿。
司馬,政官也,以其可使從政也。
凡經四級,然後始可從政。
然猶未也,司馬又辨論官材,論其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與之以祿。
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經四級,已入仕之後凡經三級。
經七級,然後始得祿。
其考之之詳如此。
成周之時,見得官爵皆天位天祿,不敢輕授。
至後世,與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為進退,蓋有以一日之長而決取終身之富貴者。
當時考之甚詳如此,然論其大略,漢唐以來,大抵自重而漸輕,自緩而漸速。
由漢以來,雖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禮,然猶州長身勸為之駕,雖以當時号為谄谀如公孫弘者,猶是鄉人勸勉而來,未嘗自進。
到得後來,唐始令投牒自進,而士始漸輕,此所謂'自重而漸輕'。
自漢至唐,進士登第者尚未釋褐,或是為人所論薦,或再應皆中,或藩方辟舉,然後始得釋褐。
至本朝始,放進士及第即放釋褐,此所謂'自緩而漸速'。
科目雖多,其間曆代常行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