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國用考五
關燈
小
中
大
○蠲貸
漢文帝二年,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
十二年,賜天下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右除田租,始於漢文,以後或因行幸所過除田租,或各處災傷除田租,非遍及天下者不錄。
詳見《田賦考》。
武帝元朔元年,諸逋貸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貸種食勿收責。
按:漢以來始有蠲貸之事,其所蠲貸者有二:田賦一也,逋債二也,何三代之時獨不聞有所蠲貸邪?蓋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賦而已,貢、助、徹之法雖不離乎什一,然往往随時随地為之權衡,未嘗立為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貢》九州之地,如人功多則田下而賦上,人功少則田上而賦下。
兖州之地,蓋十有三載而後可同於他州,又有雜出於數等之間,如下上、上錯、下中三錯之類,可見其未嘗立為定法。
孟子以為治地莫不善於貢,亦病其較數歲之中以為常,然則數歲之外亦未嘗不變易,非如後世立經常之定額,其登於賦額者,遂升合不可懸欠也。
蓋其所謂田賦者,既随時斟酌而取之,則自不令其輸納不敷而至於逋懸,既無逋懸,則何有於蠲貸?而當時之民,亦秉義以事其上,所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所謂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農,則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其我蠲。
至於田賦之外,則未嘗他取於民,雖有春省耕,補不足;秋省斂助不給之制,然未聞責其償也。
春秋時,始有施舍己責之說,家量貸而公量收之說。
秦、漢而下,賦稅之額始定,而民不敢逋額内之租,征斂之名始多,而官複有稅外之取。
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視時之豐歉、民之貧富而時有蠲貸之令,亦其勢然也。
由唐以來,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貸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亂離。
改易朝代,則有所蠲;恢拓土宇,則有所蠲;甚至三歲祀帝之赦,亦必有所蠲,以為常典。
蓋征斂之法本苛,逋欠之數日多,故蠲貸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頑犷之徒,至有故逋常賦以待蠲,而以為得策,則上下胥失之矣。
宣帝元康元年,诏所振貸勿收。
神爵元年,诏所振貸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貸貧民勿收責。
鴻嘉元年,诏逋貸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貸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诏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後漢章帝元年,诏以大旱,勿收兖、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诏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
九年,诏如之。
順帝永建元年,诏以疫疠水旱,令人半輸今年田租;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不滿者,以實除之。
桓帝延熹九年、靈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诏。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
益州士民,複除租稅之半。
吳大帝嘉禾三年,寬民間逋賦,勿複督課。
十三年,诏原逋責。
晉武帝泰始元年,受禅。
複天下租賦及關市之稅一年,逋債宿負皆勿收。
太康元年,平吳,将吏渡江複十年;百姓及百工複二十年。
二年,诏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
五年,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二。
六年,以歲不登,免租貸宿負。
惠帝永平元年,除天下戶調絹綿。
成帝鹹和四年,诏遭賊州縣,複租稅三年。
孝武太元四年,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
五年,以比歲荒歉,大赦。
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
十七年,大赦。
除逋租宿債。
宋武帝即位,大赦。
逋租宿債勿收。
齊高帝即位,大赦,除逋租宿債(梁、陳受禅,皆然)。
魏道武天興元年,诏大軍所經州郡,皆複赀租一年,除山東人租賦之半。
二年,又除州郡租賦之半。
太武延和三年,诏以頻年征伐,有事西北,運輸之役,百姓勤勞,令郡縣括貧富,以為三級,富者租賦如常,中者複二年,下窮者複三年。
孝文帝太和六年,分遣大使巡行州縣,遭水之處免其租賦。
隋文帝開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給複十年;自馀諸州并免當年租賦。
十二年,诏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唐高祖武德元年,即位。
诏義師所過給複三年,其馀給複二年。
四年,平王世充、窦建德,大赦。
百姓給複一年,陝、鼎、函、虢、虞、芮、邠七州轉輸勞費,幽州管内久隔寇戎,并給複二年。
太宗即位,免民逋租宿負。
又免關内及蒲、芮、虞、秦、陝、鼎六州二歲租,給複天下一年。
十二年,賜天下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右除田租,始於漢文,以後或因行幸所過除田租,或各處災傷除田租,非遍及天下者不錄。
詳見《田賦考》。
武帝元朔元年,諸逋貸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貸種食勿收責。
按:漢以來始有蠲貸之事,其所蠲貸者有二:田賦一也,逋債二也,何三代之時獨不聞有所蠲貸邪?蓋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賦而已,貢、助、徹之法雖不離乎什一,然往往随時随地為之權衡,未嘗立為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貢》九州之地,如人功多則田下而賦上,人功少則田上而賦下。
兖州之地,蓋十有三載而後可同於他州,又有雜出於數等之間,如下上、上錯、下中三錯之類,可見其未嘗立為定法。
孟子以為治地莫不善於貢,亦病其較數歲之中以為常,然則數歲之外亦未嘗不變易,非如後世立經常之定額,其登於賦額者,遂升合不可懸欠也。
蓋其所謂田賦者,既随時斟酌而取之,則自不令其輸納不敷而至於逋懸,既無逋懸,則何有於蠲貸?而當時之民,亦秉義以事其上,所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所謂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農,則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其我蠲。
至於田賦之外,則未嘗他取於民,雖有春省耕,補不足;秋省斂助不給之制,然未聞責其償也。
春秋時,始有施舍己責之說,家量貸而公量收之說。
秦、漢而下,賦稅之額始定,而民不敢逋額内之租,征斂之名始多,而官複有稅外之取。
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視時之豐歉、民之貧富而時有蠲貸之令,亦其勢然也。
由唐以來,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貸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亂離。
改易朝代,則有所蠲;恢拓土宇,則有所蠲;甚至三歲祀帝之赦,亦必有所蠲,以為常典。
蓋征斂之法本苛,逋欠之數日多,故蠲貸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頑犷之徒,至有故逋常賦以待蠲,而以為得策,則上下胥失之矣。
宣帝元康元年,诏所振貸勿收。
神爵元年,诏所振貸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诏所貸貧民勿收責。
鴻嘉元年,诏逋貸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貸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诏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後漢章帝元年,诏以大旱,勿收兖、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诏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
九年,诏如之。
順帝永建元年,诏以疫疠水旱,令人半輸今年田租;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不滿者,以實除之。
桓帝延熹九年、靈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诏。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
益州士民,複除租稅之半。
吳大帝嘉禾三年,寬民間逋賦,勿複督課。
十三年,诏原逋責。
晉武帝泰始元年,受禅。
複天下租賦及關市之稅一年,逋債宿負皆勿收。
太康元年,平吳,将吏渡江複十年;百姓及百工複二十年。
二年,诏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
五年,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二。
六年,以歲不登,免租貸宿負。
惠帝永平元年,除天下戶調絹綿。
成帝鹹和四年,诏遭賊州縣,複租稅三年。
孝武太元四年,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
五年,以比歲荒歉,大赦。
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
十七年,大赦。
除逋租宿債。
宋武帝即位,大赦。
逋租宿債勿收。
齊高帝即位,大赦,除逋租宿債
魏道武天興元年,诏大軍所經州郡,皆複赀租一年,除山東人租賦之半。
二年,又除州郡租賦之半。
太武延和三年,诏以頻年征伐,有事西北,運輸之役,百姓勤勞,令郡縣括貧富,以為三級,富者租賦如常,中者複二年,下窮者複三年。
孝文帝太和六年,分遣大使巡行州縣,遭水之處免其租賦。
隋文帝開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給複十年;自馀諸州并免當年租賦。
十二年,诏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唐高祖武德元年,即位。
诏義師所過給複三年,其馀給複二年。
四年,平王世充、窦建德,大赦。
百姓給複一年,陝、鼎、函、虢、虞、芮、邠七州轉輸勞費,幽州管内久隔寇戎,并給複二年。
太宗即位,免民逋租宿負。
又免關内及蒲、芮、虞、秦、陝、鼎六州二歲租,給複天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