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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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江禦史、駐劄鎮江。

    奉敕接管行事 ○隆慶三年、令巡江禦史、清理沿江一帶蘆洲 ○萬曆四年、令巡視上江禦史、督理應天、太平、安慶、池州、寧國五府、廣德州漕糧。

    並京庫錢糧 凡監收鳳陽糧斛、差禦史一員、正統二年、令兼理鳳陽中等九衛所、並鳳陽府等軍民詞訟 ○正德二年、令兼捕盜 ○嘉靖四年奏準、奉敕往來查催直隸河南等處起運。

    鳳陽廬滁等府州軍餉 ○二十四年奏準、帶管湖廣黃州府額解安慶府倉糧。

    萬曆三年、歸併屯田禦史兼管凡巡視屯田、差禦史一員。

    成化四年奏準、專理江北四十二衛屯田。

    遇有詞訟應參奏者、備呈總督糧儲都禦史、具奏處分 ○正德二年奏準、兼捕盜賊 ○十五年議準、凡遇災傷年分、先期遍歷屯所、勘定分數、依限奏免 ○嘉靖八年題準、以年淺禦史奏差、三年滿日、方許更替 ○十一年題準、兼督錦衣衛、及直隸廬、鳳、淮、揚、安慶、滁、徐等衛屯田。

    照北直隸事例。

    督同徐、潁、兵備二道、嚴令所屬官、耕種徵納。

    如有侵占違限拖欠、及誤事不職者、各照律例究治。

    年終具徵解數目奏繳、青冊送部查考 ○隆慶三年、令兼管南直隸印馬事務 凡巡江巡倉等禦史、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受理詞訟、查盤倉庫、審問囚犯、禁革姦弊等項。

    於本差事有幹涉者、悉遵照敕諭內事例施行。

    如不係本差事務、悉聽巡按禦史、遵照憲綱處分、不得幹預。

    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

    巡按禦史、與各專差禦史、俱有幹涉者、仍要協和行事。

    不許自分彼此、緻誤事機。

    仍行所屬、如事應會處者、通行申呈。

    其各有專差者、不必概行呈請 凡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場、舊有提督南京糧儲都禦史一員、及禦史二員、分差監收草場糧草、及巡視各倉。

    隆慶四年、裁革都禦史、令南京戶部侍郎、帶管提督。

    仍差禦史一員巡視 凡蘇松常鎮等處水利、及高寶湖隄。

    萬曆三年奏準、專差禦史一員管理。

    三年滿日更替。

    仍兼管巡視下江 凡照刷南京光祿寺、及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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