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田賦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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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胡氏曰:"古者制民之産,是度其丁戶之衆寡而授之田也。

    無世而無在官之田,不特唐初也,系上之人肯給與不肯給耳。

    苟有制民常産抑富恤貧之意,則必括民之無田者而給之田,其富而逾制者,必有限之之法,收之之漸也。

    若無此意,則以民之犯法而沒田為公家之利,與百姓為市而貿之,甚則以為價不售而複奪之,又甚則強其親屬鄰裡高價而買之,而民之貧、之富、之利、之病皆不概於心,惟鬻田得直、重斂得稅斯已矣。

    自後魏、齊、周以來,莫如唐之租庸調法最善,然不能百年,為苟簡者所變,可勝惜哉!食祿之家毋得與民争利,此以廉恥待士大夫之美政也。

    古之時,用人稱其官,則久而不徙,或終其身及其子孫,祿有常賜,故仕則不稼,有馬乘則不察雞豚,家伐冰則不畜牛羊,當是時而與民争利,斯可責矣。

    後世用人不慎,升黜無常,朝飨大倉,暮而家食。

    苟非固窮之君子甘於菽水,彼仰有事,俯有育,若不經營生理,又何以能存?盧懷慎為丞相,其死也,惟有一奴,自鬻以辦喪事,況其馀哉!以理論之,凡士而既仕者,即當視其品而給之田;進而任使,則有祿以酬其品;置而不用,則有田以資其生。

    惟大譴大呵,不在原宥之例,然後收其田裡。

    如此,則不得與民争利之法可行,而廉恥之風益勸矣。

    " 水心葉氏曰:"自古天下之田無不在官,民未嘗得私有之。

    但強者力多,卻能兼并衆人之利以為富,弱者無力,不能自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轉徙流蕩。

    故先王之政,設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貧富強弱無以相過,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下無甚貧甚富之民。

    至成周時,其法極備,雖《周禮 地官》所載,其間不能無牽合抵捂處,要其大略亦可見。

    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為井,井為疆界,歲歲用人力修治之,溝洫畎浍皆有定數。

    疆界既定,人無緣得占田。

    其間田有弱者,遊手者不耕,卻無強民貪并之害。

    後來井田不修,堤防浸失,毀壞絕滅。

    至商鞅用秦,已不複有井田之舊,於是開阡陌(《漢志》曰:"東西曰阡、南北曰陌")。

    阡陌既開,天下之田卻簡直易見,看耕得多少,惟恐人無力以耕之。

    故秦漢之際有豪強兼并之患,富者田連阡陌,而貧者無立錐之地。

    雖然如此,猶不明說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貧者插手不得,不得不去而為遊手,轉而為末業。

    終漢之世,以文景之恭儉愛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之勵精為治,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勸農之诏,輕減田租,以來天下之民。

    如董仲舒、師丹雖建議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卻與三代不合。

    當時但問墾田幾畝,全不知是誰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

    光武中興,亦隻是問天下度田多少,當時以度田不實,長吏坐死者無數。

    至於漢亡,三國并立,民既死於兵革之馀,未至繁息,天下皆為曠土,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亂。

    雖當時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終不在民。

    以為在官,則官無人收管;以為在民,則又無簿籍契券,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

    元魏稍立田制,至於北齊、後周皆相承授民田,其初亦未嘗無法度,但末年推行不到頭,其法度亦是空立。

    唐興,隻因元魏、北齊制度而損益之,其度田之法,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一夫受田一頃。

    周制乃是百步為畝,唐卻是二倍有馀,此一項制度與成周不合。

    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世業。

    是一家之田,口分須據下來人數占田多少。

    周制八家皆私百畝,唐制若子弟多,則占田愈多,此又一項與成周不合。

    所謂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之田減寬鄉之半,其他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亦與周制不同。

    先王建國,隻是有分土(孟子曰:"公、侯皆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

    "),無分民,但付人以百裡之地,任其自治。

    蓋治之有倫,則地雖不足,民有馀(孟子所謂"天下之農皆悅而願耕於王之野"者是也),苟不能治,或德不足以懷柔,民不心悅而至,則地雖多,而民反少(孟子載梁惠王所謂"寡人之民不加多"者是也)。

    唐既止用守令為治,則分田之時不當先論寬鄉狹鄉,當以土論,不當以人論。

    今卻寬鄉自得多,狹鄉自得少,自狹鄉徙寬鄉者又得并賣口分、永業而去。

    成周之制,雖是授田與民,其間水旱之不時,兇荒之不常,上又振貸救恤,使之可以相補助,而不至匮乏。

    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無補助之法,縱立義倉振給之名,而既令自賣其田,便自無恤民之實矣。

    周之制最不容民遷徙,惟有罪則徙之(《記 王制》:"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不變,移之郊;不變,移之遂;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唐卻容他自遷徙,并得自賣所分之田。

    方授田之初,其制己自不可久,又許之自賣,民始有契約文書,而得以私自賣易。

    故唐之比前世,其法雖為粗立,然先王之法亦自此大壞矣。

    後世但知貞觀之法,執之以為據,故公田始變為私田,而田終不可改。

    蓋緣他立賣田之法,所以必至此。

    田制既壞,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民有沒入官者,則封固之,時或召賣,不容民自籍。

    所謂私田,官執其契券,以各征其直。

    要知田制所以壞,乃是唐世使民得自賣其田始。

    前世雖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民。

    唐世雖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實。

    其後兵革既起,征斂煩重,遂雜取於民。

    遠近異法,内外異制。

    民得自有其田而公賣之,天下紛紛,遂相兼并,故不得不變而為兩稅,要知其弊實出於此。

    " 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賣其田,而田遂為私田,此說恐亦未深考。

    如蕭何買民田自污;貢禹有田一百五十畝,被召之日,賣其百畝以供車馬。

    則自漢以來,民得以自買賣田土矣。

    蓋自秦開阡陌之後,田即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

    富者有赀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於富貴者也。

    王翦為大将,請美田宅甚衆,又請善田者五人。

    可以見其時田雖在民,官未嘗有授田之法,而權貴之人亦可以勢取之,所謂善田則屬役者也。

    蘇秦曰:"使我洛陽有田二頃,安能複佩六國相印?"蓋秦既不能躬耕,又無赀可以買田,又無權勢可以得田,宜其貧困無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