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職役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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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既廣,徭役益衆,知廣濟軍範諷上言:"軍地方四十裡,戶口不及一縣,而差役與諸郡等,願複為縣。

    "轉運司執不可,因诏裁損役人。

    自是數下诏書,議蠲冗役,以寬民力。

    又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

    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省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皇祐中,诏州縣裡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

     時有王逵者,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缗錢三十萬,進為羨馀,蒙獎诏。

    由是他路競為掊克,欲以市恩,民至破産不能償所負,朝廷知其弊,乃下此诏。

     按:役錢之說始於此。

    以免役誘民而取其錢,及得錢,則以給他用,而役如故,其弊由來久矣。

     治平四年六月(時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州縣差役仍重,勞役不均,其令逐路轉運司遍牒轄下州軍,如官吏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寬減者,實封條析以聞。

     先是,三司使韓绛言:"害農之弊,無甚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緻破産,次則州役亦須重費。

    向聞京東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其父告其子雲'吾當求死,使汝曹免凍餒',自經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

    此大逆人理,所不忍聞。

    又有鬻田産於官戶,田歸不役之家,而役并增於本等戶。

    其馀戕賊農民,未易遽數。

    望令中外臣庶條具利害,委侍從、台省官集議,考驗古制裁定,使役力無偏重之患,則農民知為生之利,有樂業之心。

    "役法之議始此。

     英宗時,谏官司馬光言:"置鄉戶衙前以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反不如貧,貧者不敢求富。

    臣嘗行於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鄰裡已目為富室,指抉以為衙前矣,況敢益田疇,葺闾舍乎?臣聞其言,惄焉傷心,安有聖帝在上,四方無事,而立法使民不敢為久生之計乎?臣愚以為凡農民租稅之外,宜無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優重相補,不足,則以坊郭上戶為之。

    彼坊郭之民,部送綱運,典領倉庫,不費二三,而農民常廢八九。

    何則?儇利戆愚之性不同也。

    其馀輕役,則以農民為之。

    " 按:溫公此奏,言之於英宗之時,所謂募人充衙前,即熙甯之法也。

    然既曰募,則必有以酬之。

    此錢非出於官,當役者合輸之,則助役錢豈容於不徵?而當時諸賢論此事複齗齗不可,何也?蓋荊公新法大概主於理财,所以内而條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人,雖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斂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無弊,然遂指其法為不可行,則過矣。

     同知谏院吳充言:"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被差之日,官吏臨門籍記,杯杵匕箸皆計資産,定為分數,以應須求。

    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負未除,子孫既沒而鄰保猶逮。

    是以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無以為生。

    乞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 帝因閱内藏庫奏,有衙前越千裡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

    帝重傷之,乃诏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熙甯二年,條例司言:"考合衆論,悉以使民出錢雇役為便,即先王之法,緻民财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也。

    願以條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盡衆議。

    "奏可。

    於是條谕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随分數給之。

    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驿、場務、公使庫之類,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無費。

    承符、散從等舊苦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使無困。

    凡有産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

    "皆其條目也。

    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緻人言之豪右。

    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又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築室道謀,難以成就,欲自司農申明所降條約,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放視施行,若其法實便百姓,當特獎之。

    "從之。

    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以其府界所行條目奏上之,帝下之司農寺,诏判寺鄧绾、曾布更議之。

    绾、布上言:"畿内鄉戶,計産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

    歲以夏秋随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

    兩縣有産業者,上等各随縣,中等并一縣輸。

    析居者随所析而升降其等。

    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

    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随役重輕制祿。

    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缗,以萬二百為祿,赢其二千七百,以備兇荒欠阙,他縣仿此。

    "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

    乃诏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衆,稽其物業,考其貧富,察其詐僞,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産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

    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

    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

    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放鄉役數千,於是頒其法天下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其坊郭等第戶及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而随戶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阙,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四年,上召二府對資政殿,馮京言:"修差役,作保甲,人極勞敝。

    "上曰:"詢訪鄰近百姓,亦皆以免役為喜。

    蓋雖令出錢,而複其身役,無追呼刑責之虞,人自情願故也。

    "文彥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

    "上曰:"更張法制,於士大夫誠多不說,然於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 按:潞公此論失之。

    蓋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於任怨而不為毀譽所動,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盡令輸錢,坊場、酒稅之入盡歸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無怨,而實則農民之利,此神宗所以有"於百姓何所不便"之說。

    而潞公此語與東坡所謂"凋敝太甚,廚傳蕭然"雲者,皆介甫所指以為流俗幹譽,不足恤者,是豈足以繩其偏而救其弊乎? 四月,從提舉常平陳知儉之請,罷許州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

    初,諸路衙前以公使多所倍費,有至破家者,至是始更以軍校,其後行於諸路,人皆便之。

     禦史中丞楊繪言:"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闵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而有司率務多斂,緻天下不曉,以為取赢而他用之也。

    如王庭老、張靓科配一路缗錢至七十萬,輸之多者一戶至三百千,民皆謂供一歲役之外,剩數幾半,鹹謂庭老、靓必有升擢。

    此蓋因取數多,謗議興也。

    乞少賜裁損,以安民心。

    " 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及台省,訴超升等第出役錢事。

    楊繪又言:"東明縣民所訴,乃因司農寺不因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遵所立而著之籍,不問堪升與否也。

    凡立等第,必稽戶力高下而制其升降。

    州必憑縣,縣必憑戶長、裡正,戶長、裡正稽之鄉衆,乃可得實。

    今乃自司農寺預定品數,付縣立簿,豈得民心甘服哉?"帝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以聞,仍嚴升降之法。

    司農寺及府界提舉言,畿民有未知新立法意,以助役錢多,願仍舊充役者。

    诏如不願輸錢免役,縣案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

    王安石為言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錢多必有赢馀,若群訴必可免役,既聚衆僥幸,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

    帝從其說。

     監察禦史劉摯陳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掌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且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

    優富苦貧,非法之善。

    況歲有豐兇,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阙,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産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僞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唯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衆。

    至於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辄為騷擾也。

    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

    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助錢。

    乞诏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

    " 禦史中丞楊繪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

    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

    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

    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

    近邊州軍應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

    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

    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

    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複妄議?" 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辯诘之,其略曰:"畿内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

    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谕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

    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常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

    又況方曉谕民戶,苟有未便,皆與釐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則以為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於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為專典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

    又以為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廪,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馀羨,廼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馀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為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