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職役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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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鄉黨版籍職役 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争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

    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

    一則不洩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财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司,八則嫁娶相媒,九則無有相貸,十則疾病相救。

    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産可得而均,均則欺淩之路塞,親則鬥訟之心弭。

    既牧之於邑,故井一為鄰,鄰三為朋,朋三為裡,裡五為邑,邑十為都,都十為師,師七為州。

    夫始分於井則地著,計之於州則數詳,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闾,使之相受;四闾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賙;五州為鄉,使之相賓(鄭元曰:"此所以勸民者也。

    使之者,皆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

    保,猶任也。

    救,救兇災也。

    賓,賓客其賢者也。

    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

    賙者,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

    闾,二十五家。

    族,百家。

    黨,五百家。

    州,二千五百家。

    鄉,萬二千五百家。

    "此總謂郊内者也)。

    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人數及其财物也。

    受邦國之比要,則亦受鄉遂矣。

    鄭司農雲:"五家為比,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按比是也。

    要,謂其簿。

    ") 比長:每比下士一人(掌五家),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

    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徙,謂不便其居,或國中徙郊,或郊徙國中,皆從而付所處之吏,明無罪惡);徙於他,則為旌節而行之(謂徙異鄉,有節乃達);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納之。

     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掌二十五家),各掌其闾之徵令,歲時數其闾之衆寡,辨其施舍。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衆庶,既比而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比,撻罰之事(失禮者之罰也)。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屬民讀邦法,書其孝悌睦姻有學者,春秋祭酺亦如之。

    登其族之夫家衆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辇。

    比、伍、闾、族各為聯,使之相保相受,賞罰相及,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若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

    歲終則會。

     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四孟月屬氏讀法,春秋祭禜亦如之。

    國索鬼神而祭祀(〈礻昔〉祭),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

    凡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

    師田行役,則以法治其正事。

    正歲屬民讀法,書其德行道藝。

    歲終則會。

     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正月吉屬民讀法,考其德行道藝,糾其過惡而勸戒之。

    歲時祭祀州社,則屬民讀法。

    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

    州之大祭、大喪,皆莅其事。

    師田行役,則帥而緻之,掌其戒令賞罰(於軍因為師帥)。

    歲終則會。

    正歲讀法。

    三年大比,則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遂人:掌邦之野(郊外曰野。

    此野謂甸、稍、縣、都),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

    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酇(作管反),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之。

    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穑(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

    鄰、裡、酇鄙、縣、遂,猶郊内比、闾、族、黨、州、鄉也。

    鄭司農雲:"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與國中異制,故五家為鄰。

    "鄭元謂異其名者,示相變耳。

    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

    裡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庠則行禮而視化焉(夫均其厚薄則生産平,統之於都則其數舉,家於鄉遂則其戶可詳,五人為伍則人之衆寡可知。

    故《管子》曰:"欲理其國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先知其地。

    "自昭、穆之後,王室中衰,井田廢壞,不足以紀人之衆寡,宣王是以料人於大原,由茲道失之)。

     鄰長:每鄰一人(掌五家),掌相糾相受。

    凡邑中之政相贊,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

     裡宰:每裡下士一人(掌二十五家),掌比其邑之衆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

    以歲時合耦於鋤,以治稼穑,趨其耕耨,行其秩序,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财賦。

     酇長每酇中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酇之政令,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衆寡,治其喪紀、祭祀之事。

    作民則旗鼓兵革帥而至。

    歲時簡器(稼器,兵器),趨其耕耨,稽其女工。

     鄙師:每鄙上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

    作民(謂起役也)則掌其戒令,以時數其衆寡,而察其美惡而誅賞。

    歲終則會。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田裡,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

    若将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移執事,謂移用其民)。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章氏曰:"三代役法,莫詳於周。

    《周禮》,五、兩、軍、師之法,此兵役也;師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黨之相保愛,此鄉役也。

    有司徒焉,則因地之善惡而均役;有族師焉,則校民之衆寡以起役;有鄉大夫焉,則辨年之老少以從役;有均人焉,則論歲之豐兇以行複役之法。

    " 齊威公用管仲,仲曰:"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輔之以什,司之以伍。

    伍無非其裡,什無非其家,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

    不求而得,不召而來,故人無流亡之意,吏無備追之憂。

    故主政可行於人,人心可系於主。

    "是以制國,郊内則以五家為軌,軌十為裡,裡四為連,連十為鄉,鄉五為帥。

    國内十五鄉,自家至帥。

    郊外則三十家為邑,邑十為卒,卒十為鄉,鄉三為縣,縣十為屬,屬有五。

    自家至屬,各有官長,以司其事,以寓軍政焉,而齊遂霸。

     徐偉長《中論》曰:"夫治平在庶功興,庶功興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數周。

    民數周為國之本也。

    先王周知其萬民衆寡之數,乃分九職焉。

    九職既分,則劬勞者可見,勤惰者可聞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

    事役既均,故上盡其心,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興者,未之有也。

    庶功既興,故國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無怨疾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

    故泉有源,怡有本。

    道者,審本而已矣。

    故《周禮》,孟冬,司寇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會、冢宰貳之。

    其重之也如是。

    今之為政者,未之知恤民也,譬猶無田而欲樹藝,雖有農夫,安能措其強力乎?是以先王制六鄉、六遂之法,所以維持其民,而為之綱目也。

    使其鄰比相保愛,賞罰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順,可得而知也。

    及亂君之為政也,戶口漏於國版,夫家脫於聯伍,避役逋逃者有之,於是奸心競生,而僞端并作,小則濫竊,大則攻劫,嚴刑峻令不能救也。

    人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

    以分田裡,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

    國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禮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審人數乎!" 秦用商鞅變法,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

     按:秦人所行什伍之法與成周一也。

    然周之法則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為仁厚輯睦之君子也。

    秦之法,一人有奸,鄰裡告之,一人犯罪,鄰裡坐之,是教其相率而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漢高祖二年,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衆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複勿繇戍,以十月賜酒肉。

    十裡一亭,亭有長。

    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啬夫、遊徼。

    三老掌教化,啬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

    縣大率方百裡,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

    皆秦制也(《漢官儀》曰:"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钲。

    鼓吏赤帻行縢,帶劍佩刀,持盾被甲,設矛戟,習射。

    設十裡一亭,亭長,亭候。

    五裡一郵,郵間相去二裡半,司奸盜。

    亭長持二尺版以劾賊,執繩以收執賊。

    ")。

     水心葉氏曰:"縣、鄉、亭之制,本於商鞅。

    鞅雖改法,要是周衰,國大者難用舊制,齊、晉、楚裂地名官以自便,往往在商鞅之前矣。

    古者百裡之狹,自為朝廷,由後世觀之,疑若煩民。

    然三老、啬夫、遊徼,猶各有職掌,近民而分其責任。

    若後世蕩然無複紀秩,而令、長悍然獨以征取為事,則又鞅之所不為也。

    " 新城三老董公遮說漢王為義帝發喪,讨項羽。

     文帝十二年,诏以戶口率置三老常員,遣谒者勞賜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賜縣三老帛,人五匹;鄉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谒者循行天下,谒三老、孝弟以為民師。

     戾太子發兵誅江充,長安擾亂,言太子反。

    上怒甚,壺關三老茂上書,言太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賜三老帛。

    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賜帛有差。

     王尊為京兆尹,坐免。

    湖三老公乘興等上書訟尊治京兆功效日著。

    書奏,天子後以尊為徐州刺史。

     王尊為東郡太守,河水甚溢。

    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馬,狀以身填金堤,水波稍卻。

    白馬三老奏其狀,制诏秩尊中二千石。

     黃霸守颍川,吏民興於行誼,賜三老爵及帛。

     韓延壽守馮翊,有昆弟訟田,延壽曰:"咎在馮翊。

    "稱疾病,不聽事,令、丞、啬夫、三老亦自系待罪。

     元帝初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