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田賦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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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周其一歲之用。

    使天下知二聖之心,愛人惜法如此,則高祖之執中,興於神龜,明明慈信,昭布於無窮,孰不幸甚!"正光後,國用不足,乃先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徵之,百姓怨苦。

     孝文太和元年,诏曰:"去年牛疫死大半,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傭於馀年。

    一夫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馀力,地有遺利。

    " 時李安世上疏曰:"臣聞量人畫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緻治之本。

    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

    蓋欲使土不曠功,人罔遊力,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

    竊見州縣之人,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地,漂居異鄉,事涉數代。

    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涼,桑榆改植。

    事己曆遠,易生假冒。

    強宗豪族,肆其侵淩,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

    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者猶疑,争訟遷延,連紀不判。

    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複,宜各均量,審其經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人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積於比戶矣。

    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

    然後虛詐之人,絕於觊觎;守分之士,免於淩奪。

    "帝深納之,均田之制始於此矣。

    九年,下诏均給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止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

    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人倍田分,於分雖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馀,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奴各依良。

    限三年理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于桑、榆地分雜莳、餘果及多種桑、榆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代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殘疾無受田者,年十一己上及疾者各受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制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人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人稀之處,随力所及,官借人種莳,後有來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減分。

    無桑之鄉準此為法。

    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

    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

    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谪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人之官,各随所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别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按:夾漈鄭氏言:"井田廢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納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

    然晉武帝時,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則亦非始於後魏也。

    但史不書其還受之法,無由考其詳耳。

    或謂井田之廢己久,驟行均田,奪有馀以子不足,必緻煩擾,以興怨僁,不知後魏何以能行。

    然觀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意桑田必是人戶世業,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樹,則似所種者皆荒閑無主之田。

    必諸遠流配谪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

    又令有盈者無受不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是令其從便買賣,以合均給之數,則又非強奪之以為公田,而授無田之人,與王莽所行異矣,此所以稍久而無弊欤!" 孝明孝昌二年冬,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

     獻文帝即位,因人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裡内納粟,千裡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靜帝天平初,諸州調絹不依舊式。

    興和三年,各班海内悉以四十尺為度,天下利焉。

    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榖斛至九錢,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居,阙於徭賦矣。

     齊神武秉政,乃命孫騰、高崇之分責無籍之戶,得六十馀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

    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及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

    尋而景亂梁,乃命行台辛術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縣,羁縻輕稅而已。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

    每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老而退,不聽賣易。

     文宣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寬鄉以處之。

    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

     文宣以修創台殿,所役甚廣,并兼戶口,益多隐漏。

    舊制,未娶者輸半床租調(有妻者輸一床,無者輸半床)。

    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有司劾之。

    帝以為生事,不許。

    由是奸欺尤甚,戶口租調十亡六七。

     河清三年,诏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

    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畝。

    蠶桑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

    孟冬,刺史聽審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人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

    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京城四面,諸方之外三十裡内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虎贲,各有差。

    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虎贲以上,各有差。

    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

    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