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錢币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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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錢币之制 後唐同光二年,令京師及諸道,於市行使錢内,檢點雜惡鉛錫錢,并宜禁斷;沿江州縣每舟船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将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

    并行收納。

     天成元年,中書門下奏:"訪聞諸道州府所買賣銅器價貴,多是銷鎔見錢,以邀厚利。

    "敕:"宜遍古曉,如元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銅器。

    生銅器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每斤四百,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又敕:"諸道州府約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實匪通規。

    宜令三京、諸道州府,城門所出見錢如五百以上,不得放出。

    " 二年,敕:"買賣人所使見錢,舊有條流,每陌八十文。

    近訪聞在京及諸道市肆人戶,皆将短陌轉換長錢。

    今後凡有買賣,并須使八十陌錢,如有辄将短錢興販,仰所在收捉禁治。

    " 四年,制:"今後行使錢陌内,捉到一文、二文系夾帶鉛鐵錢,所使錢不計多少,納官科罪。

    " 晉天福三年,诏曰:"國家所資,泉貨為重,銷蠹則甚,添鑄無聞。

    宜令三京、邺都諸道州府,無問公私,應有銅者,并許鑄錢,仍以"天福元寶"為文,左環讀之。

    每一錢重二铢四參,十錢重一兩,仍禁将鉛鐵雜鑄。

    諸道應有久廢銅冶,許百姓取便開煉,永遠為主,官中不取課利。

    除鑄錢外,不得接便别鑄銅器。

    " 其年十一月,敕:"先許鑄錢,切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铢兩。

    宜令天下公私應有銅欲鑄錢者,取便酌量輕重鑄造,不得入鉛鐵及缺落不堪久遠流行。

    " 四年,敕:"以天下公私鑄錢雜以鉛錫,缺小違條。

    今後祗官鑄造,私下禁舊法。

    " 漢隐帝時,王章為三司使,聚斂刻急。

    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周顯德二年,帝以縣官久不鑄錢,而民間多銷錢為器皿及佛像,錢益少,乃立監采銅鑄錢。

    自非縣官法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钹、铎之類聽留外,自馀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内悉令輸官,給其直。

    過期隐匿不輸,五斤以上罪死,不及者谕刑有差。

    其銅鏡,官中鑄,於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戶收買興販。

    朝廷及諸州見管法物、軍器,舊用銅制及裝飾者,候經使用破壞,即仰改造,不得更使銅,内有合使銅者,奏取進止。

     上謂侍臣曰:"卿輩勿以毀佛為疑。

    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於善,斯奉佛矣,彼銅像者,豈所謂佛邪!且吾聞佛志在利人,雖頭目猶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 緻堂胡氏曰:"令之而行,禁之而止,惟為人所難者能然,若世宗欲禁銷錢而毀銅像是也。

    銅像,人所敬畏,尚且毀之,錢之不可銷必矣。

    韓愈拜京兆尹,神策六軍不敢犯法,曰'是尚欲除佛者',亦猶是也。

    銷錢為器,其利十倍。

    錢所以權百貨,平低昂,其鑄之也,不計費,不謀息,今而銷之,可不禁乎?雖然,銷而為器,錢雖毀而器存焉。

    若夫散而四出,舟遷車轉,入於他國,歸於蠻夷,其害豈特為害而已!而不聞世宗禁之,則不以泉貨貿遠方之寶可知已,錢之散也,以貿遠方之寶故也。

    上好之,下效之,於是關防不嚴,法制隳壞,真錢日少,僞錢日多。

    以不赀之價,靡有限之錢,雖萬物為銅,陰陽為炭,亦且不給,區區器像又何濟乎!故惟至廉無欲,然後可蓄生人之共寶。

    而又關防嚴密,法制具在,鼓鑄不廢,則中國之錢真可流於地上矣。

    " 唐主李璟既失江北,困於用兵,锺谟請鑄大錢,以一當十,文曰"永通泉貨"。

    谟得罪而大錢廢,韓熙載又鑄鐵錢,以一當二。

     錢有銅鐵二等。

    五代相承用唐錢。

    諸國割據者,江南曰"唐國通寶",又别鑄如唐制而篆文。

    其後鑄鐵錢,每十錢以鐵錢六權銅錢四而行,乾德後隻以鐵錢貿易,凡十當銅錢一。

    兩浙、河東自鑄銅錢,亦如唐制。

    西川、湖南、福建皆用鐵錢,與銅錢兼行。

    湖南文曰"乾封泉寶",徑寸,以一當十。

    福建如唐制。

     宋初,錢文曰"宋元通寶"。

    太平興國後,又鑄"太平通寶"錢。

    太宗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

    自後每改元必更鑄,以年号元寶為文。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禁諸州鐵鑞錢,民間有者悉送官。

     乾德五年,禁輕小惡錢,限一月送官。

     自平廣南、江南,聽權用舊錢,勿得過本路之境。

     國初因漢制,其輸官錢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陌,然諸州私用各随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陌。

    是歲,所在用七十七為陌,貫及四斤半以上。

     真宗鹹平四年,舊制犯銅禁七斤以上,并奏裁處死,诏自今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馀第減之。

     天禧三年,诏犯銅、鍮石,并免極刑。

     鐵錢者,川陝、福州承舊制用之。

     開寶三年,令雅州百丈縣置監鑄鐵錢,禁銅錢八兩川。

    後令兼行,銅錢一當鐵錢十。

     太平興國八年,以福建少銅錢,令於建州鑄大鐵錢,與銅錢并行,尋罷鑄。

     凡鑄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甯,建州曰豐國(京師、昇鄂州、南安軍、舊并有錢監,杭州有寶興監,後并廢之)。

    每千文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成重五斤。

    惟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

    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至一百八十三萬貫。

    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

    鐵錢有三監:邛州有惠民,嘉州有豐遠,興州有濟衆(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廢)。

    大錢貫重十二斤兩,以準銅錢(舊皆用小鐵錢,十當銅錢之一。

    景德二年,令知益州張詠、西川轉運使黃觀同裁度嘉、邛二州所鑄大鐵錢,每貫用二十五斤八兩成直,銅錢一小鐵錢十,相兼行用。

    後以鐵重,多盜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

    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言:"錢輕則行者易赍,錢小則鎔者鮮利。

    請減景德二年之制,其見使舊錢亦令仍舊行用。

    "從之)。

    歲總鑄二十一萬馀貫。

     太祖時,取唐朝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便換。

    其後,定外地閑慢州乃許指射。

    自此之後,京師用度益多,諸州錢皆輸送,其轉易當給以錢者,或移用他物。

     先是,許商人入錢左藏庫,以諸州錢給之,而商旅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所由司計一缗私刻錢二十。

    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者詣務陳牒,即日辇緻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赍券至,當日給付,不得住滞,違者科罰,自是毋複停滞。

    至道末,商人便錢一百七十馀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

     初,蜀人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富人十六戶主之。

    其後富人赀稍衰,不能償所負,争訟數起。

    寇瑊嘗守蜀,乞禁交子。

    薛田為轉運使,議廢交子則貿易不便,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

    诏從其請,置交子務於益州。

     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繇此錢重而貨輕。

    景祐初,始诏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歲輸缗錢合三十馀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凡鑄銅錢,用劑八十八兩得錢千,重八十兩十分。

    其劑,銅居六分,鉛、錫居三分,皆有奇赢。

    鑄大鐵錢,用鐵二百四十兩得錢千,重百九十二兩。

    此其大法也。

    有許申者,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而銅居三分,鐵居六分,皆有奇赢,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

    诏鑄於京師。

    然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鐵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後卒無成。

     國朝錢文皆用"元寶"而冠以年号,及改号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诏學士議,因請改曰"豐濟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為文。

    慶曆以後,複冠以年号。

     時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以鑄錢。

    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範雍請鑄大銅錢。

    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

    奎等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

    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以助關中軍費。

    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複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

    朝廷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州又鑄小鐵錢,悉辇緻關中。

    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於是奎複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

    而河東鐵錢既行,盜鑄者獲利十六,錢輕貨重,其患如陝西,言者皆以為不便。

    知并州鄭戬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

    知澤州李昭遘亦言河東民燒石炭,家有橐冶之具,盜鑄者莫可诘,而北虜亦能鑄鐵錢,以易并邊銅錢而去,所害尤大。

    朝廷嘗遣魚周詢、歐陽修分察兩路錢利害,至慶曆末,遂命學士張方平、宋祁,禦史中丞楊察與三司雜議。

    時葉清臣複為三司使,與方平先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大多,緻奸人盜鑄,其用日輕。

    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罹虧損之實害。

    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

    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銅錢三。

    "又言:"奸人所以不鑄小鐵錢者,以鑄大銅錢得利厚而官不能必禁,若鑄大銅錢無利,又将鑄小鐵錢以亂法。

    請以小鐵錢三當銅錢一。

    "既而又請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

    朝廷皆施用其言。

    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

    其後,诏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

    然令數變,兵民耗於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神宗熙甯四年,陝西轉運使皮公弼言:"頃歲西邊用兵,始鑄當十錢。

    後兵罷,多盜鑄者,乃以當三,又減作當二,行之至今,銅費相當,盜鑄衰息。

    請以舊銅、鉛盡鑄當二錢。

    "從之。

    其後折二錢遂行天下。

     慶曆中,陝西、河東皆用鐵錢,後小鐵錢獨行於河東,而陝西許用銅錢,及大鐵錢以一折二。

    然小鐵錢凡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