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選舉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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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本道使者選屬部為教授,不足則取於鄉裡宿學之有道業者。

    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

    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

    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可為永式。

    "初,保甯軍推官胡瑗教授湖州,科條纖悉備具,諸生信愛,如其子弟。

    至是,下湖州取其法,著為學令。

    是冬,诏罷日限。

    以餘靖言廣學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寬食貧之人,或者謂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故有是诏。

     時言初令不便者甚衆,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得人嘗多。

    乃诏一依舊條。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進士與殿試者始皆免黜落。

     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鈎章棘句,浸失渾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

    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歐陽修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

    然自是文體亦少變。

     時上書者言:"四年一貢舉,四方士子,客京師以待試者恒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衆多,勢莫之禁。

    且中下之士,往往廢學數年;才學之士,不幸有故,一不應诏,沈淪十數年,或累舉滞留,遂至困窮老且死者甚衆,以此毀行冒法幹進者不可勝數。

    宜間歲一貢舉,中分舊數而薦之。

    "王洙侍迩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帝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

    為今之計,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而議者乃合奏曰:"臣等謂易以間歲之法,無害而有利,不足疑也。

    使舉子不幸有疾病喪服之故者,不緻久沈,且程文偶不中選,旋亦遇貢舉,則無滞才之歎,而天下所薦舉數既減半,禮部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矣。

    近年挾書代筆傳義者多,因使權貴富豪之子得以濫進。

    蓋由人衆,有司無繇察,若人少,則諸僞濫勢自不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其塗而進。

    "於是下诏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其不還鄉裡而寓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複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

    已保任而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時以科舉既數,則高第之人倍衆,其擢任恩典宜損於故,乃诏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

    著為定式,申敕有司。

    而高第之人,日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

    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前此前三名皆為通判)。

    其馀以次減降。

    "自是驟顯者鮮,而所得人材及其風浸比舊亦浸衰。

     容齋洪氏《随筆》曰:"本朝自太平興國以來,以科舉羅天下士,士之策名前列者,或不十年而至公輔,呂文穆公蒙正、張文定公齊賢之徒是也。

    及嘉祐以前,亦指日在清顯,東坡《送張子平序》以謂仁宗一朝十有三榜,數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

    蓋為士者知其身必達,故自愛重而不肯為非,天下公望亦以鼎貴期之,故相與愛惜成就,以待其用。

    至嘉祐四年之制,前三名始不為通判,第一人才得評事、簽判,代還升通判,又任滿始除館職。

    王安石為政,又殺其法,恩數既削,得人衰矣。

    觀天聖初榜,宋鄭公郊、葉清臣、鄭文肅公戬,高文莊公若讷、曾魯公公亮五人連名,二宰相,二執政,一三司使。

    第二榜,王文忠公堯臣、韓魏公琦、趙康靖公絳連名。

    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劉相沆、孫文懿公抃連名。

    楊寘榜,寘不幸即死,王岐公珪、韓康公绛、王荊公安石連名。

    劉煇榜,煇不顯,胡右丞宗愈、安門下焘、劉忠肅公摯、章申公惇連名,其盛如此。

    治平以後,第一人作侍從,蓋可數矣。

    " 沈氏《筆談》曰:"舊制,天下貢舉人到阙,悉皆入對,數不下三千人,謂之'群見'。

    遠方士皆未知朝廷儀範,班列分錯,有司不能繩。

    觐見之日,先設禁闱於著位之前,舉人皆拜於禁闱之外,蓋欲限其前列也,至有更相抱持以望黼坐者,有司患之,近歲遂止令解頭入見,然尚不減數百人。

    嘉祐中,予忝在解頭,别為一班,最在前列,目見班中唯從前一兩行稍應拜起之節,自馀亦終不成班綴而罷,每為閣門之累。

    常言殿庭中班列不可整齊者唯有三色,謂舉人、蕃人、駱駝。

    " 又曰:"禮部貢院試進士,設香案於階前,主司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

    所坐設位供張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

    至試學究,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茶湯,渴取飲硯水,人人皆黔其吻。

    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席及供應人私傳所試經義,蓋嘗有敗者,故事為之防。

    歐文忠有詩'焚香禮進士,徹幕待經生',以為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 按:沈公所記典故,皆源於唐時,宋朝因之,至嘉祐時猶然。

    後來天下所解進士,非中選禮部,待對親策之日,不得觐清光。

    而禮部試士之時,雖無所謂五經學究,然其所以待進士者,禮亦殺於祖宗之時矣。

     英宗治平三年,诏曰:"先帝以士久不貢怠於學,而豪傑者不時舉,故下間歲之令。

    而自更法以來,其弊浸長。

    裡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籍屢上,而道塗之勞良苦,朕甚闵焉。

    其令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於未行間歲之法已前,四分取三為率,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恩典不增而貢舉期緩,士得休息,官以不煩矣。

     知谏院司馬光上言,請貢院逐路取人,其略曰:"朝廷每次科場所差試官,率皆兩制、三館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風俗。

    在京舉人追趨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使僻遠孤陋之人與之為敵,混同封彌,考較長短,勢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

    '言雖微陋之處,必有賢才,不可誣也。

    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國戶口多少為率,或以德行,或以才能,随其所長,各有所取,近自族姻,遠及夷狄,無小無大,不可遺也。

    今或數路中全無一人及第,則所遺多矣。

    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為詩賦論策。

    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裡,違去二親,老於京師,不複更歸。

    其間亦有身負過惡,或隐憂匿服,不敢於鄉裡取解者,往往和買監牒,妄冒戶貫,於京師取解。

    自間歲開場以來,遠方舉人憚於往還,隻於京師寄應者,比舊尤多。

    國家雖重為科禁,至於不用蔭贖,然冒犯之人歲歲滋甚。

    所以然者,蓋由每次科場及第進士,大率皆是國子監、開封府解送之人,則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夫設美官厚利進取之塗以誘人於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於後,是猶決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勢必不行矣。

    " 參知政事歐陽修上言:"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号至公。

    蓋累聖留心,講求曲盡,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惟才是擇;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厚薄於其間。

    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複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

    '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

    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

    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

    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随其多少取之。

    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

    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隻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馀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則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